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暂行办法》:读起来很好,伏笔也不少
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展原则】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鼓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创新,按照科学引导、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通信、公安、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网约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经营者条件】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未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第六条【经营者发证签约】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经营申请人,发放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签订运营管理协议。
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运营管理协议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信息管理、车辆人员管理、线下服务能力要求、经营者承诺等内容。
第七条【车辆条件】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且申请时距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未满二年;(二)燃油汽车车辆轴距达到二千七百毫米以上,且发动机功率达到一百零八千瓦以上。
新能源汽车车辆轴距达到二千六百五十毫米以上,其中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达到一百五十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达到五十公里以上;(三)车辆具备ABS制动防抱死系统、制动力分配系统、牵引力控制系统、刹车辅助系统和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等安全配置;(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具有车内影像摄录功能的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五)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十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2016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十堰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传统巡游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是网约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网约车管理;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国家网信办主任徐麟2016年7月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示范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5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X〕第6X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第6X号)等有关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区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X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X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章法律责任篇一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近日,酝酿了两年之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终出台,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新规全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26•【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9月16日市政府六届一百八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9年10月26日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网约车经营者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 序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同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相关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组织。
凡从事该项服务的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3. 定义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预约,由驾驶员驾驶符合相关标准的出租汽车提供有偿运输服务的活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指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具有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
3.驾驶员:指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上注册并获得资格的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个人。
4.出租汽车: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的载客汽车。
5.乘客:指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预约并使用出租汽车的人。
4. 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手续,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到期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
5. 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职业司机资格证,并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的认证。
2.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乘客的安全。
3.驾驶员不得拒绝合理的乘客出行需求,不得议价或收取任何与出租车费用无关的费用。
4.驾驶员不得在服务中途变更目的地或增加其他乘客,除非经过乘客同意。
6. 出租车管理1.出租车必须经过定期的技术检验,确保运行安全。
2.出租车应当配备相应的车辆标识和计价器,并按照规定设置计价器费率。
3.出租车不得在运营过程中进行非法营运、拒载、议价等行为。
4.出租车应当保持车辆内部整洁,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7.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管理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当具备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朱律师解读与评论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朱律师解读与评论版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该办法的颁布对于规范和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对该办法进行解读与评论,分析其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定义和经营要求。
根据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预约服务的出租汽车。
该定义更加准确地界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范围,避免了一些非法经营者的侥幸心理。
同时,办法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运营规模的限制等,保障了乘客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其次,该办法强调了平台企业的责任。
根据办法,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车辆的安全和乘客的安全。
此外,平台企业还需要建立投诉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平台企业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再次,该办法对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根据办法,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并且合法经营。
驾驶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年龄、驾驶证和无刑事犯罪记录等。
这些要求有利于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乘客的安全。
最后,该办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的规定。
根据办法,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驾驶员和平台企业,将采取罚款、停运等措施。
对于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平台企业,还可以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接受预约等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
总的来说,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规范和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定义、加强平台企业的责任、明确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要求以及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办法将有助于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安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范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范例导语: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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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 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施动态调整;第四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社保、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许可第六条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要求,对其线上服务能力进行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第七条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应符合办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二符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规定的要求;三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服务器数据应当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四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五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在本市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设施、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第八条第四项中的规定内容进行实地勘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符合许可条件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决定;第十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或服务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关证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发动机排量不小于升;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除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租赁企业外,其他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拟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统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二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三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及有效委托手续;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通过监管平台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须安装交通部门审验合格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行车记录装置;审验合格的车辆,监管平台自动生成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申请人持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和交通、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勘验证明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人持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车辆作出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自动终止,并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五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四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六身体健康;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二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可通过监管平台或指定服务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第十五条第五、六、七、八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市公安机关负责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限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须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须首先办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注销手续;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第三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除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将车辆信息和营运相关信息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备;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备;三网约车乘客客户端应当显示或可查询客户端展示车辆的完整号牌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车辆号牌信息;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协议的,应约定造成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执行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反恐怖及治安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七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八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九应建立乘客服务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十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作价办法,须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十二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十三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须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十四完成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下达的运输保障任务;十五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二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保证运营、监管设施设备完好;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四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五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六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七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八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九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运营;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十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场站揽客;十一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十二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十三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十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完善监管手段,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第二十二条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经营活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并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防范并查处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及时将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业绩情况等相关信息在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上公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驾驶员有违反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和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按照初始登记使用性质执行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网约车新政:说得漂亮还要干得漂亮
网约车新政:说得漂亮还要干得漂亮作者:暂无来源:《企业观察家》 2016年第11期庞大的人群已深刻体会到网约车的优势,并成为既得利益者群体,几条严苛的管理办法不可能逆转这个大势,而至多能暂时改变它的呈现形式。
薛兆丰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网约车管理再起波澜。
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文为数量管制和价格管制背书,遭广泛批评;今年7月,交通运输部正式出台《暂行办法》,删去了数量管制和价格管制的提法,似浪子回头。
但细看条文,还是感到不少隐忧。
我当时的评论是:“读起来非常好,但伏笔也不少。
地方政府对细则制定有很大空间,要密切关注会不会出现变相的数量管制、价格管制和其他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才能确保《暂行办法》的核心精神得到贯彻。
”不幸言中,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城市不久前同时推出“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充分利用《暂行办法》中的伏笔,以多项严苛的管理标准,将网约车的发展空间压缩至原来的零头,其中最为人所诟病的,是关于户籍、车型、营运区域和合乘车的限制。
首先,北京和上海都要求网约车司机需要本地户籍,深圳要求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这是公然强迫私营企业进行地域歧视。
有人辩解说,这是为了限制城市的外来人口。
问题是,除非这几个城市全面限制外地人乘车、乘船、乘机、就餐、就业、就读、就住,否则达不到目的。
靠管网约车司机来管人口,就跟靠管麦当劳服务员来管人口一样,在逻辑上说不通。
城市人口的问题,不归网约车管理者操心。
更何况,任何国际大都市,都是多样化异地人口高度集聚的结果。
硬性限制人口的想法,源自对城市人口集聚效应的无知,其做法对城市繁荣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同样,认为网约车造成了拥堵的说法,也经不起推敲。
一方面,网约车平台的有效调度,肯定减少了车辆的空驶,必然提高了车辆和道路的使用效率。
另一方面,拥堵原因数之不尽:油价下跌会增加拥堵,汽车降价会增加拥堵,居民收入增加会增加拥堵,电影院开夜场会增加拥堵,出租车巡游会增加拥堵,放开二胎政策会增加拥堵……交通部门又将作何处置?从环保的角度看,先要抑制的应该是巡游出租车。
学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心得体会当前,在出租汽车问题上遇到的难题正在挑战互联网时代的政府决策模式。
反思自己的决策模式,再来看互联网“专车”如何发展才能使政策更具有操作性。
把层级节制的政府决策转变成无缝隙的决策过程,需要寻求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一整套不同的组织原则,即政府流程“再造”,这是适应新形势的强有力的工具,通过“再造”使决策机制充满活力。
互联网时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要给网络出租汽车立规矩。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网络”是互联网时代的网络,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电招。
问题恰恰又在于,网络企业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以过去规避风险的经验来约束未来的行为在传统社会往往是可行的,特别是在那些不流动和变化缓慢的社会中是可以的,但在互联网时代却不适应。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征求意见稿后,利益相关者更加多元化,使本来就已经非常复杂的利益格局更加复杂。
从国家发展来说,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应当实现三重目标。
首先是效率,达到出租汽车管理制度的预期目标,优化城市交通服务体系,便民利民。
其次是公平,使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司、乘客在实现各自利益的基础上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体系更加优化、交通资源更加有效利用、城市居民出行更加满意。
再次是持续发展,行业平稳有序运行,居民出行需求得到更好满足,道路资源与交通资源和谐发展。
问题若是发生在37年前,协调利益格局就不会像目前这样复杂,那时的利益格局相对简单。
可是当利益格局复杂、社会诉求多元以后,未来的发展如何就变得不够明确。
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把更多的决策交给社会去博弈,交给社会组织去负责。
政府更多的是建立一个博弈的公平公正环境,而不是自己亲力亲为。
互联网时代的企业变化速度决定了决策须快速适应。
从媒体上看,XX年针对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的调研内容'>调研至今已经11个月有余,交通运输部门一直在马不停蹄地征求各界对《指导意见》的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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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暂行办法》:读起来很好,伏笔也不少
作者:薛兆丰
来源:《财经天下周刊》2016年第16期
地方政府对细则制定有很大空间,值得密切关注会不会出现变相的数量管制、价格管制,以及其他反公平竞争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暂行办法》的核心精神得到贯彻。
这几年,网络预约出租车发展越来越快,也引发了许多争议,这些争议的几个核心问题没有很大的变化。
我在去年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前,写过一篇文章《如何让专车监管成为良法》,认为管理办法要做得好,有四个关键点:(1)给网约车一个贴切的身份,而不纠缠于“营运”与“非营运”的简单二分法;(2)做到“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同时完全放弃“数量管制”,转为实施“考核登记制”;(3)让动态调价系统自由地运作,也就是放弃价格管制;(4)让网约车平台充分做大做强,让广大乘客享受网络效应,而不是预先硬性限制网约车平台的市场份额。
如果能做到这几点,那么我们的监管就能成为具有国际示范意义的良法。
隔了大概三个礼拜,就出台了“征求意见稿”。
当时我们也在朗润园开会讨论了这个稿子,我说它有六大杀手锏:(1)要求网约车平台在全国2800多个县级的地区要报备;(2)把车辆的性质转变为出租车;(3)沿用数量管制;(4)沿用价格管制;(5)强加劳动关系;(6)禁止网约车平台占有市场支配地位,锁定了它们的发展空间。
10个月过去了,《暂行办法》出台了,新的版本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它体现了“创新”“开放”“灵活”“共享”等理念,同时,它对全球怎么样去拥抱、怎么样去好好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型服务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无论下一步怎样发展,我认为这个《暂行办法》都必定会在科技史和商业史上留下非常重要的一页;同时,这个从国家层面推出的《暂行办法》还要在各个地区落地,其具体实施也将是体现政府执行力的一个标志。
我用一句话来评论现在这个《暂行办法》:读起来非常好,但伏笔也不少。
我们来细看。
第一,各地报备的规定修改为线上线下的报备,其中,线上服务能力在省一级完成,线下部分则仍须在地方完成,在地方上的麻烦和障碍未可知。
第二,对于驾驶员发放从业资格证,而车辆改为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车”的规定使网约车的身份不同于传统出租车。
根据这个新的身份,报废的条款也相应作了改变,行驶8年后退出服务市场的网约车仍能作为私家车使用,而允许平台代司机申请证件的规定也遵循了“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个体”的分级管理的理念。
第三,删除了数量管制条文。
过去旧版本的第13条有关于沿用数量管制的规定,今天的第13条完全删去了关于数量管制的规定,没提就是没有了,这是非常好的一个进步。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在另外的条款里面,还要求网约车要“高品质、差异化”的经营。
我的理解是:高品质是不是意味着一定是价格高?也可能是服务更好、车况更好、路线更加准确、更安全等等。
这些通过今天的新技术都可以做到。
怎么才叫高品质服务和差异化经营,有很多的文章可做。
第四,删除了价格管制的条文。
新规明确说“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问题在于留下的这个尾巴,按我的理解,默认是实行市场浮动价。
如果地方政府要对价格进行指导,当地政府就负有举证的责任,要解释为什么需要指导网约车的价格。
毕竟每个地区本身还存在着出租车的运营,政府可以指导出租车的价格。
一个小的问题,当时说网约车必须用出租车的计价器,这一点也删掉了,改用新的计价办法。
采用新的技术是一种进步。
现在说要发证,有关部门可以去查证,司机必须带着那个证件。
我认为这一点其实也可以互联网化,不一定带着证件,二维码一扫,所有的证件信息都能出来。
第五,取消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要求,允许选择签订多种劳动合同协议。
这符合分享经济下政府鼓励创业创新的思路。
第六,删除了“不得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条文,这顺应了网约车市场中“网络效应”的规律。
集聚的平台才有价值,我们不希望手机里有10个打车App,而司机面前摆着10台设备。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新版本中有“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条款,它也留下了关于竞争政策适用的探讨空间。
一般说来,出行行业的发展应该遵循一些原则。
第一,看过去这两年,我们发现一个非常令人惊讶的现象:打车难的问题突然被解决了。
我们要珍惜这个成果,不管出台什么样的政策,什么样的办法,都应该更好地满足公众多元出行的要求,不能再回到过去打车难的那个时代了。
第二,只要市场空间足够大,就不应该出现解决不了的冲突,因为毕竟饼很大,可以融合发展。
最近我听说滴滴在推三个融合,即流量融合、服务融合、技术融合,让传统出租车也采用滴滴的成果,这将来会是一个大的趋势,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
第三,就是贯彻好分级管理的思路,也就是“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个体”的原则。
只有这样做才能更好地利用局部知识,让政府更有效地对接管理的对象。
对比十个月之间的两个版本是有启发性的。
有关部门应该考量两个版本引起的不同反响,毕竟是人心向背;也应该看到新的技术是挡不住的,还是应该顺势而治。
地方政府对细则制定
有很大空间,值得密切关注会不会出现变相的数量管制、价格管制、以及其他反公平竞争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暂行办法》的核心精神得到贯彻。
一套非常好的管理办法,能够作为世界范本的管理办法,不仅仅体现交通部一个部门的思路,也体现中央和其他多个部委的思路,它能不能落到实处,这得看。
关于滴滴与优步的合并是否涉及垄断,不能简单地依据《反垄断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而应从三个方面观察。
第一,是否要发挥网络效应?网约车平台本身有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网络效应。
平台上聚集的用户和司机越多,平台的价值就越大。
网约车平台逐渐做大是很应该和很自然的。
经济学理论里的完全竞争状态,是指有无数的供应商;而在现实世界里,市场需要的是一个或若干个供应商。
这也是我认同网约车新政删去了“网约车平台不得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个条款的理由。
第二,行业入口有无限制?别的公司要做一个App上线有多难?行政和法律上有没有阻力?集资找投资人是不是非法?在这几方面,答案都是否定的,因此网约车平台这个行业入口就是完全畅通的。
行业门槛并不高,其他人完全可以自由进入这个市场进行竞争。
正因为这样,无论一个企业暂时占的市场份额有多大,稍不留神就有可能会被击败。
第三,用户对不同服务的切换成本高不高?打不到网约车的用户,可以转为乘坐公交、地铁或出租车,切换的成本是非常低的,因此网约车的替代产品非常多、相关市场很大。
一旦把相关市场界定清楚了,便会发现垄断的担心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