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职业性放射卫生监管体制与法规标准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本文档为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范本,用于参考使用。
以下详细列出了该文档的章节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条:法律定义第三条:基本原则第四条:法律责任第二章:放射卫生管理第五条:放射卫生管理体制1.放射卫生管理部门和职责2.放射卫生管理机构和设施3.放射卫生管理人员资质和职责第六条:放射卫生设备和设施1.放射卫生设备的选择和使用2.放射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放射卫生控制措施1.放射卫生工作区域划分2.放射卫生防护措施3.放射卫生事故应急预案第八条:放射卫生监测和评估1.放射性物质监测2.辐射水平评估3.放射性废物管理第三章:辐射源管理第九条:辐射源安全管理1.辐射源的分类和登记管理2.辐射源的使用和处置3.辐射源的封存和销毁第十条:辐射源运输管理1.辐射源运输许可和监管2.辐射源运输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辐射源事故应急管理 1.辐射源事故的报告和调查2.辐射源事故应急处置第四章:职业防护与安全第十二条:职业防护措施1.辐射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测2.职业防护用品和设施第十三条:职业安全措施1.辐射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2.辐射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五章:公众防护与安全第十四条:放射建筑物和场所的防护1.辐射建筑物和场所的规划和设计2.公众暴露和辐射防护措施第十五条: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1.公众参与放射卫生管理2.放射卫生信息的公开和发布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六条:违法行为和责任1.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2.法律责任的追究和补救措施第十七条:卫生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执法1.放射卫生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2.执法程序和处罚措施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列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放射卫生:指与放射性物质有关的卫生管理和控制。
2.辐射:指由放射性物质发出的能量,如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
3.放射性物质:指具有放射性属性的物质,如放射性同位素。
4.放射卫生设备和设施:指用于放射卫生管理和防护的装置、设备和建筑物。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doc.doc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决定》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一、放射卫生法律法规概述放射卫生是指通过放射性物质的应用和管理来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放射活动并确保其安全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放射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分类1. 放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1.1 放射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放射性物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包括放射性物质使用、运输、储存、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1.2 放射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放射卫生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的管理要求,以及人员的培训与资质要求等。
2. 放射卫生事故应急管理法律法规2.1 放射卫生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放射卫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2.2 放射卫生事故应急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放射卫生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放射卫生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机制的建立等。
3. 放射卫生辐射防护法律法规3.1 辐射防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标准和要求,包括辐射防护设施的建设、防护措施的采取等。
3.2 辐射防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辐射防护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辐射防护计划的制定、辐射监测和评估等。
三、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 放射卫生管理条例2. 放射卫生管理办法3. 放射卫生事故应急管理条例4. 放射卫生事故应急管理办法5. 辐射防护条例6. 辐射防护管理办法四、本文所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 放射性物质:指具有放射性的化学元素或者化合物。
2. 放射卫生:通过放射性物质的应用和管理来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3. 辐射防护:通过采取合适的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伤害。
4. 辐射防护设施:指用于保护人员免受放射性物质辐射的建造、设备、工具等。
5. 辐射监测:对周围环境和人员进行辐射程度的测量和监控。
放射卫生监督与管理(讲稿)
放射卫生标准最新一览表
其他相关标准,共6 项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卫 生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代替放射卫生防 护标准GB 6566-2000)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内氡指标) 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总β,Ra-226指标)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总β,Ra-226, H-3指标) 卫生部法监司: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总α,总β指 标) 五.已完成报批项目,共2 项 (修订) 磷肥及其复合肥中镭-226限量(GB 8921-88 的 修订) (制订) 食品中镅-241 限量
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1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1号) 作业场所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 142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9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46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55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GB/T1812006)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2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13—18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个关口
配套规章(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
责任制(职防法第五条、47号令第34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47号令
制度(47号令第11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 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 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 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1+1)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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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 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 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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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范围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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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第二个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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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个关口
矽肺、煤工尘肺、石墨 尘肺、石棉肺等
分类及目录:
职业性 放射性疾病 (11) 职业性 化学中毒 (60) 物理因素 所致职业病 (7)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等
其他职业病 (3 )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放射卫生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放射卫生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模板范本:放射卫生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本旨在提供有关放射卫生专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信息,供大家参考。
下面将对各个章节的内容进行细化说明。
一、引言- 简要介绍放射卫生专业的背景和重要性- 引出本将涵盖的法律法规范围二、国家级法律法规2.1 放射卫生法- 详细介绍放射卫生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 对放射卫生管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详述- 强调法律中的主要义务和责任2.2 辐射防护法- 解释辐射防护法的实施背景和目的- 阐述辐射防护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规范- 讨论法律中的主要概念和定义2.3 放射源安全管理条例- 突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目标- 解读条例中的放射源分类和监督管理要求- 详细说明放射源的使用、运输和处置规定2.4 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介绍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背景和目的- 分析管理办法中的评价范围和评价程序- 强调评价结果的使用和监管2.5 其他相关国家级法律法规- 罗列其他与放射卫生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法律法规,并简要介绍其内容和适用范围三、地方性法律法规3.1 省级放射卫生管理规定- 叙述省级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描述规定中的监管机构和职责分工- 讨论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3.2 市、县级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解读市、县级管理办法的背景和适用范围- 分析办法中的管理机制和协调机构- 强调各级行政部门的责任和义务3.3 其他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 罗列其他与放射卫生专业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并简要介绍其内容和适用范围四、本文所涉及附件- 罗列出本所涉及的相关附件,并简要介绍其内容和作用五、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罗列本文所用到的法律名词和术语,并提供相应的注释和解释六、总结- 对内容进行回顾和总结- 强调放射卫生专业的法律法规遵守的重要性。
职业病防治法放射防护规章概述
职业病防治法放射防护规章概述职业病防治法放射防护规章是我国关于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之一,它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进行管理和保护。
本文将对职业病防治法放射防护规章进行概述。
职业病防治法放射防护规章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该规章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和制度建设:一、放射性工作单位的管理放射性工作单位是指进行放射性工作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规章对放射性工作单位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单位必须建立放射性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放射性工作单位还必须设立专门的放射性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执行安全措施,监督单位内放射性工作的安全运行。
二、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与防护规章要求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身体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测,以确保他们的身体状况适宜从事放射性工作。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工作的操作规程,并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如导盾、防护衣、手套等。
规章还对从业人员的学历、培训和职业资质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他们具备从事放射性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放射源的管理和控制规章对放射源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放射源必须得到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批准,并按照规章的要求进行注册和备案。
放射源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确保其安全使用。
规章还对放射源的密封与封堵、运输和储存等环节提出了详细的控制要求,以保证放射源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四、事故应急和灾后处置规章对放射性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和灾难进行了详细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制定。
规章要求放射性工作单位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旦发生事故或灾害,放射性工作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的危害,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执法和监督规章对放射性工作的执法和监督进行了安排和规定。
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放射性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工作。
放射卫生管理规定规定
放射卫生管理规定规定简介放射卫生管理规定是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根据《放射卫生法》的规定,针对放射卫生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具体内容,所制定发布的行政性法规和技术规范。
放射卫生管理规定是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强制性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放射卫生管理规定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全社会都应该认真遵守放射卫生管理规定,积极推动放射卫生管理工作获得更好的成效。
规定内容1.放射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在进行放射性操作和使用放射性物品过程中,必须遵守放射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
这些基本要求主要包括:放射性操作和使用放射性物品标准、辐射源管理、防辐射防护、事故应急和监测等方面。
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教育、规范制度、提升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工作。
2.放射卫生安全许可制度放射卫生安全许可制度是指在特定领域、范围中进行放射性操作和使用放射性物品的许可,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并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放射卫生安全许可制度是确保放射源管理和防护措施正常执行的重要手段。
同时,还要建立安全许可回收和吊销制度,对存在违规和不安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3.放射卫生事故的应急处理放射卫生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安全事件,如果出现事故,将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因此,应制定严密的放射卫生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同时,应建立放射卫生事故报告、处置、调查和评估制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扩散、对事故影响范围进行及时清理等。
在事故发生后,还必须实行放射卫生事故调查制度,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
4.放射卫生监测和监督管理放射卫生监测和监督管理是保障辐射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安全的重要环节。
在放射卫生管理过程中,应加强辐射环境质量和人体照射剂量等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放射性操作和使用放射性物品存在的问题,对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
放射卫生工作监督执法
放射卫生工作监督执法一、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旧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编办2010年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明确分工: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新法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共七章:第一章总则适用范围--医疗机构。
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辖区内)。
分为四类管理--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
第二章执业条件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设备、场所等。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臵与批准类别不同—省、市、县申请许可和批准职业危害预评和控制效果评价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人员体检、培训、个人剂量、监测等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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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依据
3、《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安全监管总局:(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
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
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
相关标准。(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
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
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
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
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和
6、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 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7、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 负责对涉及放射性建设项目进行预评价审核、 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8、负责对用人单位涉及放射性职业健康监护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涉及放射性职业病的 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7、负责举报投诉案件的备案、查处和回复承办 工作。
8、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9、负责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
传工作。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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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放射卫 生监督职责
10、完成上级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1、负责对用人单位涉及放射性职业健康监
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放射性建设项目 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12、负责对涉及放射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监督检查。)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放射卫生监督协管制度
放射卫生监督协管制度放射卫生监督协管制度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放射工作制度法规
放射工作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工作的安全管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
放射工作单位是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以及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放射工作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放射工作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确保放射工作设施安全可靠。
第二章放射工作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设立放射工作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放射工作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放射工作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制定放射工作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放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保证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放射工作标准。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并监督放射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工作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放射工作事故应急措施,组织放射工作事故应急演练,确保放射工作事故的及时处置。
第十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放射工作安全检查和评价,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放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放射安全知识和技能,遵守放射工作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亮点四:强化学报端,新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定义。并明确 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 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此 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要求密切接触未成 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 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如有则不得录用,避免 实施过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进入相 关行业。
关爱呵护留守儿童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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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 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 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亮点三:不做沉默的羔羊,强化各方报告义务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强制报告制度, 规定相关组织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 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强化了住宿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要 求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 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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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加强监管防止沉迷
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孩子们在尽情遨游 互联网海洋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网络安全 风险。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增设“网络保 护”一章。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 提供者不同主体出发,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 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 凌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未经学校允许, 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 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放射卫生标准
放射卫生标准放射卫生标准是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法规和行为准则。
它具有相当严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必须贯彻执行。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放射卫生标准,希望大家喜欢!放射卫生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原则要求放射防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落实“一切为了临床,一切为了病人”的服务宗旨。
1、保证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设备齐全,使用方便有效。
2、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意外照射发生。
3、开展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各级人员了解防护知识,提高防护技术水平。
4、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5、认真做好对核技术应用各专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放射防护知识水平。
6、重视职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放射卫生标准(卫生部发布2002年12月25日)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对医用辐射防护的管理,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及其相关公众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放射性污染监测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4、按照规定对受检者进行个人剂量限值的告知与测量,以评价受检者个人剂量限值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5、根据受检者检查时间的长短,可同时采集两种或多种个人剂量测量数据,在不同的时间段内对所有受检者进行统计分析,以评价受检者个人剂量限值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6、认真填写检查记录,保存检查结果。
放射卫生标准(卫生部发布2002年12月25日)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对医用辐射防护的管理,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及其相关公众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放射性污染监测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6、根据被检查人群的特点和现场情况,建议采用不同的辐射防护评价模式。
放射卫生标准(卫生部发布2002年12月25日)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对医用辐射防护的管理,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及其相关公众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放射性污染监测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目前,由于受到电脑的普及、手机的发展,人们接触辐射的机会越来越多,从而引起的辐射损伤已成为临床工作者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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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个人 剂量 监测 、放 射 防护器 材和 含放射性 产 品检测 等技术 服务担 职
业 健康检 查 、职 业病诊 断 的医疗卫
生 机构并 进行监 督管 理 ,规 范职业
同时”审 查及 监督检 查 。负责 监督 管 理用人 单位职业 危 害项 目申报工 作 。负责依 法管理 职业卫 生安 全许
的规定实行 。 卫生 部 : 负责会 同 国家安 全监
性放射 性疾 病监 管有关 法 规 ,制定 用人单 位 职业性 放射卫 生监 管相关 规章 。组 织拟 订 国家职业 卫生 标准 中 的用 人单位 职业危 害 因素工 程控 制 、职业 防护 设施 、个体 职业 防护 等相关 标准 。负责用 人单 位职业 卫 生 监督 检查工 作 ,依 法监 督用人 单
《 放射 性发 光涂 料卫 生 防护标 准 》 ;
G Z 2 .0 6 临 床 核 医学 放 射 卫 B 102 0 《
T 5 —0 2《 远 距 治 疗 室 设 计 防 1 22 0 护 标 准 》; B / 5 .0 6《 种 G ZT 142 0 两 粒 度放射性气溶 胶年摄入量 限值 》 ;
位 贯彻执 行 国家有关 职业 病 防治 法
管 总局 、人力 资源 社会保 障部 等有 关部 门拟订 职业性 放射性 疾病 防治
法律 法规 、防治规 划 ,组 织制 定发
评价 、劳动者职业 健康监护等信息 ,
向相关 部 门和机构提 供职业 卫生监 督检查 情况 。其 中原 由卫 生部负 责 的建设项 目 f 不包括 医疗机构 ) 职业
布 国家职业 卫生标 准 。负责监督 管
理职业 性放射 性疾病 诊 断与鉴定 工 作 。组织 开展 重点职 业性放 射性 疾
病 危害 评价 甲级资 质审定 _ ,原 丁作
由卫生 部负 责备 案 、审核 、审查 和 竣 工验 收 的核 电站建 设项 目的职业
病监 测和专项 调查 ,开展 职业 健康
防治知识 的宣传 教 育 ,开展 职业 人 群健康促进工作 。
国家 安全 监管 总局 : 起草 职业
等 管理制 度 ; 督检查 和督促 用人 监 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 、 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 证明材料 。 负责汇总 、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
月2 1日颁布 的 2 1 年第 2 号公 告 00 l
0 删 Ha豳四四 。e l t h
魏
。 罗 时
职业 性 放 射 卫 生 监 督 与 管 理 ,
是 职业 卫生 工作 的一部 分 ,也是 安 全生 产 、劳 动保护 工作 的重要组 成
日本 “ 1 ”福 岛核 电站核泄 漏事故 。引起 我国各级 3・ 1
安 监 部 门 的 安 监 人 员 、 各 有 关 企 业 与 行 业 安技 人 员 的极 大 关
检 查有关 职业 卫生 培训工 作。负责 监 督检查 和督促 用人 单位依 法建立 职业危 害 因素检测 、评价 、劳动者
职业 健康 监护 、相关职业 卫生 检查
室颁 发 的 《 中央 编办 ( 于职业 卫 关
生监 管部 门职责 分工 的通知 ) 中 》(
央编 办发 f 110 2 014号 ) 0 ,以及 卫 生 部 、国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2 1 0 0年 1 2
全 国 总工 会 的 分 工 ,根 据 2 1 0 0年
病 的检查 和救治 ; 同相关部 门加 会 强职业 病 防治机 构建 设。负 责医疗
机 构放 射 性 危 害控 制 的 监督 管 理 。
1 0月 8E 中央机构 编制委员会 办公 t
负责职 业病报 告 的管理 和发 布 ,组
织开展 职业 病防 治科研 。组织 开展 职业性放 射性疾 病 防治法 律法规 和
律 法规 和标 准情况 。组织 查处 职业
圃四圈
0 Ha 州 e 1
测井卫 生防护标准 》 G Z 0 6 ; B 192 0 1
卫生 审查工作 ,调整 为 国家安全 监 管总局负责。
人 力 资 源社 会 保 障部 : 责 劳 负
范 》 GB / 5 -0 2《放 射 事 故 ; ZT 1 1 0 2 个人 外 照射 剂量 估计 原 则 》 G Z ;B/
可证 的颁 发工作 。负责职 业卫生 检 O 、评 价技术 服务 机构 的资质认定 N . 0 和监督 管理 工作 。组 织指 导并监督
管体 制 ,保 障劳动 者职业 健康 ,目 前我 国职业性放 射卫 生监 督与管 理 的监管 部 门职 责 ,卫 生部 、国家安 全监管 总局 、人力资 源社会保 障部 、
性放射性疾病属于职业病 。 风 险评估 ,研 究提 出防治对 策。负
危 害事 故 和违法违 规行 为。负责新 建 、改建 、扩建工 程项 目和 技术改 造 、技术 引进项 目的职业卫 生 “ 三
我国的职业性放射 卫生监管体制
为加强 职业 病 防治工 作 ,形 成 责权 一致 、运转 有效 的职 业卫生 监
部分。根据我 国的《 职业病防治法 》 ,
以及 2 0 0 2年 4月 1 8日卫 生 部 、劳
动保障部颁 布的 《 职业病 目录 》( 卫
法监 发 f0 218 ) 2 0 1 号 的规定 ,职业 0
注。许 多安监 人员与安技人员对职业性放射卫生管理工作 比 较陌生 ,因此预 防职 业性放射性疾病 , 抓好本地 区、 行业、 本 本企业的这项 工作 ,首先就 要了解 我国的职业性放射卫生监 管体 制与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