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五节 担保物权【注会2014】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物权编: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目录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节 质权 ★★★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规则(一物多债)
【本章学习内容】
同学们,这一章是物权编中的超级高频考点章节,我们要一起来学习担保物权。什么是 担保物权呢?简单地说文解字就是担保+物,即用一个物为一个债权去做保证,这个就是担 保物权。担保物权一定是拿物去作保,因此我们也叫担保物权为物保,其包括抵押权、质 权和留置权。这三大担保物权中最重要的是抵押权,每年必考,且会结合合同法考察综合 性案例,需要重点把握。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2. 追偿问题: 《民法典》回避了这个问题,只明确了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对于第三人之间可否 追偿及追偿是否存在顺序的问题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对于该问题学说上存在着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12年卷三第 55题、14年卷三第8题);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且没有顺序限制。 (2015年卷四民法案例分析题第5问)。现在到底采用什么观点作答呢?根据最新公布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6条规定,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 偿,另有约定除外。
4
【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内容繁杂,必须采用对比总结的方法进行学习。需要对比总结以下内容: 第一,物保、人保与钱保的区别; 第二,混合担保、共同抵押、一物多抵的区别; 第三,对于共同抵押与共同保证的区别。 人保(保证)我们暂时还没有学,放在合同编具体讲解,等学完后把三大担保方式一起 好好总结一下,这样你考场中面对综合性案例才能头脑清晰,不失分!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练习题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练习题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某债务人在不转移其房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该房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该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称为()。
[1分]A 抵押B 质押C 保证D 留置2.下列关于抵押权设定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有()。
[1分]A 抵押权是抵押物的标的物B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C 用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抵押合同的内容为准D 抵押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是()。
[1分]A 土地所有权B 企业所有的机器C 学校的教育设施D 依法被扣押查封的财产4.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续期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1分]A 自动续期B 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归国有,不得续期C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续期D 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批准,可以续期5.物权是基于物而产生的权利,下列属于民法上物的是()。
[1分]A 冬天里的第一场雪B 镶在嘴里的金牙C 注册的商标D 佩戴的领带6.根据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1分]A 台灯与桌子B 沙发与柜子C 杯子与杯盖D 房屋与窗户7.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
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
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1分]A 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B 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C 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D 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8.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是()。
[1分]A 正在建造的学校教学楼B 正在建造的商品房C 正在建造的列车D 汽车9.2022年2月15日,A公司与B银行就借款事宜口头达成协议,3月23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
2019CPA(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02
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 (六)抵押物转让限制和涤除权
•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
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
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
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银行400万元的本息未还。在银行催讨欠款期间,A房
屋因火灾发生严重损坏,价值仅余350万元。火灾责
任人丙向甲公司赔偿了50万元,丁保险公司向甲公司
赔付保险金80万元。下列财产中,银行享有优先受偿
权的有( )。
•
A.A房屋
•
B.B房屋
•
C.丙赔偿给甲公司的50万元
•
D.丁公司赔付甲公司的80万元保险金
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
(3)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
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
提示: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
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
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
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
提示: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
•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
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
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
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
王碧波 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基础班 第3章 5 物权法律制度5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2.抵押物范围:【原则】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特殊情况】(1)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3)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但当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4)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5)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1.优先受偿的方式(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流押合同之禁止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目 录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概览 本章是全书中理论性较强的一章,围绕物权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展开。
高频考点为物权的特征、物权变动的公示、共有制度、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及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等。
考核方式以客观题为主,抵押相关规定与合同融合出现在主观题中也是常态。
分值约为8分左右。
本章考核特点为:“半江瑟瑟半江红”。
基础理论部分抽象、笼统,抵押制度复杂、灵活,令人畏惧。
但物(权)的特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部分则简单、重复,得分不难!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特征与种类一、物的特征与种类 1.物的特征 (1)有体性 房屋、土地、生产设备等是物权客体。
【对比】行为(作为、不作为等)是债权客体;智力成果(专利、商标、著作等)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特别提示】某些财产性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例如,股权质押。
(2)可支配性和价值性 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对比】一滴水不能成为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一瓶水则可能成为物权客体。
(3)在人体之外 人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特别提示】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未进入新的人体之前,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经典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2.物的种类具体类型区分点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区分标准,是否对该物流通存在特定限制。
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动产、不动产区分标准,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不动产:房屋动产:空天战斗机消费(耗)物、非消费(耗)物消费物:对该物的利用会导致物的灭失。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一编 法律概论 ——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编法律概论——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专题概要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物权变动专题三所有权专题四用益物权专题五担保物权考情分析:本章主要以《物权法》、《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为依据编写的,学习注重理解掌握重点法条。
重点关注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内容。
近年本章分值有所降低,预计2016年分值在8分左右。
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结合考主观题。
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概要知识点一物的特征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存储程序的光盘C.云南白药D.人身体内的血液『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
人是权利主体,一般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知识点二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2.主物与从物(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例: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等属于从物。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3.原物与孳息(1)原物VS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例: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2)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A.两支筷子B.甲的杯子和杯盖C.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D.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A.母牛腹中的小牛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C.母鸡生的鸡蛋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原物与孳息。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01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14年的分值为15.5分。
自2012年以来,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占有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全部内容;(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无权处分”问题进行了全新阐述,其中涉及“善意取得制度”、“共有物的处分”等诸多内容。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任何调整。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内容;(2)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讲解并未完全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而且加入了第四章的部分内容,希望考生理解。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物的种类(P33)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2.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3.原物与孳息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
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02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二)第二单元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考点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P40)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008年案例分析题)(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考点2】不动产登记制度(P40)1.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5年新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1)集体土地使用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08年案例分析题)3.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4.异议登记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课件】2019CPA 经济法 第3章(物权法)
李彬教你考注会经济法■ BT学院丨陪伴奋斗年华主讲人:李 彬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l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l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目录l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目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l0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l02 物权变动l03 所有权l04 用益物权l05 担保物权【重难点解析】一、关于物权法律制度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我们的物权主要有三种物权:(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你自己的东西;(2)用益物权,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因为这些东西是国家和集体的,你只有使用的权利;(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个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权利,债权人就这个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重难点解析】二、关于物权法律制度的学习,我认为掌握了一个原理就学懂了本章的所有知识,那就是物权的变动,什么情况发生物权的变动么?1、债权+登记/交付=物权变动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完整的物权变动,需要经过两个程序:首先要有债权(也就是买卖合同),但是买卖合同不能独自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其次还要有“登记/交付”,其中不动产是登记,动产是交付,只有登记/交付了才能够构成物权变动。
举例: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4月25日去办理登记,甲在4月20日又跟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4月31日去办理登记。
站在4月20日时点看:首先,房子还未登记,因此所有权还是属于甲;其次,两份买卖合同都有效,都属于甲卖房子,债权是有效的;至于怎么行使,那是后话。
【重难点解析】再比如:甲和乙4月2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登记;4月25日又跟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个时候就要注意,4月20日房屋的物权已经转给乙,那么4月25日再跟丙签订合同,这就属于无权处分了,这个时候的买卖合同就不一定有效了2、另外一种物权变动就不需要登记或者交付,主要是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法院判决、建造行为等。
CPA经济法第三章
(一)物的特征 ★ (13 年考查所有权客体)(二)物的分类 (了解)本章考情分析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 ——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点知识树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一、物的特征、分类题 型 12 1314 15 AB A B 单选 *1 2 题 3 题 2 题 2 题 1 题 1 题 多选 *1.5 1 题1 题 1 题 1 题 1 题 1 题 案例 -5 分6 分 3 分 3 分 8 分 合计3.5 分9.5 分9.5 分6.5 分5.5 分10.5 分物的特征 考查点1.有体性 无体物一般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空气、各种智力成果2.可支配性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太阳、月亮3.非人格 性必须与人的身体相分离,若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则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人体器官、假牙、假肢分类 要点1.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变动要求不同: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2.主物与从物(1)从物必须单独为一物,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015年考查)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了解)(一)概念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类型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原则含义1.物权法定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都法定2.一物一权也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可以和其他物权并存3.物权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2)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3.原物与孳息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的,必须与原物分离。
(1)天然孳息(2)法定孳息二、物权行为(理解)(一)动产——交付(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理解) 即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主要考查点】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 他物权的设定(二)物权变动的原因★★★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
典型考法: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变动。
【例】1.张三把电脑卖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交付,合同有效,但李四不享有所有权。
2.张三把房屋抵押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办抵押登记。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61.doc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061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六)第八单元抵押权【考点4】抵押担保的范围(P56)(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相关链接】因添附(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失去所有权的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的所有权人赔偿损失。
【考点5】抵押物的处分(P57)1.抵押物的转让(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释】如果主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抵押权亦随之消灭,此时,抵押物的转让,自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
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为涤除权。
2.抵押物的出租(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如同“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考生应区分两种情况:(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解释】(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考点6】抵押权的实现(P58)1.抵押权的行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PPT课件】可编辑全文
1、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优先 (1)有约定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时,取决于物的担保的提供
者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
2、人得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追偿
针对主债务人发生追偿 相互间不发生
3、人得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 的范围内免责。
(三)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二)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即抵押人提供担保用于设定抵押权的财产。 1、抵押财产的条件。 (1)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 (2)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1)处于继承程序中的遗产。 2)对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3)处于国家强制力控制下的财产。 (3)须是宜于由抵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
(四)抵押登记程序
抵押登记的程序是指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 的动态进程。
1、当事人申请。 2、登记机关的审查。 3、登记机关的登记。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 (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即哪些债权属于抵押担保 的范围; (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哪些标的物。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2、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合同的内容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用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的各项条款。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第186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资产评估师考试-物权法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复习点
一、担保物权概述
• (一)担保物权及其特点
定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留置权
1.优先受偿性;2.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3.不可分性:①债权部分消灭时,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 特 担保权的全部行使权利。②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 征 全部。4.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 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 偿。
恶)
• 2.最高额抵押(财产确定,债权变动) 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 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 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提示】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以最高限额为限;债权余额低 于最高限额,以实际发生的为
•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1.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 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提示】房地一体,即使抵押人未依照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 筑物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例题·单选题】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 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 中,正确的是()。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司考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担保物权总论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一、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具有三个特征:①从属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分性。
1.从属性。
①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②内容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
③移转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
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见【例1】)。
④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
⑤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
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例1】甲欠乙1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了质权。
后乙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戊。
①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乙将债权转让给戊时,戊同时取得对丙房屋的抵押权和对丁汽车的质权。
②即使房屋抵押仍登记在乙名下,戊也已经取得房屋抵押权;即使乙尚未将汽车交付戊,戊也已经取得汽车质权。
③当然,若欲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戊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和取得质物的占有。
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解释
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特别注意如下废止的条款:《担保法》指41条、54条2款、61条、64条2款、76条、78条第一、3款、79条、82条、84条。
《担保法解释》第12条2款、49条2款、59条、103条3款、担保法向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通事后,担保法的地位无疑会加倍重要,复杂程度也有所增加。
在温习备考07年司法考试时,妥帖处置《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无疑是一门必修的作业。
按照司法考试从来注从头考点的规律,07年担保法的考察重点应该放在《物权法》规定与《担保法》规定的不同的地方。
所以,本文着力比较二者的不同,以便读者在温习进程中能够对照掌握。
《物权法》通事后,许多人都在问:《担保法》是不是被废除?结果固然是没有,《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如此明明白白的承认《担保法》继续有效。
《物权法》的内容虽然庞杂,吸收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许多法律的内容,可是都没有完全吸收,《物权法》并非能替代它所不完全吸收的任何一部法律,所以其他法律安然无事,可以和《物权法》同时有效,只是在涉及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规按时,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
这样以来,法律的适用不是更简单,而是更复杂了,碰到一个问题时,既要查找特殊法律的规定,也要查找《物权法》的规定。
鉴于《担保法》及其解释已经足够复杂,再加上《物权法》,解决问题时的找法工作无疑会很繁重。
这样,就需要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关系作一番梳理。
《物权法》不能取代《担保法》的根本原因在于《担保法》并非仅仅是担保物权法,还有担保债权法,如保证、定金,而且保证和定金在《担保法》中占有很大的分量,若是废除《担保法》,这些重要的法律规范就无处安身了。
所以,《物权法》通事后,《担保法》中债权担保的部份是不会受到丝毫影响的。
需要讨论的只是《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担保物权部份的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抵押物 (2)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 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 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 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优先受偿权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 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 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 无效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问题。依《物权法》 规定,当事人之间禁止设定流质条款。当事人之间设 定流质条款的,该流质条款无效。但流质条款的无效 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故本题选项为D。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 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为无效 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 效力。
(4)抵押权人的代位权 (5)放弃、变更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 变更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造 成损害 甲、乙、丙对同一房屋分别享有50万元、30万 元、100万元债权的抵押权,甲、乙、丙抵押 权分别为第一顺位、第二顺位和第三顺位。甲、 丙协议将甲、丙享有的抵押权顺位互换。后因 抵押人又向乙借款5万元,乙和抵押人协商将 自己第一次被担保债权总额变更为35万元。现 抵押物变现款为110万元。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 与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 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 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
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 乙决定 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 甲决定
在动产浮动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实现之前有一 个“结晶”程序,即抵押财产确定的程序。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 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 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思考题】张某有空房一套,去年1月张某因借款将房 屋抵押给了李某。为了获得租金并早日还贷,张某将这 套房子出租给王某,约定月租金为300元,租期为三年。 后张某做生意亏本,无法还款,李某因行使抵押权取得 了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因其儿子结 婚要住房,便通知王某限期搬出,王某不同意搬出,认 为房屋即使买卖也不能破除租赁,因抵押取得的房屋更 不能解除原租赁关系。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租赁期间甲又将房屋抵押给乙担保 乙的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 乙欲行使抵押权可丙的租期未到,如何办。
1. 哪个在先,则以期有效期限为准 2、抵押人需书面告知承租人
【思考题】A公司为某市一化工企业,因业务发展 的需要,该公司以其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进口机 械设备作抵押向当地银行借款,分别从甲、乙、 丙、丁四家银行各借250万元。甲银行于9月5日和 A公司签订抵押合同,9月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乙 银行和A公司9月6日签订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 押登记;丙银行和A公司于9月1日签订抵押合同, 约定两天后办理抵押登记,但随后不了了之;丁 信用社和A公司于9月3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丁的 债权优先于另外几家银行受偿。后来,A公司濒临 破产,无力偿还到期贷款。四家银行诉诸法院, 法院拍卖抵押的设备,得款700万元。四家银行对 拍得的价款如何分配?
第三章 第五节
担保物权
•
• • •
担保物权总论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
概念
留置权
为确保一定债权的实 质权 抵押权 现,在债务人或第三 人财产上设定的、以 在债务不履行时支配 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清 担保物权 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 权。 债权人 ———— 债务人
担保物权
财产 A
债务人提供
第三人提供
担保物权
4. 房地一体原则
(三)抵押权的设立 设立 方式 登记生效 主义 登记对抗 主义
抵押 权人 抵押 人
抵押 合同
抵押权 登记
抵押 当事人 抵押物
物权法 第180条
物权法 第184条
抵押登记
(1)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条件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 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 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 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设定抵押,或者以《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财产范围 1. 可抵押财产: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 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四)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 哪些标的物。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越大,抵 押权足额 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后顺位 抵押权人的受偿机会也就越多。 ① ② ③ ④ 抵押财产 从物 代位物 添附物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 司以自有的一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双方办 理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现甲公司在该地 块上新建一幢办公大楼。当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将办公大楼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 受偿 B.甲公司新建的办公大楼不是抵押财产 C.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 和办公大楼一同拍卖,但不能由办公大楼拍卖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 D.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 和办公大楼一同拍卖,以拍卖所得的全部价款优先 受偿
*以登记作为交付生效或交付对抗的动产/不动产
2. 不可抵押财产: 《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 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权的实现。城市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 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 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 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 先受偿。
2、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1)抵押人的权利 ① 抵押物的占有权 ② 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③ 抵押人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 ④ 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收益权 2、抵押人的义务 抵押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抵押物。
4、物上代位性
二、抵押权
(一)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 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 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
债权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
——抵押权人 ——抵押物
(二)特点
C.乙优先于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丙优先于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重复抵押问题。依照 《担保法解释》第59条规定,当事人办理 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 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对债权 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 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 浮动抵押: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 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 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Biblioteka 就 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在英国 ,只有公司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日本法律规定 ,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设定浮动抵押 ;美国、新西兰对 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不做任何限制 ,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可 创设。
1. 担保物权的其中一种 2.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指债权的全部及部分的担保效力及于抵押物的 全部及部分。即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及部分 行使其权利。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 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2)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 部。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 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多 个 抵 押 权 并 存
与 其 他 物 权 并 存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 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 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5)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 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部分受偿 。 (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 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 押权人受偿。 (3)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 存时,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