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关系客体
简述劳动关系三要素
简述劳动关系三要素
劳动关系三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和客体。
1. 主体: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其中,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力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
2. 内容: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 客体: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即劳动行为。
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就是要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从而完成劳动过程,因此,劳动行为是劳动关系的客体。
劳动关系三要素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框架。
简述劳动关系
简述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成立和运行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机制,如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工资福利等。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其中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劳动者则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而劳动者则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成果和劳动服务。
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劳动意愿权、劳动选择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保障权和劳动参与权等;而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则包括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等。
劳动关系的运行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合作,双方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类型
影响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的基本因素,而 经济体的性质则是决定和影响劳动关系性质 和特点的直接因素。所有制性质对于劳动关 系的作用,是通过社会经济体制来实现的。 如果就其所有制的性质划分,目前我国的劳 动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公有经济的劳 动关系、混合经济的劳动关系、私有经济的 劳动关系。
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的特点
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权力结构是以产权明晰为基点而 展开的。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权力机构是一种 产权、经营权和劳权互相区分而又互相联系的格局。 1、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主体身份比较清晰。在股 份制企业,劳动者就是劳动者,管理者就是管理者, 公司每个员工的具体身份是确定的。 2、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处理主要通过市场机制。(首 先、其次、再次略)
公有制企业劳动的特点
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独资公 司等劳动单位中的劳动关系 1、在劳动关系的主体构成上,由于劳动关系的利益主体尚 未明晰,目前尚未形成由两种利益主体构成的经济利益关系。 2、在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上,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还不 健全,劳动关系在形成及关系处理上还不规范因而在逐步实 行市场机制的情况下,还在相当程度上运用行政手段调节。 3、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上,除少数企业外,大多数公有 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双方在利益关系上还没有明显的划分。
私有经济劳动关系的特点
私有经济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国内资本私
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境外资本外商独资企业 的劳动关系。 1、在劳动关系的性质上,我国私营经济的劳 动关系,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劳资关系。所 谓劳资关系其最基本的特点是,以追求剩余 价值为目的的而形成的一种雇佣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关系特殊性具体表现为
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它涉及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雇主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保护。
二、劳动关系的性质1.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它涉及到社会公正、平等、和谐等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2.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
3.劳动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
它建立在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基础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权利和义务。
三、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雇主。
劳动者是提供劳动力的一方,而雇主则是接收劳动力的一方。
双方在劳动关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四、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关系中所涉及到的对象,包括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
这些方面是劳动关系中最为基本的要素,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五、劳动关系的形成劳动关系的形成通常是通过雇佣合同实现的。
雇主向劳动者提供工作机会和劳动报酬,而劳动者则向雇主提供劳动力。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合同的约束。
六、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关系的调整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方法,使劳动关系双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达到平衡和协调。
这通常涉及到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调解程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七、劳动关系的意义1.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劳动者可以获得合理的薪酬、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保障。
2.促进经济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它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的经济增长。
3.维护社会稳定: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良好的劳动关系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减少劳资纠纷,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4.推动人权进步:劳动关系涉及到人权保障的问题。
通过建立公正和平等的劳动关系,可以推动人权的进步和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
劳动合同的续订
提出续延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在合同到期前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续延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提出的要 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既未终止 又未续订,其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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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核算1
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 根据劳动者在企业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 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 原则,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补偿同前
经济性裁员,由于客观发生变化,双方意见无法达 成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 补偿金
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
劳动法与 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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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含义
又称劳资关系、劳工关系、雇佣关系等 经济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企业或事业单位等(而不是政府)劳动关系
是劳动力(雇员)与劳动力使用者(雇主) 之间因就业或雇用而产生的关系 企业劳动关系的实质:产权关系的另一种表 现形式,与劳动分工无直接联系 企业劳动关系的表现:管理方群体与雇员群 体之间的关系;劳动给付和工资的交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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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核算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除经济补偿金外,同时应发不少 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重病或绝症还应增加 医疗补助费:重病不低于医疗费的50%,绝症不低 于医疗费的100%
约定条款
其他补充条款 没有协商约定的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约定条款的内容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时间的权利。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有: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5、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我国劳动法体系结构:由下列法律制度组成:1、促进就业制度;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4、工资制度;5、劳动安全制度;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7、职业培训制度;8、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9、劳动争议制度;10、监督检查制度;11、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2、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劳动者享有获得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的原则;6、劳动者有组成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7、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8、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劳工法规:是指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封建贵族为剥削工人公开使用暴力颁布的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关于工资雇佣劳动的立法”。
新中国劳动立法几个阶段:1、1949-1956,建立和形成时期;2、1957-1976,复苏到低谷时期;3、1976年至今,恢复和大发展时期。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很多人都熟悉的名词,然而还是有一些人不知道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差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
现在问题在于,如何评判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这些怕是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立案最难把握的一个问题。
对于营业执照问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设立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为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谓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因此,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即用人单位,其首要特征是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流通活动或服务性行业,而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营活动,根据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比如:王某(无营业执照,拥有数台机器,招用李某等4名小工为其生产钢管,一日李某做工时,不慎被机器夹伤手指,为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本案中,王某所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故王某虽无照经营,但与李某之间仍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再有,韩某家拆旧屋翻新屋,雇小工3名,拆房过程中,其中一小工摔伤,双方为赔偿数额发生争执,本案中,韩某自家拆房,不属生产活动或服务性等经营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故该争议不属劳动关系而属雇佣关系。
对于登记、备案问题,这主要是针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劳动关系管理
4、能够帮助避免纠纷。 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劳动关系,可以使员工在一个心情愉 快的环境中工作,即使出现一些问题也能够较好地解决,避 免事态扩大。 5、有助于处理日常管理中的很多问题 经理人员对劳动关系有恰当的理解,并具备解决相应问 题的技能,在面临很多现实管理问题就能处变不惊、得心应 手。
四、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广义上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不 一定已参加劳动关系)的公民;狭义上仅指职工。
第一章 劳动关系管理概述
第二章 劳动关系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争议
引言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新型的劳动 关系正在逐步确立。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的好坏,不仅仅影 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员工队伍的稳定,还会影响到企业 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全社会的稳定、投资的环境等。因此, 怎样处理好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已成了企业的一项迫在眉睫 的工作。 2008年以来加上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陆 续颁布实施,劳动法律、法规逐渐地健全,这给企业劳动关 系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的挑战。 总之,劳动关系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谐 的劳动关系有助于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果。反之则会影响劳 资关系的维持和执行、导致劳资冲突的频繁发生,影响企业 健康发展。
2、按照劳动合同产生的方式划分 (1)录用合同 指用人单位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方式所签 订的劳动合同。 (2)聘用合同 指聘用方与被聘用的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责、权、利 的协议。 (3)借调合同 指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人员之间,确立借调关系, 明确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件)
A 建立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 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流程和操
作规范。
B
C
D
争议处理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与 劳动者协商解决,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 裁、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
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 查,确保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06 劳动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件
目录
• 劳动关系概述 •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 劳动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01 劳动关系Biblioteka 述劳动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 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特定性
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04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能力和社会需要选择职业 ,不受任何歧视和限制。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合同约定,确定和调整 劳动者的薪酬水平。
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劳 动者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保障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 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按时足额支 付工资、提供安全卫生条件等。
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 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如何正确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特别是针对大量的农民工和面对就业困难的社会现状,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导致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出现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往往会根据对自己利益的大小,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中选择于己有利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赔偿,而此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
是故,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依据自己对法律的认知和办案经验,对此区分论述如下,以企抛砖引玉。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事实劳动关系尚无明确的规定。
但在多年的实务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基本形成如下认同概念: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因此,事实劳动关系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和特征。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其主体是确定的。
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具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2、它是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兼有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建立,是一种平等关系;然而,在实现上又具有隶属性,即一方当事人隶属于另一方当事人。
如用人单位要支付报酬、劳动者要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等。
3、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所有权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并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劳动力使用权则只限于依法将劳动力用于同生产资料的结合。
4、它是人身关系属性与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整理劳动法一、劳动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劳动者为获取劳动报酬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社会劳动。
2特点:(1)主体为劳动法中的主体;(2)目的为获取劳动报酬;(3)性质为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行为;(4)形式为社会劳动。
二、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重点)1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若干称谓:雇佣关系;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劳使关系;产业关系2特征:(1)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3)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4)兼有平等和不平等性质,但不平等性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5)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6)兼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
3类型:(1)所有制类型的劳动关系(2)劳动者身份类型的劳动干系(3)产业类型的劳动干系(4)工作时间类型的劳动干系(5)劳动合同方式的劳动干系三、劳动法的概念、地位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1、劳动法的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公法与私法的结合;(2)保护法与管理法的结合;(3)协调法与标准法的结合;(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3、性质劳动法是兼有公法与私法两重性质的法律,属社会法范畴。
社会法(广义和狭义)4、劳动法的体系(重点)(1)劳动法总则(2)劳动干系协调法:劳动合同法、个人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3)劳动基准法:工时法、人为法、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法(4)劳动保障法: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督法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1)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保护弱者;倾斜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法
劳动法P54)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我国现阶段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内容:劳动权利和义务。
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劳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劳动过程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一)劳动权 (二)劳动报酬权 (三)劳动保护权(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五)生活保障权(六)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七)合法权益保护权用人单位用人权(一)招收录用职工权 (二)合理组织调配权(三)劳动报酬分配权 (四)劳动奖惩权(五)辞退职工权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P22)三方机制是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如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进行协调处理的制度。
三方机制的特征1、主体独立主体独立是指参与协商的三方代表——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地位是独立的,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
各方都有独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不受其他方的制约。
这种独立性为三方充分行使各自权利奠定了重要基础。
2、权利平等权利平等是三方平等协商的基础和条件,也是三方机制的重要特征。
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3、民主协商民主协商是三方机制产生的根源,也是三方机制的重要特征。
只有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甚至每位代表的意见,才能形成比较科学和可行的方案和意见。
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关系概述
2. 劳动关系的客体 关于劳动关系的客体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目前关于劳
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认识至少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劳 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行为;第二种观点是劳动关系的客 体有主客体和从客体之分,主客体是劳动行为,从客体是劳 动待遇和劳动条件;第三种观点是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
劳动关系概述
(二) 劳动关系的性质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主要方面,劳动关系具有以下 两个方面的性质: 1. 具有对等关系的性质 劳动关系的对等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劳动关系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2) 劳动关系的建立一般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保证。 2. 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性质
在劳动关系中,员工向用人单位让渡自己的劳动力, 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福利。于是,薪酬和 福利就成了联结员工与用人单位的最基本的因素和纽带。
劳动关系概述
二、 劳动关系的要素
1. 劳但动是关,系O的A系主统体不是万能的。每一个系统都有自己的定位,功 能这范个劳围平动不 台关可 最系能 初的无 的主限 定体制 位是地 是在扩 从劳张 协动, 同关它 办系肯 公中定 角享无度有法帮权满助利足企承所业担有员义信工务息提的化升当需工事求作。效 人率。。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主体由劳动者、 用人单位和工会三系的含义与性质
(一) 劳动关系的含义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关系, 包括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劳动管理关系、劳动服务关系等。狭义 的劳动关系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 法》)的规定为准。《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一章 劳动关系导论
劳工关系(台湾地区、海外华人学者):
这一概念在于突出劳动关系是劳工为重点和核 心的关系,强调劳工的地位特别是劳工团体,更注 重集体的劳动关系,也比较强调工会与雇主之间的 互动过程,尤其是集体协商的过程。我国台湾地区 和海外华人学者,更多使用这一概念。
劳使关系(日本)
是日本人所创造的一个日语汉字名词,意为劳动者和劳 动力使用者的关系。就字义而言,劳使关系更能准确地表述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的关系的内涵。这一新概 念的用意并不是只从语义的准确性考虑,而且还有用一个中 性的、更温和的名词来替代劳资关系这个具有对抗意味的概 念的意义。在日本的劳动法学著述的具体行文中,劳使关系 在更多的情况下是指集体的或团体的劳动关系。
争议处理制度 和机制
矛盾处理方式和 程序
授课方式
• 内容研究 • 案例分析 • 课堂讨论
课程要求
• 保证上课出勤 • 提前准备、积极思考、主动参与 • 认真及时完成作业
• 关注相关新闻
课程时间分布
• 课程时间分布:
本学期17周
参考书:
• [美]丹尼尔·奎因·米尔斯,《劳动与雇主》(第5版)李丽 林 李俊霞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
政府援助型劳动关系
政府主导型劳动关系 计划经济体制的劳动关系 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关系
不同的经济体制
划分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及类型
1.2劳动关系理论:各学派
在国外,对劳动关系的研究已有多年,形成了比较有代表性的 五大学派,按照从政治趋向上的保守到激进的顺序依次为:
• 新保守派 • 管理主义学派 • 正统多元论学派 • 自由改革主义学派
劳动关系的相关概念
劳资关系:突出劳资区别
一般是指私有制的企业中的劳动关系,所 体现的是雇佣工人和企业主(雇主)的关系。 这一关系即包括劳动者个人与雇主的关系,也 包括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团体的关系。这是在市 场经济条件下最为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其特 点是突出劳资的区别,主体明确,关系清晰, 但具有某种对抗的意义。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自考
名词解释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1994 年7 月 5 日通过,自1995 年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 (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
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21)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22)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23)正式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适用于常年性工作岗位的职工。
24)临时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是指的什么
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是指的什么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
客体:劳动行为。
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
可能我国公民在生活当中也有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越是在一些一线城市,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也是比较强烈。
相对来说,在一些二三线城市的劳动关系就没有这些一线城市处理的好,主要还是因为这些地方劳动者本人的法律意识非常薄弱,甚至对于劳动关系的了解都知之甚少,就比如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有很多人都不知道。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是指的什么?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必备条件。
用人单位则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承担相关义务的相对方,主要类型有(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企业。
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乡镇企业等。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
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
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
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也有权使用劳动者。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
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
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
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劳动行为提供条件,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劳动工具等。
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Do everything possible to hire an expert doctor with brilliant skills, it is better to hire an on-call and cheap quackdocto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
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
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
在社会中,劳动者的行为都可以归纳成劳动行为,为了保障劳动者应有的权利,首先,就要学习了解一下什么是劳动关系,并且还要学习了解该采用什么措施才能正确的保障权利,那么在我们国家规定中,我们要知道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也要了解劳动关系的客体具体包括什么,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下相关内容。
一、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内容1.劳动行为。
即劳动者为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
它作为被支出和使用的劳动力的外在形态,在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连续存在于劳动过程中,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主要承载或体现用工单位的利益。
2.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
即劳动者因支出劳动力而有权获得的、用工单位因使用劳动力而有义务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条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
其中,劳动待遇是对劳动者支出劳动力的物质补偿,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保护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
它们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
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劳动力存在的人身性。
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的肌体内,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亦即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过程。
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和劳动者生存过程的高度统一使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一种人身关系。
2、劳动力形成的长期性。
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周期比较长,一般至少需要16年,有些能力的形成还需要更长时间。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与特征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与特征摘要:本文着重探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与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它涉及到各种不同的对象,包括财产、合同、竞争、劳动等。
本文将对这些客体的种类与特征进行简要说明。
一、财产关系财产是指社会成员所有的物质财富,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商品、货币等。
财产关系是指与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有关的法律关系。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财产是其中最重要的客体之一。
财产关系的特征在于其私人性和排他性。
私人性指的是财产权是个人或组织的专属权利,其他人不能侵犯。
排他性指的是财产所有人可以对其财产行使支配权和使用权,除非受到法律限制。
在财产关系中,经济主体间往往通过购买、出售、租赁等方式进行财产的交换,这又涉及到合同关系。
二、合同关系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合同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和合作的法律基础。
合同关系的特征在于其约束力和平等性。
合同关系的约束力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不到的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平等性指的是合同关系应建立在自愿、公平和平等的基础上,不应受到欺诈、强迫等非法行为的影响。
合同关系的客体可以是物品、劳务、权利等。
在经济活动中,各种交易合作的形式都可以通过合同来规范,例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三、竞争关系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而竞争关系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竞争关系涉及到权利与义务、公平与公正等方面。
竞争关系的特征在于其公平性和自由性。
公平性指的是竞争主体遵循市场规则,不采取不公平的手段进行竞争,不垄断市场资源。
自由性指的是经济主体有权自由选择市场参与者、市场方式和市场规则。
竞争关系的客体可以是市场、资源、消费者等。
在经济活动中,竞争是促进创新和进步的重要驱动力,但也需要法律规范来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多重劳动关系适用法律(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市场日益活跃,多重劳动关系现象逐渐增多。
所谓多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多重劳动关系在为劳动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同时,也给劳动关系法律适用带来了诸多挑战。
本文将探讨多重劳动关系的适用法律问题。
一、多重劳动关系的认定1.多重劳动关系的主体认定在多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唯一主体,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这些用人单位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在认定多重劳动关系时,首先要明确劳动者与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多重劳动关系的客体认定多重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者在各个用人单位从事的劳动。
这些劳动可以是相同或不同的工作内容,但都应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如劳动者的劳动付出、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报酬等。
3.多重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多重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如下:(1)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3)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
二、多重劳动关系适用法律问题1.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多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益:(1)获得劳动报酬权;(2)休息休假权;(3)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4)劳动安全卫生权;(5)职业培训权;(6)参与民主管理权。
在多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权要求各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上述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在多重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3)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5)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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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报告将我国曾长期流行的“劳务市场”的称谓更名为“劳动力市场”。
这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简单改变。
本文试图从新的视角,重新认识我国学术界有关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的观点。
一对于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客体,我国劳动法学界最初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必提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
关怀主编的原统编教材《劳动法学》在“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这一节中仅介绍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而未涉及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参见关怀主编:《劳动法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页。
)追根寻源,这引进于前苏联的教科书。
(注:参见[苏联]亚历山洛夫:《苏维埃劳动法教程》,李光谟、康宝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页。
)原“统编教材”所持的观点,受到以后许多学者的批评。
这种批评在1997年召开的全国劳动法学会年会上仍在延续。
侯文学在所提交的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新探》中指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在劳动法学研究上,曾一度有一种令人不解的现象:即在劳动法学教科书中一般只讲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而对客体问题只字不谈。
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关系客体问题在整个法学界就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也未必能讲清楚。
但绝大多数同志认为,既然大家公认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那就应研究它,讲解它。
否则,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论就不完整。
这一批评显然有一个理论前提:法律关系“三要素”理论是各个部门法学的通用件。
某一个部门法的法律关系没有“客体”,该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理论就不完整。
依笔者看法,以“三要素”理论来说明一切法律关系的观点本身是值得探讨的。
有关法律关系的理论最初是在西方民法中产生的,后来在前苏联法学中得到发展,并引申成了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理论。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内外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以下是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各种法律关系都无不例外地存在“三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我国学者基本上都接受了这种观点。
张文显认为,从语义上,“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它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
任何一种关系都需要中介,关系通过中介而发生,又通过中介而构成。
按照这种观点,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大致可以概括为七类:(1)国家权力,(2)人身、人格,(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4)法人,(5)物,(6)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7)信息。
这七类客体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
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的利益。
(注: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5~179页。
)在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上,我国民法学者以“三要素”理论为基础,形成了“身体说”、(注:参见郑新剑:《“人身”不能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吗?》,《法学评论》1986年第6期。
)“精神利益说”、(注:参见郑立:《关于人身权概念的思考》,《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2期。
)“无形利益说”(注:参见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
)三种观点。
从这些观点可以看出,为了给人身法律关系找客体,民法学者们已经突破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物、行为、非物质财富的观点,将“身体”、“利益”引入客体的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并不是每种法律关系都存在着客体,只有与物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存在着客体问题。
周沂林、孙皓晖等人对“三要素”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所谓法律关系三要素构成说是一种杜撰。
法律关系就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根本不是什么缺一不可的三要素构成的。
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从对财产法律关系的研究中引申出的非一般概念。
全部混乱来自于这种无根据的引申。
”他们认为,在财产法律关系中,人与人的法律关系是就某一财产而发生的,如所有权关系,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占有、使用、处分该财产以及相应的他人的抑制行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对于这样的关系,之所以能够提出而且也有必要提出客体问题是因为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财产物本身的性质具有重要的作用。
例如,对某项消费品拥有的所有权与对某项不动产拥有的所有权在自由处置上要受到完全不同的限制。
前者限制很少,后者限制很多。
可见物本身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要影响到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
只有与物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存在着客体问题。
在财产法律关系中,人与人是就某一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物则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是这样一种结构并不具备一般意义。
(注:参见周沂林等:《经济法导论》,未来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245页。
)笔者认为,把“三要素”理论不加限制地引申到一切法律关系中,断言一切法律关系的构成都包含客体要素是不恰当的。
其结果是法律关系客体外延全面且又广泛,而内涵却丧失了任何规定性。
这种法学理论对于我国的立法并无指导意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从静态向动态转化,从宏观向微观转化的重要环节。
它是特定主体之间依据法律而产生的一种非常具体的联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应是法律关系主体所能直接控制的东西,而不应该将其说得过于玄乎。
对于有些法律关系,如某些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只要明确行政机构的行政职责以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可,并无必要再确定一个所谓的客体。
将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为“无形利益”、“精神利益”,按这一思路,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说成是“物质利益”、“有形利益”,所有的客体都可以归结为利益。
法律关系归根到底总是一种利益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各类利益的人格化,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利益的规范化,权利乃是法律保障的利益。
可以说,利益是基础性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相对说来是一种表象性的内容。
将基础性的内容直接引入表象的层次,不能不说是一种理论上的混乱。
但据此而主张“只有与物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存在着客体问题”的看法未免矫枉过正。
它忽视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判断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客体的标准应当是两类:一是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客观上存在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是这种对象化的情况是否会反作用于主体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从而对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只要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就有必要将客体独立出来加以关注。
反之,则并无必要给其硬安上一个客体。
就劳动法律关系而言,劳动力正是劳动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力的不同类型,显然也直接影响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实质内容。
例如,有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脑力劳动能力、体力劳动能力等受到的限制完全不同,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
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也是客体不同。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在法律关系的研究中,“三要素”论未必具有普遍意义,但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应由“三要素”构成。
认识这一点,对于正确认识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很有意义的。
二我国从事劳动法学研究的绝大部分同志,在“三要素”理论的基础上,为劳动法律关系寻找“客体”,并形成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的特征,这种观点可称之为“多样说”。
在较早的著作中,有的学者将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为:(1)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行为,如实施劳动的行为;(2)与劳动行为有关的其他行为,如民主管理行为;(3)物,在劳动保险待遇和集体福利事业方面,客体是货币、疗养院、托儿所等设施;(4)人,如在职工调动方面,调入方与调出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是职工。
这种观点将一些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进来,错误比较明显。
如职工调动中调入方与调出方是两个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并不是劳动法律关系。
随意扩大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就会使劳动法律关系因丧失特性而难以深入研究。
“多样说”的观点在以后的论述中,逐渐演变为一种空泛议论。
一些著作只是重复民法教材中的表达,笼统地指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注:参见史探径:《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8页。
)这种观点忽视了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类概念的统称。
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笼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只有具体的购销合同关系、加工承揽关系、损害侵权关系等等。
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完全是独立的。
如果我们不是断言一切法律关系的构成都包含客体要素的话,未必每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存在着客体;就是在存在客体的情况下,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不相同。
民法学的重点应在于研究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区别。
如果当我们说到每类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时,只是简单重复“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就毫无意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项内容的整体,是带有综合性的法律关系,如劳动者的劳动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权、劳动报酬权、民主管理权;用人单位的招工权、用人权、奖惩权、辞退权、分配权。
这是每一劳动法律关系都包含的内容。
当我们说,这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非物质财富、行为”时,由于外延的无限扩大,而使内涵丧失了任何规定性,成为一种无意义的理论演绎。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单一性的特征,这种观点可称之为“单一说”。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劳动法律关系之所以缔结,是因为劳动者一方需通过劳动法律关系提供自己的劳动,并通过提供劳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实现自己一定的物质利益;用人单位一方则通过劳动法律关系获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通过使用众多劳动者提供的总体劳动创造社会财富,实现国家的利益。
这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劳动过程中其他具体的权利义务都由劳动所派生,都不可能离开劳动而独立存在。
所以,“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活动,或劳动行为”。
(注:吴超民:《劳动法通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9页。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这种观点对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概括更为明确,故为大部分劳动法研究者所赞同。
(注:参见龚建礼、吴思、李琪:《劳动法教程》,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90页;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7页。
)值得注意的是,80年代我国学者对劳动行为的理解只限于“劳动者的行为”。
而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注意到劳动法律关系还应包括集团劳动法律关系的学者,多少对这种观点有了修正。
劳动行为“既指雇员的履行劳动行为,也指雇主的管理劳动行为,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还指雇员组织的集体劳动行为”。
(注:杨体仁主编:《劳动法学》,红旗出版社1993年版,第44~45页。
)从这一修正可以看出,持“单一说”的学者已经多少意识到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涵盖性不够。
但将劳动行为扩大为管理劳动行为和集体劳动行为,已经有些牵强,尽管如此,仍不够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