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康复工作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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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0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XXX2008年4月24日- 1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孕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欺侮、陵犯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 3 -事业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建立不乱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全康办[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康办〔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贯彻落实《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提出:“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社区康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也是国际上开展残疾人康复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快速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不断推进,为我们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十一五”期间,通过积极融入社区卫生、社区建设工作,在社区康复示范区、县培育活动的带动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服务更加规范,内容更加充实。

至“十一五”期末,全国开展社区康复的市辖区为807个,开展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市)为1569个,分别占全国市辖区总数和县(市)总数的90.5%和68.9%,为“十二五”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社区康复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区康复工作如何开展,如何丰富社区康复服务的内容,如何进一步提高社区康复服务水平与工作质量等。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为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1月25日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本标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定,适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县(市、区、旗)。

一、组织管理(一)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重视,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二)卫生健康部门。

将社区康复医疗设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及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和康复医疗、护理、咨询、转介等服务。

(三)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设施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精神障碍者社区康复服务;培育助残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四)残联组织。

协助政府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规划;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诉求,组织残疾人主动参与社区康复活动;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和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宣传工作;推进社区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

残疾人员的康复管理制度

残疾人员的康复管理制度

残疾人员的康复管理制度残疾人康复是指通过一系列医疗、康复和社会支持服务,帮助残疾人员恢复身体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和融入社会的过程。

康复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管理和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所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

这些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旨在确保残疾人能够得到全面的康复帮助,提高生活质量,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残疾人康复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性、个性化、专业化、社会化和可持续性。

全面性意味着康复服务应该覆盖残疾人的各个方面,包括身体、精神、心理和社会层面。

个性化意味着康复服务应该根据残疾人的个体差异和需求进行个性化设计和实施。

专业化意味着康复服务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疗、康复、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员来提供。

社会化意味着康复服务应当注重残疾人在社会中的融入和参与。

可持续性意味着康复服务应当注重长期效果和可持续性发展。

残疾人康复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评估、制定个性化康复计划、实施康复方案、监测评估效果、调整康复方案、社会支持和长期跟进。

首先是评估残疾人的身体、心理和社会功能,了解他们的康复需求和愿望。

然后是制定个性化康复计划,根据个体差异和需求,设计适合的康复方案。

接着是实施康复方案,包括医疗治疗、康复训练、心理支持、社会融合等。

随后是监测和评估康复效果,根据实际效果和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康复方案。

此外,还需要提供社会支持,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

最后是长期跟进,确保残疾人的长期康复效果。

残疾人康复管理制度的主体包括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

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政策和规划,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专业的医疗和康复服务,确保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

康复机构应当提供全面的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

社会组织应当提供社会支持和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

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应当积极参与康复过程,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康复工作指导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包括下列内容:残疾的及早发现、诊断和处理;进行必要的医疗护理;提供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协助;对残疾人进行自理训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器械、辅助器具;为残疾人提供专门教育服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训练,等等。

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方法、方向。

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

只有以正确的方针为指导,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才能推动我国的残疾人康复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必须灵活运用各种康复技术,坚持现代康复技术与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

所谓现代康复技术是指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残疾人进行恢复治疗的康复技术。

例如,电动假肢、电子耳蜗、人工晶体植入、人工喉、电疗、透热治疗、光疗技术等。

而传统康复技术,则指采用针灸、推拿按摩、气功、导引、中药、食疗等传统治疗方法对残疾人进行恢复治疗的康复技术。

康复的基本途径有社区康复、机构康复、家庭康复。

社区康复是以社区里的康复站点为基础开展残疾人康复的一项工作。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发表了一份关于社区康复的意见书,对社区康复做了如下解释:“社区康复是属于社区发展范畴内的一项战略性计划,其目的是促进所有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以实现机会均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目标。

社区康复的实施,要依靠残疾人及其亲友、所在社区以及卫生、教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中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保障法于2008年正式颁布实施,旨在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促进他们的发展和融入社会。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参考内容:一、法律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法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残疾人的融合和社会进步。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残疾人以及与残疾人相关的组织和单位。

二、基本权利和义务:1.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他们有权保护、参加和利用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2.残疾人有权受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保护。

3.残疾人享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包括参与工作、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医疗卫生等活动。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包括无障碍设施、助听器、轮椅等辅助器具和服务。

5.残疾人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教育与就业保障: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

2.残疾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进行职业选择。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发展。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公平的工作待遇,包括薪酬、医疗等方面。

四、医疗与康复:1.国家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设施和专业人员。

2.残疾人有权得到适当的医疗和康复帮助。

3.残疾儿童应当接受必要的早期干预和护理,包括医疗和教育等方面。

五、文化、体育与旅游活动:1.残疾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文化、体育、旅游等方面的权利。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文化、体育、旅游等方面的服务和设施。

六、福利与援助:1.国家应当为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提供必要的福利和援助,包括生活救助、就业援助、残疾补助等方面。

2.福利和援助应当平等、及时地提供给残疾人。

七、违法行为与责任: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或者虐待残疾人。

2.对于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的行为,国家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措施或者司法行为予以处理。

残疾人康复职责和工作制度

残疾人康复职责和工作制度

残疾人康复职责和工作制度残疾人康复是指为了促进残疾人体能、心理和社会功能恢复或提高而进行的一系列综合性医疗、教育和社会工作活动。

残疾人康复的目标是帮助残疾人充分发挥个人潜能,提高生活质量,实现社会参与。

残疾人康复职责和工作制度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康复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残疾人权益,提高康复工作效果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一、残疾人康复职责1. 评估和诊断:残疾人康复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对残疾人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诊断,了解其残疾类型、程度和康复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

2. 康复治疗:残疾人康复机构和专业人员应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提供针对性的康复治疗,包括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言语治疗等。

3. 康复辅助器具:残疾人康复机构和专业人员应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康复辅助器具,如轮椅、助行器等。

4. 康复训练和培训:残疾人康复机构和专业人员应为残疾人提供各种康复训练和培训,包括生活自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训练。

5. 康复咨询和心理支持:残疾人康复机构和专业人员应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咨询和心理支持,了解其康复过程中的困惑和挑战,提供积极的心理支持。

6. 康复服务导向:残疾人康复机构和专业人员应以残疾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康复服务,注重综合治疗和社会融合。

7. 康复效果评估:残疾人康复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定期对残疾人的康复效果进行评估,调整康复方案,提供持续的跟踪和支持。

8. 康复研究和创新:残疾人康复机构和专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康复研究和创新工作,推动康复技术和服务的不断提升。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制度1. 机构设置和管理:残疾人康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和设立,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2. 人员配备和培训:残疾人康复机构应配备相关专业的康复人员,包括医生、治疗师、康复师等,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3. 康复方案制定和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应根据残疾人的评估和诊断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执行和跟踪。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残疾预防和康复

残疾预防和康复

2017年《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导读】《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于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通过。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责任,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四个层面对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提供保障1、在医疗保障上,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困难残疾人给予补贴和救助。

2、在特殊残疾群体的保障措施上,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3、在资金保障、物资支持上,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

4、在人才保障上,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相关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残疾预防•第三章康复服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其生活质量,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残疾人。

第三条国家将制定并实施相应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教育、康复、就业、文化、医疗、社会保障等优待政策和服务。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教育优待第五条国家将加大对残疾人教育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体系,推动残疾人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第六条残疾儿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国家将提供特殊教育资源,确保他们得到与身体健全儿童相同的教育机会。

第七条残疾人报考高等学府时享受优先录取政策,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教育补贴。

第八条残疾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时,享受免费或减免学费的政策。

第三章就业优待第九条国家将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就业环境的改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工作能力和特点,提供相应的岗位适配和工作环境改造,确保残疾人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就业权益。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政策将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招用残疾人,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的比例将作为评价用人单位的重要指标。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雇主为残疾员工支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可按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税前扣除。

第四章医疗优待第十三条国家将加大对残疾人医疗服务的支持,建立残疾人医疗救助机制,确保残疾人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残疾人在就医过程中享受优先就诊,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辅助设施和人员协助。

第十五条残疾人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康复辅助器具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医疗保险应覆盖必要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残疾人因医疗原因需要护理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将享受国家相关政策提供的护理费用或补贴。

第五章交通优待第十七条国家将加大对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支持,建设无障碍交通环境,提供便捷、安全的交通服务。

残疾人社会工作相关政策

残疾人社会工作相关政策

残疾人社会工作相关政策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残疾人社会工作相关政策,是指国家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服务和保障政策,旨在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

残疾人是社会的一部分,也应该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提高其生活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法规,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工作体系。

在中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相关政策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残疾人的保障政策和措施,包括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辅助器具援助和生活补贴等各方面。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教育、就业等权利。

根据该法,国家制定并实施了残疾人康复服务计划,为残疾人提供包括康复评估、技能培训、康复服务等全方位的康复服务;通过残疾人辅助器具援助项目,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和工作所需的辅助器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部门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平等机会的教育服务。

根据该条例,国家加大对残疾人教育的扶持力度,建立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和班级,推动残疾人融合教育,提高残疾人的学习机会和成才率。

残疾人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国家支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服务。

根据该法,国家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促进残疾人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就业环境的改善。

残疾人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的落实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共同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

只有通过不懈努力,才能实现残疾人的全面融合和社会包容,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

【2000字】第二篇示例:残疾人社会工作是指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支持和帮助的一种社会工作形式。

残疾人是社会中的一部分,他们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权利和尊严。

各项残疾人工作制度

各项残疾人工作制度

残疾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残疾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残疾人的权利和尊严,关心残疾人的疾苦,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第四条残疾人工作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残疾人自主发展的方针,建立健全残疾人工作体系,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第五条残疾人工作应当加强与国际残疾人事业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全国残疾人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

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是残疾人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团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残疾人工作。

第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残疾人事业的日常工作。

三、康复服务第十条康复服务是残疾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康复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残疾人康复服务主要包括: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教育、康复咨询等。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合理配置康复资源,建立多元化的康复服务模式,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康复服务。

四、教育权益第十四条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残疾人接受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残疾人教育主要包括:特殊教育、融合教育、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提高残疾人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教育服务。

扶残助残工作制度

扶残助残工作制度

扶残助残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扶残助残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残疾人的主体地位和普遍受益的原则,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身价值。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扶残助残工作。

二、社会保障第五条残疾人应当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六条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残疾人保险费补贴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残疾人优待证是残疾人享受优惠待遇的凭证。

残疾人优待证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残疾人住房保障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第九条残疾人教育、医疗、交通、通信、旅游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就业权益第十条残疾人就业实行按比例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政策。

第十三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免收管理费、摊位费等费用。

四、康复服务第十四条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人康复职责和工作制度范本

残疾人康复职责和工作制度范本

残疾人康复职责和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自理能力,明确残疾人康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残疾人康复机构和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残疾人康复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残疾人的自尊自爱,提高其生活能力,并为残疾人提供各种必要的康复服务与支持。

第四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设备,配备专业的康复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提供康复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康复过程的安全和隐私保护,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康复工作的评估和监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职责和工作制度第七条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进行残疾人康复需求评估,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

(二)提供锻炼训练、康复治疗、辅助器具配备等康复服务。

(三)指导残疾人家庭成员和社区工作者,开展康复辅助工作。

(四)开展康复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的关注和支持。

(五)参与康复政策的研究与制定,促进康复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制度进行工作:(一)康复需求评估制度:对每位残疾人进行全面的康复需求评估,确立个性化的康复服务计划。

(二)康复服务标准制度:制定具体的康复服务标准,确保康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康复服务记录制度:记录残疾人的康复过程和效果,做到信息共享和沟通。

(四)保密制度:对残疾人的个人信息和康复情况进行严格保密,确保其隐私权。

(五)投诉处理制度: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残疾人和家属的投诉和纠纷。

(六)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康复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第九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明确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二)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康复工作有序进行。

(三)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奖惩,提高工作效率。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残疾人康复站管理制度

残疾人康复站管理制度

残疾人康复站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康复权益,规范残疾人康复站的运营管理,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残疾人康复站,包括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康复站。

第三条残疾人康复站应坚持公益性、专业性、服务性原则,以残疾人为本,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康复服务。

第四条残疾人康复站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残疾人康复站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提高康复站运营效率。

第六条残疾人康复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康复环境。

第七条残疾人康复站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处理和共享,提高康复站运营效率。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八条残疾人康复站应设立站长一名,负责康复站的整体运营管理。

第九条残疾人康复站应设立副站长若干名,协助站长开展工作,分管康复服务、财务、安全、信息等事务。

第十条残疾人康复站应设立康复服务部,负责残疾人的康复训练、评估、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残疾人康复站应设立财务部,负责康复站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残疾人康复站应设立安全部,负责康复站的安全保卫、消防、应急预案等工作。

第十三条残疾人康复站应设立信息部,负责康复站的信息采集、处理、共享等工作。

第十四条残疾人康复站应设立志愿者部,负责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协助康复站开展各项工作。

三、康复服务管理第十五条残疾人康复站应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制定康复服务计划,提供个性化的康复训练。

第十六条残疾人康复站应建立健全康复服务档案,记录残疾人的基本信息、康复需求、康复过程、康复效果等。

第十七条残疾人康复站应定期对康复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康复计划,提高康复效果。

第十八条残疾人康复站应加强与医疗机构、专业康复机构的合作,为残疾人提供优质的康复服务。

第十九条残疾人康复站应建立健全康复服务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康复服务。

康复医学中的康复政策与法律法规

康复医学中的康复政策与法律法规

康复医学中的康复政策与法律法规在当今社会,康复医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医学专业,对于帮助病患恢复功能、提高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康复医学的有效实施,相关的康复政策与法律法规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康复医学中的康复政策与法律法规,以供读者了解与参考。

一、国家康复政策国家康复政策是指掌握在国家层面上制定的促进康复医学发展的政策措施。

如我国在2009年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明确了残疾人的康复权益,并对残疾人的康复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多项相关政策文件,如《国家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以推动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

二、康复医学专业标准康复医学作为一门专业学科,也有一系列的专业标准,以规范康复医学的实施和管理。

其中包括康复医学人才培养标准、康复科室设备标准、康复技术操作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与执行直接关系到康复医学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康复服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在康复医学领域,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对于保障康复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我国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管理要求,其中也包括了康复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关于医疗机构的具体法规,如《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对于康复医疗的设备使用和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了具体指导。

四、病患权益保障法规在康复医学实践中,保护病患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患者权益保护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旨在维护病患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方面的权益。

这些法规的实施不仅对于康复医疗机构提供了行为规范,也为病患提供了法律保护。

五、职业道德与伦理规范康复医学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医学领域,也有着相应的职业道德与伦理规范。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职业责任、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范既是医务人员进行康复医疗实践的行为准则,也是保障病患权益的基本保障。

康复治疗事业单位中的康复政策与法律法规

康复治疗事业单位中的康复政策与法律法规

康复治疗事业单位中的康复政策与法律法规康复治疗事业单位在为患者提供各类康复服务的同时,也需要遵循相关的康复政策与法律法规,以保证康复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康复服务。

本文将探讨康复治疗事业单位中的康复政策与法律法规,并探讨其对康复治疗工作的影响。

一、康复政策康复治疗事业单位在开展康复工作时,需要遵循相关的康复政策,以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康复政策包括康复服务的范围、康复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内容。

1. 康复服务范围康复服务的范围是康复治疗事业单位开展康复工作的基础。

根据《康复条例》,康复服务包括医疗康复服务、康复评定和康复教育等。

康复治疗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范围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例如物理康复、职业康复、心理康复等,以满足不同患者的康复需求。

2. 康复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康复治疗事业单位需要遵守康复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规定。

根据《康复条例》,康复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确保机构设施和人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康复治疗事业单位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康复工作的有序进行,包括康复技术操作规范、康复档案管理规定等。

二、康复法律法规除了康复政策外,康复治疗事业单位还需要遵守相关的康复法律法规,以确保康复治疗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康复法律法规包括康复行业的专门法律和相关的法规、规章等。

1. 康复行业的专门法律我国《康复条例》是康复行业的专门法律,该条例明确了康复治疗事业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康复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康复治疗事业单位在开展康复工作时,需要严格遵守该法律的相关规定,确保康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相关的法规、规章除了《康复条例》外,还有一系列与康复治疗相关的法规、规章需要遵守。

例如《康复技术操作规范》、《康复床位管理规定》等,这些法规、规章对康复治疗事业单位的技术操作、床位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保障了康复治疗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三、康复政策与法律法规对康复治疗工作的影响康复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康复治疗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患者权益康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解读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解读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解读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解读条例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解读,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方针、原则、要求。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总体思路(一)出台背景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全国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其中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

1987年第一次抽样调查时,全国残疾人有5164万人。

专家推测,到2050年,我国残疾人口总规模将达到1.68亿。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先天性因素致残占9.57%,后天获得性因素致残占74.67%,不明原因或其他因素致残占15.75%。

后天获得性因素是致残的主要因素。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每年新增残疾人主要由人口老龄化、慢性疾病、意外伤害、出生缺陷等因素导致。

我国现有残疾人总数约为8500万。

残疾人群体的生存、发展状况影响到全国近五分之一家庭的生活状态。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残疾人的小康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开展残疾预防工作,避免和减少残疾的发生,促进康复事业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权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言,我国的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总体滞后,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残疾预防重视不够。

预防意识淡薄、预防知识欠缺,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的残疾预防工作亟待加强。

二是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不完善。

康复机构不健全,专业人才培养薄弱,服务不够规范。

三是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协作配合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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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国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康复工作有何规定《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工作作了如下规定:第十三条、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康复工作。

1 / 8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播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范文最新推荐------------------------------------------------------杰出青年事迹材料(一)让青春在奉献中闪光我叫孙强,33岁,1992年7•月毕业于辽河石油学校油田应用化学专业,现任钻井工程技术公司泥浆工艺研究所助理工程师。

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从事钻井液研究与现场技术服务工作,努力学习钻井液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通过不懈地努力,逐渐成为一名能独立从事现场技术服务和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

多年来,我先后参加了七项局级科研项目,在国内先后发表了八篇学术论文,其中《可循环泡沫钻井液完井液研究与应用》一文被E采用。

目前已能够独立准确的完成钻井液工程设计、钻井液对策策划、钻井液技术施工,并对一些特殊地层井有着良好的现场施工经验,如煤层、跨塌层(山前构造)、易漏层、高压层、盐膏层等。

通过几年来的刻苦钻研,掌握了诸如油基泥浆、油基解卡剂、水基解卡剂、穿漏堵漏技术等一些特殊钻井液技术与施工工艺。

一、科学研究攻难关,技术创新增效益参加工作以来,凭着对钻井泥浆事业的执着追求,我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从一名普通的职工成长为一名科技工作者。

特别是近几年来,通过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研究,攻克了多项现场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先后参加并完成了多口重点井、深井、复杂井和泡沫泥浆井的技术施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降本增效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在科研攻关及现场应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992年我参与了国家“八.五”重点科研攻关项目--《水平井钻井液3 / 8技术研究和现场应用》,先后参加承担了草20-平3井、草20-平4井、草20-平5井、草南试平1井和国内第一口三维绕障水平井单2-平1井的施工任务。

先后解决了水平井钻井施工中存在的携岩洗井、井眼防塌、润滑防卡等技术难题,保证了钻进、电测、下套管等作业顺利进行。

1996年6月我参加了胜利油田超深井--郝科1井的施工,以优质稳定的泥浆性能改善了井下摩阻扭矩大的复杂情况,确保了钻井工程安全施工,满足了地质录井的需要。

为今后的超深井钻探的泥浆技术研究和应用打下了坚实基础。

1996年以来参加了《可循环泡沫钻井液完井液研究与应用》和《可循环泡沫钻井液完井液推广应用》两项课题的研究。

在项目的研究阶段进行了现场5口井的试验应用,撰写了推广课题的鉴定报告。

在项目的推广应用过程中,通过室内配方的改进以及处理剂材料的配制,并在各种类型井上进行了推广试验,探索出了技术现场应用的工艺流程,并完善了可循环泡沫钻井液的最佳方案,使得该技术在直井、大斜度井、水平井、欠平衡压力钻井、侧钻水平井中得到了成功的应用,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配套技术。

到20xx年,共在68口不同类型的低压易漏井上应用了这一技术。

应用可循环泡沫钻井液完井液技术不仅解决了长期以来古潜山及火成岩地层易漏的难题,更重要的是使长期难以动用的储量得到了有效开发。

可循环泡沫钻井液完井液项目研究课题于1998年获管理局科技进步一等奖,推广课题于20xx年获管理局科技进步一等奖。

可循环泡沫钻井液完井液项目连续三年为研究所创产值累计1500多万元。

20xx年4月份,氯化钙-聚合醇钻井液体系首次于史136井应用。

由---------------------------------------------------------------范文最新推荐------------------------------------------------------ 于钙醇体系是新型钻井液体系,我认真查找资料并积极参与室内试验,初步掌握了该新型钻井液体系的特性。

现场施工中,我密切观察,及时做各种小型试验,逐步摸索出成熟的施工工艺。

随着井深的增加,每钻进100m,做一次钻井液滤液浊点,以便能及时调节滤液浊点,满足施工要求。

通过精心施工,圆满的完成了史136井的技术服务,达到了高密度井低密度钻进的技术要求。

解决了该区块沙二、沙三段易垮塌,电测困难等难题,钻井周期明显缩短,全井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二、大漠深处勇展风采,打造胜利泥浆品牌1997--20xx年我多次远赴新疆塔里木油田进行技术服务,在现场施工中我兢兢业业、认真负责,与井队密切配合,及时分析地层岩性,了解井身结构、钻具组合,熟悉各种钻进参数,有针对性地确定钻井液体系,优化钻井液性能参数,优选泥浆配方,做到既节约泥浆成本,又满足井下施工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曾遇到如盐层、石膏层、盐水层、煤层等复杂地层,每次在困难面前,我都认真分析井下情况,借阅邻井资料,及时与钻井监督结合沟通,制订出详细的施工方案,为泥浆公司在塔里木市场赢得了声誉。

七年中共承担了塔中168井、轮古1井、和参1井、塔中16-10井等十几口井的技术服务,为公司创造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塔里木地质构造特殊,所钻探的井大多都在5000米以上,地层复杂多变,钻井技术难度大,对泥浆技术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塔里木汇集了国内外多家泥浆技术服务公司,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市5 / 8场和信誉。

在牙哈地区和哈得地区长裸眼水平井的技术服务中,我采用聚合醇防塌润滑泥浆体系,解决了裸眼段长达5200米的井眼稳定和油气层保护问题,提高了钻井速度,缩短了钻井周期,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新的泥浆体系在超长裸眼水平井的成功应用,是泥浆技术的一个突破,为塔里木的油层开发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同时河南油田的宝302井还引入了公司的可循环泡沫泥浆技术,并且可循环泡沫泥浆在深井、煤层的成功应用,拓展了可循环泡沫泥浆的应用范围。

由于长年奋战在气候恶劣的戈壁大漠,我不到30岁就落下了关节炎的毛病,每次上新疆都要带上大包的药,1999年冬季在克拉205井施工期间,正在井下出盐水的关键时刻,我关节炎老毛病又犯了,我每走一步都疼痛难忍,但我还是在零下30多度的寒风中坚持在循环罐上进行压盐水及钻井液的处理,通过一天一夜的紧张奋战,井下恢复了正常,而我却腿疼的怎么也下不了循环罐,几名井队职工只好把我抬回住井房。

三、舍小家顾大业,无怨无悔献青春20xx年8月,在我妻子怀孕七个月时,由于生产任务重,人员紧张,研究所领导考虑再三决定委派我,前往中原油田参加胡5-平1井的技术服务工作。

胡5平1井是中原油田钻井三公司施工的第一口水平井,也是整个中原油田施工的第二口水平井,虽然我已独立完成了多口水平井,但中原油田对该井非常重视,因此我感觉---------------------------------------------------------------范文最新推荐------------------------------------------------------ 压力很大,在施工中克服了地层不熟、处理剂不熟、A靶前不准混油等诸多困难,与井队职工一同努力,顺利完成了该井的施工任务,受到了施工单位的高度赞扬。

当时妻子一人在家,身体多病,多次打电话催我回来,可是当时井上情况复杂,为了完成任务,我又继续坚持了两个月。

当我回家后才知道,由于妻子没有得到很好的照顾,使得胎儿胎死腹中。

20xx年,我参加了中石化重点探井河坝1井的钻井施工,在服务中我认真分析地层状况,优选泥浆体系,优化各性能参数,顺利的压井成功,有效地解决了河坝1井“漏涌同层”、“上涌下漏”的复杂情况。

在河坝1井的出色表现赢得了甲方和油田领导的高度评价,同时也为公司在川东复杂区块钻探,积累了宝贵的资料和丰富的经验。

从河坝1井回来后,在家休息了不到一个星期,我又远征塔里木油田,再次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新的工作中。

就这样,在工作中我时时刻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扎根一线,立志为钻井泥浆事业的发展竭尽全力,为祖国的石油事业奉献自己的满腔热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7 / 8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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