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方城县人民政府、李保林二审行政判决书
方城县人民政府、李保林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19)豫行终40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城县人民政府;李保林;李世蕴;郭来文【当事人】方城县人民政府李保林李世蕴郭来文【当事人-个人】李保林李世蕴郭来文【当事人-公司】方城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方城县人民政府;李保林;李世蕴【被告】郭来文【本院观点】一审裁判结果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裁判结果正确。
理由如下:(一)方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相悖离的行政决定,事实依据不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有关事实的认定,在发现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时也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纠正,否则不能作出与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事实相悖的结论。
生效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2423号民事判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1439号民事判决已查明并认定方城县券桥乡高庄村第四村民组作为发包方向郭来文发包争议土地的事实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方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与上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相矛盾的行政决定,事实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书发布时间:2017-08-19 11:09遇到纠纷怎么办?来赢了网免费问问律师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怎么一回事?相关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相关的知识对此你都了解多少?小编在此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
民事判决书(2004)阿民重字第8号原告王某等四十九人(见附表,附表略)原告诉讼代表人王某,男,1941年**月*日生,汉族,某村农民,现住所新华A某村。
原告诉讼代表人韩某柱,男,1961年*月*日生,汉族,某村农民,现住所新华A某村。
原告诉讼代表人张某,女,1966年*月*日生,汉族,某村农民,现住所新华A某村。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黑龙江岳赢了网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城市新华A某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某村),住所地阿城市新华A某村。
法定代表人关某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59年*月*日生,汉族,某村农民,住所地阿城市新华A某村。
被告阿城市新华A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A政府),住所地阿城市新华A。
法定代表人杜景启,职务A长。
第三人黑龙江B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B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鹿某平,系哈尔滨东方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等四十九人诉被告某村委会、A政府及第三人B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24日受理后,并依法判决,后被哈中院于2003年12月16日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陈景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中伟、雷某红参加评议,于200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王某、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阿城市新华A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某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第三人B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鹿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城市新华A 人民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案例
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案例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和国家之间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承包合同的撤销问题却时常出现。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案例为例,介绍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1. 基本事实张某系某村村民,自1990年起承包经营村里的一块耕地。
合同期限为30年,期间张某一直按期缴纳土地承包费用,并积极开展农业生产。
2. 合同撤销原因然而,在承包期即将结束时,村里突然宣布撤销张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将该土地承包给了其他人。
理由是张某在承包期间未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导致土地产出较低。
3. 法律程序张某不服村里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不能随意撤销合同。
2. 合同撤销条件法院指出,合同撤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2)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判决结果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土地产出较低,但并未达到重大违约的程度,村里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撤销村里对张某土地承包合同的撤销决定。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张某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
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要提高法律意识,明确合同条款,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2. 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农民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
一旦合同当事人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对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请求撤销合同。
3. 维权途径当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本案中,张某通过诉讼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董高、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高、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16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欧阳顺许劲松刘柳【审理法官】欧阳顺许劲松刘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高;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当事人】董高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当事人-个人】董高【当事人-公司】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理律师/律所】张文宝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梁梦影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陈光跃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文宝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梁梦影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陈光跃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文宝梁梦影陈光跃【代理律所】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董高【被告】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第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恢复原状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第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本案中,董高上诉主张涉案2.81亩土地系2006年与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互换,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发包方备案,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也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土体定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一、案件基本情况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第三人”)就土体定法律纠纷一案,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承建上诉人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开工前,被上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支付预付款,并在施工过程中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
2016年6月,被上诉人开始进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因土体不稳定,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被上诉人多次向上诉人提出因土体不稳定造成的工程损失,要求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诉人未予理睬。
2017年2月,被上诉人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因土体不稳定导致部分墙体开裂。
被上诉人再次向上诉人提出索赔,上诉人仍置之不理。
2017年3月,被上诉人向某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对土体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该地块土体不稳定,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规定的“软弱地基”条件。
根据鉴定结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因土体不稳定造成的工程损失。
2017年5月,被上诉人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因土体不稳定造成的工程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及鉴定结论,该地块土体不稳定,符合“软弱地基”条件,上诉人应对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某村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张某承包村委会的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承包期限为20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土地进行了改良和种植。
然而,在承包期限尚未届满时,村委会以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为由,通知张某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张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村委会的行为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终止,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村委会以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为由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
但是,村委会在解除合同前并未与张某协商,也未征求张某的意见,而是单方面通知张某解除合同。
因此,村委会的行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2. 违约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村委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村委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张某的损失。
3. 损失赔偿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原告:XXX
被告: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所签署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该合同。
二、原告系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土地进行承包,同时享有土地承包所产生的权益。
三、被告应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护土地生产力,积极耕种土地,确保土地的良性使用。
四、合同未约定使用方式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使用土地。
五、对于违约行为,本院认定如下:
1. 原告未按时提供土地使用权,或未按约定向被告提供
土地使用权,构成违约;
2. 被告未按时履行承包合同,或未按约定积极耕种土地,构成违约。
六、双方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如下:
1.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土地,被告无异议的,应于XX年XX 月XX日前归还土地。
如未在期限内归还,需支付相应赔偿费用。
2. 被告要求继续使用土地,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使用土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未能履行,需支付相应赔偿费用。
3. 如双方因违约行为产生其他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如有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或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年XX月XX日。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范本8篇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该土地承包合同。
为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协议,以兹证明。
一、协议目的双方自愿解除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明确解除事宜,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解除原因双方同意,土地承包合同因以下原因而解除:1. 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原因一)2. 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原因二)3. 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原因)三、解除条款1. 双方一致同意即日起终止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将承包土地交还甲方,并保证土地完整无损。
3. 乙方在承包期间对土地进行改良或添附设施,需事先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拆除带走;未经同意的,视为放弃,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4. 解除合同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占用承包土地,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在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等财产,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还承包土地,应按照合同原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在交还土地过程中损坏甲方财产,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
如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五、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决书
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决书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决书原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为【地址】被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为【地址】经本庭审理,原告【姓名】起诉被告【姓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土地的全部收益。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理依据,遂作如下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承包土地的全部收益,共计【金额】元。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本案的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告的基本信息姓名:【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职业:【职业】住址:【地址】二、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职业:【职业】住址:【地址】三、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原告原告为承包土地的农民,享有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并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包土地。
2. 被告被告为承包土地的第三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享有承包土地的收益,但该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3. 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承包土地的具体面积、时限和收益分配方式,但是合同违法违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违约责任由于被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原告签订了违法违规的土地承包合同,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何违法违规的土地承包活动。
五、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法、规范的土地承包活动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并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七、其他关于本判决中未尽事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判决如上。
土地承包解除协议书范本
土地承包解除协议书范本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
现因_____________原因,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解除该土地承包合同,特订立本协议书如下:一、解除合同的依据1. 双方同意,因_____________(具体原因),原土地承包合同不再继续履行。
2. 双方确认,解除合同的依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不存在任何胁迫或误解。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1.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将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设施等清理完毕,并将土地恢复至承包前的状态。
2. 乙方应于甲方完成上述清理工作后____天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承包费用,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
- 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理承包土地。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
-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承包费用及支付补偿金。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理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承包费用及支付补偿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约定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林地承包合同案例
解除林地承包合同案例林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林地所有权单位与农户签订的通过承包方式利用林地进行经营的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无法避免的情况,导致承包方和承包方之间需要解除合同。
下面将以解除林地承包合同的案例为例,来探讨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案例描述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了一份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农户对林地进行经营,并按照约定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承包费。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农户发现合同对承包林地的界定有偏差,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比合同中约定的大了很多,导致承包费负担过重,经营效益不佳。
农户选择解除合同,希望重新协商经营范围和承包费用。
二、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构成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在该案例中,农户可以主张合同违反约定,对其利益造成了损害,要求解除合同。
三、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可以解除合同。
在该案例中,农户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解除合同条件,如合同无效、合同无法履行等。
四、解除合同的程序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合同解除的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同的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因此,在该案例中,农户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五、解除合同后的权益分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应当退还对方已经得到的财产,补偿对方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农户可以要求集体经济组织退还已经缴纳的承包费,并要求部分损失的赔偿。
六、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和纠纷解决解除合同可能引发一些法律风险和纠纷。
一方面,解除合同后,可能出现纠纷的处理方式和赔偿金额等问题。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甲方:XXX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乙方:XXX农民住所地:XXX市XXX区XXX村身份证号码: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解除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特此约定:一、背景及基本情况1.甲方和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承包土地,共计XXXX亩,承包期为XX年。
2.乙方因故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经甲方督促,乙方重新确认承包态度,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3.甲、乙双方均确认本协议签署前,已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不存在任何强迫、诱骗、欺诈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二、各方身份、权利和义务1.甲方身份:本协议中“甲方”指XXX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拥有合法经营资格。
2.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收取承包费、维护管理土地,对违法占用、破坏承包林地的行为有权追究责任;对在承包期内或续期后劣化承包土地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承包土地原状或补偿相应的损失。
(2)甲方应当按时向乙方支付承包费,并协助乙方申请相关的政策补贴。
3.乙方身份:本协议中“乙方”指XXX农民,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4.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在约定期限内承包土地,并获得相关政策优惠和承包费用补贴。
(2)乙方应当依法支付承包费,并按照约定种植、管理土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与承包合同约定的规定从事破坏承包土地的行为。
三、本协议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为XX年。
2.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前往县级林业局办理相应手续并进行公示,撤销原有土地承包协议。
3.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将承包土地进行清理、归还,同时甲方应当按照已支付的承包费返还剩余款项。
农业土地承包解除协议2024年版样本
农业土地承包解除协议2024年版样本本合同目录一览一、协议背景与主体1.1 承包方信息1.2 解除方信息1.3 土地基本情况二、承包土地范围及面积2.1 土地坐落2.2 土地面积2.3 土地用途三、解除协议依据3.1 法律法规依据3.2 合同条款约定四、解除协议条件4.1 解除请求4.2 解除通知4.3 解除生效时间五、解除协议后的权利与义务5.1 承包方权利与义务5.2 解除方权利与义务六、土地交接6.1 交接时间6.2 交接地点6.3 交接内容七、解除协议后的土地利用7.1 土地利用规划7.2 土地利用限制八、解除协议后的经济补偿8.1 补偿金额计算8.2 补偿支付方式8.3 补偿支付时间九、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途径十、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条件10.3 合同终止条件十一、其他约定11.1 违约责任11.2 保密条款11.3 法律适用11.4 争议区域处理十二、合同附件12.1 土地权属证明12.2 承包合同副本12.3 其他相关文件十三、合同签署13.1 签署日期13.2 签署地点13.3 签署人十四、合同正本与副本14.1 正本数量及保管方14.2 副本数量及分发方14.3 合同副本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一、协议背景与主体1.1 承包方信息承包方全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1.2 解除方信息解除方全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1.3 土地基本情况土地位置:__________土地性质:__________土地面积:__________土地现状:__________二、承包土地范围及面积2.1 土地坐落详细至镇、村、组及具体方位、界址。
张瑜与王尉杰、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政府等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瑜与王尉杰、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政府等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宁05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娟蒋玉春王军【审理法官】李娟蒋玉春王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瑜;王尉杰;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政府;冯福平【当事人】张瑜王尉杰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政府冯福平【当事人-个人】张瑜王尉杰冯福平【当事人-公司】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高超然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王一鹏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超然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王一鹏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超然王一鹏【代理律所】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瑜【被告】王尉杰;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政府;冯福平【本院观点】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王某1自2015年10月31日与冯某签订《备忘录》受让冯某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至2017年9月22日进行枸杞种植,双方在《备忘录》中约定政府对枸杞开发项目的各项补贴归王某1享有,故涉案2016年退耕372.1亩土地的补助款297680元应由王某1享有。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王某1自2015年10月31日与冯某签订《备忘录》受让冯某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至2017年9月22日进行枸杞种植,双方在《备忘录》中约定政府对枸杞开发项目的各项补贴归王某1享有,故涉案2016年退耕372.1亩土地的补助款297680元应由王某1享有。
关于张某上诉提出2017年9月王某1退出案涉枸杞经营时,其与冯某又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日期签为2015年10月31日,意为张某自2015年10月31日起获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该流转合同以及张某与王某1签订的《枸杞种植合作协议》,张某有权取得涉案土地补助款的意见,经本院审查,张某与冯某及冯某儿子冯波签订的落款日期涂改为2015年10月31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中,双方并未对案涉退耕还林补助款的归属进行约定。
土地类案件判决书汇总概述范文
土地类案件判决书汇总概述范文咱们来唠唠土地类案件的判决书汇总这事儿。
一、土地权属纠纷类。
在这类案件的判决书中啊,就像在看一场邻里间关于土地到底归谁的大辩论。
比如说,老张和老李都觉得村东头那块地是自己的。
老张说,“我爷爷那时候就在这地上种过菜,这地肯定是我们家的传家宝。
”老李也不甘示弱,“我手里有以前村里分地的一个小纸条,虽然有点模糊,但这就是证据。
”法官呢,就得像个超级侦探一样,去翻查各种古老的档案、询问村里的老长辈,还得看看这块地实际是谁在使用、怎么使用的。
最后判决的时候,那是有理有据。
如果老张只是嘴上说爷爷的事儿,没有啥实质证据,而老李的小纸条虽然模糊但经鉴定确实和分地有关,那这块地可能就判给老李了。
这种判决书就告诉大家,土地权属可不是靠嘴皮子争的,得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才行。
二、土地征收补偿类。
三、非法占用土地类。
这就像是有人偷偷闯进了别人的地盘还不承认。
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啊,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占用土地。
比如说,有个小工厂想扩大规模,周围的地都被农田包围着。
老板觉得农田那边的地空着也是空着,就直接把厂房盖过去了。
这时候被发现了,就上法庭。
判决书里首先会明确指出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就像老师批评犯错的学生一样。
然后会根据土地的类型、占用的面积、造成的损失等来判定处罚。
如果占用的是基本农田,那处罚可就重了,可能要拆除建筑、恢复土地原状,还要交一大笔罚款。
要是占用的是一般的荒地,处罚可能相对轻一点,但也得补办手续或者交罚款。
这就告诉大家,土地可不是你想占就能占的,得守规矩。
总的来说,土地类案件的判决书就像一本本故事书,每个故事都在告诉大家土地的重要性,以及在处理和土地相关的事情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尊重他人权益,可不能任性胡来。
最新-吴某某诉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精
吴XX诉X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吴诉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石民二终字第00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上诉人吴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9晋桃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吴均系村民。
1993年张、吴与其他四人共同承包村委会坐落在村西南的土地一块,共计25亩,由张代表其他五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该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5年,至2019年底期满,承包金分三次交清,每五年交一次,自1999年至2019年每亩每年按30元交纳,以亩为交款计算单位,合同期满后,承包地块包括地面生长物改归村委会。
吴耕种其中的38亩土地,南邻张,北邻东西向的田间小路,东邻南北面的小路,西邻河渠。
在承包期间,承包费均由张负责收交。
现合同承包已到期,村民委员会要求收回六承包人的土地,张及其他四人耕种的承包地均按合同交归村委会,吴拒绝交回导致诉讼。
庭审中,吴反诉请求赔偿损失及另外土地损失,并分给其口粮田。
经调解无效,原审法院判决为吴承包的38亩土地位置村西南,南邻张,北邻小路,东邻小路,西邻河渠及地面生长物交归晋州市村民委员机会所有。
判后,上诉人吴不服,以双方约定的承包期30年为限,不应交出承包土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与张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吴承包耕种38亩土地包含在张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土地之内,该合同承包期已满,按承包合同约定,吴应将38亩土地交归村民委员会,原判的处理合理合法,应予维持。
吴上诉30年承包期,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败诉,二审胜诉成功案例
⼟地承包合同纠纷,⼀审败诉,⼆审胜诉成功案例
2001年11⽉30⽇,案外⼈与被告签定了⼀份⽂书,内容为:“卖房⼈徐某⼟房7间,院⼦⼀个,⽼墙为界,东西南北四⾄均明确,徐某⽥3⼝⼈⼟地,徐某胜3⼝⼈⼟地,买主徐某华,合款陆千元整。
⽴字为据,永不复反。
”
原告徐某⽥作为户主以卖房⼦并⾮包括6⼝⼈⼟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华返还6⼝⼈⼟地。
⼀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提供的证据不⾜,故以原告徐某⽥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该⼀审判决,以原告只是卖房⼦并包括6⼝⼈⼟地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朝阳市中级⼈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徐某胜与徐某华签定⽂书的交易⾦额为15000元。
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致。
⼆审法院认为,双⽅签定的合同有效,现双⽅就转包期限及租⾦发⽣争议。
根据最⾼院关于农村⼟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17条规定,对合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据此法律规定,作出了(2014)朝民⼆终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朝阳县⼈民法院(2013)朝县民杨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持了上诉⼈的上诉请求。
⼀审时本律师未代理该案,上诉时代理了该案,我认为这是⼀个⾮常典型的⼟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也是此类案件中的成功案例。
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
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京中刑初225号被告人:李某某性别:男年龄:35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XXXXXX街XX号职业:自由职业者案件受理日期:2022年X月X日裁定日期:2022年X月X日裁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XXX、XXX案件基本情况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由该院刑事庭受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XX年X月X日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承包合同,并收取承包费用人民币50万元。
然而,李某某未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严重违反了合同义务,给王某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及相关证据一、被告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承认与王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声称自己确实收到了合同款项。
但他辩称合同中的条款不具法律效力,因此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证人证言:王某某作为被害人,作证称与李某某确实签订了承包合同,并于合同约定期间内支付了合同款项。
王某某还提供了转账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证据,证实款项已转入李某某的账户。
三、其他证据:法院依法查封并查扣了李某某的银行账户,获取了相关的银行流水账单,证实了合同款项的流入和使用情况。
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对合同的签订和收款事实不否认,但他以合同条款的无效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法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未存在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此合同条款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应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义务,并对款项的使用情况提供明确的账目。
然而,李某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账目明细,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造成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土地承包合同结案报告
土地承包合同结案报告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近期,我院受理了一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承包合同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费分配等方面的问题。
经过审理,现将结案情况报告如下。
二、案件审理情况1. 案件受理情况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日,我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1件,其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2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4件,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4件,承包地经营权继承纠纷1件。
2. 案件审结情况截至2021年5月3日,我院共审结33件案件,未结案件8件。
一审判决18件,调解结案9件,准予撤诉5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
上诉案件4件,其中维持1件,改判3件。
3. 案件类型及比例在已审结的33件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占所有案件的56%,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占23%,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转让纠纷各占7%,其余占7%。
4. 结案情况分析在已结33件案件中,判决案件18件,判决率为55%,调解结案9件,调解率为23%,撤诉及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共14件,占比42%。
三、典型案件分析1. 案例一:承包合同履行纠纷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包乙村土地用于农业种植。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乙村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拒绝。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承包合同的履行问题。
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判决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体现了合同的履行原则。
2. 案例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基本案情:甲村与乙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包甲村土地经营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支付流转费用,甲村要求解除合同。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乙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流转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解除问题。
始兴县彭小县判决书
始兴县彭小县判决书一审案件事实原审认定,原告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9xx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友谊村一、二等耕地数量不足,导致原告等村民承包了三等耕地,承包三等地的村民比承包一、二等耕地的面积多,为按块分地。
并于19xx年4月1日签订农合土字[19xx]43号土地承包使用期合同,约定耕地坐落房西,长110米,宽60米,承包耕地面积9.9亩即6600平方米。
承包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至20xx年1x 月3x日共计30年。
20xx年3月xx日,区人民政府以1997年土地承包使用期合同为依据,向以原告为代表的农户颁发市区农地承包权(2005)第2619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该经营权证中载明承包地总面积为9.9亩,四至为东道、西渔池、南树、北树。
20xx年,市因生态新城区总体规划要求,依法征收被告集体土地,并委托市土地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与被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补偿款到位后,被告以260元/平方米的价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载明的9.9亩(6600平方米)向原告发放安置补偿费。
原告对被告发放安置补偿费的单价无异议,但认为其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按照四至计算面积应当为17,114.84平方米,因此被告应当按照该面积向其发放安置补偿款。
一审法院观点原审认为,原、被告于19xx年签订的土地承包使用期合同记载了原告承包耕地的面积为长110米,宽60米,即6600平方米。
20xx年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虽然没有明确记载原告承包耕地的长、宽,而是以四至的方式确定了承包面积为9.9亩,但该经营权证中明确记载发证的依据系编号为43号土地承包合同,即原、被告之间在19xx年签订的30年不变的合同。
该面积也与原、被告当庭确认的19xx年友谊村四社分地会议记录中记载的原告三等耕地分配方案相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之规定,本案中依据原告承包经营权证书,结合19xx年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使用期合同及分地会议记录,确定原告对位于友谊村王桐房西,四至为东道、西渔池、南树、北树,面积为9.9亩(即6600平方米)的耕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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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农村的土地可能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不宜被利用的地区,这些地区农民没有办法处理,就可以把它们承包出去,这样就可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不过有时候可能一方想要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另一方又不同意,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就需要法律的帮助。
那么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是怎样的?下面赢了网小编就为您解答。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市镇大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原告诉被告市镇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镇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2月27日签订市镇村林场承包合同(包含了此前被告与第三人承包合同中的全部土地)。
本合同附页内容第一条明确:第三人的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合同内容要求无条件地移交给原告。
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早已到期,但第三人仍未将其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归还给原告。
原告曾因此提起诉讼,为照顾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又撤诉,但被告不顾及原告的让步,既不归还土地,又拒收原告的承包款。
请求:一、被告必须自觉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中向原告交付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的义务;二、第三人必须立即归还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土地,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市镇大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
被告与第三人于1993年10月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5年,自1993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该合同未到期时,第三人要求行使优先承包权,强烈要求继续承包。
在此情况下,被告根据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关于优先承包权的约定,于2017年10月2日同意再与第三人续订4年合同。
现续订的合同尚未到期。
更为重要的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附件第一条中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的约定为无效条款。
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曾提起反诉,以合同签订后原告迟迟不交5000元的合同款,而且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私自砍伐约10亩左右的果木树和50亩左右的风景树,并在腾出的土地上栽种杨树骗取退耕还林款,严重违背了约定的发展旅游业的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向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款5000元;赔偿被告林木款10000元。
审理中经多次做调解工作,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5000元赞助款和到期承包款,被告撤回了反诉)。
第三人述称:1994年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约定到期后第三人有优先承包权;2002年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把第三人正在承包的土地全部并入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中。
第三人的合同在先,且未到期,被告的承包合同在后。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侵犯了第三人的优先承包权。
2017年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到期前,被告已与第三人续订了原合同,现续订的合同仍未到期。
要求履行续订的合同。
经审理查明:1994年2月19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林场分片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5年,至2017年9月30日止;并约定合同期满后,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2002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林场承包合同,承包期为50年。
被告在没有告知第三人并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第三人正在承包的林地一并发包给原告;该合同附页第一条约定: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
2017年10月初,被告原村主任陈桂申在与第三人的合同上备注:同意原合同续签肆年整。
2017年元月6日,被告现村主任又在该合同上备注:同意上述意见。
第三人现仍在承包管理其原来承包的土地。
因第三人承包的土地未能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移交给原告,原告按合同每年应交的2000元承包款变更为每年实际交纳1670元。
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其移交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第三人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起诉与答辩,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被告与第三人、被告与原告签订林场承包合同,原告向被告交纳承包款的收据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现在是否应当履行原被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附页第一条中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第三人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是否应将其续包的土地交付给原告。
庭审中查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先,并约定了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在后,且签订合同时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未到期,被告在没有告知第三人并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第三人正在承包的林地一并发包给原告。
第三人的合同到期后,其行使了原合同约定的优先承包权,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与被告续订了4年的承包期。
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附页第一条中约定的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的内容,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该条款只能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在第三人放弃优先承包权的情况下,被告才负有履行合同附页第一条中移交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给原告的义务;第三人行使优先承包权继续承包管理其原承包的土地,对原告不构成侵权。
故原告提出的被告必须自觉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中向原告交付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的义务及第三人必须立即归还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土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年月日书记员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一份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解除土地承包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另一种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两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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