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社会保险法_亮点_缺憾及后续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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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产生背景、意义、内容、亮点、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产生背景、意义、内容、亮点、突破.

我对社会保险法的一些看法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

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

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也造成诸多弊端,上海社保案便是一个典型例证。

为此,社会保险法专门辟出一章,就社保基金的管理进行规范,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该法还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有以下几个突破性的成就:第一,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

第二,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

社会保险法草案在3年的审议过程中,努力的方向就是综合考虑城乡的社会保险体制,比如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的方式、待遇的标准也正在朝着一个一致的方向在努力。

第三,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要保护参保人的权利。

比如说原来制度是参保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在的设计,有些人到退休的时候不到15年,也有一个衔接的路径,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社会保险法亮点解读

新社会保险法亮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五大亮点亮点一: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法》则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亮点二: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由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另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这是现代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

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亮点三:失业人员医保待遇不再打折《社会保险法》加强对失业人员的保护力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亮点四: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会保险法》凸显工伤保险“五亮点”

《社会保险法》凸显工伤保险“五亮点”

《社会保险法》凸显工伤保险“五亮点”2010年10月28日新颁布并将于明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新法”)对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近日,记者就该法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将带来怎样的影响及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旧法”)的相关变化采访了岳阳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处长李胜军。

李胜军说,此前,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规定是建立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而《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民事基本制度,应当制定法律来加以规范。

此次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工伤保险制度作出规定,使得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善。

随后,李胜军详细地介绍了“新法”和“旧法”中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关变化,并将主要变化概括为五大亮点。

亮点一职工工伤认定将更加人性化“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比“新法”和“旧法”有如下变化:一是对犯罪行为,“旧法”不论是过失还是故意犯罪,一律不得认定为工伤。

“新法”规定,只有是故意犯罪的,才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是对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旧法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新法则没有规定,即对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可以认定工伤。

李胜军介绍,“新法”第三十六条还针对目前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普遍反映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较繁琐而致使工伤待遇支付周期过长情况,特别规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这一原则性规定,今后必将有力促进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转变服务方式,更加人性化,提高办事效率。

亮点二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改由基金支付“旧法”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而在“新法”中,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社会保险法亮点

社会保险法亮点

《社会保险法》亮点社会保险法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民生亮点:亮点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统筹层次的提高,将大大增强保障能力,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亮点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跨省“漫游”可接续。

对于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亮点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亮点四、大龄人员参保有保障。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男45岁以上、女35岁以上的人员没有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原来政策不允许这些大龄人员参保。

这次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也就是可延期退休,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解决了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障问题。

亮点五、异地就医可方便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亮点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亮点七、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最新社会保险法四大亮点

最新社会保险法四大亮点

最新社会保险法四大亮点亮点3:社保保费将强化征收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

“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

”胡晓义坦承:“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胡晓义指出,“如果在社保费缴纳上没有强制手段,社保这一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鉴于此,刚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亮点4:监管“盯牢”保命钱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

特别是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审议社保法草案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次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充分吸收委员、代表的意见,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该法还专设一章,对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社会保险法》之亮点解读(最新)

《社会保险法》之亮点解读(最新)

《社会保险法》之亮点解读(新)一、立法背景与方针目前我国社保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各项社会保险分别通过单项法规或政策进行规范,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法定社保,或长期拖欠保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此背景下,《社会保险法》应运而生,于2010年10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

此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解读六大亮点社会保险法的亮点颇多,比如:进一步明确了五项社保的覆盖范围,身份证号码将成个人社保号码,从多方面加强社保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单位应按月向职工公示缴费明细,确保个人及时足额享受社保待遇,单位逾期不缴费处两倍以上罚款,进一步增强了社保基金管理透明度,单位不缴费可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扣等等。

笔者仅从劳动关系角度出发,对《社会保险法》的几大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继续缴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如不符合此项要件,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

而实际上,我国目前正处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最初他们社保缴费的年限都不长,同时,某些城镇职工因各种原因而导致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时间较晚,所以按照原规定,这些人就会因缴费时间不足十五年而很难享受到缴纳社会保险应有的待遇。

关于《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问题的讲解

关于《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问题的讲解
社保转城保: 2011年7月1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本市农 村户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户籍 所在地的城保。 城保转社保: 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社保退休待遇领 取条件的需申请将城保转入社保后办理退 休。
四、“社保大厅”正式上线
网址:
* 右侧专栏中点击“社保大厅”进入
*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 的确认
“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户籍 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流动就 业参保人员存在一个或多个满10年的参保地时, 确认最后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且在每 个参保地的缴费均不满10年,由户籍所在地办理 待遇领取手续。
一、社保卡制卡信息要求及二采表发放。
1、社保卡的制卡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姓 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及照片。 2、二采表的发放 3、如何递交合格的《个人信息登记表》?
* 符合二代身份证要求的照片
要求:一寸、免冠、彩色、白底、服装与背 景色反差要大。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无 脏污、破损、印墨缺陷。
* “社保大厅”主页 功能:欠费、待领卡情况查询,办事指南,资源下载,公告等
谢谢大家!
关于《社会保险法》 及相关问题的讲解
《社会保险法》亮点内容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 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将按照社平工资60%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 的农民工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与城 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致。

社会保障的“尚方宝剑”——社会保险法亮点解读

社会保障的“尚方宝剑”——社会保险法亮点解读

亮点 三 :明确 并加 大 了政府 的财 政责任
系 , 障全体公 民共享改革 发展成果 , 保 维护
社会 和谐稳定 ,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亮 点 一 :建 立 了覆 盖 全 民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框 架
《 社会保险法》 位 、 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 资 中的责任 ,特别是加强 了政 府的财政责

土地补偿款用于建房 、 1 3常生活后所剩无 几,这部分人群从 农业人 口变 成 了城 市人 口, 他们应该 与原先 的市 民一样享受社会保 险待遇这种公民的基本权利 。 将 境内工作 的外 国人纳入社会 保险体
社会保险法》 ,于 2 1 0 0年 1 0月 2 8日终获
通过 , 并于今 年 7月 1日起施行 。 这部法共
使人 民群众共 享改 革发展 的成 果 , 建
在 中国境 内就业的外 国人, 应当参照这部 也
法 律 参 加 我 国 的社 会 保 险 。
立覆 盖全 民的社会 保险制度框架 是这部法
律最重要 的亮点 。 作为我 国社会保险的“ 基 本法” ,社会保 险法首次确立 了社会保 险制
白2 世纪 8 年代末 开始 , 0 0 随着城镇化 步伐的加快, 国被征地农 民的数量越来越 我
系, 不仅保障 了在境 内工作的外 国人的合法
权 益, 还有利 于解除企 业的后顾 之忧 , 应 适 我 国经 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构建 和谐 社会 的
需要 。
l 2章 9 8条 , 囊括 了对 基本养老 保险 、 基本 医疗 保险 、 工伤保 险、 失业保 险和生育保险 这 5项社 会保 险的待 遇项 目和享受 条件 , 是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起支架作

《社会保险法》八大亮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八大亮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八大亮点解读
毕成功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2011(000)015
【摘要】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7月1日起实施
的《社会保险法》备受关注.这部共1万多字的法律包括12章98条,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多项与百姓密切相关的内容.这部法律给百姓带来哪些实惠?对于企业又会产生哪些影响?近日,记者就此问题专访了吉林省人社厅政策法规
处处长王传真,解读新法的亮点.亮点一·统筹城乡社保全覆盖“《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框架,这是立法的一个亮点.”王传真表示,新的《社会保险法》将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将覆盖全体职业人群.在全面覆盖方面,以养老和医疗保险为例,在城镇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农村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还将被
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际惯例,将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也纳入
我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总页数】1页(P12)
【作者】毕成功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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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社会保险法》八大亮点 [J],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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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亮点解读 [J], 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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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社会保险法_五大民生亮点

_社会保险法_五大民生亮点

2010年10月28日,从首都北京人民大会堂传来一条振奋人心的好消息,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

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等,法制体系已经建立。

《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必将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

其“五个首次”亦成为五大民生亮点。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到2010年6月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2.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2.5亿人,工伤保险参保1.53亿人,刚刚开始试点的新农保也覆盖了近6000万人。

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我国社保制度目前只有单项法规,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也出台各自的社保政策,城乡之间、民生亮点之一: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保制度缺乏衔接。

制定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保“基本法”,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完善社保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立法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专家认为,《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实现了社保制度由实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转变,先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再逐步解决保障水平低、标准待遇不公平等问题。

只要能够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义务和推进方向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就是一大进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民生亮点之二:首次决定保险金异地“漫游”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

《社会保险法》的民生取向与立法亮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的民生取向与立法亮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的民生取向与立法亮点解读作者:暂无来源:《经济》 2010年第12期文/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讲师夏蕾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

从2007年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至今,历时三年,四审通过,其受关注的程度与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这部关系着亿万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重要法律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之一,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彻底进入了规范化运行的轨道,从此,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运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部法律亮点集中,并且反映出强烈的民生取向。

《社会保险法》强烈民生取向的表征第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续缴费进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而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是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养老保险。

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就在实际生活中避免了很多因为不足年限规定而引发的养老保险金支付纠纷,切实保证了“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险宗旨。

第二,《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47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这就落实了社会保险对于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切实保障,不会使失业保险因为金额较低而无法实现给失业人员以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与功能。

第三,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用缴纳。

第33条、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

这些规定切实保证了职工和劳动者在工伤或生育等最为紧急或抵抗风险能力最弱的情况下不会因为缺少社会保险金的支援而使生活和工作陷入困境、难以为继。

社会保险法五大亮点

社会保险法五大亮点

社会保险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五大社会保险支柱,建立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失有所助、育有所补”的社会保障制度,让社会保障更加坚实。

把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

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问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问题,工伤待遇垫付问题等等,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征收手段,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的方向;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老有所养——实现城市农村制度全覆盖缴费不足15年大龄人员可参保《社会保险法》对大龄人员的参保做出了新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而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通过继续缴费延期退休的方式来解决大龄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是《社会保险法》的制度创新。

《社会保险法》还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做了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新《社会保险法》八大亮点

新《社会保险法》八大亮点
发现 “ 咬”车 的马 路井 是位 于边 石 以上的 人行 道上 . 人 行 道上 的 马路井 包 括交 通信 号 井 、通
便 表示 这 种情 况 应该 由市 政公 用 局 出 险 .并 告诉 他 信 井 、热 力 阀门井 和小 区 物业 井等 好 多 拨 打 13 9报 险 电话 ,然 后 就 离 开 了 。李先 生又 立 种 。每 一 种都 对 应 着 不 同 的 权 属 单 位 21 即拨 打 13 9.市 政 公 用 局 的 出险 员 到 场 查 看 后 . 另外 .各 开发 区内道路 边石 以下机 动 车 21 告 知 市政 公 用局 只 负责 边 石 以下 马 路上 的下 水井 肇 道 上 的马 路井 肇事 理 赔则 由开 发 区管 委 事 理赔 问题 .而这个 马路 井 的权 属 归某 部 队 医 院家 会 下 属 的市政 部 门负 责 由于 市政 设施
支 柱 性 制 度 . 也 实 现 了全 国 的 统
一 .
件 的 .其 遗 属 只 能 选 择 领 取 其 中
的一项 。
避 免 了 不 同 地 方 “ 唱 各 的 各
调 .各吹 各 的号”
二 、明确 了社会 保 险的 范围 将 我 国境 内所 有 用人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纳 入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覆 盖
不久前 的一 天 1 左右 .李 先生 驾 车去 接孩 子 赔 服务 .可 是 现在 却让 我这 个投 保 人 到 7点 回家 。当 时 他 的 车停 在 人 行 道 上 ,可 是 刚 一 启 车 , 处 抓瞎 地联 系 、协 调有 关部 门 。 ” 就 感觉 左 前轮 “ 咕咚 ”一 下 陷进 了一 个 大 坑 里 。他
六 、 未就 业 配偶 也 能 享 有 生 育保险 待遇 用 人 单 位 已经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现状及展望(下)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现状及展望(下)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现状及展望(下)——“六五”普法系列讲座之三四、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亮点由于目前社会保险法律存在的问题,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成为当前我国立法部门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12月28日日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及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较之于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律有以下亮点:1、分章明确五大险种参保人权利。

草案分章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范围和待遇。

2、涉及累计缴费年限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险关系均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或分段或累计计算,而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身份证号。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4、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也可享受保险待遇。

根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程序追偿。

5、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支持。

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草案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

五、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建议上面说了一些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亮点,但是草案中仍有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性,缺少可操作性。

在一些具体条文上,仍有需要进一步改进的。

下面谈谈我个人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建议:(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1、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草案第九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意义与亮点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意义与亮点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意义与亮点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2年第12期文/张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历经多年探索发展,以立法保障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作为第十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是《社会保险法》制定过程的全程参与者,其提出的许多建议被吸收到法律中。

近日,本刊特约记者采访了郑教授。

检察风云:《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被认为是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一项标志性成就。

您作为该法的提案人之一和立法审议的全程参与者,能否谈谈它的出台背景?郑功成:在上世纪90年代,国家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改革目标模式后,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与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就开始讨论制定社会保险法,当时的劳动部亦有过社会保险立法的动议。

至90年代中后期,社会保险立法再次引起关注,因为,社会保险改革实践步履艰难,不仅许多非国有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即使是国有企业中也有一部分参保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使得社会保险费的覆盖人口无法扩展,劳动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基金征缴困难重重,财务状况入不敷出,这一制度的信用面临崩溃。

记得在1998年,全国人大财经委邀请我去参加一个会议,会上谈有关社会保险立法问题。

一些委员在听了我的发言后,提出了许多问题,给我的感觉有两点:一是关注社会保险立法;二是担心立法条件不成熟。

我在那次会议上所得到的印象是,多数人并不认同急切立法。

社会保险立法一拖就是十几年,而《劳动法》则在1994年出台了。

2003年的全国“两会”上,即有若干全国人大代表与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社会保险立法议案或建议案。

当时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2004年开始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立法工作,并在2005年、2006年进入实质性实施工作。

到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这—法律草案时,估计应当不下10稿。

从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起,这一法律案在国家立法机关即经过四审,通过的法律文本实际是第五稿了。

《社会保险法》的亮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的亮点解读
亮 点 二 : 规 定 了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部填 补 了国 内社 会保 障领域 空 白 的法 律 有 诸 多 亮点 , 百 姓 带 来 了 给
实实 在在 的利 益 。

本 法 参加 社 会保 险。 亮 点 三 :明 确 了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筹 资 渠 道 和 政 府 的 责 任


从社 会 保 险体 系建 设上 。 有
是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主 要
三 大 亮 点
来 源 是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 其 中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职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用 ,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由
亮 点 一 :确 立 了 社 保 全 覆 盖 体
Se ⅡB h Ⅱ i 帅
l 社会保障 s}
《 社会保 险法》 的亮点解读
一 许 彦 珍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社 会 保 险法 》
于2 1 0 1 0年 0月 2 8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审 议
民养 老 、 医疗 保 险制 度 , 实行 “ 并 职
人 支 取 , 除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 《 会 解 社 保 险 法 》 规 定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累计 达 缴 费 满 十 五 年 的 ,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按
老 金 。 不 足 十 五 年 的 , 可 以 缴 费 至 满 十 五 年 ,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 也 可 以 转 入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 ,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享 受 相 应 的 养 老 保 险 待遇 。

0社会保险法

0社会保险法

案例
二、《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与亮点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八大亮点
亮点六: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案例
2008年央视春晚的小品《公交协奏曲》里,农民工出 身的王宝强身着蓝色民工服、头带安全帽、脚踩雨靴,一 身建筑工人打扮,本色表演极具舞台效果。 当冯巩问他为什么不舍得从兜中取出一元钱买公交车 票,他答:“大哥,俺捂的不是钱,是命!这是兄弟们捐 的救命钱啊!”“俺有个工友,他老婆生孩子,难产大出 血,这钱交了押金,还欠1000多呢!”
二、《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与亮点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八大亮点
亮点七:
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
企业须注意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的强制性义务
2009年10月,李某应聘到某建筑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 提出如果职工不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将从工资中每月增 加300元。李某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实惠,至于社会保险, 办不办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 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500元(含社会保险费300元),对社 会保险公司不负责。 2010年8月,李某在公司的一商品房建设中,从五楼摔 下致重伤。后与公司交涉,公司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 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这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且职工 从中得到了较多工资,这笔保险金实际已给了职工。现在要 由企业支付本应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款项,造成公司不 必要的损失,所以公司不应再负责社会保险的一切待遇。
三、《社会保险法》立法成就与不足
三、《社会保险法》立法成就与不足
(一)《社会保险法》立法成就
三、《社会保险法》立法成就与不足
(二)立法仍存改进空间
工伤保险 关于工伤保险规定的变化
• 三、进一步扩大职工工伤待遇的对象:

_社会保险法_亮点_缺憾及后续立法方向

_社会保险法_亮点_缺憾及后续立法方向

内的多元纠纷解决模式。

这里的问题是,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当各种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请求时,必须首先厘清究竟是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还是劳动争议。

这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难以完全明确下来。

最高人民法院三次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和相关批复也多处解释、辩明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行政争议的界定。

加上各地的土政策,这给权利救济和实现带来极大障碍,也不利于制度的统一建设。

对此,似可考虑借鉴行政法学已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研究成果和实践,完善社会保险争议的综合性诉讼制度。

(二)社会保险争议的外部关联关于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与一般劳动争议的关联和差异,一种主流观点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视为劳动争议之一种,在法律适用上除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之外,还适用 劳动合同法 等劳动法律法规。

应当说,在 社会保险法 出台之前这种做法无可非议。

但 社会保险法 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的主体性法律,其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劳动者,而且涵盖了城乡居民以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劳动争议!一词已不能充分涵盖社会保险相关的民事争议。

因此,有必要在社会法视域下重新审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和劳动争议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尊重社会保险争议自身的特殊规律。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各种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就法理而言,这种赔偿责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构成 国家赔偿法 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二是构成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由该人员承担民事赔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情形的,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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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多元纠纷解决模式。

这里的问题是,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当各种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请求时,必须首先厘清究竟是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还是劳动争议。

这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难以完全明确下来。

最高人民法院三次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和相关批复也多处解释、辩明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行政争议的界定。

加上各地的土政策,这给权利救济和实现带来极大障碍,也不利于制度的统一建设。

对此,似可考虑借鉴行政法学已有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的有关研究成果和实践,完善社会保险争议的综合性诉讼制度。

(二)社会保险争议的外部关联关于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与一般劳动争议的关联和差异,一种主流观点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视为劳动争议之一种,在法律适用上除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之外,还适用 劳动合同法 等劳动法律法规。

应当说,在 社会保险法 出台之前这种做法无可非议。

但 社会保险法 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的主体性法律,其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劳动者,而且涵盖了城乡居民以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劳动争议 一词已不能充分涵盖社会保险相关的民事争议。

因此,有必要在社会法视域下重新审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和劳动争议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尊重社会保险争议自身的特殊规律。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各种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就法理而言,这种赔偿责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构成 国家赔偿法 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二是构成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由该人员承担民事赔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情形的,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

除适用本法外,还应适用 国家赔偿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并适用调解、和解和协商的程序。

如果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不属于行使职权的行为而属于 个人行为 的话,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则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而依据 侵权责任法 等民事法律通过侵权赔偿的方式解决。

从未来看,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争议解决的司法体制,借鉴域外经验积极探索设置专门的社会法庭,负责处理各类社会保险争议、赔偿以及其他社会保障领域的案件。

社会保险法 :亮点、缺憾及后续立法方向李志明(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北京 100089)自2007年12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 社会保险法 草案历经四次审议,五次修改后表决通过,这在以往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凸显出决策层、立法者乃至全体社会成员对这部法律的看重和关注。

作为一部关乎民生福祉的法律, 社会保险法 到底能为社会成员带来什么?从宏观方面来讲, 社会保险法 在本质上是被保险人的权益法、福利法,是专门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解决被保险人后顾之忧,并增进他们福祉的法律。

它的出台、实施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一是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化解了人们不确定的未来风险。

有了这样的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就能理性、积极、主动地安排好现在的生活和消费;二是能够促进人的自由的实现。

如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就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自主择业,并且不会因流动而导致养老保险权益受到损害;三是有了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不同代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便少了一层8人身依附关系,使个人尊严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实现。

一、 社会保险法 的八大亮点具体而言, 社会保险法 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社会保险法 确认了劳动者与公民的社会保险法定权利并明确了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法 在总则部分的第二条中规定,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该条款是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公民的社会保险权以及国家设立和发展社会保险的义务在 社会保险法 中的具体化,不仅确认了劳动者乃至公民的社会保险权,还明确了政府作为实现社会保险权的主要义务主体的责任。

除此之外, 社会保险法 还在其他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国家对于社会保险制度诸如财政支持、监督管理等责任;确认了用人单位诸如查询、核对缴费记录等权利和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以及申报与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等义务;规定了公民在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后得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权利。

这样一来,社会保险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在 社会保险法 中得到了确定,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有序运行提供了稳定的 游戏规则 以及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 社会保险法 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在 社会保险法 出台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通过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来确立,这些法规文件系统性不够强,法律效力不够高。

迅速发展的社会保障实践呼唤着一部完整系统的社会保险法的出台。

社会保险法 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第一部支柱性法律,通过专门章节的形式规范了社会保险项目构成及各险种的适用范围、筹资方式、待遇给付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社会保险经办体制、社会保险监督体制等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问题,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更是明确了以全民覆盖作为制度目标的法定取向。

虽然目前这些框架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但为更好地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扫清了很多障碍。

(三) 社会保险法 明确并提升了各社会保险项目的统筹层次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提出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明确,意味着责任层次与管理本位也有了清晰的答案;统筹层次越高,社会保险基金调剂范围越大,调剂能力和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

其中,资金规模巨大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意义尤其重大。

只有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条块分割 和 碎片化 的发展现状,突显这一制度的公平性与有效性;才能真正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促进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质性内涵是:在统一制度、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基础上,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收统支。

统一管理机构是全国统筹的组织基础,要求建立全国统一、地方对中央负责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发放。

统一缴费比例要求企业和个人不因所在区域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缴费率。

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基本实现。

基础养老金的统收统支,则是实现全国统筹的本质体现,它要求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通过全国联网的信息系统,直接汇总到中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中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区对养老金支出的实际需求统一划拨资金。

(四) 社会保险法 贯彻了社会保险城乡统筹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险制度显然不符合国家发展需要以及共享成果的价值取向。

社会保险法 第三条关于社会保险的方针和原则中就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

因此,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是一个坚定不移的目标。

实际上, 社会保险法 在后续条文中并没有将农民排除在外,不仅将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框架,而且在第九十五条中还明确规定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这些都将有利于促进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提速,维护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的平等,促进了社会公平。

(五) 社会保险法 构建起了比较权威和立体的社会保险监督体制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实践中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要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在立法中就必须强化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权力与权威,同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权责相9匹配的原则。

此外,为了制衡行政部门的权力,往往还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同时接受立法机关、工会以及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

前几年震惊全国的上海社保大案之所以会发生,是与缺乏严格的社会保险监督体制紧密相关的。

社会保险法 第九条规定了工会的社会保险监督权限,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立法机关监督,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政府行政部门监督,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督,第八十条规定了社会监督,形成了立体式的社会保险法定监督机制。

(六) 社会保险法 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了更明确详尽的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形成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的基本需要的基金。

它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确立并能够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的物质基础。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选择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架构,它是一种板块结构型部分积累模式。

这种模式因个人账户采取完全积累的财务机制,基金积累及其规模的持续扩大便成为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的必然结果。

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也成为社会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 在总则第六条,就开宗明义地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原则,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除此之外, 社会保险法 还在 社会保险基金 以及 社会保险监督 专章中规定了与之相对应的风险规避和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对于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同时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意义重大。

可以说,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在 社会保险法 中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和强化。

(七) 社会保险法 强化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章对由于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与保障和改善民生这种立法理念相对应, 社会保险法 特别强调对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的相关义务给予刚性约束。

在该法中较多地采用了命令性条款、禁止性条款等强制性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强制措施和严厉的法律后果。

例如,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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