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学习(重修)的规定(2009年2月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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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学习的规定(第三版)

关于重新学习的规定(第三版)

关于重新学习(重修)的规定
根据2008年9月学生手册中“关于免修与重新学习(重修)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三十二条:凡有课程考试(含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每门课程可以按学校规定在指定时间与地点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缴费重新学习(重修);
第三十三条:学生某门课程(外语类延续性课程除外)考试成绩及格,但仍希望重新学习(重修)者,可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其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缴纳重新学习(重修)费用。

若重新学习(重修)成绩低于原考试成绩仍可按原成绩记载;
现对重修工作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修订版):
一、学生申请重新学习(重修)需缴纳重新学习费用每个学分180元;
二、学生每学期修读(主修加重修课程)总学分上限为30学分;
三、申请重修的课程必须为本学期正在开设的课程,并且重修课程上
课时间与本人主修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
四、申请重新学习(重修)的课程一律不进行补考;
五、应届生在校就读最后一个学期时不能申请重修,对于其大三下半
学期不及格课程,学校在其毕业前给予一次清考机会;
六、应届生在校就读最后一学年中,考试不及格课程可以在毕业前给
予一次清考机会;
七、军事理论、体育课、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等课程均不安排清考。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教务处
2009年2月发。

关于我校学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关于我校学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关于我校学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校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促进良好的教风与学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对课程重修规定如下:
一、课程考试不及格,且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二、每门课程缺课在1/3以上,缺交作业(含实验等)在1/3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必须重修。

三、凡无故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或违纪舞弊者,不准正常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四、参加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自愿申请重修;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可再次重修。

学生在校期间,不限定重修次数。

五、凡重修者,应在考试的下一学期办理重修手续,经所在学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重修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考试相同,遇有课程考试冲突者可以申请改在下一年级该课程补考时进行。

六、课程重修学生不单独开班,原则上可随同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跟班听课。

如遇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者,也可采取自学与辅导方式重修。

但须本人书面申请、学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以任务单形式下达到有关任课教师。

七、重修课程考试及格者,成绩按课程考试成绩统计(无论卷面成绩为多少,均记60分)。

八、凡重修者须交纳80元/学分。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9年2月26日。

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

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

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一、课程补考及管理1.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有一次补考机会;2.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3.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必修课须重修原课程;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另行选修。

4.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考试不及格或没成绩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安排补考,补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补考:1.无正当理由,考试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校教务处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2.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校教务处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3.该门课程旷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以上和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者,直接重修。

二、课程重修及管理1.重修形式可分为插班重修和组班重修,原则上应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内进行。

2.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处理对于在标准的学制年限内,因部分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可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对于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其中有部分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暂时结业处理。

3.重修考试的组织和成绩记载⑴插班重修、组班重修的课程考试需参加期末统一的考试,如重修课程是单独授课可另外安排考试,但必须实行教考分离;⑵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本学期所修其他课程冲突,可办理缓考;⑶重修课程考试通过后,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4.重修的组织实施⑴重修由教学处负责组织,各系、部负责实施;⑵每学期第2周在各系、部办理重修课程的申请及相关手续;⑶教务处根据重修报名情况,开设相关课程的重修班,班级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一般采取插班听课或网上授课的办法,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的可利用双休日组班上课。

关于高职班课程补考、重修相关规定大全

关于高职班课程补考、重修相关规定大全

关于高职班课程补考、重修相关规定大全第一篇:关于高职班课程补考、重修相关规定大全关于高职班课程补考、重修相关规定根据《安徽理工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安徽理工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现对我校专科学生补考和重修补充规定如下:第一条补考补考:课程学期成绩评定不及格,需要补考。

1、下列情形之一,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1)参加期末考试,学期成绩评定不及格者。

(2)因生病等客观原因(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班主任审核确认、教务处批准备案),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学期成绩评定不及格者。

2、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交纳考试费,方可参加补考。

(1)期末考试旷考,学期成绩评定不及格者。

(2)期末考试,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

第二条重修1、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1)学期内因大量旷课(占该课程学时30%),导致学期成绩评定不及格者。

(2)通过补考,该课程仍不及格者。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补考者。

(4)缓考不及格者(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5)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

2、重修:凡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均可参加重修。

重修时间为后续学期所开的相同课程或是实行函授与面授相结合办法。

实践操作课程(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重修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3、学生在学制年限内重修不限定次数,一门课程可以多次重修,但每学期重修课程不准超过4门。

重修课程不能申请缓考。

4、学生不及格课程因下一年各年级都没有开设相应课程无法重修重考,则由教务处和相关教学部门另行安排重修相应课程,并组织重考。

第三条补考的组织1、教务处于学期前四周,组织班主任对各班进行补考名单核对,盖章确认。

审核后,其中需要交考试费的补考名单提交财务处,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到财务处统一缴费。

2、教务处根据补考名单,统一组织考试。

高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课程重新管理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保障学校学分制改革深入推进,强化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的重修(-)重修课程范围1.经补考后仍未及格的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课程。

2.因学籍异动未修习的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课程。

3.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课时的三分之一, 或者缺交作业(包括课下作业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经任课教师申报、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同意,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

4.期末考试过程中有作弊、替考等违纪行为者,被取消成绩的课程。

(二)重修方式重修分开班重修和自修两种方式。

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课程重修。

(三)重修筛查、修习和考核流程1.重修名单筛查:由教务处负责,每学年第一学期对毕业班学生筛查一次; 筛查范为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所有必修课课程。

2.重修名单公示:重修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期间, 学生可对重修课程提出复议。

3.重修课程修习:选择自修的学生由学生自主修习,教学学院负责向学生推荐网络课程资源;开班重修的学生采用网络授课或跟班授课的方式进行重修,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4.重修课程考核:重修课程的考核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5.重修课程成绩:重修合格的课程,按实际记录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学分。

重修不合格的学生,随下届学生再次进行重修,合格后,给予相应学分。

二' 重修课程学费的收取及管理(一)收费标准按照课程学分计算,每学分的收费标准按该门课程学年制收费标准折算而成,计算公式为: 每学分收费标准=学年收费标准X学制÷专业总学分。

根据各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学分要求,按照就低的原则,每学分收费标准为85元。

(二)参加重修的学生,需到学校财务处缴纳重修费。

选择开班重修的学生,按照85元/学分缴纳重修费;选择自修的学生,参考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标准,按照25元/门缴纳重修考试报名费。

关于做好2009年下期课程重修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下期课程重修工作的通知

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考务[2009]10号关于做好2009年下期课程重修工作的通知各系部:2007级、2008级三年制高职部分学生在修完2008年下学期课程后,未按要求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根据我院《株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株洲职业技术学院三元学分制试行方案》精神,这部分学生必须重修相应课程。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课程重新学习方式重修采用开设重修学习班、随班重修学习和个别辅导的方式组织重新学习教学。

(一)开设重修学习班1、如同一门课程申请重新学习学生达30人及以上的,则单独开设课程重新学习班。

2、需单独开设重修学习班的课程有(时间为第8周到第13周周末)[120255]机械制图(三)(1)(4学分)、[120761]电工技术及实训(三) (4学分)、[130225]经济数学(三)(2学分)。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随班重修学习(时间为第9周到第14周)对重新学习人数未达单独开班要求的,则安排学生插入本学期所开设的课程相应班级进行重新学习。

如冲突太大,则安排指导教师指导,各相关学生务必跟指导教师取得联系。

(三)、个别辅导(时间为第9周到第14周)少数同学的重新学习课程,如果本学期全院没有开设该课程,那么这些学生可以采取自学和指导教师辅导的方式进行重新学习,请相关学生与指导教师联系,如确需跟班重新学习的,也可向教务处申请,将于下次重新学习一起安排。

二、课程重新学习的学习要求和考试安排。

1、对组班重新学习、随班重修学习学生的学习,在考勤、作业布置和批改、答疑、成绩评定等方面与正常课程学习要求相同,对个别辅导学生至少要有三千字以上的学习笔记。

任课教师应对重新学习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严格管理,重新学习考试前,各相关教师必须将学生考勤表、作业、学习笔记交系部备查。

教务处将对任课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抽查。

2、毕业班学生因在外实习,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实习证明)报所属系批准,经教务处同意可以采取自学和指导教师辅导的方式进行重新学习。

关于在校生重新学习(重修)的通知

关于在校生重新学习(重修)的通知
关于在校生重新学习(重修)的通知
(本通知适用于 2017 级学生)
根据《苏州市职业大学课程重新学习管理的规定》,学生凡补考不及格的必修和专业限 修课程需经重修,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费[2014]136 号)《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普通 专业按 70 元/学分、中外合作专业按 120 元/学分执行。
3、限报课程及其性质:每位学生最多可报 5 门(必修和专业限修课程)。
4、报名方式:本次重修采用网上报名,具体流程见图示。
二、开课形式
本次重修开课形式有两类:单开班和跟班。 1、单开班重修:学生首先视个人情况, 在本学期已开设单开班课程(详见附表)中选择相对 应课程进行单开班重修报名。(当报名人数达到开班人数要求后,学校将开出相应课程的独立 重修班,一般利用周末或晚上组班上课。) 2、跟班重修:若确实未能在已开设单开班重修课程中选到合适的,则选择跟班重修报名。
体育部
A0C00010 体育 1
1.5 7
17 周六 5-6 节
体育部
A0C00020 体育 2
1.5 7
17 周六 5-6 节
附件 2:
重修网上报名操作流程
一、登陆教务管理系统:,用户名为学号、初始密码也为 学号,选择“学生”→点击“登录”
二、选择“网上选课”→“重修或补修选课”
三、选择课程
四、选择合适的开课形式(共有两类开课形式:单开班和跟班) 第 1 类开课形式:单开班重修选课 有单开班重修课程的(具体课程见通知附表所列),先进行本操作 弹出单开班报名界面,点中“选择情况”→再点“选定”按钮
弹出保存成功对话框,点“确定”,说明报名成功 若无合适课程,会弹出如下对话框,则请选择第二种开课形式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重修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重修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重修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根据《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已经办理必修课程的修读手续,但未能取得学分的,应及时重修。

课程总评成绩虽已及格,但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

第三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的重修,不受课程门次和重修次数的限制,但一学期内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已选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四条学生应在开学后第二周内,根据教务处指定的时间上网选报重修课程,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重修课程的全程学习和考核。

第六条学生历次重修的课程及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
籍管理档案,但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总成绩表,仅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高成绩登录。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校长批准,自2003级全日制本科生起施行。

原《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重修实施细则(试行)》(华政办[2003]235号)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课程重新学习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课程重新学习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课程重新学习工作的通知各教学院(部):为保障我校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课程重新学习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学院复合学分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生重修学习办理流程→→→二、重修学习办理注意事项1、学生根据本人需要提出重新学习申请,先查询当前学期所开设的课程,选择其中课程进行重新学习并填写附件1:“××教学院××—××学年第×学期课程重新学习申请表”(一式两份),于第十七周周五前将附表一报学生所在教学院审核。

教学院应及时、认真审核学生的重新学习申请,确保重新学习顺利进行。

学生重新学习申请审核通过后,可持附件1选择跟班学习,也可选择自主学习等其它方式进行课程重新学习。

2、教学院在第十八周周五前完成本学期学生课程重新学习的汇总工作,并填写附件2:“××教学院××—××学年第×学期课程重新学习申请汇总表”,将电子档和纸质档报教务处。

3、教务处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各教学院(部)下达附表3:“××教学院(部)××—××学年第×学期重新学习课程汇总表”,各教学院(部)依据课程重新学习人数安排重新学习考生跟班参加课程考核,并于考前一周告知重新学习考生考试安排。

4、重新学习学生必须持附件一跟班参加课程考核,因故不能参加的,可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申请跟班参加补考,按补考成绩如实记载,未办理缓考手续的,视为旷考。

5、教学院(部)于当前学期所有课程考核完成后第四天完成附件4:“××教学院××—××学年第×学期重新学习课程成绩汇总表”,并将电子档和纸质档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将重新学习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大学重修重考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大学重修重考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大学重修重考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学分制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统一重修重考管理规范、加强学校对学籍成绩的监管力度,对重修重考管理作如下规定:1、各相关部门应在期末将学生考试成绩通知到学生本人,以便学生确认成绩是否及格,并允许学生在放假前或开学后第一周查询、确认本人成绩。

2、成绩不合格并未获得应修学分者,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登录教务管理平台进行重修重考报名。

3、重修报名时间为一周,过期不再受理。

4、学生通过报名后即获得该课程的重修以及重修考试的资格。

5、教务处将重修课程、学生名单反馈至各相关部门,根据学生人数安排相应教研室老师进行相关课程的讲授或辅导。

一般30人以上应由开课教研室利用节假日单独开班组织重修;30人以下可安排自学重修,但需组班参加考试。

6、对个别学生考试时确系因公或因病(由学校卫生所诊断)不能参加,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下一学期给予一次考试机会,不按补考或重修对待;其它情况一律不许缓考。

7、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做出深刻检查,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重修。

8、获得重修资格的学生,应按时参加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的重修考试,否则按弃考对待。

9、学生对自入学起在规定的正常学习期内(本科5年或4年、专科3年)未获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均有选择重修的权力,但只允许重修重考一次,但每次申请重修课程不超过五门。

学生应根据正常课业学习和自身条件合理安排。

10、凡在规定的正常学习期限内(本科5年或4年,专科3年)未能修足应修学分的学生,未通过的课程主要采取自修的方式学习,学校不再统一组织重修,学生可在每年9月初到教务科报名参加考试,每次报名的科目不得超过5门,在延长期2年内修满学分,均可按修满学分的当年毕业生对待。

11、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关于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关于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关于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对于我校学生重修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
1 .按规定,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参加课程考查或考试不及格,经一次补考后仍不能及格者。

2 .无故不参加正常考试者。

3 .不参加正常补考者。

4 .累计缺课(含请假)超过本学期课程课时二分之一者。

5 .考试作弊者。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弹性学习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我校采用按学分收取学费的办法,按规定重修课每个学分收40元,周课时一个课时算一个学分。

考虑到目前实施学分制的过渡阶段,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决定酌情降低重修费标准,即主修专业重修课程每学分收取30元,辅修专业重修课程每学分收取20元。

三、学校对需要重修的学生,以班为单位,书面通知,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重修手续,并缴交重修该课程的费用,方可安排重修课程。

四、重修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年级跟班学习,无法跟班的,由学校统一安排授课事宜,在重修期间,必须按规定进行考勤和考核。

五、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安排多次重修。

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重修者,必须个人申请,学校同意。

应该重修而不重修者不予办理毕业成绩登记手续。

以上规定从即日起生效。

学校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第一章重修与重修对象第一条重修即重新修读,是指学生对于已修读过但学习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再修读或因休学复学后而重新学习休学期间已经开设过的课程。

第二条重修对象: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任选课成绩不及格者,可重修相应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一)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二)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三)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四)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五)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六)休学后复学者;(七)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第三条重修限定:(一)为不影响正常课程的学习,一般每个学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3门。

(二)课程经重修考核后仍不及格者,应继续重修直至及格为止。

第二章重修手续办理第四条重修手续办理(一)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内,重修对象由本人填写《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选择重修形式,并经班主任签名同意后,交所在教学单位审批。

逾期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重修机会,只能参加以后的重修。

(二)各教学单位将本单位学生的《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和《课程重修统计表》一并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凭有关教学单位报送的《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和《课程重修统计表》等办理学生课程重修证,并凭重修证上课和参加考核。

(四)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重修,擅自重修者不能参加重修考核。

第三章重修教学安排与管理第五条重修形式有:(一)设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20人以上,由有关教学单位组织,教务处协调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为原课程学时的50%左右。

(二)跟班重修:即学生跟随下一年级的同一门课程或其它专业开出的同层次课程听课学习。

如因教学计划调整,下一年级开设此课程,或因课程冲突等不能随下一年级重修者,学生应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经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免听重修课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学时,通过自学重修,直接参加重修考核。

学生课程免听、免修、补修、重修管理办法

学生课程免听、免修、补修、重修管理办法

学生课程免听、免修、补修、重修管理办法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左,为规范我院学生课程免听、免修、补修、重修管理,特制左本办法。

一、课程免听第一条学生因转学、转专业、降级、复学等原因需要补修相应课程造成课程冲突的,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或者免听课程内的部分内容。

第二条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应在开课后1周内向所在分院提交《学生课程免听申请表》,经所在分院会同开课分院审批后,报教务部备案,由开课分院通知任课教师。

第三条在课程免听期间,学生必须根据主讲教师的要求按时提交自学该课程的有关材料(含作业、笔记等),参加并完成该课程的所有实践教学环巧及各项考核。

第四条学生免听课程期间,如果多次未能按时提交作业或其他相关材料的,主讲教师可以随时向开课分院提岀终止学生课程免听的建议,经学生所在分院复核后报教务部备案。

二、课程免修第五条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认为通过自学可以掌握某门课程,且该生历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同时未受到过学业警诫的,可申请免修。

转专业或转学学生,已学过相同课程或已学课程学分和要求髙于转入后应学课程,且成绩在合格以上的,可以申请免修,经开课分院审核报教务部备案,课程成绩可以根据已修成绩宜接认泄。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参军入伍的学生,退出现役后复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608号令)相关规泄,可以免修公共体冇、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记为70分或合格。

第六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在开课后1周内向所在分院提交《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所在分院会同开课分院审批后,直接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课程成绩80分及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课程成绩低于80分者,须参加补考并达到80分,否则须重修。

三、课程补修第七条学生复学、转专业、转学、降级等学籍异动后,执行新的人才培养方案。

分院应指导学生在认真比对新旧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填写《免、补修课程处理表》,经所在分院审核后进行课程免补修处理。

关于2009级(五年制)、2010级、2011级学生所修课程补考后不及格申请重修的有关通知

关于2009级(五年制)、2010级、2011级学生所修课程补考后不及格申请重修的有关通知

关于2009级(五年制)、2010级、2011级学生所修课程补考后不及格申请重修的有关通知根据《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昌大校发[2008]71号)文件规定:“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可以参加重修。

Ⅰ类通识课和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允许重修1次;Ⅱ类通识课考核不及格,可申请补考、重修,也可改修其它Ⅱ类通识课。

”现将2009级(五年制)第一、三、五、七学期,2010级学生第一、三、五学期,2011级学生第一、三学期、的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申请参加重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2009级(五年制)第一、三、五、七学期,2010级学生第一、三、五学期,2011级学生第一、三学期的课程(指参加补考后仍不及格的Ⅰ类通识课和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且未参加过重修,下同),教务处将在下学期开学前安排课程的重修考试(与开学前补考同时进行);2、希望各位报名参加重修考试的学生,重视考试机会,认真复习,按时参加考试。

3、申请办法:(1)学生登陆http://218.64.56.18,输入本人学号和密码进入系统,双击“学生专区”进入学生专区界面——>单击“D:学籍成绩”——>单击:“2:补考重修报名”——>选择报名学期”为“2013-2014-2”学期,点击“进入报名”按钮出现课程,选择你下学期开学前需要参加重修的课程后点击“报名”按纽即可。

一经选定,视学生同意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重修考试(与开学前补考同时进行);(2)网上申请时间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15日。

4、本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不需要报名(II类通识课除外),下学期开学前将全部安排考试(Ⅱ类通识课需网上报名申请,不报名的将不安排考试)。

5、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名的,不予安排考试。

6、学生考试有舞弊或者违纪的,相应课程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7、如有疑问,请在报名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教务办或教务处学籍科咨询。

4本科生重新学习管理办法

4本科生重新学习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重新学习管理办法(2017年6月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了在学校现有教学资源条件下,更好地满足学生重新学习的需求,规范管理,提高学习效率和质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新学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部)实施具体管理,开课单位负责安排课程教学,组织课程考核,登录考核成绩。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重新学习:(一)参加了课程正考或补考且成绩仍不合格的在校注册学生;(二)参加了课程正考或补考且对成绩不满意的在校注册学生;(三)在规定时间内(自结业时起两年内)返校申请重新学习的结业学生。

第三条参加重新学习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重新学习费。

未缴纳重新学习费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直接参加考核的其成绩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四条重新学习采取“插班听课”“组班授课”“辅导答疑”和“MOOC 学习”等教学形式。

1.“插班听课”:当学期教学计划内正常开设的课程且重新学习报名人数在课程选课余量范围内,原则上安排学生“插班听课”。

2.“组班授课”:当学期正常教学计划内未开设的课程且报名人数在20人以上的,原则上由开课单位安排“组班授课”;或当学期正常教学计划内开设的课程且重新学习报名人数超过课程选课余量的,由开课单位安排“组班授课”。

3.“辅导答疑”:当学期正常教学计划内未开设的课程且报名人数在20人以下的,原则上由开课单位安排“辅导答疑”。

4.“MOOC学习”:若重新学习的课程有“MOOC”的,经开课单位或课程组同意,学生可参加MOOC学习。

第五条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一) 凡参加重新学习的学生,均需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卷面考核。

重新学习学生必须凭《重新学习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二)“组班授课”和“辅导答疑”学生的课程考核在当学期期末考试前进行;“插班听课”学生的课程考核与该教学班的期末考核同时进行;“MOOC学习”学生的课程考核视当学期是否开课灵活安排。

重新学习须知【模板】

重新学习须知【模板】

重新学习须知
1、办理重修学习的范围:
期末考试缺考或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专业课或通识课(必修课)需要办理重新学习,如果对考试成绩不满意也可以办理重新学习通过考试刷新单门课程成绩。

办理重新学习时专业课到音乐学院教学办办理。

通识课到开课学院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相应的开课学院。

2、办理重修学习的时间:
音乐学院重新学习办理的时间为:毕业班涉及到的重修课可以提前一个学期办理,非毕业班应在需重修课程重新开课学期(下一年级开课)的开学后第二周内办理,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3、办理重新学习的流程:
A、办理重新学习时,需要先登录教务系统,认真核实课程
名称、学分、课程性质。

B、填写纸质版的重新学习申请表。

C、转账(银行、网银、取款机需提供转账小票或凭证),重
修缴费的账号户(王霄建行账号6227 0022 9858 2372 190)转账后,在转账回执单的背面写明姓名、学号、班级、电话(畅通)、重修科目课程性质及学分。

或汇总后缴费附重新学习汇总表。

重修费100元/学分。

D、按要求填写重新学习汇总表(姓名+班级+学号+电话),
电子稿发送到yyxywangxiao@ 。

邮件主题请填写好学号姓名重修课目。

E、将转账小票钉在重新学习申请表的右上角,交教学办。

F、办理重新学习时最好以班级为单位,当事人一同办理。

4、重新学习考试的安排:
重新学习的考试安排在期末考试,跟开课班级一同考试,考试的时间安排将同每学期的期末考试安排一起挂在音乐学院网站或上传到音乐学院信箱。

音乐学院教学办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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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学习(重修)的规定
根据2008年9月学生手册中“关于免修与重新学习(重修)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三十二条:凡有课程考试(含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每门课程可以按学校规定在指定时间与地点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缴费重新学习(重修);
第三十三条:学生某门课程(外语类延续性课程除外)考试成绩及格,但仍希望重新学习(重修)者,可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其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缴纳重新学习(重修)费用。

若重新学习(重修)成绩低于原考试成绩仍可按原成绩记载;
现对重修工作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修订版):
一、学生申请重新学习(重修)需缴纳重新学习费用每个学分180元;
二、学生每学期修读(主修加重修课程)总学分上限为30学分;
三、申请重修的课程必须为本学期正在开设的课程,并且重修课程上
课时间与本人主修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
四、申请重新学习(重修)的课程一律不进行补考;
五、应届生在校就读最后一个学期时不能申请重修,对于其大三下半
学期不及格课程,学校在其毕业前给予一次清考机会;
六、应届生在校就读最后一学年中,考试不及格课程可以在毕业前给
予一次清考机会;
七、军事理论、体育课、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等课程均不安排清考。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教务处
2009年2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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