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组通[2008]48号
组通字[2008] 18号 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 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财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2008年4月11日)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连续选聘5年。
选聘数量为10万名,每年选聘2万名。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选聘名额,由各地结合实际提出选聘计划,报中央组织部统筹研究后具体下达。
二、选聘对象、条件和程序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
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4)身体健康。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粤机编[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11〕16号)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编办:《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编委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和手段,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更好地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和《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要求,现就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坚持解放思想,规范治理,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强化公益属性,扩大公众参与,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试点先行,逐步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依法独立运作、自我管理和承担职责,实现事业单位宗旨和职责为目标,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治理的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等相关制度安排。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一)预缴备案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汇缴备案汇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附件1。
三、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
四、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8年度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8年度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8年度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9年7月13日)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方可发布。
未经审查而发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2008年度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名单公布如下: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8-2010)》(穗发改高技[2008]28号);《广州市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穗发改粮调[2008]16号);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民爆生产销售行业事故风险隐患排查标准与治理办法》(穗经贸[2008]18号);《关于做好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认可和核查工作的通知》(穗经贸[2008]38号);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科技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穗科办字[2008]86号);《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科函字[2008]580号)广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桑拿按摩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工作的通告》(穗公[2008]160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机场立交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8]20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第103届广交会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8]95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2008年广州迎春花市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8]13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北京2008年奥运会火炬接力传递(广州站)期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8]119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华南快速干线南行方向广园隧道出口实行限制通行的通告》(穗公交[2008]143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第104届广交会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8]262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洛溪大桥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穗公交[2008]292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公布我省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公布我省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粤人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公布我省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6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政府特殊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22号)精神,现将我省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的有关规定,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见附件1)每人一次性发放贰万元,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并颁发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二、根据《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2〕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财政拨出专款对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特殊津贴壹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地、各部门不得再重复发放特殊津贴。
三、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投身社会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公布后,请认真做好宣传表彰工作,各单位要大力宣传特殊津贴人员的突出业绩,弘扬他们不断探索创新,勇攀科学高峰的精神,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要关心和改善特贴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激励他们珍惜荣誉,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粤建市函〔2023〕469号•【施行日期】202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佛山、东莞市水务局,广州、佛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23〕149号,附后),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请按有关要求,做好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及外省(市、区)二级注册建造师随注册企业在我省执业的监管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23〕14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23〕149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请示》(冀建建市函〔2023〕10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以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定比调整与定额调整相结合,市基数与省基数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按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
1.以2007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计算调整额。
2007年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低于2007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53元)的市,以1053元为基数计算调整额。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等8市的调整比例可以在6%基础上适当提高,最高调整比例不超过8%,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决定。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上报2008年人口和劳动力调查中选村(居)委会人口资料的通知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上报2008年人口和劳动力调查中选村(居)委会人口资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公布日期】2008.09.19
•【字号】粤统办函[2008]89号
•【施行日期】2008.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上报2008年人口和劳动力调查中选
村(居)委会人口资料的通知
(粤统办函〔2008〕89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为了及时掌握全省2008年度常住人口的变化状况,为全面评估2008年常住人口总量及城乡人口分布变化情况提供参考依据,请各地按下列要求按时上报2008年人口和劳动力调查中选村级单位的人口资料。
一、以完整的村、居委会为单位填报附件人口资料。
二、人口资料按2007和2008两个年度填报,其中2007年度的填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8年度的填报时点为2008年9月30日。
三、请各地统一使用EXCEL软件录入和上报附件的人口资料。
四、请各市以市为单位,将下属县级单位的资料,于2008年11月1日前发送到省统计局人口和就业处邮箱,邮箱地址:*****************.cn。
联系人:李彪联系电话:83602551
附件:2008年人口和劳动力调查中选村级单位人口资料统计表(表式)(略)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粤府办[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粤府办〔2009〕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8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2〕1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案的通知》(粤人口计生考〔2007〕9号)精神,省有关部门对全省2008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了综合考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考评情况通报如下:一、深圳、佛山、广州、惠州、阳江、梅州、中山、云浮、韶关等9个地级以上市,2008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达标,且成绩显著,授予“广东省2008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称号,各颁发奖金10万元。
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珠海市金湾区,汕头市金平区、澄海区、南澳县,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韶关市浈江区、曲江区、仁化县,河源市东源县、和平县,梅州市梅江区、平远县、蕉岭县、梅县、大埔县,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阳江市江城区、阳东县,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徐闻县,肇庆市端州区、德庆县,清远市清城区,潮州市湘桥区,揭阳市揭东县,云浮市新兴县、云安县等50个县(区),2008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达标,且成绩显著,授予“广东省2008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称号,各颁发奖金5万元。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穗办[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穗办〔2008〕4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我市村、社区党组织和第三届村民委员会、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于2008年上半年任期届满,需要进行换届选举。
去年12月2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07〕20号),对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职数配备和任职条件、工作要求、组织领导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省、市分别召开了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8年我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届举行的时间安排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从2008年1月开始,至2008年6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8年1月至2月)。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发动,对村、社区“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选举实施阶段(2008年3月至5月)。
村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要抓好四个环节:党员推荐、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和确定正式候选人、党内选举;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要抓好四个环节: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和公布、开展竞选活动、组织投票选举。
社区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要抓好四个环节:提名推荐候选人、民主测评、确定候选人、党内选举;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要抓好三个环节:选举产生社区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投票选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粤府办[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3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二日关于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200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围绕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健全节能环保机制、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解决民生问题,以更大的力度推进改革,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一、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稳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健全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全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创新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提高行政效率。
粤组通[2008]48号
粤组通[2008]48号粤组通[2008]48号关于印发《关于深⼈整治⽤⼈上不正之风进⼀步提⾼选⼈⽤⼈公信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现将《关于深⼊整治⽤⼈上不正之风进⼀步提⾼选⼈⽤⼈公信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深⼊整治⽤⼈上不正之风,进⼀步提⾼选⼈⽤⼈公信度,是贯彻党的⼗七⼤和省委⼗届三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各级组织⼈事部门要充分认识深⼊整治⽤⼈上不正之风,进⼀步提⾼选⼈⽤⼈公信度的重要性,进⼀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精⼼组织,严格督促,推动整治⼯作扎实开展。
要切实加强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联系,形成整治⼯作的合⼒,确保实现整治⼯作的⽬标和实效。
中共⼴东省委组织部2008年8⽉13⽇关于深⼊整治⽤⼈上不正之风进⼀步提⾼选⼈⽤⼈公信度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七⼤、省委⼗届三次全会和全省组织⼯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深⼊整治⽤⼈上不正之风进⼀步提⾼选⼈⽤⼈公信度的意见》(中组发[2008]1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深⼊整治⽤⼈上不正之风,进⼀步提⾼选⼈⽤⼈公信度⼯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标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贯彻落实党的⼗七⼤精神,坚持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严肃纠正为原则,通过抓思想教育、抓法规落实、抓制度创新、抓监督查处,深⼊整治⽤⼈上不正之风,为⼴东努⼒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才⽀持。
深⼊整治⽤⼈上不正之风,进⼀步提⾼选⼈⽤⼈公信度⼯作的总体⽬标是:从现在起到2011年,⽤4年时间在全省开展深⼊整治⽤⼈上不正之风,进⼀步提⾼选⼈⽤⼈公信度⼯作。
通过扎实深⼊整治,进⼀步提⾼⼴⼤⼲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进⼀步端正选⼈⽤⼈的指导思想,进⼀步规范选⼈⽤⼈⾏为,进⼀步遏制选⼈⽤⼈不正之风,进⼀步提⾼选⼈⽤⼈公信度,在全省营造风清⽓正的选⼈⽤⼈环境,使⼈民群众对⼲部选拔任⽤⼯作的满意度明显提⾼、对整治⽤⼈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明显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优秀单位的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优秀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粤府[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优秀单位的通报(粤府[2009]10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地、各部门及各产业转移工业园,坚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产业转移和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为推动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获得2008年度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优秀等次的佛山市人民政府等6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广州白云江高(电白)产业转移工业园等5个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予以通报表彰。
受表彰的地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要再接再厉,总结经验,在推进全省产业转移工作中再创佳绩。
全省各地、各部门及各产业转移工业园要认真学习受表彰单位的先进经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各项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不断创新“双转移”工作的新路子,为开创全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新局面,推动广东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8年度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优秀单位名单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2008年度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优秀单位名单佛山市人民政府韶关市人民政府河源市人民政府阳江市人民政府肇庆市人民政府清远市人民政府广州白云江高(电白)产业转移工业园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中山(河源)产业转移工业园中山(肇庆大旺)产业转移工业园中山石岐(阳江)产业转移工业园。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008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008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粤人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008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完善政府特贴制度,根据《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办法》(粤人发〔2003〕229号,以下称《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008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特贴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是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一环。
各单位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重视,切实按照《办法》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将单位特贴人员本年度考核情况综合汇总至《办法》中的附表1至附表3。
二、请各单位认真总结2008年本单位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所取得的成效。
材料要反映近年来特贴人员在本单位人才队伍、科技创新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专业技术岗位取得的新成果,特别是一年来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项的情况,以及承担国家和省重要科研项目及课题情况。
三、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最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享受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8〕383号)开展的对1990年至1994年特贴人员基本情况核查的基础上,对本单位1990年至2000年按月领取省财政津贴的特贴人员进行一次认真的核查,并填报附表4。
为便于工作,我厅为各单位提供了享受省财政每月200元津贴的人员名单(见附件)。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所提供的名单进行仔细核查,对已去世的专家要及时上报。
凡因漏报、错报造成津贴发放失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的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粤府办[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的通报(粤府办〔2008〕5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精神和《印发广东省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64号)的要求,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组织考评组对各地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考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考评结果通报如下:2007年,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考核,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在完成目标责任制、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顺利地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据统计,全省新增就业人数21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2.6万人,其中就业困难群体4.4万人,分别完成年度任务的213%、158%和220%,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51%。
个别地方在扩大扶持对象、丰富就业援助内涵、落实扶持政策、推进统筹就业、加强技能培训和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有所创新,实现了新突破,呈现出许多富有特色的工作新亮点。
总体上看,具有广东特色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城镇登记失业率稳中有降,全省就业形势继续保持稳定,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考评结果也反映,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小额担保贷款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滞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发放工作进展缓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力度还不够大;部分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以及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力度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部分地区就业服务基础工作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不够健全和规范。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粤劳社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为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部署,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解决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问题,吸纳和稳定技能型人才,优化人口结构,提升我省人力资源整体素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全省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全面规划,逐步推进。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统筹规划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分步推进,逐步深化。
--统一标准,因地制宜。
在统一全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地区根据自身综合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具体条件,形成大中小城市吸纳不同层次优秀农民工的格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08]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08〕14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制订规章计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8年是新一届省政府工作的起始之年,做好今年的省政府立法工作意义重大。
承担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深入调查研究,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保规章制订工作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
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立法征求意见要认真研究、按时回复。
省法制办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从严把关,广泛征求意见,及时跟踪督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省政府规章制订任务。
各有关部门在规章草案起草协调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法制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制订规章计划一、新制订项目(7项)起草单位1.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省工商局2.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劳动保障厅3.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规定省公安厅4.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定省农业厅5.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管理规定省环保局6. 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省法制办7.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办法省公安厅二、预备项目(15项)1. 广东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广东海事局2. 广东省沿海挖沙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沙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省外经贸厅3.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省安全监管局4. 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规定省民政厅5.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规定省水利厅6. 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省财政厅7. 广东省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定省教育厅8. 广东省文化产权和产品交易规定省文化厅9. 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定省劳动保障厅10.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省人事厅11. 广东省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的规定省府办公厅12. 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3.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规定省科技厅14. 广东省实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办法省卫生厅15.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环保局——结束——。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2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分配的政策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预测,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等因素,提出2008年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如下: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5%,上线为21%,下线为5.5%;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0%,上线为15%,下线为3.5%。
二、全省各类企业,应依照省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确定本企业人均工资增长水平,并制订实施方案:(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上年人均工资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以上2倍以内的,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基准线确定;上年度人均工资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基准线;人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工资增长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的幅度内确定。
(二)经济效益好、支付能力强的竞争性企业,可以按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确定职工人均工资的增长。
(三)生产经营尚属正常、但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企业,可按不低于下线的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以按下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doc
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1粤建市〔2010〕26号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精神及第二十八条“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现结合实际就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管1、小型工程项目的规模划分及分类,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模划分及分类标准执行。
2、我省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由建筑施工企业聘请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或符合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
对分类专业工程的小型项目施工负责人,分类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获得建筑施工企业聘任后,应当参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只能应聘担任一个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不得同时受聘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4、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监管及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按建设工程管理权限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小型工程项目的监管。
二、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证件,或建筑施工企业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聘任文书;2、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表彰首批广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区)的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表彰首批广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粤府[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表彰首批广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区)的通报(粤府〔2008〕6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省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粤村发〔2006〕4号)精神,积极组织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和示范点创建活动,涌现了一批具有特色和普遍推广意义的示范单位。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省政府决定命名广州市番禺区等15个县(区)为首批“广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区)”,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再创佳绩。
全省各地要以示范单位为榜样,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高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整体水平,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促进广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首批广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区)名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九日附件首批广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区)名单广州市:番禺区汕头市:南澳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河源市:龙川县梅州市:平远县、大埔县惠州市:博罗县江门市:新会区阳江市:阳西县湛江市:赤坎区茂名市:茂南区肇庆市:端州区、德庆县云浮市:云城区、云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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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组通[2008]48号关于印发《关于深人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现将《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精心组织,严格督促,推动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要切实加强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联系,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确保实现整治工作的目标和实效。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2008年8月13日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全省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中组发[2008]1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严肃纠正为原则,通过抓思想教育、抓法规落实、抓制度创新、抓监督查处,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为广东努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11年,用4年时间在全省开展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工作。
通过扎实深入整治,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进一步端正选人用人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行为,进一步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在全省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使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具体分为两个阶段:先用2年时间抓整治、打基础、立规范,实现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有较大提高。
再用2年时间进行完善、巩固和提高,使群众对选人用人的满意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大幅度提升。
二、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工作,要以广大干部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为重点:一是要坚决整治任人唯亲、买官卖官、许官送官之风;二是要坚决整治心浮气躁、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之风;三是要坚决整治用人不公、降低标准、变通程序之风;四是要坚决整治违纪违章、监督不力、查处不严之风。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紧密联系本地本单位的实际,认真查摆用人不正之风在本地本单位的具体表现,分析原因和危害,找准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思想教育,务实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思想基础思想教育要突出三个主题。
一是权力观教育。
要紧密结合争当落实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实践活动,深入开展“选人讲导向,用人讲标准,用权受监督”和“当好人民公仆,严守人事纪律,促进科学发展”的学习讨论活动,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引导广大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标准选人用人,在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上求真务实,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是党性品行教育。
要结合“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深入开展党性品行教育,以纯洁的党性、端正的品行自觉抵制各种用人不正之风,确保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是法纪警示教育。
要结合“纪律教育月”活动,大力开展选人用人法规教育,增强法纪观念。
要利用近年来查处的违规选人用人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用人不正之风对党的事业、对本地本单位发展以及对个人成长进步的危害,使广大干部群众从中吸取教训,增强抵制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自律能力。
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及时报道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
思想教育要兼顾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群众三个重点,不留死角,每年安排一个专题,精心策划和组织。
(二)严格执行选人用人法规,筑牢抵制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法规屏障1、要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原则和标准。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德才兼备,反对任人唯亲;坚持民主公开,反对个人专断;坚持群众公认,反对团团伙伙。
坚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对人。
不讲关系,不看背景,不计恩怨,全面地了解干部,公正地评价干部,准确地推荐干部,合理地使用干部。
真正让善于科学发展的人上、不会科学发展的人让、阻碍科学发展的人下。
让那些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干部,那些默默无闻、埋头苦干、不事张扬的干部,那些不跑不送、不拉不要的优秀干部得到提拔重用。
2、要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高度重视民主推荐在干部提名中的基础性作用。
严格按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坚持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
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要精心组织干部考察,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客观评价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负责任地提出使用意见和建议。
要高度重视党委(党组)的讨论把关作用。
讨论干部任用要充分发扬民主,主要领导不得抢先定调。
意见不统一、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强行表决。
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
3、要严格遵守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要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的“十不准”纪律,严格执行中组部防止“带病提拔”的六项要求和省委“十不得”规定。
对超职数配备、突击提干、破格提拔不报批等问题要坚决纠正。
对违反选拔任用纪律的苗头和行为,要及时提醒、批评、帮助和教育;对严重的违纪行为,要坚决抵制、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切实防止用人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强化遏制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制度保障1、进一步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
要规范初始提名,建立完善有关制度。
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并根据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积极探索市、县(市、区)党政正职和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由省、市党委全委会推荐提名制度。
2、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用人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各地级以上市可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围绕难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制定相关制度。
各地各单位“一把手”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听取意见,虚心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3、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要以科学的考核评价为基础。
省委已下发《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着力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考评工作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发挥好这一制度在考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把干部选拔任用建立在严格、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之上。
4、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公开性和透明度。
要加大公推公选的力度,定期拿出一定的职位进行公推公选,增强公推公选的吸引力。
要积极开展“两推荐一述评”,充分落实干部群众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四权”;认真探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情况和结果“双公开”,探索考察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制度,增强干部群众参与选任工作的责任意识。
(四)加强监督检查,构筑及时发现、有效预防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预警机制1、加强党内民主监督。
要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议事规则和程序,防止用人问题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积极探索建立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组织部门要按照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规定,认真接受党委委员对有关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询问和质询,负责地作出说明、解释或者答复。
要充分发挥巡视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对巡视组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对反映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2、加强组织部门内部监督。
要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和自查制度。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规定定期对下级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各地各单位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如实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要进一步明确组织人事部门内部有关工作机构的职责,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组织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在干部考察前,应向干部监督机构征集监督信息。
对征集到的监督信息和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如实向部务会报告。
3、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加强对群众信访举报、“12380”举报的综合管理,形成“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受理机制,适时开通网上举报。
要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五)严肃查处,增强对用人上不正之风的纪律威慑要坚持和完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
对群众举报反映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要根据情况进行立项督查。
用人不正之风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严肃处理。
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领导干部调离原工作单位后,不准以个人名义通过任何方式插手和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工作,经查实存在这种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纪律处分;严格领导班子职数配备,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擅自提高机构级别,或进行变相的低职高配。
三、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工作的组织领导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