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厂卫对司法的干预
浅谈明代特务监察制度
浅谈明代特务监察制度作者:王馨冉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2期摘要:厂卫制度是明代独有的特务制度,在明代监察制度中起重要作用。
本文简略介绍厂卫的设立及其主要职权,并重点分析由厂卫机构行使监察权的利与弊,以为今所借鉴。
关键词:厂卫;监察;司法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05-02作者简介:王馨冉(1986-),女,湖南邵阳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11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国古代历代政权都有相应的监察制度。
明代的监察最为特色,其监察系统中不仅包含正统的监察制度—科道系统,还有厂卫系统作为其重要补充。
虽然历代皇帝都设立特务组织监察百官、统治百姓,但以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现在历史中,反映了君权专制的登峰造极。
一、厂卫的设立厂卫是后世对厂与卫的合称,厂包括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则专指锦衣卫。
锦衣卫前身为拱卫司,明初为正七品。
经拱卫指挥使司、都尉司、亲军都尉府、定仪莺司改置后,于洪武十五年,改置锦衣卫。
1420年明成祖在京师东安门北设东厂,司礼监秉笔太监担任提督。
明宪宗时在旧灰厂增设西厂,西厂设立以后制衡东厂,掌刺缉刑狱之事。
明武宗年间,宦官刘瑾为制约东和西两厂,设大内行厂。
正德五年,西厂、内行厂均因刘瑾被杀被撤销。
二、主要职权(一)侦查缉访权厂卫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司法侦查,侦查范围包括政治案件、官员思想倾向及藩王活动。
在对百姓与官员的侦缉中,东厂在打探得秘事后,可急率番子至所犯之家进行处置。
官府民众在严密监视下,皇帝可知宫外一切细事。
(二)审判裁决权与监督权厂卫系统侦缉的为政治性及重大刑事案件,在侦缉之后多是自行审判[1]。
同时厂卫负责的侦缉的案件外人不可插手,因而便形成了罪犯由厂卫系统进行审讯。
厂卫系统审讯人犯之后,交由刑部拟罪,刑部多惧其淫威,速与裁决。
对于三司会审案件,东厂亦可对审判监督。
三法司也不敢违背厂卫之意,多依附厂卫意见。
明朝司法措施
明朝司法措施1. 概述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其司法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明朝的司法措施包括法律的制定、司法机构的设置以及审判程序的规定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的制定明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包括刑法、民法、户籍法等。
这些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中,明朝的刑法相对较为严厉,对于犯罪行为有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法中,盗窃、杀人、奸淫等重罪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明朝刑法还特别规定了非法占有公家土地的罪行,并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进行了严格打击。
此外,明朝的刑法还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3. 司法机构的设置明朝设立了一系列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吏部、大理寺等。
这些机构负责管理司法事务,执行法律。
其中,刑部是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制定刑法以及组织实施。
吏部主要负责选拔和任命官员,并监督其行为。
大理寺则负责审理一些重要的案件,担当上诉审判的职责。
此外,明朝还设立了一些地方性的司法机构,如府、州、县的刑堂等。
这些机构负责处理一些地方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维护地方社会秩序。
4. 审判程序的规定明朝的审判程序相对比较严格,注重证据的获取和审查。
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案: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或控告人可以向地方的刑堂或官府提交申诉。
经过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将会被立案。
•侦查:在立案后,相关部门将会进行案件的调查和证据的收集。
侦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为后续的审判提供证据。
•审理:经过侦查,案件将会进入审理阶段。
审理的过程中,控告人和被告人将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辩护律师也可以参与辩护。
法官将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进行判决。
•判决:最后,法官会根据审理的结果作出判决。
判决可以是有罪或者无罪,同时也会规定具体的刑罚。
对于民事案件,明朝采取的是和解的方式。
明朝特务制度简述
法学一班齐林200930331007明朝特务制度简述明朝历史从洪武帝朱元璋创建大明到崇祯帝朱由检自缢殉国,王朝经历了277年的兴衰。
再加上南明政权的21年,明朝有近300年的历史。
明朝也是封建集权和专制制度严厉的时代,重要的手段就是利用“三厂一卫”为政权特务机构,对社会各阶级全方面实施监控。
厂卫制度是明代特务干预司法的具体表现。
其机构先后为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
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10余万人,其耳目眼线已经遍布社会各行各业,审讯缉拿行动自成系统,独立于朝廷司法机关之外严重地干涉了司法工作。
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厂番统领多由内廷太监担任,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
其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侦察缉捕权。
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大要案;二是监督审判之权。
厂卫有审判权,但无判决权。
三是法外施刑之权。
厂卫法外酷刑致死人命亦不负责任。
对厂卫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敢过问。
一、锦衣卫锦衣卫隶属于皇帝,它原本只是皇帝的亲军二十六卫之一。
这些部队由皇帝本人指挥,各有各的职责。
锦衣卫地位最高,它是皇帝贴身的卫队,出行时负责警戒保卫。
锦衣卫另一项著名的职能就是“执掌廷杖”。
廷杖制度始自明朝,是皇帝用来教训不听话的士大夫的一项酷刑。
一旦哪位倒霉官员触怒了皇帝,被宣布加以廷杖,他就立刻被扒去官服,反绑双手,押至行刑地点午门。
在那里,司礼监掌印太监和锦衣卫指挥使一左一右早已严阵以待。
受刑者裹在一个大布里,随着一声“打”字,棍棒就如雨点般落在他的大腿和屁股上。
行刑者为锦衣卫校尉,他们都受过严格训练,技艺纯熟,能够准确根据司礼太监和锦衣卫指挥使的暗示地掌握受刑人的生死。
如果这两人两脚象八字形张开,表示可留杖下人一条活命;反之,如果脚尖向内靠拢,则杖下人就只有死路一条了。
杖完之后,还要提起裹着受刑人布的四角,抬起后再重重摔下,此时布中人就算不死,也去了半条命。
廷杖之刑对士大夫的肉体和心灵都是极大的损害,但明朝的皇帝却乐此不疲,锦衣卫将校对它也是情有独钟。
论明代厂卫干预司法_基于明代政府不平衡治理的视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第2期论明代厂卫干预司法基于明代政府不平衡治理的视角张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明代已经进入了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空前强化的背景下,其政府陷入了不平衡治理!困境。
而在司法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特务政治组织锦衣卫和东厂在法律之外滥用职权,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使得本已陷入了不平衡治理!困境的明代政府在运行上更加困难,弊端丛生,最终积重难返而走向了灭亡之路。
关键词:明代厂卫;干预司法;不平衡治理一、明代独特的法律现象:特务组织行使特别司法权明朝中央正式司法机关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其名称职掌与唐宋不同。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1](P1474)刑部是审判机关,都察院即原来的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察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大理寺是复核机关,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但是在三法司!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个司法系统! 厂卫组织,它们是明代初期专制皇权强化产物,是终明一代而存在的特务组织。
∀明史#刑法志三∃记载: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
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
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
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一)特务组织的沿革厂,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均是由太监组成控制的特务机关,专管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重案。
由于西厂和内行厂是非常时期临时设立,所以本文主要以东厂指代厂!,作为宦官控制的特务组织。
东厂是明代最大的一个负责侦缉和刑狱的特务机关。
! 起初是%选各监中一人提督&,但后来皇帝和司礼太监大概还不甚放心,所以到明代后半期就规定必须%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
![2](P22)它约于永乐年间设立,(永乐)十八年∋∋始设东厂,命中官刺事。
![3](P62)永乐十八年八月,∋∋置东厂于北京。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明朝作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王朝之一,其法律与司法制度在当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明朝以侦破案件、审讯嫌犯和制定法律为基础,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制度,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
本文将从明朝法律的特点、司法制度的层级和程序、以及刑罚执行方面,对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进行探讨。
一、明朝法律的特点明朝的法律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明朝法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德行和道德的重要性。
法律旨在塑造公民的品德和行为,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
其次,明朝法律相对细致,对各种行为的规范十分详尽,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此外,明朝的法律也注重利益平衡,尊重民众的权益,尤其对商业和财产权的保护比较重视。
二、明朝司法制度的层级和程序明朝设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司法体系,其中包括中央、地方和基层三个层级。
中央司法部门主要由刑部和大理寺组成,负责统筹全国的司法事务。
地方级的司法机构由各级官员和法官组成,负责执行中央法律、侦破案件和审理诉讼。
基层则是以县为单位的法院和衙门。
司法程序方面,明朝采用了严密的审判程序。
首先,案件由捕快侦破并移交给地方官员。
接下来,地方官员依据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
如有上诉,则上诉至高级法院。
最后,最高法院将终审判决下达,并执行刑罚。
整个过程注重确保公平、公正和客观,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三、刑罚执行明朝的刑罚执行严格而又多样化。
明朝设有三大类刑罚,即经济刑、体罚和死刑。
经济刑主要是罚款,体罚则包括鞭刑、杖刑和脖掐等,死刑则分为剐、烧、杀、刺等多种方式。
明朝刑罚执行秉持着“从严从重”的原则,以起到儆效的作用。
刑罚执行的程序也相对严密,主要由地方官员负责,并由司法机关全程监督。
此外,与现代刑罚不同的是,明朝刑罚注重示众和公示,目的是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总结起来,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体现了其强调道德教化、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的特点。
其司法层级和程序的设立以及刑罚执行的要求,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效果。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在当时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明清的中国的法律与司法
明清的中国的法律与司法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两个朝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也是法律与司法制度逐渐完善的时期。
在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发生了很多重要的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就明清时期的中国法律与司法进行探讨。
一、明代的法律与司法明代法律体系主要有律、令、条、格等法律文书,以明朝正德年间颁布的《大明律》为基础,对封建礼教和吏治等进行规范。
明代法律以严明的刑罚制度为主要特点,重视法律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明代的司法制度主要由司法机构、司法程序和司法人员组成。
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分别负责刑事诉讼、审判和监察等工作。
司法程序主要包括公诉、辨饰、定讼和执法等程序,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司法人员主要包括御史、都察院和刑部的官员,他们负责监察和审判工作。
在实践中,明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遇到了一些问题。
首先,封建礼教对法律的干预过度,使得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法律的刑罚过于严苛,导致司法的不公正性和不合理性。
二、清代的法律与司法清代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大清律例》为基础,继承了明代的法律传统,但又有所改革和完善。
清代法律更加重视法律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并采纳了一些外国法律制度的经验。
清代的司法制度相对于明代有了一些变化和发展。
清代的司法机构主要有六部和三法司,负责吏治和审判工作。
司法程序也相对简化,包括公诉、辩饰和审判等程序。
在清代,司法人员的选拔标准和培养机制也有所改进,提高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然而,清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封建礼教对法律的影响依然存在,法律的执行不够严明。
其次,清朝的法律仍然保留了严酷的刑罚制度,对人权的保护较为不足。
同时,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的适用和融入也存在一定困难。
总结:明清时期的中国法律与司法在制度建设和实践中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和变化。
明代重视法律的公正性和刑罚的威慑力,但法律执行存在问题;清代注重法律的适用性和科学性,但仍有待改进。
在现代的社会中,我们可以从明清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吸取一些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法律和司法制度。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与司法制度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朝时期,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高峰时期,其法律与司法制度具备了一定的特点和优势。
下面将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法官的选拔与训练以及案件审理程序等方面来详细讨论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明代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抗倭时期的明初,主体法典是明宪宗所制定的《大明律》。
这部法典包含了刑法、刑律、刑不上书、司法实务等内容。
在明代,法律的制定秉持着儒家思想的原则,尊重人的权利与尊严,注重社会伦理与道德规范。
明代法律注重保护人身权益,减少对人身的侵害,严禁虐待和刑讯逼供。
此外,明代还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法规和乡规民约,为地方社会的日常治理提供了指导。
法律的实施主要通过司法机构来完成。
明代设立了三个层级的法院,包括锦衣卫、都察院和大理寺。
明朝的司法机构相对独立,有相对独立的权力来执行法律。
二、法官的选拔与训练明朝法律司法制度重视选拔和培养合格的法官。
在明代,法官的选拔主要通过举荐、考试和选拔的方式进行。
明长官制度的出现为法官选拔提供了重要的途径。
明朝的法官选拔制度相对公平,避免了权贵和权势对司法的干预。
对于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来说,明朝的法官选拔制度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
明代的法官选拔通常需要参加科举考试,然后经过司法学习和实习,最后获得司法官职。
如此一来,法官在职前都需要经过一定的考试和学习,以确保其掌握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
三、案件审理程序明朝的案件审理程序具备一定的程序性原则。
明代的诉讼程序通常包括立案、举证、质证、判决等流程。
在诉讼中,法官依照法律进行判案,并且公正地处理纠纷。
在明朝的案件审理中,还存在着兼职审判的制度。
明代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官员也兼任地方法官,这使得审判更加灵活,有助于确保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此外,明代允许律师的存在,为当事人提供辩护和法律援助。
再者,明朝还实行了鞫访制度,重视收集并审查证据,以及听取各方的陈述。
明代的特务统治与明代的司法
明代的特务统治与明代的司法090150999 阳佳晨明代作为中国中古社会的晚期王朝,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轨迹产生了深远而深刻的影响。
有明一代尽管在经济和文化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进步的因素,但它仍沿用中国传统的政治统治模式,并且在此基础上不断强化中央集权,加强皇权。
这种政治体制下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就要依赖于皇帝个人的勤政以及文官系统之间的配合和制衡。
这样的政治格局又促使明代出现了多轨并存的监察制度,其中有以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为核心的中央监察机构,也有以按察使为首的地方监察机构。
与此同时明代还出现了边缘化的监察机构或者说是特务机构——厂卫。
这种特殊的特务警察制度作为明王朝的一个特色,在明代政治生活中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
一、厂卫制度的设立及发展沿革厂卫是明代独创的机构,是明代政治制度的特色一大特色。
是特务机构与宦官组织相互依赖与渗透形成的一种怪胎,是凌驾于法律和司法机关之上的,直接从事镇压的工具。
它直接服务于皇权,把皇帝的统治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厂卫是厂和卫的合称,厂是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则指的是锦衣卫。
锦衣卫锦衣卫属“上二十二卫”之一。
国初设拱卫司,秩正七品,管领校尉,属都督府。
后改拱卫指挥使司,秩正三品。
不久,又改为都尉司。
洪武三年,改为亲军都尉府,掌管左、右、中、前、后五卫军士,其下设有仪莺司。
四年,定仪莺司为正五品,设大使一人,副使二人。
十五年,罢仪莺司,改置锦衣卫,秩从三品,下属机构有经历司,掌文移出入;镇抚司,掌本卫刑名,兼理军匠。
十七年,改锦衣卫指挥使为正三品。
二十年,“以治锦衣卫者多非法凌虐,乃焚刑具,出系囚,送刑部审录,诏内外狱咸归三法司,罢锦衣卫。
”成祖时,恢复设置。
东厂永乐十八年,明成祖为了镇压政治上的反对力量,决定设立一个称为东厂的新官署,地点位于京师东安门北。
东厂在设立之初,就由宦官担任提督,后来通常以司礼监秉笔太监中位居第一、第二者担任。
在厂卫中,东厂地位相对较高,持续时间较长,也是直到明朝灭亡才消失,历时224年。
平衡与牵制:明代厂卫与法司的关系
平衡与牵制:明代厂卫与法司的关系内容提要:厂卫制度是明代极具特色的一种监察制度,其设立本意是便于皇帝监控臣下,但制度运行中出现膨胀和异化。
厂卫并非特务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正常秩序是其重要职能,其在司法方面的权力也集中于侦查缉捕、刑罚执行以及通过特别程序参与审判等方面,且其权力并非毫无限制。
厂卫制度在设计和运行方面皆受到其他机关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多重平衡与牵制,主要表现为以驾帖签批、官员职权重合以及皇帝和司法机关对于终审权的控制。
厂卫和法司的制衡加强了居中裁断的皇帝对双方的控制,更强化了皇帝对于整个文官系统和社会的控驭。
关键词:厂卫/特别监督机关/三法司/司法机构/司法干预一、厂卫的基本职权和基本性质近年来,以明代东厂、西厂以及锦衣卫为题材的影视作品和学术研究作品都层出不穷,虽然这些作品在对于史实的还原度方面参差不齐,但基本上都强调了厂卫的一些较为鲜明的特点,例如:这些机构不仅行事秘密、手段狠辣,而且作风阴诡、无孔不入;厂卫受宠于皇帝,其锋芒则往往指向在朝的官员,而官员们在厂卫面前大都敢怒不敢言等等。
这些基本都是对于厂卫外部特征的一些描述,如果对这些外部特征片面地夸大、强调,则有可能对于一些历史问题形成并不真实的认识。
例如,明代厂卫与法司的关系究竟为何?具体到个案的审判当中,为何在厂卫首领“中官”意见无人敢违逆,刑部等官员也基本依从的情况下,而制度仍然有审判权归属于法司的设计?如果要回答这类问题,则需要首先明晰厂卫机构的性质,尤其是在整个皇权体系中,它们的性质和地位究竟如何。
有观点认为,厂卫是一种特殊的监察机关。
在对于官员行为的监察方面,厂卫的确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厂卫的监察不同于传统的给事中①或者都察院等的监察,由于其直接受皇帝指派,因而往往对于被监察的对象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还直接来源于厂卫本身的职责,并不像都察院等其他监察机构一样,有一套长期以来相对固定、相对公开的制度规则;因而实现了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效果。
论明代厂卫机构与三法司之间的关系
论明代厂卫机构与三法司之间的关系
明代厂卫机构与三法司之间的关系可以从政治、军事和法律等方面来分析。
首先,厂卫机构与三法司在政治上是密切相关的。
厂卫机构是明朝时期设立的专门负责皇室和官员安全的机构,掌握着重要权力和资源。
三法司是执行法律和司法的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厂卫机构与三法司都是皇帝直接掌控的机构,所以在政治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皇帝通过这两个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可以更好地维护朝廷的权威和稳定。
其次,厂卫机构与三法司在军事上也有一定的关联。
厂卫机构作为宫廷卫士的主要组织,拥有一定的军事力量。
在需要维护国家安全和内部稳定的时候,厂卫机构往往会与军队和各地的驻军合作。
三法司作为朝廷的法律机构,也需要厂卫机构的支持来执行司法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厂卫机构与三法司在军事上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
最后,在法律上,厂卫机构与三法司之间的关系也是密不可分的。
厂卫机构在保护皇室和官员安全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例如审判叛逆案件、处理官员违纪等。
这些问题往往会交由三法司来处理,因为三法司是负责司法的机构,拥有解决法律争议和执行判决的权力。
厂卫机构与三法司之间的密切合作,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明代厂卫机构与三法司之间存在着政治、军事和法
律等多方面的关系。
这些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互相依存,共同为维护朝廷权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论明代厂卫机构与三法司之间的关系
论明代厂卫机构与三法司之间的关系论明代厂卫机构与三法司之间的关系一、引言在明代,厂卫机构和三法司都是非常重要的政治组织,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管理人民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厂卫机构负责维持宫廷治安,而三法司则承担着司法职能。
本文将探讨明代厂卫机构与三法司之间的关系,以解析它们之间的互动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二、厂卫机构和三法司的职责与职能1. 厂卫机构在明代,厂卫是由内务府管理的宫廷警卫机构,负责维持皇宫内外的治安秩序。
它的成立旨在保护皇帝和皇室成员的安全,防范内乱和外患。
厂卫机构的成立可以追溯到唐代,至明代已经成熟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2. 三法司明代的三法司分别是刑部、兵部和都察院,分别负责刑法司法、军政事务和监察官员等职能。
它们是明代的司法和行政机构,对社会管理和治理起着重要作用。
三、厂卫机构和三法司的关系1. 协调与互动厂卫机构和三法司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管理上相辅相成。
厂卫机构在维持宫廷治安的也有着一定的司法职能,例如处理一些行政案件和民间纠纷。
它与三法司之间常常需要进行信息共享和协作,以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
2. 权力的边界与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厂卫机构和三法司之间可能存在权力边界和冲突。
厂卫机构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司法问题,而三法司也需要与厂卫机构协调,避免权力的交叉和混淆。
这种权力之间的边界和冲突,需要通过制度和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节。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1. 厂卫机构与三法司的关系是复杂而微妙的,它们既有合作共赢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竞争与摩擦。
在明代社会中,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权力运行和政治体系的特点,而这种权力的平衡和协调也是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2. 在当代社会,我们可以借鉴明代厂卫机构与三法司之间的关系,以丰富和完善司法体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互动,实现更加高效和公正的司法管理。
五、总结与回顾明代厂卫机构与三法司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值得研究的话题。
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既有合作共赢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竞争与摩擦。
明代厂卫制度的司法危害:从信息的不对称性谈起
明代厂卫制度的司法危害:从信息的不对称性谈起导语信息的不对称,这个词在当今社会是经常可以见到的一个词。
通常人们会在股票交易中用到这个词,人们因为对股票信息,公司信息掌握程度不同,而形成了一种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影响对股票的判断。
其实,这个词不仅用于经济、股票当中,在政治活动中也是常常出现的。
就拿明王朝的厂卫制度而言,这个以“侍卫”“宦官”所组成的“团体”,之所以能够在有明一朝,肆意妄为,甚至破坏国家司法。
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
厂卫制度形成的原因上图的存在,已经清晰地向大家展示了厂卫制度的历史脉络,对此咱们就不再赘述。
咱们简单地聊一聊厂卫制度之所以能够形成的原因。
封建王朝最大特点之一是——帝王,尤其是开国君主对于王朝影响是至高无上的。
开国君主以及国家初期君主所定制度,就是至理名言,后世不得更改。
说到此,我们就要说到大家都熟悉的一个人,明太祖朱元璋。
用小编的话来说,朱元璋是一个有着极其强烈两面性人格的人。
一方面,他残忍多疑,故此屠杀忠臣,而另一方面,朱元璋对待百姓、民生又是极好的。
一方面,他性情凉薄,朱文正、李文忠等子侄,但凡是不顺其意,就会起杀念,可另一方面,他对马皇后的爱、对朱标的爱,以至于对朱允炆的爱,就是慈祥长辈一般的爱。
而厂卫制度的形成,其实也与朱元璋两面性格有关。
这是一个有着强烈自卑感,同时又有着强烈自信的人。
因为自卑,所以他不信任任何人,农民出身的他,纵使当了皇帝,也依然缺乏那种俾睨天下的自信。
他担心那些贵族集团因为瞧不起自己的出身,而要推翻他。
可同时,他有着强大的自信。
他相信,只要自己肯吃苦,肯卖力气,那么天下所有的事情,他全都可以照顾得过来。
正是因为他性格中的这种矛盾,促使他完成了皇权的彻底集中。
他取消了相权,把一切军政大权都自己把握。
从此,他的周边没有一个可以使他信任,同他商议国家军政大事之人。
在李世民的身边有魏征、房玄龄,在赵匡胤的身边有赵普。
可我们回想一下,在朱元璋当了皇帝之后,他的周边没有一个大臣可以做到和他互补,并且留下君臣美谈的。
论明代厂卫对司法的干预
论明代厂卫对司法的干预明代的封建中央集权已经发展到了鼎盛时期。
东厂与锦衣卫的设置便是明朝封建中央集权下的一个产物。
在皇权专制下,明朝中后期的东厂与锦衣卫在法律之外滥用职权,不仅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司法秩序,也深深地激化了当时的社会矛盾。
使得明朝法制黑暗残酷,弊端丛生,也加速了明朝最终走向灭亡之路的步伐。
标签:厂卫;干预司法;明代厂卫的设置是明代司法体制的一个特点。
厂卫对司法的干预,反映了君主专制极端发展的恶果。
为了专制独权,在三法司之外,皇帝另设一套组织与体系侵夺正式司法机关所行使的权限。
在如此的侵夺之下,法律失去自己的地位,司法制度被严重地扭曲。
厂卫对司法的干预不仅激化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也动摇着大明江山的根基。
成为明朝覆灭的原因之一。
1厂卫对司法干预的具体表现明朝正式的司法机关是三法司。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故刑部是审判机关,都察院是中央的监察机关,大理寺是复核机关。
然而在明代,东厂一个机构的职掌就兼有审判、复核、监察等诸方面的职能。
而其桓相勾结的锦衣卫也职掌着侍卫、缉捕、刑狱之事。
在正统的司法机关外,另设一套独立的“司法”系统,不衷古制特别设立的组织在皇权的特殊庇佑下,其活动也对正统的三法司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厂卫的侦缉活动。
东厂设立之初,主要的任务就是司法侦查。
首先是侦查京城内外的政治案件。
如《明律》中规定的“妖言”罪。
万历年间的“妖书”案,神宗就令提督东厂司礼太监陈矩“用心秘密访拿”。
其次是大小官僚、内外百官的离心倾向,甚至藩王亦在访缉之中。
上自百官,下自百姓,侦缉范围之广,手段之烈,闻所未闻。
在对百姓的侦缉中,东厂的档头得到社会上打探的秘事后,急率番子至所犯之家,“番子即突入执讯之,无有佐证符牒,贿如数。
径去。
少不如意,搒治之……痛楚十倍官刑。
且授意使牵有力者,有力者予多金,即无事。
或靳不予,予不足,立闻上,下镇府司狱,立死矣。
”而对于百官,则另有一套规矩。
明代厂卫制度对司法的影响
明代厂卫制度对司法的影响
明代厂卫制度对司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代厂卫制度在司法中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的作用。
厂卫是明代设立的一种专门的巡捕机构,负责维护社会的治安,打击犯罪行为。
通过加强巡逻巡查、传递通报等方式,厂卫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事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其次,明代厂卫制度对司法的影响还表现在加强司法公正和规范。
厂卫机构作为一个与地方官府独立的执法机构,对司法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它可以独立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主持审讯,并在判决时提供参考意见。
这种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设置,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并对司法程序进行了规范。
再次,明代厂卫制度对司法的影响还体现在促进了法治观念的普及与推广。
明代厂卫作为执法机构,其执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约束。
制定和宣传法律规章,普及法律知识,使民众更加了解法律并意识到依法行事的重要性。
这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对法治的共识,培养民众的法治观念,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总的来说,明代厂卫制度对司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它通过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司法公正和规范,以及促进法治观念的普及与推广,对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论明代的厂卫、太监干预司法
论明代的厂卫、太监干预司法
万竹青
【期刊名称】《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25)002
【摘要】明代由于封建专制皇权极度膨胀,皇帝集政治、军事、司法权于一身,在明朝中后期便形成厂卫、太监干预司法的特色.厂卫、太监通过在审判监督权和最终裁决权方面侵夺三法司的司法权.
【总页数】3页(P96-98)
【作者】万竹青
【作者单位】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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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于中国的历史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明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进行论述。
一、明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明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独特的特点和重要的影响。
首先,明朝的法律制度以《大明律》为核心。
《大明律》是明朝建立后颁布的法典,有严密的结构和详细的条文,对几乎所有方面的刑法和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
其次,明朝的法律制度注重刑讯的限制和刑罚的适度。
根据《大明律》,严刑拷打只用于严重的案件,而对于轻微的罪行则采取温和的刑罚。
此外,明朝法律制度注重惩治贪污腐败和保护人民权益,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司法提供了保障。
二、明朝司法改革的动机和意义明朝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需要,司法改革成为必然的趋势。
明代官员的职责除了管理地方和负责治理外,也包括审判案件和维持社会秩序。
因此,建立高效公正的司法制度对于明朝的政权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朝的司法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设立专门的地方巡抚和巡按使监督地方官员的司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地方官员的权力,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对于重要案件和官员的刑讯审问进行限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的打击。
此外,明朝还设立了专门负责监察官员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衙门,进一步增加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明朝司法改革的效果和影响明朝的司法改革对于明朝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司法改革减少了地方官员的权力,限制了他们的不当行为,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提高了政府的执行效率。
其次,明朝的司法改革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的打击,保护了公民的人权,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司法改革也促进了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总结起来,明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于中国历史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明朝通过《大明律》等法典,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注重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为后代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
皇权对司法的干涉
皇权对司法的干涉——明代特务统治论析内容简要: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的王朝——明朝,对我国法律制度影响深远。
尽管社会经济仍在不断发展,但明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衰弱期王朝,其为巩固统治继续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巩固皇权。
自朱元璋废除三省六部制,裁中书省,废丞相,企图完全抹除皇权与相权的的争端后,朝堂之上能有效约束皇权的系统的、稳定的、力量已不复存在。
这种政体下,国家机器的长期有效运作依靠的是君主个人杰出的行政能力与极强的政治判别力与臣下绝对的奉献精神。
而皇帝并不都是合格的,大臣也不是无欲无求的木头人,双方的猜忌永远难以消除。
在这样的政治格局下促使明代出现了多轨并行的监察制度,在朝堂之上有以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为核心的中央监察机构,也有以按察使为首的地方监察机构。
在街角巷尾,有边缘化的监察机构或者说是特务机构——厂卫。
这种特殊的特务警察制度作为明王朝法律体制的特例,在明代司法实践中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厂卫制度,监察制度,法外用刑,宦官干政,特刑政策,一.明朝正规司法监察体制朱元璋在一统天下之后,为加强对臣属的监视掌控,在借鉴、继承历代王朝的监察措施后设立了一整套完备的检察体制,此体制在实质上还是沿用自秦朝创立的御史大夫一脉,但朱元璋将其大大丰富化。
明朝中央正式司法机关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其名称职掌与唐宋不同。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刑部受天下刑名, 都察院纠察, 大理寺驳正。
刑部是审判机关, 都察院即原来的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有权监察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大理寺是复核机关, 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除此之外还有通政司,巡检司,察言司,拱卫司等。
明朝的检察体制已是相当完善成熟,如同汉代初设刺史监察地方州郡县级官员一样,主管监察的都察院长官监察都御使的级别只是七品,与县官无疑。
这样,皇帝就可以小钳大,以小制大,而又不用担心检察机关会同秦朝的三公之一,主管检查中央百官的御史大夫一样,威胁皇权,可谓一举两得。
论明代中央司法权力的划分
论明代中央司法权力的划分
李文军
【期刊名称】《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27)006
【摘要】厂卫干预司法是明代中央司法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它其实是皇帝在司法中分割三法司权力、扩张自己权力的一种手段.厂卫的司法权是皇权在司法中的延伸.除了厂卫以外,皇帝还通过自己直接行使司法权、内阁和司礼监分掌部分司法权能以及各种会审制度来限制三法司权力,以期在司法中贯彻自己的意志.这是法司司法的特点和皇权存在矛盾的必然结果.
【总页数】5页(P86-90)
【作者】李文军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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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代 的封 建 中 央 集 权 已经 发 展 到 了 鼎 盛 时 期 东 厂 与 锦 衣 卫 的 设 置 便 是 明 朝 封 建 中 央 集 权 下 的 一 个 产 物 。 明 在 皇 权 专 制 下 , 朝 中 后 期 的 东 厂 与 锦 衣 卫 在 法律 之 外 滥 用 职 权 , 仅 破 坏 了 封 建 法 制 的 正 常 司 法 秩 序 , 深 深 地 激 化 了 明 不 也 当时 的社 会 矛 盾 。 使 得 明朝 法 制 黑 暗 残 酷 , 端 丛 生 , 加 速 了 明朝 最 终 走 向 灭 亡 之 路 的 步 伐 。 弊 也
甚 厂卫 的侦缉 活 动 。东 厂设 立之 初 , 要 的任 务 就是 司 主 死 不 得 。经 历 诏 狱 的 官 员 转 至 刑 部 狱 中 , 有 天 堂 之 感 。 经 锦 衣 卫 审讯 后 , 该 移 送 法 司 拟 罪 。 成 化 元 年 以 前 , 衣 应 锦 法 侦 查 。 首 先 是 侦 查 京 城 内 外 的 政 治 案 件 。如 《 律 》 规 明 中 只能 移 送 人 犯 及 供 招 , 能 附加 参 语 。 成 化 不 定 的“ 言” 。万历 年 问 的“ 书” , 宗 就令 提 督 东厂 卫 移 送 法 司 时 , 妖 罪 妖 案 神 锦 于 司礼太监 陈矩“ 心 秘 密访 拿” 用 。其次 是 大 小 官僚 、 内外 百 元 年 之 后 , 衣 卫 有 了 附 加 参 语 权 , 是 就 有 了 准 拟 罪 权 。 官 的 离 心 倾 向 , 至 藩 王 亦 在 访 缉 之 中 。 上 自百 官 , 自百 三 法 司 的拟 罪 权 被 侵 夺 了 。 甚 下 监杖特权 。明代 皇 帝 借事立 威 以扩大 皇 权 , 常 在朝 经 姓, 侦缉 范 围之 广 , 段 之烈 , 手 闻所 未 闯 。在 对 百 姓 的侦 缉 称 廷 。 锦 中 , 厂 的档 头得到社 会上打 探的 秘事后 , 率番子 至所 犯 廷 上 对 大 臣施 加 杖 刑 , “ 杖 ” 皇 帝 下 令 廷 杖 , 衣 卫 执 东 急 司礼太 监监督 。即“ 杖” 明代 的廷 杖 自明 太祖 始 , 监 。 后 之 家 ,番 子 即 突 人 执 讯 之 , 有 佐 证 符 牒 , 如 数 。 径 去 。 行 , “ 无 贿 成 少 不如意 , 榜治 之…… 痛楚十 倍官 刑 。且授 意使 牵有 力者 , 代 沿 用 不 绝 , 为 皇 帝 打 击 异 己 的 有 力 武 器 。 皇 帝 滥 施 廷 杖, 太监也往 往挟私施刑 , 常常使得 律不 当死 的 大臣 当场被 有 力 者 予 多 金 , 无 事 。或 靳 不 予 , 不 足 , 闻 上 , 镇 府 即 予 立 下
正统六年 , 英宗命刑部 右侍 郎何文渊 、 大理寺 卿王文等会 故 刑部 是审判机关 , 察院是 中央 的监 察机 关 , 都 大理 寺 是复 与 , 同 内 管 审 录在 京 诸 司 重狱 , 成 定 制 。 后 核 机关 。然而在 明代 , 厂一个 机 构的 职掌 就兼 有 审判 、 东 复 核、 监察 等诸 方 面的 职 能 。而其 桓相 勾 结 的 锦衣 卫 也职 掌 对于 大案 要案 , 皇帝诏命 锦衣 卫狱 审讯 犯人 , 衣卫狱 锦 东厂 的人 前 来监 着侍卫 、 缉捕 、 狱 之事 。在 正统 的司法 机 关 外 , 设 一套 之中管理严密 。主 持 审讯 的 是镇 府 司官 , 刑 另 常 刑 极 独 立 的“ 司法 ” 统 , 衷 古 制 特 别 设 立 的 组 织 在 皇 权 的 特 督 。审讯 时 , 常使 用 刑讯 , 求 致死 的情 况很 普遍 , 为 系 不 残酷 。很多文 官武将 在 诏 狱 中也 是受 刑 备 至 , 求生 不 能求 殊 庇佑 下 , 活动也对 正统的三法 司造成 了严重 的侵 害 。 其
的干预 , 反映 了君主专 制极端 发展 的恶果 。为 了专 制独权 ,
太监 负责审讯 。东 厂 审讯人犯 后 , 人犯 移送至 刑部 拟罪 , 将
在 三 法 司 之 外 , 帝 另 设 一 套 组 织 与 体 系 侵 夺 正 式 司 法 机 刑部多不敢更 易平反 , 皇 常速 审速决 即便 由三 法司审判 的案 “ 亦 三 关 所行使 的权 限 。在如 此 的侵 夺 之下 , 律 失去 自己的地 件 ,厂卫 ” 可 派 人 前 往 听 记 以 实 施 监 督 。在 此情 况 下 , 法 法 位 , 法 制 度 被 严 重 地 扭 曲 。厂 卫 对 司 法 的 干 预 不 仅 激 化 司摄 于其 淫威 , 司 不敢违逆东 厂之意 。哪怕刑部对 于东厂移 送 过来 的案情或 罪名 有不 同 意见 , 皇帝 也会 支持东 厂 , 命刑部 了 统 治 阶 级 内 部 的 矛 盾 , 动 摇 着 大 明 江 山 的 根 基 。成 为 也
明朝覆灭 的原 因之一 。
1 厂卫对 司法 干预 的具体 表现
或者 三法司重新 审 讯拟 罪 。甚 至处 分原 承 审官 员。皇帝 的 庇 护 使 得 东 厂 严 重 的 干 涉 了 中央 司 法 机 关 的 司 法 行 为 。至
明 朝 正 式 的 司 法 机 关 是 三 法 司 。“ 法 司 日 刑 部 、 察 于明代法律中规定 的复审 案件 沿用 历代 的录 囚制度 也逐 渐 三 都 复鞠 和录 囚必 须有太监 参 院、 大理寺 。刑部 受 天下 刑 名 , 察 院 纠察 , 理寺 驳正 。 地被 厂卫所渗 透。明代 中叶之后 , 都 大 ”
关键 词 : 卫 ; 预 司法 ; 厂 干 明代
中图分类号 : D9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2 0 2 30 1 7 —1 8 2 1 ) 20 4 —2
Hale Waihona Puke 厂 卫 的 设 置 是 明 代 司 法 体 制 的 一 个 特 点 。 厂 卫 对 司 法 辅大 臣亦 不可 。王 公重 臣 的犯罪 , 捕进 京的罪 犯 , 逮 都会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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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s n r
2 1 年 第 2期 02
论 明代厂 卫对 司法 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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