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小偷”视频未经处理发布到网上,是否合法。
网络盗播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网络盗播侵权行为的认定侵犯网络著作权一般有以下行为: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
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期刊、报纸等媒体。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
二、网络侵权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民法典对网络侵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网络侵权的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网络侵权行为并保护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施行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民法典对于网络侵权的规定。
一、网络侵权的概念及分类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利用网络平台或工具,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侵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肖像权侵权:未经被拍摄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展示等行为,侵犯了被拍摄人的肖像权。
2.名誉权侵权: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不实、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名誉,侵犯了被诽谤、诬告的人的名誉权。
3.隐私权侵权: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获取、录制、传播他人的隐私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4.著作权侵权:在互联网上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复制、传播、展示等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5.商标权侵权:在互联网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广告宣传等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6.专利权侵权:在互联网上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发明专利进行制造、销售等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益。
二、1.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网络侵权行为,需要判断是否存在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实施及损害后果等要素。
2.责任的追究:民法典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根据情况相应加倍赔偿。
3.网络平台的责任:对于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而导致的网络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网络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应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及时删除侵权信息。
4.过错推定规定:当网络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对于维护网络版权、名誉等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5.罚款与刑事责任:民法典对于严重的网络侵权行为,规定可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处以罚款等刑罚。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1.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范围。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在短视频中直接复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的作品,或者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拼接等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
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歪曲。
这包括故意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形式、风格等,使其与原作品相去甚远,或者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推广等商业用途,或者通过销售、转让等手段获取利益。
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益性质的使用。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是否存在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一个短视频平台大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导致市场失去竞争活力,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侵权。
1.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使其具有新的表现形式。
这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权的侵犯,可能涉及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或损害原作者名誉的行为。
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公开播放,使公众能够观看到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为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品提供下载链接或资源分享,使未经授权的用户能够下载和观看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超市可以把小偷照片曝光吗
超市可以把小偷照片曝光吗
现在的科技足以让小偷的面容揭晓,很多超市都安装了监控设备,即使没能当面逮住小偷,也会留下小偷的照片或者是视频,那么超市可以把小偷照片曝光吗?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超市可以把小偷照片曝光吗?小偷虽然是道德意义上的坏人,但他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小偷人身权利的行为,一样是被法律禁止的。
究竟大型超市是如何防盗的呢,大超市的空间之大,所以要靠人员来进行防盗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即使这样,为了减少损失,超市也应该不定期的举行超市防盗培训,提高店员的防盗意识,配合仪器的使用,相信防盗不再是一个大问题,会把损失降到最低。
不过为了防止商品丢失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还是安装超市报警器,仅仅是靠人员的防盗是很费力的,所以就得借助于超市防盗器来帮忙,自从这种仪器诞生以来,超市商场防盗工作就由力不从心变成了游刃有余了。
好的超市防盗仪器,再加上超市内好的防盗措施,没有什么盗窃者可以明目张胆的将商品带出去。
超市防盗器主要有射频和声磁、电磁波三大类系统,声磁系统采用音叉原理,射频系统采用电子信号原理,声磁系统的防盗器比较昂贵,电磁波系统。
以往“人盯人”的方式,令很多消费者反感,商家也可能因此门庭冷落。
EAS系统能给消费者创造良好轻松的购物环境,让其自由地、无拘无束地选购商品,大大改善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为商家赢得更多的顾客。
最终增加销售额、增加了利润。
上传网络视频的侵权责任
上传网络视频的侵权责任
网络转载文章可能涉嫌侵权,上传网络视频呢?道理是相似的。
如果未经他人授权,擅自上传网络视频,可能涉嫌侵权。
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上传网络视频的侵权责任的问题及其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问:我们公司最新出品了一部电影,正在上映,但是我们发现在某网站上有这个电影的视频文件。
这个网站是专门提供视频分享服务的,网络用户可以向这个网站上传视频文件,这个网站上我公司的电影视频是一个用户提供的,但是我们公司从未授权过任何人通过网络提供该视频。
由于我们找不到这个网络用户,就向网站发出了侵权通知,要求他们立刻删除这个视频,但是该网站置之不理,未予删除,继续向网友提供播放服务,给我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想问下,就这个情况,我们应当找谁承担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以查询提供视频的网络用户,让他对未经授权而提供电影视频承担侵权责任,从而赔偿你们的损失,同时,网站已经收到了你们的
通知,但是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应当与上传该视频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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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证据的合法性
偷拍、偷录证据的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一、私自偷拍偷录合法吗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对于私自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该批复对禁止当事人以偷拍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刀切的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影响了法律公平的实现,使部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而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对他们民事权益的保护。
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比1995年的批复更合理,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笼统模糊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
校园偷拍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的普及,校园偷拍事件频发,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偷拍案件为例,分析校园偷拍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高校学生小王(化名)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手机偷拍了该校女生宿舍楼内的多位女生。
小王将偷拍到的视频上传至网络,导致受害女生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
受害女生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将小王抓获。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偷拍他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小王未经他人同意,偷拍他人隐私,并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的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对宿舍楼内的监控设备进行完善,也未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导致小王有机可乘,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受害女生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受害女生因小王的行为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小王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四、案例分析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小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司法实践中,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往往伴随着泄露、传播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2. 学校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对校园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学校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小王有机可乘,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精神损害赔偿受害女生因小王的行为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小王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严禁私自访问和下载非法音视频
严禁私自访问和下载非法音视频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学习知识的重要平台。
音视频资源作为网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人们带来了丰富多样的娱乐和学习体验。
然而,在享受这些资源的同时,我们也要明确一个原则,那就是严禁私自访问和下载非法音视频。
本文将从法律、道德和网络安全等角度分析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法律角度在我国,私自访问和下载非法音视频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任何个人和组织都禁止从事包括非法获取、传播音视频信息等违法活动。
非法音视频的定义是指未经版权人授权而在互联网上传播的音视频作品,包括盗版、翻版等未经合法渠道发布的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等。
此外,我国还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侵犯版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对于未经授权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私自访问和下载非法音视频不仅违反了法律,也损害了音视频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道德角度除了违法行为,私自访问和下载非法音视频也违背了道德底线。
道德是社会公认行为准则的集合,体现了人们对于善恶的判断和价值观的追求。
私自访问和下载非法音视频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是对原创作者知识产权的侵犯。
这种行为既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也违背了互联网伦理。
私自访问和下载非法音视频还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在非法音视频中可能存在着不符合社会价值观的内容,包括暴力、色情、低俗等。
如果私自访问和下载这些音视频,将会直接传播和扩大这些不良内容,对社会公德的建设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网络安全角度私自访问和下载非法音视频还存在一系列安全隐患。
非法音视频往往由盗版网站提供,在这些网站上用户可能会遭遇到病毒、木马等网络攻击。
这些恶意软件可能会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开启摄像头、篡改系统文件等,给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隐私带来威胁。
此外,私自访问和下载非法音视频还容易陷入网络骗局。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布虚假的音视频资源吸引用户点击,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转发哪些自媒体视频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转发哪些自媒体视频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自媒体平台的兴起给许多人提供了表达自我、分享知识和观点的机会。
随着自媒体视频的普及,转发自媒体视频成为了社交网络中的一种常见行为。
然而,并非所有自媒体视频都适合被转发,一些自媒体视频可能涉及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我们慎重对待。
本文将介绍一些可能属于违法违规的自媒体视频,并以此为基础提供一些建议,帮助读者避免不良影响。
1. 暴力、恶俗或违反道德底线的视频转发包含暴力、恶俗或违反道德底线的视频是违反社会公德和伦理准则的行为。
这些视频可能包括虐待动物、人身攻击、歧视、恶搞或歪曲事实等内容。
转发此类视频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还会对社会秩序和道德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应当积极抵制这类视频,并举报相关账号。
2. 侵犯他人隐私的视频转发侵犯他人隐私的视频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这些视频可能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披露了他人的私人信息、裸露画面、性暴力等内容。
这样的转发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也会造成受害者的伤害和困扰。
我们有责任保护他人的隐私,拒绝转发这类违法视频。
3. 未获得授权而进行商业宣传的视频在商业领域中,一些自媒体视频可能以广告宣传的形式存在,宣传某个品牌、产品或服务。
然而,在没有获得相关公司或品牌的授权下,转发这类视频是违反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类视频可能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犯商标权等问题。
对于这类视频,我们应当保持警惕,不轻易转发,并提醒他人注意真实性和合法性。
4. 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视频转发涉及违法的视频也属于违规行为。
这类视频可能包括色情、赌博、暴恐、贩毒等内容。
由于这些视频宣扬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因此严禁转发。
我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此类违法视频。
. 结束语在网络时代,自媒体视频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越来越大。
作为转发者,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审慎选择转发的视频内容,拒绝违法违规的行为。
转发哪些自媒体视频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我们应当积极弘扬正能量,传播积极向上、合法合规的视频内容,为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尽一份力量。
剽窃他人作品构成刑事犯罪吗
剽窃他人作品构成刑事犯罪吗作品剽窃是指未经原作者授权或引用的情况下,将他人的文学、艺术或学术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乐、电影等)作为自己的作品进行发布、传播或盈利。
剽窃他人作品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进行判断。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剽窃他人作品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例如,美国的版权法规定: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复制、分发、展示或演绎,涉及至少10份作品或总价值1000美元以上,可以构成刑事侵权行为,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的罚款。
在中国,剽窃他人作品涉及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而著作权法属于民法范畴,并没有明确规定剽窃行为的刑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伪造、变造、倒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可能涉及剽窃行为,但仅限于这种特定情况。
因此,在中国,剽窃他人作品通常被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受到民事赔偿的规范,而非刑事处罚。
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剽窃行为的认定有所不同,但剽窃他人作品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都是不道德和不合法的行为。
原作者的作品是通过知识、创造力和努力产生的,剽窃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也剥夺了原作者应该得到的荣誉和报酬。
此外,剽窃也会降低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对整个社会的文化创新和进步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防止剽窃行为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让人们深刻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倡导尊重原创和创作者的劳动成果。
2.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各国应继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明确剽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事处罚,提高侵权成本,降低侵权动机。
3. 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力度打击剽窃行为,加强版权部门和执法机构的合作,加强互联网上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剽窃行为。
4. 提高技术手段和加强防护措施:大力发展信息技术,研发专业的版权保护技术和工具,提高版权保护的有效性。
发布未授权的影视混剪属于侵权吗?为什么?
发布未授权的影视混剪属于侵权吗?为什么?展开全文上一年我投资的影视剪辑项目就因为侵权被起诉赔了版权方50w。
我觉得这次联合声明是自媒体寒冬的开始,会淘汰掉至少70%的人,甚至有的人会赔得倾家荡产。
因为太多的小白对版权这个两个字毫无概念最近爱优腾联合七十多家机构联合发布声明,要对未经授权的影视剪辑发起维权,此声明一出自媒体圈瞬间炸开了锅。
很多大号已经开始自查删除早期的相关作品,还是有很多小白还在乐此不疲地进行影视剪辑,幻想着自己能靠影视剪辑发家致富1.怎么判定自己侵权只要你发布的视频中有1帧不是你自己创作的,是未经版权方授权私自使用的,那么你这个视频就算是侵权了。
比较常见的就是影视剪辑解说,混剪电影,科普混剪类视频。
经过二次创作即使你打的上原创标签。
只要你引用了1帧未经授权的影视内容,它就是侵权了可能有人会跟我杠,二次创作平台是鼓励的,我打的上原创标签版权不就应该是我的吗?举个例子,你租了个破房子,花了点时间重新装修了下,这个房子就是你的了吗?这个跟二次创作的道理是一样的。
在本就不属于你的东西上修修补补,平台认可了你,不代表版权方就会认可你2.为什么影视类最先发声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你觉得一部电影的版权值多少钱?还记得上一年的《囧妈》这个电影吗?电影的版权6.3亿给了字节。
电视剧的版权比这个要高得多做自媒体最容易侵权的无非就4个点:背景音乐、字幕、图片、影视片段,为什么影视类的最先跳出来说要维护版权呢?因为它的产出费用是最高的爱优腾几乎投资了全国将近90%的电影与电视,但是他们依然处于亏损的状态,每个app每年都要亏几十亿元。
因为版权真的太贵了,现在很多自媒体不经二次创作直接剪辑原片,制成合集供人观看。
导致现在很多人都在短视频上面刷剧。
40分钟刷完一部电视剧,5分钟看完一部电视已经成为常态。
极大地损害了版权方的利益。
因为互联网的本质就是在抢占用户时间。
爱优腾花大价钱买来了版权,就是希望用户能在自己的app上多停留一些时间。
偷拍电影录像属于侵犯著作权吗
偷拍电影录像属于侵犯著作权吗我国电影消费市场是⾮常巨⼤的,很多电影的票房都创造上纪录,⽽侵犯电影版权的⾏为也是⾮常多。
看电影的时候进⾏偷拍的,⽆论是否公开播放偷拍的电影,都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偷拍电影录像属于侵犯著作权吗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电影的时候进⾏偷拍的,⽆论是否公开播放偷拍的电影,都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侵权⾏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许可,复制、发⾏、表演、放映、⼴播、汇编、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录有其表演的录⾳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为其作品、录⾳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信息的,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署名的作品的。
⼆、常见著作权纠纷有哪些1、就同⼀题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
不同的作者,就同⼀题材创作了相似的作品,往往容易引发纠纷,或者⼀⽅可能主张另⼀⽅抄袭、剽窃。
视频资料转发盗用管理制度
视频资料转发盗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视频资料的转发和盗用问题逐渐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视频资料的转发和盗用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信息传播。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视频资料转发盗用管理制度对于维护互联网秩序和保护知识产权至关重要。
二、转发盗用的现状1.视频资料的转发盗用现状随着手机的普及和网络视频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可以方便地获取和传播视频资料。
然而,一些人在传播视频资料时,往往会忽视原作者的版权和权益,将视频资料盗用转发至其他平台或者私人账号,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权益。
2.盗用对原作者的影响盗用视频资料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也严重影响了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由于盗用者未经作者同意,在传播视频资料的过程中往往出现了信息失真和篡改,严重影响了视频资料的真实性和原始意义。
3.盗用对信息传播的影响盗用视频资料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信息传播。
在互联网时代,视频资料是一种重要的信息传播方式,而盗用使得原始视频资料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严重破坏了信息传播的秩序。
三、监管视频资料转发盗用的重要性1.维护知识产权盗用视频资料严重损害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
建立视频资料转发盗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原作者的知识产权,维护作者的权益。
2.维护信息传播秩序盗用视频资料严重影响了信息传播的秩序。
建立视频资料转发盗用管理制度,可以规范视频资料的传播,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建立视频资料转发盗用管理制度,对于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原作者的权益和鼓励创作者创作,可以激发更多人的创作热情,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
四、建立视频资料转发盗用管理制度的原则1.保护知识产权视频资料转发盗用管理制度应以保护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为原则,严禁未经授权的视频资料盗用和转发行为。
2.规范信息传播视频资料转发盗用管理制度应规范视频资料的传播方式,严格控制视频资料的传播渠道和传播内容,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公布小偷照片侵犯肖像权吗?
公布小偷照片侵犯肖像权吗?小编希望公布小偷照片侵犯肖像权吗?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侵犯肖像权是指不经过他人允许就使用他人肖像甚至用于谋取不法收入的行为。
这里的一个前提是,不管有没有用来进行盈利,只要是未经过当事人允许的条件下,都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那么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侵犯肖像权的判定又是怎样的呢,比如公布小偷照片侵犯肖像权吗?公布小偷照片侵犯肖像权吗?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
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
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
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隐私发到网上怎么办
隐私发到网上怎么办隐私发到网上可以要求网站删除,起诉对方侵权行为。
针对相关问题我做了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隐私发到网上怎么办1、可以要求网站删除,起诉对方侵权行为。
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隐私权有哪些权利(1)隐私隐瞒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
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
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隐私发到网上怎么办?如果将他人的隐私发布在网络上,这种行为属于侵犯对方隐私权的行为,需要为自己的侵犯责任负责。
只给一个人传播视频违法么
只给一个人传播视频违法么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使得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方便迅速。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视频分享平台上传和传播各种视频内容,不仅方便了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也给社交互动增添了乐趣。
然而,一些人在传播视频内容时可能会涉及违法行为,尤其是当视频涉及侵犯他人权益或传播违法信息时。
那么,只给一个人传播视频是否违法呢?在跨界传播的背景下,只给一个特定人传播视频的法律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个人传播视频所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不清,导致法律执法存在困难。
然而,一般来说,只给一个人传播视频也可能涉及侵犯他人权益和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具体是否违法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件判决进行判断。
首先,只给一个人传播视频可能涉及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比如,一个人私下传播他人的专利技术视频,可能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规定,未经授权的传播他人的专利技术属于侵权行为,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类似地,只给一个人传播他人作品的视频,也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传播权限,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私自传播他人作品视频可能触犯法律。
因此,在只给一个人传播视频时,需要注意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若存在,便可能涉及法律问题。
其次,只给一个人传播视频也可能涉及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
在互联网时代,一些人可能通过视频的方式传播违法信息,如色情、暴力、赌博等不良内容。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准则,也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关于传播违法信息的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传播违法信息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追究。
因此,只给一个人传播视频时,应避免传播违法信息,否则会触犯法律。
总的来说,只给一个人传播视频有可能涉及侵犯他人权益和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避免法律纠纷和法律责任,个人在传播视频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视频平台的管理和监管,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共同维护互联网传播秩序和法制建设。
搬运国外视频被告案例
搬运国外视频被告案例
《创造营2021》《怦然再心动》《小舍得》……最近,这些热门综艺、影视颇受网友的欢迎,不法分子也从中嗅到了“商机”——“搬运”视频到自己经营的网站上牟利。
然而,这背后却是一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
长宁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批侵犯著作权案。
刘某某等18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租用服务器建立个人网站,利用非法运营的“平民解析”网站,在未经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盗用大量视听资源加载至自己开设的视频网站上,供他人浏览点击播放,并以在网页上刊登收费广告的方式获取巨额利润。
日前,法院对这批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判决,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其实,像这种影视作品被盗播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这些盗版视频网站打着免费在线观看的旗号吸引用户,难道真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吗?
当然不是,他们与广告商合作投放广告,按照点击量收取广告费,这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
“这些盗版网站中,视频点击最多的达1800多万次,最少的也有5万多次,违法所得累计数百万元。
未经授权擅自播放影
视作品,严重侵害了影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影视制作方及其投资商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长宁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朱林琳说。
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通过全面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模式、危害后果等方面证据,认定被告人明知“平民解析”网站搭建者王某(另案处理)的片源系非法获取,仍将上述影视作品加载至自己网站进行播放,从而通过广告点击量赚取广告费用,具有营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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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小偷”视频未经处理发布到网上,是否合法。
2015-09-14 10:38:33
标签:每日新报小偷名誉权肖像权
每日新报新说法
话题:将“小偷”视频未经处理发布到网上,是否合法。
1.是否侵犯名誉权;
2.是否侵犯肖像权;
3.转让者是否有责任;
律师观点:是否构成侵权,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谈是否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明民事权益的一种,通常指社会对公民、法人名声、信用、形象等社会评价度,对于我们普通公民来说,一般没有负面的社会评价就是具备良好的社会名誉。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如《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原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依法总结,我认为是否侵犯名誉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是否有降低他人名誉的主观意图,是否故意;2.是否实行了降低他人名誉的客观行为:恶言恶语、捏造事实丑化他人的行为;3.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
(一) 如果将“小偷”视频未经处理发布到网上,目的就是为了公开地谴责“小偷”,甚至言语攻击“小偷”,这样行为涉嫌侵犯了“小偷”的名誉权。
因为首先是不是“小偷”需要有关部门查明才能确定,在有权机关未查明确定之前,不能直接定义违法犯罪;其次即使是“小偷”,也不应公开给之扣上“小偷”帽子或者言语攻击,这都涉嫌侵犯名誉权,我这里强调是涉嫌侵犯,到底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还需要衡量“小偷”最终是否被判决认定是盗窃犯罪以及这种网上公开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的程度。
构成侵权,可能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当时如果清洁严重的话,受害人是可以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的。
(二) 如果将“小偷”视频未经处理发布到网上,目的就是为了搜集线索,没有侮辱、诽谤的方式,我认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因为“小偷”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以及将自己的民意权益放在了不收法律保护的层面,受害者为了寻找线索公开“小偷”视频,不构成侵权。
所以我建议在发布此类视频的时候,应当明确注明涉嫌盗窃,希望能够寻找更多证据等内容。
其次,谈谈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同样是民事权益的一种,具体指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原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第159条规定“以侮辱或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应当认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依法总结,目前我们国家构成侵犯肖像权要件:1.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2.以营利为目的。
所以我认为,本案不涉及侵犯肖像权的问题,应该还是是否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第三,转发者是否有责任?
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追究转发者的责任要求比较严格。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
依法总结,转发者构成侵权需要具备要件:1.转发的信息本身内容是侵权的;2.转发者明知。
所以依照本案来说,就目前法律规定如果无法证明转发者明知,也就是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意图,认定转发者违法比较难。
但是我个人认为,在当今网络信息非常发达的时代,转发别人的信息的确应当谨慎,因为我们转发信息同时实际上应当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转发的信息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尤其是当转发的信息涉及财产权利、民事权益的时候。
因为如果转发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不是没有可能。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律师付国军
201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