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图书销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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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4.28•【文号】中宣发[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4.28•【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中宣发〔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局)、广电局(厅)、新闻出版局、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海关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文化产品进口呈逐步增长态势。

文化产品的进口,对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文化产品进口工作中还存在管理不严、走私盗版等问题,影响了文化领域对外开放和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含文化服务)进口的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文化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制品、美术品和演出项目进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进口,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进口,版权贸易及合作出版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和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产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2、按照“控制进口总量,优化品种结构”的原则,中宣部协调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统一制定文化产品进口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进口审查标准,加强对文化产品进口的宏观调控和分类管理。

国外海关特殊规定汇总

国外海关特殊规定汇总

国外海关特殊规定汇总印度尼西亚海关规定:1.包裹价值USD以下可以免税2.报价要准确,否则海关会重罚l3.海关会对高价或低价货估价(如海关认为有商业用途)巴西海关规定:1.每票货的重量及报价不能超过30KG或500USD2.同一个寄件人寄给同一个收件人或同一间公司,即使是不同日期发出,但同一天收到的货物,都被视为一票货(按一票货不能超过30KG或500USD的规定)3.价值超过500USD,重量超过30KG的货物,不能以快件形式入口,只可做空运,且清关时间会超过15天,甚至一个月4. 维修机器,配件等需要由收件人提供入口证5.价值超过500USD以上的货,要先联系我司l6.寄化学品必须在发件前联系我司7.如果收件人是外国人,要提供住酒店的时间;在巴西从商的收件人,则要提供巴西文的人名,公司名8.以下物品禁运:酒、武器、火药、棍状的物体、商标、标签、珠宝宝石、弹药、宗教物品、容易腐烂的食物德国海关规定:德国海关规定,不接受收件人为私人的药品进口日本海关规定:1.烟草:只允许私人赠样进口,发票上必须说明理由,用途。

香烟每票仅限200支,且不能用于商业用途2.茶叶:做包裹,须提供进口许可证3.个人行李:做包裹,须提供收件人的电话及地址l4.广告材料:(如:文献、文件、样本书、小册子),图纸,贺卡,报纸:作为资料进口,要在运单品名栏指明“DOCUMENT”5.书籍:每票重量7.5KG以内作为文件进口,否则视为包裹6.名片:每票100张名片以内作为文件进口7.照相机:必须说明产地,镜头要说明是否光学镜片或镜头组合8.化学品:必须详细注明品名,化学报告,详细收件人地址电话,部分化学品则需要有收件人的进口许可证9.古玩:必须要求发件人提供产地证10.血样:必须有发件地检疫证11.香精香料:必须提供成分分析报告,详细的收件人地址、电话12.礼品:要说述礼品品名,数量,价值,用途,礼品件数不能超过24件13.珠宝贵金属:发票须注明是何种珠宝贵金属,以及金营是否雕刻14.刀:刀刃不得超过15厘米15.机电部件:发票上须指明何种部件,用途几材料16.X光片、种子、植物、肉干、(鱼干片除外)均停止进口17.包裹报价10000USD,要征税18.运单一定要用英文填写,便于清关,否则延误。

《图书报刊发行管理规定》

《图书报刊发行管理规定》

《图书报刊发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图书报刊发行工作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经营(包括专营和兼营,下同)图书报刊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出租,下同)业务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新闻出版主管机关主管全省图书报刊发行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地)、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图书报刊发行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机关应按照职责范围,配合新闻出版主管机关,共同做好图书报刊发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的图书报刊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

严禁经营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封建、迷信的图书报刊。

第五条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新闻出版主管机关核准,发给《河南省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经营,审批权限如下:(一)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由市(地)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审核,报省新闻出版主管机关批准;(二)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由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机关批准,报市(地)新闻出版主管机关备案;(三)外省、市、自治区在我省设立发行单位的,由设立地的市(地)新闻出版主管机关审核,报省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

上述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歇业、转业或变更名称、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时,必须按开业的审批程序办理歇业、转业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设立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应按照布局合理、方便读者的原则统一规划,注意批发与零售、城镇与农村、综合与专业的合理配置,重点加强农村和边远地区发行网点的建设。

第七条申请开设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有五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须的经营设施;(四)以图书报刊发行为主营业务;(五)有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_国务院令[1993]第134_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_国务院令[1993]第134_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单位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单位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单位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1.08.15•【文号】署税发[2011]29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教育其他规定,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单位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2011年8月15日署税发〔2011〕297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7家图书进出口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将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享受该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为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图书进出口公司。

上述图书进出口公司免税进口图书资料实行年度免税额度(进口金额额度)管理,年度免税额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

进口图书资料的年度免税额度仅限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或结转。

2011年度免税额度已经审核确定,有关额度情况详见附件。

二、为了便于免税额度的管理,上述图书进出口公司在年度免税额度下发后,首先应向公司注册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主管海关凭有关图书进出口公司减免税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下发的年度免税额度文件以及有关图书进出口公司上一年度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的自查报告等材料办理相关减免税备案手续。

上述图书进出口公司在每次进口图书资料前,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2016年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出版物批发规章制度

出版物批发规章制度

出版物批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出版物批发行为,保障出版物市场秩序,维护出版物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经营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出版物批发行为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交易、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作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出版物批发行为。

第五条出版物批发行为应当保障出版物质量、宣传真实、价格合理,禁止出售假冒伪劣、低俗色情等有害品种。

第六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章出版物批发单位管理第七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进货、库存管理、销售等工作流程,规范经营行为。

第九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应当制定明确的收购渠道和方式,不得购买非法出版物。

第十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控制度,严格把关出版物的品质和内容。

第十一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应当定期清点库存,及时更新陈旧的出版物,确保商品的新鲜度和时效性。

第三章出版物批发个人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出版物批发个人应当关注行业动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出版物批发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出版物价格政策,不得恶意炒作价格或操纵市场。

第十四条出版物批发个人应当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价抄袭他人作品。

第十五条出版物批发个人应当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避免产生信誉风险。

第十六条出版物批发个人应当积极参与行业组织的活动,促进行业发展和合作。

第四章出版物批发市场监督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监督,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出版物批发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并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十九条出版物批发市场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限制或取消其经营资格。

出版物进出口管理

出版物进出口管理
受赠机构应委托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 准的具有出版物进口经营权的单位,按照 核准的经营范围办理进口业务。进口经营 单位负责内容审查以及必要的配送工作。
近日,国内某大学接受了一批来自美国某
学生大分学析捐与赠决的策图:书,用于该校图书馆的建设,
并委托一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其他进出 口免费”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这 ⑴你批认图为书这涉批及图语书言能、顺教利育过、关文吗学,、说科明技理等由领? ⑵若域不,能共顺计利5过0关00,0册该。大该学大应学该没采有取委怎托样具的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印式 刷品进口资质的公司代办,更没有办理相 关的批文。
第四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 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 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关于进口出版物的发行
第四十六条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 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其中发 行进口报纸、期刊的,必须从国务院出版行 政部门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5、关于境外出版物的展销
第四十七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 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 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审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 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进口经
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 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 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 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 执照。

出版社图书发行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出版社图书发行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出版社图书发行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1. 图书发行收入的会计处理
出版社图书发行的收入主要来自图书销售、版权出售和广告代理等方面。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出版社图书销售收入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对于图书版权出售和广告代理收入,需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进行处理。

2. 图书发行成本的会计处理
出版社图书发行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费用、印刷费用、运输费用等方面。

在会计处理上,需要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计提。

对于符合规定的研发支出,可以按照资本化的方式计入图书发行成本,从而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的目的。

3. 图书出版合同的会计处理
出版社与作者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通常包括版权使用费、预付版税、版权转让费等费用。

根据不同的合同约定,需要正确处理这些费用的会计核算。

对于版权使用费和版权转让费,出版社需要根据规定的税收政策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4. 图书销售渠道的会计处理
出版社图书销售渠道多种多样,包括直销、批发、零售、电商等。

在销售过程中,出版社需要正确处理相关的财务凭证,确保对应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应交税费等科目准确无误地反映在财务报表上。

5. 图书进口及出口的会计处理
出版社如果有进口或出口图书的业务,需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进口图书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出口图书则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出版社需要合理安排进出口业务的计税方式,并按照规定进行税款申报和缴纳。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1.27•【字号】•【施行日期】198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社会主义出版、印刷、发行事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出版、印刷、发行图书、报刊、日历、图片等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出版、印刷、发行事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

出版、印刷、发行工作应当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重视经济效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从事各种有益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民身心健康的创作活动,为其作品提供发表、出版、印刷和发行条件,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出版、印刷、发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出版、印刷、发行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推进出版、印刷、发行事业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出版、印刷、发行的出版物,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禁止出版、印刷、发行有下列内容的出版物:(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二)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三)危害民族团结或者社会安定的;(四)宣扬凶杀、淫秽、封建迷信或者教唆犯罪的;(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六)窃取他人创作成果的;(七)泄露国家机密的;(八)国家另有规定禁止的。

第七条未经依法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印刷、发行业务。

取缔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禁止进口或者复制内容不健康的图书期刊和其他印刷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省设立新闻出版局;地、州、市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新闻出版管理机构。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出版、印刷、发行的职能部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文化类)

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文化类)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 值税优惠
2
增值税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文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 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 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 税字〔1998〕68号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 值税优惠
3
增值税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文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 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 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 税字〔1998〕67号
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文化类)
更新日期:2023年5月10日
序号
种类
减免政 策大类
减免 政策 小类
政策名称
优惠条款
减免项目名称
1
增值税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文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 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 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8〕69号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 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 第一条第 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项 财税〔2019〕16号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 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
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 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42
第二条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 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 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
第二条
〕65号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 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 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 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订户,是指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订购进口出版物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订户为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人的阅读需求,向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预订购买进口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进口出版物的发行实行分类管理,对进口报纸、期刊和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实行市场销售的发行方式。

进口报纸、期刊分为限定发行范围的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两类。

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种类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四条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其中,订户订购进口报纸、期刊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和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第五条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出版物五项制度范本

出版物五项制度范本

出版物五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版物的管理,规范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销售、进出口和阅读等活动,保障出版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形式,传播知识、信息、文化、艺术等内容的作品。

第三条出版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的管理工作。

二、出版物的出版第五条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方可从事出版活动。

第六条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出版许可证规定的出版范围开展出版活动,不得出版非法出版物。

第七条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含有反动、色情、赌博、暴力等违法信息。

第八条出版物出版前,出版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读,确保出版物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出版物质量。

三、出版物的发行和销售第十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发行许可证,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第十一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按照发行许可证规定的发行范围开展发行活动,不得发行非法出版物。

第十二条出版物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出版物零售活动。

第十三条出版物销售单位应当按照零售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开展销售活动,不得销售非法出版物。

第十四条出版物发行、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溯源制度,保证出版物来源的合法性。

四、出版物的进出口第十五条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出版物进出口活动。

第十六条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应当按照进出口许可证规定的进出口范围开展活动,不得进出口非法出版物。

第十七条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进出口审查制度,确保进出口出版物的合法性。

五、出版物的阅读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企事业单位图书馆等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合法、优质的出版物阅读服务,为公众提供良好的阅读环境。

1.201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201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图书进口流程

图书进口流程

图书进口流程图书进口是指将外国图书引入国内市场的过程,通常是由出版社、图书代理商或图书进口商等机构进行。

图书进口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下面将介绍图书进口的一般流程。

首先,图书进口者需要了解国家对图书进口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不同国家对图书进口有着不同的管理制度和要求,包括进口许可证、报关手续、税收政策等。

因此,图书进口者需要在进口图书之前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和研究,以确保自己的进口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其次,图书进口者需要与外国出版社或图书代理商进行联系和洽谈。

在确定进口图书的品种和数量后,双方需要签订进口合同,并就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条款进行商定。

同时,还需要就运输方式和保险事宜进行协商,以确保图书能够安全、及时地运抵国内。

接着,图书进口者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和报关手续。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一些图书可能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才能够进口,而且在图书到达国内前,还需要进行报关手续,包括填写报关单、缴纳关税等。

这些手续需要图书进口者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随后,图书进口者需要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物流公司。

根据图书的数量和特点,可以选择海运、空运或陆运等不同的运输方式,同时需要选择有信誉和经验的物流公司进行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对图书进行包装和保护,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最后,图书进口者需要进行清关和交付。

当图书到达国内后,需要进行清关手续,包括验货、缴纳关税等。

同时,还需要将图书交付给国内的图书分发商或书店,以便进行销售和分发。

在交付过程中,需要注意对图书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图书的完好无损。

总之,图书进口流程涉及到政策法规的了解、合同洽谈、许可证办理、报关手续、运输物流和清关交付等多个环节,需要图书进口者进行综合考虑和安排。

只有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才能够顺利地完成图书的进口流程,将优质的外国图书引入国内市场,丰富国内读者的阅读选择,促进图书市场的繁荣发展。

法国图书定价制度研究

法国图书定价制度研究

法国图书定价制度研究作者:***来源:《出版参考》2022年第05期摘要:法国是当今世界极具影响力的文化大国,文化产业高度繁荣,且特色鲜明。

法国的图书定价机制几经变更,最终确定为现在的统一价格制。

新时代背景下,线上购物平台和数字技术深刻影响和改变了图书出版行业的发展,法国积极应对,在规范图书价格方面不断推陈出新,加速适应市场和消费的变化。

本文就图书价格这一社会及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分析法国图书的价格水平、定价制度及价格管理办法,以期为我国图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一些参考,进而更好地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实现文化强国的发展目标。

关键词:法国图书价格图书定价制度图书品种线上图书数字出版图书价格是图书价值的外在反映,受包含成本、需求弹性、市场竞争在内的诸多因素影响。

但图书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品,它具有精神文化产品属性,其价格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同时关涉经济与文化层面的公共政策问题。

近年来,我国图书零售价格竞争日趋激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行业讨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法国是当今世界极具影响力的文化大国,文化产业高度繁荣,是西方国家中对文化产业持续扶持的典范。

图书出版是法国文化产业的核心构成。

本文梳理了法国图书定价制度的演变过程,统计分析了2011—2019年法国图书价格情况,探讨了当前信息技术日趋成熟、消费需求日趋复杂的新形势下法国规范图书价格的应对措施。

尽管我国与法国的图书定价制度存在差异,但法国在重视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坚持与我国的文化政策有很多相似之处。

法国图书价格制度、政策及价格规范办法的相关经验,可以为我国图书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法国图书定价制度的发展历程法国的图书定价制度经历过多次变更和调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810年2月5日,法国颁布《印刷和书店管理条例》(Règlement sur l'imprimerie et la librairie),该规定允许图书零售商可以对图书自行定价,图书零售价格处于自由定价状态。

最新版图书购销合同范本内容

最新版图书购销合同范本内容

最新版图书购销合同范本内容合同编号:__________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出版单位,乙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销售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出版图书的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图书品种及数量1. 甲方授权乙方销售其出版的图书(具体品种、数量、定价等详见附件)。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完成图书的订购、销售及结算工作。

二、图书价格及结算1. 图书的销售价格以甲方制定的官方价格为标准,如有调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2. 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图书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图书款项。

支付方式为:_______(银行转账、现金等)。

3. 双方确认,图书款项的支付时间为:_______(具体时间)。

三、图书质量及售后服务1.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图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合格的产品质量。

2.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如发现图书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通知甲方处理。

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小时内,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更换、退货等措施,确保乙方的利益不受损失。

3. 甲方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图书咨询、售后解答等问题。

四、宣传及推广1. 乙方应在销售区域内,采取有效措施,对甲方出版的图书进行宣传和推广。

2. 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的图书宣传活动,协助甲方提高图书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五、合作期限及终止1.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签订新的合同。

3. 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未销售的图书全部退还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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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订户,是指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订购进口出版物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订户为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人的阅读需求,向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预订购买进口出版物。

第三条进口出版物分为限定发行范围的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两类,国家对其发行实行分类管理。

进口限定发行范围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实行自愿订户订购和市场销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市场销售的发行方式。

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种类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四条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其中,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第五条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国内个人订户应通过所在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六条可以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国内单位订户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七条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

获得批准的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应持单位订购申请书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或者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九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订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订户名单、拟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批准后的订户名单及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供应订户。

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
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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