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企业须知doc-温州出入境检
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境食品检验
对出入境的运输工具、货物、 对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
运输容器以及口岸的公共场所 及与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
、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
进行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 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合
采样检验
同要求监督抽检
检查要 求不同
主体不 同
列入《法检目录》和 法律规定的实施法定 检验;其他是否检验 由货主自行决定
01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海关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协定,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 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措施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 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海关商品检验司
属于法定检验性质,不存在自行决定检验检疫与否的情形
海关动植物检疫司
海关卫生检疫司
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依据不 出口商品检验法》及
同 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卫 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法
进出口商品食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制度的区别
范围和 检查重 点不同来自进出境商品检验检验进出境商品的质 量、规格、数量、重 量、包装以及是否符 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动植物检验检疫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 品可能带来动物传染病、寄 生虫病、植物危险性病、虫 、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将 星检查监督
国境卫生监督
法定检验商品范围: 进口旧机电产品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公布日期】1986.02.20•【文号】[86]国检鉴字第59号•【施行日期】1986.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通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已出台新规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公布[86]国检鉴字第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的管理,提高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工厂生产的重点出口机电产品。
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会同机电产品归口部另发。
生产厂经批准取得某个品种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时,只表明该产品具备了可供出口的质量条件。
第三条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有关机电产品归口部全面负责实施质量许可证的领导工作和对各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颁发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认可检测单位,审批颁发和吊销质量许可证。
第四条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在出口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质量许可证,无质量许可证者,一律不准出口。
特殊情况,须经国家商检局和有关机电产品归口部批准,方准许出口。
第二章工厂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工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程;(二)有保证产品、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器具,检测议器与试验设备;(三)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的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四)对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已经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五)建立了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能均衡生产和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7
•【文号】国质检认[2012]237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2012〕237号2012年5月7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01•【文号】国检检[2000]241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检检〔2000〕241号2000年12月1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的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7号)的精神,落实国家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促进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192号)中关于“建立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制度”的要求,国家局在外经贸部的支持下对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进行了调研、试点,按照“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制订了《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局。
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为做好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国家检验检疫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模式的调整,制定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
一、分类管理范围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机电产品,由其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本要求的规定,实行分类检验管理。
二、分类管理类别及职责分工出口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分为:一、二、三类。
列入一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检验监管;列入二、三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管理并实施检验监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
第1 条 《 J q 重点 旧机 电产 品进 口目录 》 纳人 《 口许 进
可证 管理货物 目录》 由商务部会 同海关 总署 、 , 质检总 局制定 、 调整并公布 。 第 f条 商务部 负责全 国重 点 旧机 电产 品进 口管
第 条 本办法适 用于将 重点 旧机 电产 品进 口到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关境 内的行为 。 境外进人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或海关保 税监管场所 的重点 旧机 电产 品 , 以及( 内) 境 区外 进人海关 特殊监 管 区域后再 出区的重点 旧机 电产品 , 不适用本 办法 。
境外进人海关 特殊监管 区域或海关保税监 管场所 的重点 旧机电产品 ,再从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或海关保 税监管 场所 进人 ( 内 ) 境 区外 的重点 旧机 电产 品 , 适用
申请 。 口重点 旧机 电产 品用 于翻新 ( 进 含再制造 ) , 的 应
由具备从事 翻新业务资质 的单位提 出申请 。
第 八条 申请进 口重 点旧机 电产品 , 申请进 口单位 应 当向商务部提供 以下材 料 : ( ) 一 申请进 口的重点 旧机 电产 品用途说 明。
≈唾 黼 两 专循 环经济 20 年\ 巷\ 期 08 第1 第5
重电口法 点产管 旧品理 机进办
并持《 口许可证 》 “ 进 ( 商品名称 ” 栏后标注 “ 旧 )字样 ) ( ”
和《 人境货物通关单》 备注栏 内标 注 “ ( 旧机电产品进 口 备案” 字样 ) 向海关 办理通关 手续 。 筇 I 《 口许可证 》 ‘ 进 条 实行 “ 一批一证 ” “ 或 非一
办法 。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18页
预先检验: 预检。为方便对外贸易,依据需要,对一些经 常出口商品进行预先检验。
受理预先检验范围:
还未成交出口商品 已签协议, 但还未接到信用证 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检验
为100% 没有质量异议。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24页
不能免检: 粮油食品、玩具、化装品、电器等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商品 品质易发生改变商品或散装货物 协议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
商品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25页
二、出口商品签证与放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19页
出口商品预先检验工作程序: A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 B提出对其商品预先检验申请 C商品进行预先检验,签发“预检结果单”或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D申请出口换证或办理放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20页
(三)产地检验
产地检验: 商检机构为配合生产加工单位和出口经 营单位做好出口检验,派出检验人员到出口商品 生产产地进行检验。
“出口商品放行单”;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31页
(3)出口商品由内地运抵口岸放行手续:
A内地商检机构直接检验,在海运、空运口岸装运出 口,或经铁路装运,但货物或车皮封识完好,可 直接凭内地商检机构签发出口商品放行单验放。
B内地商检机构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出口 商品,经口岸商检机构查验合格后换发出口商品 放行单(章)。
第四章
办理进出口商品 检验检疫普通程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12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12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4.09
•【文号】国质检认[2014]210号
•【施行日期】2014.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128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质检认〔2014〕210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经审查,现将《进境食用牛蛙检验检疫监管规程》等12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替代标准号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被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014年第二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4月9日。
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知
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知一、备案范围及权限1、凡进口旧机电产品(含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应在合同签署之前(且在到货前90天)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
未经备案,不准入境。
2、浙江检验检疫局机电轻工检验处负责全省(不含宁波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和须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初审工作。
3、温州检验检疫局受理咨询电话:法综处88373363、88373185、88373319二、备案准备1、申请人应在申报前明确以下事项:1)进口旧机电产品的H.S编码,经海关部门确认;2)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即3C认证),应提供3C认证证书。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1)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危害经济安全的;3)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4)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维修等用途且应当提供又不能提供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进口质量许可管理相应证明文件的;5)备案材料不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要求的;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备案程序1、申请人须如实申报,对备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2、申报资料应包括: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一式两份)2) 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5)其他有关资料(三资企业公司章程、批准证书、批复,设备照片、说明设备状况的有关技术资料等)。
3、备案机构或部门经书面审核,对发现有国家规定不予备案的旧机电产品,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将申请资料留档备查;对发现不符合程序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资料补正;对经审核申报资料无误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
4、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如果认为是须由地方进口机电管理部门办理进口许可证明的,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供申请人到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杭州市教场路18号)办理《进口许可证》。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机电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的进口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关键。
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重要性机电产品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等,它们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合理管理机电产品的进口,有助于:1、促进国内产业升级:通过引进先进的机电技术和设备,可以推动国内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2、保障国家安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机电产品,进行严格的进口管理能够防止敏感技术和设备的流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3、平衡国际贸易:科学的进口管理可以调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平衡,避免过度依赖进口,增强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二、管理范围与分类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应明确管理的范围和分类。
管理范围应涵盖各类机械、电气、电子等产品及其零部件。
根据不同的标准,如产品的用途、技术含量、安全性能等,可以将机电产品分为以下几类:1、鼓励进口类:对于国内产业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应鼓励进口,以促进产业升级。
2、限制进口类:对于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影响国家安全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电产品,应限制进口。
3、禁止进口类: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或已被淘汰的机电产品,应禁止进口。
三、进口审批与许可制度1、建立健全进口审批机制:进口商在进口机电产品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的产品信息、用途、进口数量等资料。
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批。
2、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对于限制进口类和部分鼓励进口类机电产品,应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
进口商只有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合法进口相关产品。
3、简化审批流程:在保障管理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便利。
四、技术标准与检验检疫1、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明确进口机电产品应符合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进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出口电动工具产品检验监管要求
出口电动工具产品检验监管要求一、出口电动工具产品采用“出口产品型式试验+出口批次的抽批检验+工厂质量体系的监督”模式实施检验监管。
二、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检验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出口电动工具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备案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申请。
三、理申请时,企业提供以下资料:(一)《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关键元器件清单及其供应商名录;(四)产品信息资料(包括国内外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等)。
四、核查人员按《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附件2)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核查。
核查完成后填写《企业出口能力核查反馈表》(附件3)。
对通过核查的企业,予以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受理出口报检,但对核查中存在的不符合项,检验部门应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未通过核查的企业应积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检验部门再次进行核查。
五、予以备案的企业应签署《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4),对其产品质量安全、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暂停出口、召回缺陷产品、承担相关责任等方面做出承诺。
六、出口电动工具产品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包括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型式试验原则上按照进口国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必要时,企业应提供进口国现行适用标准)。
七、对予以备案的企业,由分支局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
抽样前,应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单元划分原则对产品进行分类,确定主检和涵盖产品。
对于样品,可以暂时不予抽封样。
对主检产品,按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抽样数量,由检验检疫人员从企业拟出口的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对涵盖产品,每个型号各抽取1台样品。
抽封样人员填写《电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附件5),同时要求企业填写《整机技术资料清单》(附件6)和《关键安全件清单及供应商名录》(附件7),另附有关产品的整机和元器件的认证证书、绝缘等级证明材料等。
八、型式试验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涵盖范围表。
九、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电动工具报检手续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或证明材料;未获得型式试验报告的产品不受理报检。
关于对低压电器生产企业进行整治验收的通知杭州出入境检验
关于对低压电器生产企业进行整治验收的通知杭州出入境检验建低整办〔2018〕2号关于对低压电器生产企业进行整治验收的通知各低压电器及配件生产企业:为推进低压电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依照《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低压电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政办[2018]49号)文件要求,决定对低压电器生产企业开展整治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比检查,落实整改各低压电器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整治要求,对比《建德市低压电器产品生产企业整治验收细则》(见附件),认真查找企业自身存在的不足和咨询题,抓紧组织整改,进一步增强质量法制意识,改善硬件和软件实施条件,强化产品质量治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动申请,组织验收完成整改的企业,应主动向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型号规格清单及图片资料,关键采购件及供应商清单,产品标准、产品安全认证证书等文件,属出口产品的还应注明使用国、地区。
申请资料交建德市质监局、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一份。
整治验收小组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一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考核验收。
三、严格标准,讲求质量验收小组应按照《建德市低压电器产品生产企业整治验收细则》,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对验收合格的,准予生产、申报出口;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企业整改。
企业完成整改后可向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整治验收小组设在市质监局质量科,联系人程晓辉、蒋宏,电话:64758896附件《建德市低压电器产品生产企业整治验收细则》建德市低压电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二00八年三月十八主题词:低压电器整治通知抄送:建德市政府办公室、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吴铁民副市长附件:建德市低压电器产品生产企业整治验收细则1、本细则适用于建德市范畴插头插座、延长线、胶枪、灯具等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整治验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1.07
•【文号】国质检认[2013]569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质检认[2013]569号)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标准法规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水产品中总汞含量检验方法》等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质检总局
2013年11月7日附件:。
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企业须知doc温州出入境检
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企业须知doc温州出入境检依照《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浙检检[2008]49号)文件和《温州局出口重点敏锐机电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决定自2008年3月至10月在全市范畴内对出口小家电、低压电器、插头插座、节日灯、电动工具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乐清办提醒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以下几点:1、要求出口小家电、低压电器、插头插座、节日灯、电动工具生产企业在4月底向我办事处检验检疫科提交备案资料:(1)《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关键元器件供应商名录;(4)产品信息资料(包括国内外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等);(5)质量治理信息资料(包括质量治理体系证书或程序文件等);(6)标准信息资料(包括与出口产品相对应的检验标准等)。
2、收到企业申请后二天内完成资料审核。
对通过资料审核的企业,组织人员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具体要求见《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资料审核未通过的企业,企业须补充相应的资料后再进行核查。
3、通过核查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报检出口,但对核查中存在的不符合项应限期进行整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申请核查。
4、通过核查的企业,进行企业信息、产品信息100%备案,并100%签署《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出口企业对其产品质量安全、显现安全质量问题暂停出口、召回缺陷产品、承担相关责任等方面作出承诺。
5、通过核查的企业,对出口产品按系列进行抽样检测。
严格执行凭型式试验确认书报检。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产品的出口。
检验监管中针对企业生产和产品关键安全件的变化,在型式试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三查”和“三种检测”的方式,确保产品型号得到确认。
6、《温州局出口重点敏锐机电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在温州检验检疫局网站―乐清办事处-机电产品检验栏下载,方案中包括《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表格。
机电部关于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
机电部关于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电子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4.10•【文号】机电部机电质[1990]451号•【施行日期】199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机电部机电质(1990)451号1990年4月10日)一、总则(1)为了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提高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单位、外贸经营单位和承担出口机电产品质量检验测试机构。
二、出口机电产品生产方的质量管理与职责(1)生产方的厂长(经理)对出口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
出口基地企业和扩权企业应设立总质量师,总质量师由企业任命,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厅局(以下简称省市厅局)或其主管部门和部质量安全司备案,总质量师要对厂长(经理)和上级质量部门负责,接受外贸和商检部门的业务指导。
总质量师协助厂长(经理)负责产品的质量工作(包括出口产品的质量工作),负责审核出口合同的质量要求条款和验收条款,有权代表厂长(经理)停止不合格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出厂。
(2)生产方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生产质量控制,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产品出厂检验,保证和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
(3)生产方必须具备相当于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生产条件;实行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其生产方必须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
(4)生产方出口的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可采用下列范围内的一种,一旦供需双方合同选定即合法生效。
①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②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③进口国的标准;④双方商定的具有质量要求、检验验收规则要求等技术协议。
(5)生产方应积极申请并列入《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名录》(实施办法见附件一);实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取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方能列入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名录。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导语:报检单位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入境机电产品一、报检范围入境机电产品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4、新旧部件混装的;5、经过翻新的,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机电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单选题以下货物进境时,应按进境旧机电产品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的是( )A.旧钢制石油管道B.翻新过的印刷机C.旧铁制家具D.废电机答案:B判断题:旧机电产品指已经使用过的机电产品,但不包括已经翻新而尚未使用的机电产品。
( )答案:错二、报检要求(一)强制性产品认证1、国家对设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二)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1、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指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在《法检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全文)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全文)2008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二○○八年第5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
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四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5号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为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船舶安全水平,降低船舶机电设备故障风险,防范和遏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专项行动自2024年4月7日开始至2024年10月31日结束。
二、开展船舶机电设备自查中国籍船舶应加强船舶机电设备维护保养,航运企业应当参照《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自查指南》(附后)制定适用本船的船舶机电设备重点检查项目,船舶应当按要求开展开航前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船舶代理应向拟进入我国的外轮做好宣传和警示,督导拟到港外轮提前做好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
中国船级社、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在华验船机构,应加强对新建、改建、机电设备维修和更新等船舶的检验、试验,提升检验质量,降低船舶机电设备故障风险。
三、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报告船舶发生机电设备故障应主动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要求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安全检查。
对于发生机电设备故障不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开展船舶机电设备专项检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
通过各种渠道发现船舶发生过机电设备故障的,原则上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12个月内发生过两次及以上机电设备故障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邀请航运企业和船舶检验机构共同实施检查,并要求船舶提交故障分析报告和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措施方案。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知及流程图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知为了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制度。
凡进口旧机电产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程序和规定如下:一、备案范围及权限1、凡进口旧机电产品(含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应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
未经备案,不准入境。
2、浙江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负责全省(不含宁波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和须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初审工作。
二、备案准备1、申请人应在申报前明确以下事项:(1)申请人须如实申报,对备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2)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以下罚款。
(3)进口旧机电产品的H.S编码,经海关部门确认。
2、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一式三份);(3)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4)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05•【文号】[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商检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以来,旧机电产品进口无序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对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执行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一、为加强对重点旧机电产品的管理,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详见附件目录)及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的旧机电产品(包括外商投资和加工贸易企业由外商无偿提供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仍按《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旧机电产品,除本文第一条规定的产必须经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进口外,其余旧机电产品的进口,海关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三、国内企业进口本文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旧机电产品,按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办法办理,海关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指南.
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指南一、出口机电商品检验程序(环节)在国际贸易中对外贸易关系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根据需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其商品进行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受理报验开始进入检验工作程序,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一般分为受理报验、抽样、检验/ 鉴定、签发检验检疫证单等四个工作程序。
(一)受理出口机电商品的报验1、受理报验范围:出口机电商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1)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出口机电商品。
(2)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购买证等)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机电商品。
(3)其它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机电商品。
(4)与进口国政府有约定必须凭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证明方准进口的机电商品。
(5)《种类表》内出口商品的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2、受理出口机电商品报验的基本条件(1)报验单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口商品的报验单位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对外贸易关系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2)出口机电商品报道的时间与地点报验时间:出口机电商品的时间是关系到报验,出证放行履行合同的关键,因此要求出口机电商品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10 天报验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验,对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还应留有相应的抽样、检验等方面的时间。
报验地点: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出证手续;内地运往口岸的法定检验出口商品,须经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预先检验合格,取得《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后,方能运往口岸办理商品出口查验换证或办理通关手续;申请人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报验商品的检验检疫鉴定申请单,做到受检对象、检验依据以及对检验签证的要求明确具体;报验申请人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规定提交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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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企业须知根据《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浙检检[2008]49 号)文件和《温州局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决定自2008 年3 月至10 月在全市范围内对出口小家电、低压电器、插头插座、节日灯、电动工具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乐清办提醒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以下几点:
1、要求出口小家电、低压电器、插头插座、节日灯、电动工具生产企业在 4 月底向我办事处检验检疫科提交备案资料:(1 )《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关键元器件供应商名录;
( 4 )产品信息资料(包括国内外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等);
( 5 )质量管理信息资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程序文件等);
( 6 )标准信息资料(包括与出口产品相对应的检验标准等)。
2、收到企业申请后二天内完成资料审核。
对通过资料审核的企业,组织人员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具体要求见《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资料审核未通过的企业,企业须补充相应的资料后再进行核查。
3、通过核查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报检出口,但对核查中存在的不符合项应限期进行整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申请核查。
4 、通过核查的企业,进行企业信息、产品信息100% 备案,并100% 签署《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出口企业对其产品质量安全、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暂停出口、召回缺陷产品、承担相关责任等方面作出承诺。
5、通过核查的企业,对出口产品按系列进行抽样检测。
严格执行凭型式试验确认书报检。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产品的出口。
检验监管中针对企业生产和产品关键安全件的变化,在型式试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三查”和“三种检测”的方式,确保产品型号得到确认。
6、《温州局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在温州检验检疫局网站―乐清办事处-机电产品检验栏下载,方案中包括《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表格。
乐清办事处
2008年4月7日
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编号:填制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当产品出口情况写不下时,该页填总数,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
企业名称:申请产品:
评定方法:每个检查项目按“通过”或“未通过”进行评定。
其中带符号项中任何一项未通过,即评为验证不合格;对其他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在限期内改进。
验证人员:日期:
附件3 :
企业出口能力核查反馈表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检验检疫机构和企业各执一份附件4 :
质量承诺书
________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诚信守法、质量第一”是企业的立业与发展之本。
本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现做以下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的有关规定,诚信生产、诚信经营;
二、出口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进口国
(地区)技术法规、标准等相关要求;
三、型式试验不合格,对检测期间出口的相关产品,进行及时召回;
四、有新产品出口或产品结构改变、关键元器件及其供应商变更、关键工序和设备改变等情况发生时,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五、发现生产能力、质控体系不能确保生产合格产品或企业处于整改期间,暂停报检出口;
六、发现出口产品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安全的质量隐患时,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告知进口商停止销售,召回产品;
七、报检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且出口产品已生产完毕并经厂检合格;
八、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