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有什么不同
民法典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在撰写本文之前,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民法典中的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民法典作为我国的民事法典,是对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基本法律文件。
而担保则是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一方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另一方担保人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都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常见的形式,但二者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
一、一般担保的定义和特点一般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在债务履行方面,担保人只有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需要履行责任。
一般担保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债务人优先承担责任:在一般担保关系中,债务人仍然是最主要的债务承担者,只有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2. 担保责任的限制:一般担保的担保责任是有限的,担保人只需要在确定的条件下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3. 担保范围的限定:一般担保一般只对特定的债务或者特定的行为进行担保,担保范围是有限的。
二、连带担保的定义和特点连带担保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担保人与债务人负有相同数额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有责任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连带担保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责任共同、无分割: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是共同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责任上的分割。
2. 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紧密:在连带担保关系中,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是非常紧密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有义务为债务人代偿。
3. 担保责任的连带性: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连带的,担保人可以与债务人一起履行担保责任,也可以单独履行。
结语通过对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二者都属于担保的范畴,但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效果上却有所不同。
在实际生活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选择适合自身利益的担保方式。
法律也对担保行为的规范进行了明确,担保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发生纠纷。
从案例看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从案例看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出现还款违约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出具的一项担保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文将从案例出发,详细阐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为了借款人胡某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签署了一份保证人担保合同。
合同中规定,该公司为债务人提供一般保证。
然而,在胡某还款期间,该公司拒绝履行保证责任,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债款。
因此,债权人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上述案例中,该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
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有什么区别呢?1. 法律定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被担保债务人违约时负有履行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与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一种共同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在被担保人违约时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 法律效力在法律效力上,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也存在差异。
一般保证只能追索保证人所明确承担的保证范围内的不足部分,而连带责任保证则可以追索保证人承担的全部债务。
3. 担保责任此外,在担保责任上,两者也存在一些区别。
一般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有限的,不会承担被担保债务人全部违约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须与被担保人共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因此,在被担保人还款违约时,连带责任保证人会承担更大的风险。
三、案例分析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该公司为债务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故在被担保人还款违约时,该公司只需承担保证人范围内的责任,而不必承担债务人全部违约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公司表现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债款。
因此,债权人选择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的差距所在。
一般保证虽然对保证人风险较低,但在合同中一旦约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责任履行自己承担的保证范围。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举例通俗易懂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法律上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履约行为作出担保,但是其本质和效果却有所不同。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者的区别,让我们通过举例来说明。
我们来看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中的特定行为作出担保,一般保证只针对特定的履约行为。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小明向银行申请贷款,但银行要求小明提供担保人,这时担保人就可能会提供一般保证,保证小明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偿还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保证只是针对贷款的还款行为,而并非对整个合同的履行行为作出担保。
接着我们来看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也是一种担保方式,但它和一般保证不同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是针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作出担保。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甲、乙、丙三人合作开餐馆,他们需要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并且需要向房东支付房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方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按时支付房租,那么丙方作为甲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将要对房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即便乙方能够按时支付房租,但丙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对特定行为作出担保,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作出担保。
在实际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利益并有效履行合同义务。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我们详细地了解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对特定行为作出担保,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作出担保。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利益并有效履行合同义务。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能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更深入的理解。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商务合作中,担保方式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不同的担保方式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同的影响。
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利益,并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的担保条款1. 引言担保条款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互相保证和担保责任。
本文将介绍合同中常见的担保条款,并对其进行解析和说明。
2. 保证担保类型在合同中,常见的保证担保类型包括:•一般担保:即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包括按时付款、按时交货等。
•实际担保:在一般担保的基础上,增加特定的担保责任,例如质量担保、安全担保等。
•连带担保:合同中的某一方在履行自己的责任时,同时对另一方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方担保:合同中的一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担保,以增加合同的安全性和保障性。
3. 担保条款的内容担保条款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各种合同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灵活的设置,但通常涵盖几个方面:3.1. 担保的范围担保条款需要明确担保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履约担保•商品质量担保•服务质量担保•交付时间担保明确担保范围可以减少双方因理解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
3.2. 担保期限担保条款还需要明确担保的期限,在合同中可以规定担保的起止时间和终止条件,以确保担保责任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3.3. 违约责任担保条款通常会明确违约方的责任和违约金等相关规定,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和双方利益的保护。
违约责任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支付•违约方赔偿责任•解除合同的权利3.4. 解除担保的条件担保条款可以规定解除担保的条件,以降低担保责任的长期性和风险性。
例如,当一方按时履行了合同的约定,担保责任可以被解除。
3.5. 争议解决担保条款还应包含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以规范双方在担保纠纷方面的处理方式。
可以约定通过谈判、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4. 担保条款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担保条款在合同中的设置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合同的履行、风险控制和争议解决。
因此,在设置担保条款时,需要注意几点:•明确:担保条款需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合理:担保条款的内容应合理合法,不应对一方过度增加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抵押贷款房屋抵押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抵押合同二手房抵押贷款在保证担保方式里面,就包括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其中作为连带担保人,那么与债务人之间承担的就是一个连带的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的债务。
那这个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一)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担保法第十七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 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王某在南京经营一家小型加工企业,由于公司机器设备陈旧,急需更换一批新设备。
但公司订单减少,没有闲置资金购买新设备。
后来,王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另一企业主刘某。
刘某手里资金充裕,并且表示愿意向王某借款,但是要求王某对所借款项提供担保。
于是,王某找来好友张某,王某向张某讲明了自己目前的状况,并表示如果能够更新这批设备,不仅能提高生产效率,而且能降低成本,资金很快就能够回笼,到期肯定能够归还借款。
最终,张某被王某说服,同意以自己其中的一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提供担保。
有张某以自己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进行保证,刘某只是简单的看了一下房产证,没有对房产证的具体信息进行核实,就签订了合同。
最终,王某顺利地拿到了借款100万元。
民间借贷合同中列明,张某以自己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提供保证,但并未办理登记,合同中也未列明房产信息,只留了一份房产证复印件。
最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发生了。
在借款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
刘某遂要求张某对王某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令刘某想不到的是,王某居然也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申请对王某的该处房产进行保全,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调查认为,由于王某借款及刘某提供保证的事实清楚,鉴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法院要求刘某以该处房产偿还该笔借款。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房产在提供担保前,已经为其他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抵押已经到期,同样需要执行该处房产。
法院在将事实调查清查后,将该处房产先行偿还了抵押债务,余额偿还刘某。
最终,刘某只获得60万元还款。
江苏唯佳律师事务所孙萦杰律师指出,该案例涉及一些法律实务操作问题,现就如何进行风险防范进行讨论。
该案例中涉及到担保问题,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形式。
其中,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该案例中涉及到的情况,因为没有规定连带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
该案例中,在王某与刘某的债务纠纷没有审判或仲裁,或者强制执行王某仍不能履行之前,张某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一般保证的特点。
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13个问题
保证责任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这两种保证责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下面将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进行详细的区分和解析。
一、保证责任的定义和基本概念1. 一般保证的定义和特点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追索权利之后,担保人才需要履行债务。
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不依赖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追索权利时才需要履行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和特点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无需等债权人追索权利,即可自行履行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是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法律关系,担保人需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 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才能追索到担保人的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无需等债权人追索权利即可履行责任。
2. 担保人的责任程度不同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追索权利后才需要履行责任,履行程度较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履行程度较重。
3. 縻依据的不同一般保证是依据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产生的,需债权人追索权利后才能履行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产生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适用场景1. 一般保证的适用场景一般保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一定的信任,债务人有一定的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选择一般保证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2. 连带责任保证的适用场景连带责任保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较复杂,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度较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区别何在
1\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区别何在案例:2008年3月,张某向王某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为一年,李某提供担保保证,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并未就担保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该笔借款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张某没有如约偿还,王某遂于2009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李某代张某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李某辩称,自己只有在张某无能力偿还该借款后,才为其偿还借款。
张某现在仍有可以偿还借款的财产,王某应起诉张某而非起诉他,且借款期限已届满,王某已无权请求自己赔偿,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要求。
人民法院据张某与王某签订的保证合同认定李某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未超过保证期,遂判决李某偿还该笔借款。
解析:《担保法》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起诉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且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采用“一般保证”这种保证方式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会被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
另外,保证期间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所不同,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若未约定,则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推定为2年。
本案中,由于李某没有对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而被人民法院推定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即在2009年9月之前,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连带保证责任与⼀般保证责任的区别连带保证责任与⼀般保证责任的区别⼀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担保法》第16条规定的保证的两种⽅式,且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担保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依法签订书⾯的保证合同。
实践中,⼀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认定及保证期限、保证责任等均有较⼤的区别,现根据本⼈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如下区别:保证期间:⼀般保证: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连带保证: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明确的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年,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期届满六个⽉。
⼆、诉讼时效:⼀般保证:保证期届满前,债权⼈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起诉或者仲裁⽣效之⽇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内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三、抗辩权⼀般保证: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般抗辩权四、责任承担⽅式:⼀般保证:将保证⼈与债务⼈⼀起起诉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为⼀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相关法律概念:⼀般保证的定义: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债务⼈住所变更,致使债权⼈要求其履⾏债务发⽣重⼤困难的;(⼆)⼈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中⽌执⾏程序的;(三)保证⼈以书⾯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般保证的保证期限:⼀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债权⼈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时效中断的规定。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前者的保证程度没有后者的保证程度强。
从保证前面的定语就可以看出来,一般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平时比较常见的,比较平常的,连带责任,特别是责任二字,就说明这个保证是强调责任的。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就是:前者的保证程度没有后者的保证程度强。
从保证前面的定语就可以看出来,一般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平时比较常见的,比较平常的,连带责任,特别是责任二字,就说明这个保证是强调责任的。
我用例子来说一下他们的区别。
签保证必须是三方,甲乙丙。
甲是债务人,乙是保证人,丙是当事人。
甲乙是朋友,乙丙是朋友,但是甲丙不认识,甲找乙借钱,乙没有钱可以借给甲,于是一起去找丙,因为甲和丙不熟,所以丙不借钱给甲,于是乙作为保证人,写下保证合同。
如果写下的是一般保证合同,甲没有按规定还钱给甲,那么丙可以去找乙,让乙去催甲还钱,或者丙可以直接找甲,让甲还钱,但是丙不能去找乙,让乙还了甲欠丙的钱。
如果写下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丙可以去找甲还钱,也可以直接去找乙,让他还了甲欠丙的钱,这就相当于甲和乙就是同一个债务人。
另外,不管是一般保证也好,连带责任保证也好,都基于诚信。
一旦有人利用诚信去进行不诚信的行为,以此谋取。
《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式有什么保证是⼀种担保⽅式,可以⽤来保证双⽅当事⼈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得到顺利的实现。
如果债务⼈不履⾏债务的话,债权⼈是可以要求保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的。
那么,《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式是怎样的?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式有什么保证的⽅式,是指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式。
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保证的⽅式,从⽽更好地明确保证⼈地责任承担⽅式。
因为不同地保证⽅式,保证⼈承担地责任不相同。
保证地⽅式有两种:(1)⼀般保证。
这是指保证⼈仅对债务⼈不履⾏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这是指保证⼈在债务⼈不履⾏债务时与债务⼈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有多久保证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订⽴的,由保证⼈承诺当债务⼈不履⾏债务的情况下,由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承担责任。
因此,作为担保法律关系,实际上包括了主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由债权⼈与债务⼈签订的主合同和债权⼈与保证⼈签订的保证合同构成。
⼀、讼时效的中断问题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区分⼀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后果是不同的。
在⼀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必须⾸先向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能单独起诉保证⼈,债权⼈⼀旦通过上述⽅式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此时,根据《民法典》692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作⽤已经消灭,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
如果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对保证⼈的诉讼时效很可能超过,对债权⼈未免不公平。
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应中断。
⽽在连带保证责任时,情况则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在主合同履⾏期届满后,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履⾏。
此时,与⼀般保证责任相⽐,连带保证责任具有很⼤的独⽴性,债权⼈可以直接向保证⼈主张权利。
⼀旦债权⼈向保证⼈主张权利,则产⽣两⽅⾯的效⼒,⼀是保证期间归于消灭;⼆是诉讼时效开始发挥作⽤,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区别
担保人须知: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二者区别在日常生活中,想必有不少人都为朋友做过担保人,作为担保人,自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目前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几种,其中担保保证又可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般保证。
如果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还好,如若不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担保人你知道两种保证方式,对应责任的大小吗?如果你还不清楚,本文中将给你答案,看完记得收藏哟。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1.含义一般保证:也叫补充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应首先履行还款责任,只有当债务人(借款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保证的普通形式。
连带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如果债务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
2.保证人的权利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仲裁的情况下,而且债务人(借款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还不能履行债务,对债权人的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可以拒绝。
连带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届满时没有按时还款,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偿还贷款,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范围内的责任。
3.合同约定一般保证:合同中会就保证方式及期限明确约定,如果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将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合同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
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在主债务人履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超过保证期间,且债权人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相关保证责任。
综上,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保证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权益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多数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无论债务人是不能还是不愿履约,债权人都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履行债务。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责任的案例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责任的案例1. 概述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责任的概念和区别在法律范畴中,担保责任是一种主要财产保护责任。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责任在担保责任领域是两种常见的形式,它们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况和效果。
2. 一般担保责任案例在我国的经济和金融领域,购房贷款是人们接触最广泛的一种金融业务。
在购房贷款中,银行往往会要求购房者提供担保措施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一般担保责任案例中,当购房者无法按时还款时,担保人需要承担按时偿还的责任。
某购房者在银行贷款购房时需要提供一名担保人,作为购房贷款的担保。
但该购房者在后来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将担保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担保人需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按时偿还购房款项。
3. 连带担保责任案例相比一般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的案例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在连带担保责任案例中,多为多名担保人一同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名担保人主张清偿。
举例来说,甲、乙、丙三人为同一债务作了连带担保。
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清偿。
这种情况下,连带担保人之间也存在相互追偿的权利。
4.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责任案例的比较分析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责任案例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连带担保责任相较于一般担保责任更具保障性。
在连带担保责任案例中,债权人可以更灵活地行使权利,而一般担保责任案例中则更多依赖于具体的合同条款和解释。
另外,连带担保责任案例也更常涉及到担保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在连带担保责任案例中,担保人之间通常需要协商和协调清偿责任,而一般担保责任案例中则相对较少发生此类情况。
5. 结语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责任在实践中都有各自的适用情况和效果。
在法律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合同条款综合考虑,合理判断担保责任的适用方式,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此文能够对读者在理解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责任时有所帮助。
担保司法解释: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识别
担保司法解释: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识别法律依据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权威观点02林文学杨永清麻锦亮吴光荣 | 《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关于保证类型的识别。
考虑到民法典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的保证类型从原担保法规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修改为推定为一般保证,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将推定规则与解释规则混为一谈的问题,即认为只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没有写明“连带责任保证”字样,就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我们认为,民法典规定的推定规则只有在难以确定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反之,如果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就不能简单地根据推定规则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在对保证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要坚持以下规则:一是保证合同含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解释为一般保证,如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二是保证合同含有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应当将其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如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责任等类似内容。
谢鸿飞朱广新主编《民法典评注合同编典型合同与准合同2》p4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一)'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适用本条第2款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是什么⼀般担保是指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那么⼀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是什么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般保证的保证⼈只是在主债务⼈不履⾏时,有代为履⾏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与主债务⼈为连带债务⼈,债权⼈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求偿,也可以向保证⼈求偿,债权⼈⽆论选择谁,债务⼈和保证⼈都⽆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与主债务⼈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般保证⼈与主债务⼈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向债权⼈履⾏债务后,保证⼈对主债务⼈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是否催告主债务⼈作为是否履⾏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般保证中的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要求保证⼈代为履⾏时,保证⼈可以要求债权⼈先就主债务⼈的财产诉请强制执⾏,或设有物的担保时以先执⾏担保物权为由⽽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般保证则由当事⼈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度较强,对债权⼈颇为有利,保证⼈的负担较重;⽽⼀般保证的担保⼒度相对较弱,保证⼈的负担相对较轻。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的,保证⼈不得⾏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住所变更,致使债权⼈要求其履⾏债务发⽣重⼤困难的;(⼆)⼈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中⽌执⾏程序的;(三)保证⼈以书⾯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担保合同和连带担保合同
一般担保合同和连带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商业和贸易中常见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在债务发生风险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得的权益。
一般担保合同和连带担保合同是两种常见的担保形式。
一般担保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它是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一种协议,担保人同意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
一般担保合同的特点是,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担保人的责任仅限于担保他人的债务,而不会对其个人财产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默认债务,债权人可以寻求担保人偿还债务。
相比之下,连带担保合同是一种更严格的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直接的,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根据需要追索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财产。
连带担保合同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连带担保人可以立即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然而,对于连带担保人来说,这种形式的担保可能更具有风险,因为他们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因为债务人的违约而受到影响。
担保合同的签订对于商业交易来说至关重要。
对于债权人来说,担保合同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障,使其在风险发生时不会丧失权益。
对于债务人来说,担保合同可以帮助他们获得融资支持,因为债权人有更多信心能够获得自己的权益。
对于担保人来说,担保合同可能是一个商机,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帮助他人获得融资来获取额外收益。
然而,担保合同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限制。
一方面,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可能需要为其承担巨大责任。
这对于担保人的个人财产和声誉可能造成影响。
另一方面,即使签订了担保合同,债权人也不能保证完全获得其权益。
如果担保人无力或拒绝承担责任,债权人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索其权益。
综上所述,一般担保合同和连带担保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两种担保形式。
它们在帮助债务人获得融资支持的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然而,担保合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限制,需要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谨慎考虑和评估。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是什么意思(无限连带责任是啥意思)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是什么意思(无限连带责任是啥意思)意思是在债务人没有按约定还钱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能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还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债务纠纷中,保证方式分成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
它是指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担保合同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担保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并依法推定的一种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和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无限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区别:无限连带责任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2、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主要有以下区别:承担责任不同;界定对象不同;作用对象不同等其他区别。
3、无限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4、无限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区别:无限连带责任是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连带责任是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
5、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连带责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承担同一民事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方提出归还债务的请求。
什么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无限连带性责任又是什么融资性担保公司做的是融资系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还不起或者不还的时候,将由担保公司承担责任赔付债务。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在其业务性质上,融资担保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双重属性,属于一种特殊的金融中介服务。
它通过利用自身的第三方信用为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方双方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以此促进双方交易的完成。
担保合同的属性
担保合同的属性担保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达成的法律约定文件,用于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责任,并提供给债权人一定的保障。
担保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的。
担保合同的属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属性:担保合同包括担保人和债务人两个主体。
债务人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主体,即需要履行债务的一方;担保人是担保合同提供担保的一方,他将为债务人的履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2. 担保形式属性:担保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指担保人承担对债务人一切债务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特别担保是指担保人只对特定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方式属性:担保合同的方式可以分为有限责任担保和无限责任担保。
有限责任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债务的担保责任是有限的,即在一定条件下担保责任会终止;无限责任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债务的担保责任是无限的,即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履行担保责任。
4. 担保范围属性:担保合同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从债权两个方面。
主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履行的主要债务;从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履行的附属债务。
5. 担保期限属性:担保合同的期限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时间段。
担保期限可以按照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6. 担保责任属性: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有三种形式:一是担保人按照约定条件履行实际债务;二是在债务人违约时向债权人承担代偿责任;三是在债务人违约时向债权人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物。
7. 担保合同生效属性:担保合同的生效取决于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法律的规定、双方的协商等。
一旦担保合同生效,担保人即需要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的属性决定了担保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有效的担保合同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责任。
当债务发生违约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保障自身的权益。
在担保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各种属性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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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有什么不同
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但是很多时候都会把这两者搞混淆,那么担保和一般担保有什么不同?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有什么不同
(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
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根据上面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分析,作为债权人,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二、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
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一)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或者,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担保法第十七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