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制度的脊梁,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必要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无罪推定责任分配中图分类号:df730 文献标识码:a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应将结果证明责任与行为证明责任在术语上明确区分为‘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并从学术领域开始逐步放弃常引人误解的‘举证责任’术语”。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刑事诉讼中相关主体在结果意义上或行为意义上应负有的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或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
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为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结果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并非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包含了结果意义上的和行为意义上的两个层面的含义,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同时承担着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一)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缺乏科学性。
1、争点形成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争点形成责任,是指检察官为行使司法追诉权,请求启动诉讼,提出被告有罪争点的证明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举证并非其义务,虽然法律也不限制甚至保障被告人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点形成责任有时会被推脱给被告人。
证明责任的引进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因而正常的、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根据证明责任规则有条不紊地在法庭上问答、辩论,问答和辩论又将止于证明责任规则,最终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疑点排除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疑点排除责任是指“控方在履行争点形成责任启动诉讼后,为使指控罪状成立,排除一切合理疑点存在的责任。
若控方不能履行疑点排除责任,将导致败诉的不利结果。
”疑点排除责任的作用是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后果。
刑事被告人举证责任研究
明该事 实 . 则 将承 受不 利 的诉 讼后 果 。 否 一般 来讲 , 被告
人 独 知 的事实 , 由控 诉 方证 明 , 难 度往 往 较大 , 若 则 且该 事 实 又是 查 明案 件 的关 键 , 因此 . 于 经验 法 则 、 据距 基 证 离 以及举 证难 易 的考 虑 . 应 由被 告 人对 此 承 担举 证 责 理
庭 就 可 能 据此 作 出有 罪判 决 。 同时 , 果被 告 人 不 主 张 如
控 辩 平 等 原则 的要 求 . 种 举证 责 任 具有 先 行 性 、 局 此 全
性 的特 点 .即被 告 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以控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举 证 责 任 为前 提 .控 方 的举 证 责 任 贯穿 于诉 讼 的整 个 过 程 ; 被告 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则基 于法 律 的 明文 规 定 , 而
成共识 。 立法 中也未予 以明确 . 而造成 司法实践 中的 从
混 乱 。通 过 考 察 ,笔 者 认 为 用 列举 的方 式 似 乎 较 为 妥 当, 因为 这 样 更 具 可 操 作 性 , 若 用 概 括 的方 式 , 易 且 容 使 被告 人 的法 律 地 位 与 法 律权 利 受 到 “ 则 不 确 定 性 ” 规 的损 害 。具 体 来说 应 当包 括 以下 几 方 面 :
3 .独 知 的事 实 如 果某 种 事 实 只有 被 告 人 自己知 道. 而其 又据 此 提 出某种 主张 , 么 . 那 被告 人 必须 举 证证
综 上所 述 .被 告 人 与 控诉 方 的举 证 责任 在 责 任 性 质 、证 明标 准 以及 与 法 律 后 果 的 关 系方 面 皆存 在 明显
1积 极 抗 辩 或 排 除犯 罪 事 由 . 正 当 防 卫 、 急 避 . 如 紧 险 、 神不 正 常 、 意识 、 可 抗 力 和意 外 事 件 。 精 无 不 在刑 事 诉讼 中 . 果 控 诉 方 提 出 了 新 的 主 张 . 该 主张 提 出与 如 且
论被告人的刑事证明责任
般将证 明责任分 为主观 的 ( 式 的 ) 明责任 ( bet e 形 证 s j i n kv
b w iat和 客 观 的 ( 质 的 ) 明责 任 (bet ebw i e e ls s ) 实 证 ojki e es v . 1 t, a )或者 分 为行 为责 任 与结 果 责 任 。 谓 主 观 证 明 责 任 , s 所 是指 当事 人 为 了满 足 其 提 出 事 实 主 张 的 需 要 .通 过 提 供 证据 的方 式 获 得对 其 有 利 的裁 判 并 且 避 免 对 其 不 利 裁 判 后 果 的发 生 所 承 受 的 一 种 必 要 负 担 。 简 言 之 , 诉 讼 上 , 在
明被告人有罪 、无罪或其他 与犯罪有关 的特定 事项 的责 任如何在控 、 、 辩 裁之 间进行 配置的 问题 。合 理的分配责 任, 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告人 的权利 , 也有利 于实 现司法公 正、 诉讼任务 的完成 以及刑事政策 的实现 。 如何界定其含
义 或 内涵 则 是 一 个 理 论 难 题 。 无 论 是 西 方 学 者 还 是 国 内
沿袭 了前苏联 的法学 理论和制度架 构 , 刑事诉讼 制度 、 证 据理论也概莫能外 。在前苏联 , 明确认控诉罪行 的情况 证
是 控 诉 人 的义 务 。证 明 反 驳 所 控 诉 的罪 行 的情 况 是 被 告
的法学专家对 证明责任 的界定都是众说纷纭 ,至 今仍未
有关 于刑 事 证 明责 任 的统 一 或 令 人 信 服 的 定论 。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总第 4 期) 4
No 2 2 0 ( 1 1 S m No 4 ) . 0 9 Vo . 1 u . 4
论 事 讼 被 人 举 责 和 明 任 刑 诉 中 告 的 证 任 证 责
● 王 璐
( 东大 学 法 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0 ) 5 1 0
摘
要: 证明责任 是证 据制度 中的一 个重要 内容。证 明责任 原则上 由控方承担 , 由于刑 事证 明对象的 多样性及 犯罪本 但
身的复杂性 ,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 着举证 责任和证明责任 。本文着重 阐述 了被告人 的两种责任的性质 、 与无 罪推定原
则的关 系、 适用情形等 问题 。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明责任 ; 证 举证 责任转 移 ; 明责任倒置 证
中图分 类号: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0 - 0 2 -0 10 - 4 8 20 ) 2 0 7 3
’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 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 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 , 或
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 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 对
为证明责任。
二、 被告人基于举证责任转移而承担的举证责
任
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负任 何举证责任, 而将所有证明责任交 由控方承的规则, 并非意味着在被告人提 出正当防卫
1被告举证责任性质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被告人在—般 隋况下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时, 对该主张应承担 提供汪据和解释的责任 , 这是 准主张 , 谁举证” 原则和“ 权利义务一 致” 的要求 , 这种情况属于“ 证明责任正置”因为这实质上是被告人 ,
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不适用性
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不适用性“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形象的法谚一语道出了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而明确证明责任的主体则显得更为必要。
诉讼法学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诉讼实行严格的单边举证责任原则,即由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但一些学者却提出不同主张,即认为被告方在特定情况下也要承担证明责任,刑事诉讼中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现象。
①笔者认为,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被告方均不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在在刑事诉讼中不具有适用性,但被告方行使辩护权时却有举证负担。
本文拟对此问题略加探讨,祈盼同仁赐正。
一、证明责任的涵义证明责任是诉讼法学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但对其含义的理解由于立场、角度的不同而存有相当大的混乱,有必要予以澄清。
日本学者将举证责任分为客观的举证责任和主观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指事实真相真假不明时,在法律判断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也叫实质的举证责任、劝说责任;后者是指当事人负责证实事实的责任,是当事人希望审理某种事实时提出一定证据的责任,也叫形式的举证责任、设定争点责任。
②在德国诉讼法中,证明责任被写作Beweislast,其含义有二:一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Beweisfuhrungslast);二是指在口头辩论结束之后,当事人因要件事实没有得到证明,法院不认可相当于该事实为构成要件的法律发生效力而承担的诉讼上不利益(Festsellungslast)。
在英美法系术语中,证明责任被写作Burden of proof,其也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当事人向法官提供足够的证据,以使本案的争点事实交付陪审团认定的行为责任(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二是指当事人对交付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的案件,在审判程序的最后阶段,因争点事实真伪不明而承担的诉讼上不利益(the burden of persuasion)。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民事诉讼当中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那么⼤家知道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吗?现在,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带来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刑事证明责任概述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诉讼主张的责任。
其性质是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的统⼀。
证明责任总是与⼀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
例如,检察机关对犯罪作出指控,这是⾏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在依法履⾏其应当履⾏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相统⼀的原则,检察机关在⾏使这⼀职权的同时,必须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指控事项的义务。
被害⼈直接向法院起诉,道理也是如此。
证明责任总是与⼀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证明责任,就可能承担起认定的事实或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的风险。
如被害⼈向法院提出⾃诉,如果缺乏犯罪证据,⼜提不出补充证据,就不可能被法院受理,上诉就有可能被驳回。
⽽对司法机关来说,如果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证明责任,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能成⽴,其作出的有关司法决定就可能被否定或是撤消。
⼆、证明责任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就是对于被告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证明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意义:第⼀,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称为举证的⾏为责任;第⼆,⽤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
(⼀)司法机关即公、检、法机关是证明主体我之所以认为,公检法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其主要理由是: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检法机关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刑事诉讼中被告方的证明责任
证据法结课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证明理论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刑事实体法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及诉讼理论均强调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以外,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都应由控方承担,辩方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这体现了对被告人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却对事实真相的发现及诉讼效率的提高注意不够,使实体与程序难以结合。
那么如何在保障被告人方获得充分的辩护的同时,也能符合常理的完成控诉任务?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全盘考虑,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方面合理的分配,让被告人方也有所承担不失为一重要的解决途径,这是基于更多因素,如公平、效率以及常理的考虑,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告证明责任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的考察(一)、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定义分析关于证明责任的定义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主要是因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两者是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范畴,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一种观念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相互混用。
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第二版)认为:“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可界定为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某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
其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前后关系。
为方便起见,笔者在此采纳第一种观点,并结合本文认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主张并证明某种诉求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控诉方对自己的指控要承担说服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在不同诉讼模式中刑事诉讼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一般而言,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方也负有证明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证据及有效性,由谁提供、由谁承担其真实性、完整性等责任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诉讼证明的责任起诉人有提出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且必须将证据提交到法院。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般视为事实不存在。
在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如果起诉人未能直接提供证据,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证据。
如调查不能得出证据的,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起诉书所述事实,对被告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由哪一方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就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承担。
如果检方或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如果要否认或质疑这些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否则这些证据将成为既不能确认被告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无罪的无效证据。
三、法院调查的权利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对于可以通过调查和鉴定明确的事实,法院有责任主动发现、调查、收集证据。
当然,同时也应该保障被告的权利,如调查必须公正、公开;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等。
四、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证人的作证具有公平性和重要性。
证人作证分为出庭作证和书证,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提供口头证言;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
五、被告的证明责任被告进行辩护的基本内容是质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提供对抗证据,争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被告提供对抗证据是在证明责任的范畴内完成的,不属于反驳的范围。
所以在证明责任方面,被告的证明责任相当重要。
如果被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驳斥诉讼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其矛盾的证人证言、文书、现实物证等,仅凭被告的陈述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应逐一提供具体证据。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The monotonous and dull air suffocated my young heart and wrapped my flying wing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所以,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为了两类,包括: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2.自诉人举证责任。
一、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有哪些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2.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刑事案件举证的顺序一是按照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
有些案件的犯罪行为是由一系列相对独立而且时间顺序清楚的具体活动构成的,如杀人的预备、实行、死亡结果的发生;有些案件是数罪案件,如抢劫几十起。
对这些案件按照时间顺序举证,能够清晰地向法庭展示犯罪过程的发展脉络,也符合认知规律。
但对有的时间顺序不明显,犯罪过程极短的案件,则不宜使用。
二是按照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
每案都由一系列事实要素构成,各个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不同,有的属于构成要件事实,有的属于案件相关事实;有的表明犯罪人是谁,有的表明其实施了什么犯罪,还有的表明犯罪后的态度。
合议庭应当引导公诉人根据各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性质和地位安排举证顺序。
第一种是从内向外的举证顺序,即先从核心事实要素举证,再就外围事实要素举证,这种方法比较常用,优点是重点突出。
第二种是从外向内的举证顺序。
主要用于被告人翻供、不认罪的案件。
三是按照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件事实之间往往存在各种因果关系,如行为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行为事实与行为事实之间。
这时,举证就可以按照事实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
它又可以分为两种:先因后果的举证顺序,即先就案件的原因举证,再就犯罪结果举证;先果后因的举证顺序。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怀疑、足够证据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合理怀疑是指在立案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进行初步判断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
合理怀疑是一个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只要有初步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就可以立案侦查。
这个标准主要是为了保护人权,防止滥用职权对无辜的人进行侵害。
但是,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一定有罪,只是为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
其次,足够证据是指在审判阶段,对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判断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
足够证据是一个相对较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庭能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应当从合法、合理、充分的证据中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保障公正审判。
最后,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对证据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辩护人则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减轻罪责的责任。
这是一个相对平衡的证明责任,既保障了公诉机关的严格执法,又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合理怀疑、足够证据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体系,为保障公正审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加强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共同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只有将刑事案件当中环环相扣的证明摆在庭审工作人员面前,才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
法庭在这个过程当中所担任的角色是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证明责任是需要有其他人来提供的。
如果正好身处刑事审判过程中,就一定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具体言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承担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例如,根据刑法第395条(《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负有说明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支出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但是,证明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公诉机关承担。
▲二、证人和证人证言所谓证人是指除当事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是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陈述的人。
证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证人的无可替代性。
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不能指定和聘请,必须有经验事实之人担任。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It is the employees that feed the compan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导读:证明责任可以被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各方举证责任划分的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的证据举证规则,谁主张的事实就需要由谁来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最好的结果是举证全面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首要主体是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向法庭递交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
如果是在自诉案件当中就是自诉人作为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在刑事诉讼当中,很多时候大家看到的就是检察院的公诉人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除了公诉人,相关案件当事人也应当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认定相关事实,在诉讼的证据提供上,各方都可以举证,但是在证明责任上是不一样的。
证明责任可以被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各方举证责任划分的问题。
如果不能将自己要证明的事实证明清楚或者是不能举证,会怎么样呢?答案是将会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面临的结果也许是自己不希望的,将需要承担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为什么要划分证明责任呢?证明责任希望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进行细化,要解决的问题是两个,一个是希望解决该由谁提供证据证明的问题,另一个是如果最终证明的案件不清晰,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败诉的结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的证据举证规则,谁主张的事实就需要由谁来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最好的结果是举证全面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首要主体是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向法庭递交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
如果是在自诉案件当中就是自诉人作为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1、检察院负担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当中,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负有证明相关犯罪的责任,公诉人需要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试想,在刑事诉讼中,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还要由他们自己证明自己的罪行,显然是很滑稽也是不现实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he resolves to be a great ma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中有几大原则,而无罪推定就是其中之一,而与无罪推定相对应的原则就是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这其实是对被告的一种保护,体现了我国在法律上对人权的重视。
刑事诉讼法对证明责任有明确的相关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介绍。
一、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
其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二、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这表明举证责任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
除此之外,该法的第12条、46条、150条、162条,也是对证明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均明确了证明犯罪构成的责任主要由公诉案件中的检察院承担,即由公诉方向法院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能提供或者所提证据不足以说服审判者信服,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审判中的举证程序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将由审判人员出示、宣读证据改为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宣读证据。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证明责任浅析
摘要; 在我 国刑事诉讼 中, 被 害人根据不同程序性质承担不 同的权利 义务 , 在 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原告, 承担证明案件 事实的责 任, 而 在公 诉 案 件 中, 作 为 当事人 的被 害人 是 否 也应 承 担 _定 的证 明 责任 , 这 是 值得 探 讨 的 问题 。 关 键词 : 证 明责任 被 害人 ” 。
i
孽
任 玉 洁 ( 河 南 方 城县 公 安局 河 南 南 阳
_ — j 蠢
4 7 3 0 0 0 ) 刑 事 诉 讼 中 “ 被 害 人 ” 证 明 责 任 浅 析
中图 分 类号 : D 9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 5 8 1 1 ( 2 0 1 3 ) 0 3 — 0 0 5 5 一 - 0 2
一
、
犯罪进行 陈述 以及经审判长许 可向被告人发 问的权 利 ;申请新 的证人 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 、申请 重新鉴定或者勘 验的权利等
刑事证明责任书
刑事证明责任书
一、案情概述
2019年5月15日,被告王某在某酒吧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随后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
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王某犯有故
意伤害罪,遂将其依法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证据分析
1. 现场勘查记录: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了作
案工具刀具,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记录和照相取证。
2. 证人证言:经过调查,证实了王某持刀行凶的过程,多名目
击证人对此进行了证言。
3. 伤情鉴定书:经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死亡系刀具刺伤所致。
4. 现场监控视频:酒吧内的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王某持刀行凶
的全过程,证据确凿。
5. 犯罪嫌疑人供述: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承认了
持刀行凶的事实。
三、责任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分析,可以明确认定王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其行
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给被
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折磨,必须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四、建议意见
鉴于王某的犯罪行为严重,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建议法院
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同时要求其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并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以期能够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五、结语
刑事证明责任书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客观、准确、全面的证据分
析和责任认定的书面材料,是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
共秩序的重要法律文件。
希望法院能依法公正审理此案,给予被害
人及其家属公正的赔偿和安抚,同时对犯罪分子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责任范本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责任范本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他们不仅必须接受审判机关的调查和审判,还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被告的责任范本,以期能够深入了解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和法律依据。
二、被告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定义和目的被告在刑事案件中承担法律责任意味着他们需要为其行为负责。
法律责任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并通过处罚和惩罚来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2. 被告的犯罪责任被告在刑事案件中的责任与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和情节有关。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可以被追究以下几种犯罪责任:- 故意犯罪责任: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过失犯罪责任:被告因疏忽、疏漏或不谨慎地行为,造成了某种后果;- 合并犯罪责任:当被告同时犯多个罪行时,法律对其进行合并处罚;- 帮助犯罪责任:被告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或支持。
3. 被告的刑事责任被告在刑事案件中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刑事责任。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被告可能面临以下刑罚:- 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如罚款、警告等;- 缓刑:对于首次犯罪或轻罪,被告可能被宣告缓刑,即判决暂不执行,但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接受监管;- 有期徒刑:对于严重犯罪行为,被告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的判决,他们将在一定的时间内被拘禁;- 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被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被告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不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需要履行证明责任。
被告有权提供证据来辩护和证明自己的无罪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被告在刑事案件中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1. 辩护证明责任被告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或辩解其犯罪行为。
例如,被告可以提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来证明自己的无罪或某种特殊情节下的犯罪辩解。
2. 减轻刑事责任的证明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能被判定有罪,但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自首、立功或其他情节,从而减轻刑罚。
刑事证明责任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下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下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关键词无罪推定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司法的一项诉讼原则,是由l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最先提出的。
贝卡里亚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提出了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断有罪之前,应推定其无罪的思想。
无罪推定原则已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并且已为联合国通过许多人权保障公约或其他法律文件所确认,从而发展成为国际社会通用的刑事诉讼原则。
尽管关于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其本质涵义都是一样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提出证据并且证明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
其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宣告有罪之前的人格权不受侵害。
任何人在法院最后定罪之前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因此司法机关如果怀疑某人犯罪而决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有合理依据,不得随意决定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二、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证明责任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被认为是我国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或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的标志。
无罪推定原则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体体现为两点:(一)进一步明确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出有罪的指控,因此,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必须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确定、充分的证据,并派员出庭支持其公诉。
(二)明确了控诉方的说服责任,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证明责任的名词解释
刑事证明责任的名词解释刑事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检察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
它是法治社会中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的指控以及相关证据的确凿性和合法性都需要通过刑事证明责任的履行来加以验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刑事证明责任的含义、特点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机制。
首先,刑事证明责任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中证明被告人罪行的职责。
检察机关以其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负责搜集、调查、审核和提供案件证据,以确保对被告人的指控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在法庭上获得有效的认可。
刑事证明责任的履行,既要求检察机关严格遵循事实真相的原则,也要求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充分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平衡。
其次,刑事证明责任具有几个特点。
首先,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检察机关,这意味着国家机关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利用专门的法律知识和调查手段来积极开展证明工作。
其次,刑事证明责任是一个相对固定的责任,即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需要承担,而不是仅仅局限在某个阶段或某个环节。
第三,刑事证明责任具有不可转嫁性,即检察机关不能将其责任转嫁给其他司法机关或个人,而必须自行承担。
刑事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运作机制。
首先,检察机关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搜集、调查和审核证据的工作,以确保案件侦破和诉讼的顺利进行。
其次,检察机关还需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有效的证明和辩护工作,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为法庭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以便法官能够做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最后,在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还要跟踪监督刑罚的执行情况,确保判决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以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律的权威。
然而,刑事证明责任的落实和运作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首先,一些片面追求快速结案的地方司法机关可能会忽视对案件证据的深入审查和证明工作的细致落实,导致刑事证明责任的失职和不全面。
其次,一些由其他因素影响的案件,例如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官商勾结和权力寻租等,也可能对刑事证明责任的履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
、
我 国刑 事诉讼证 明 责任分 配
有证 据上 的信 息优势 , 由被 告承担证 明这些 要素不 存在 的证 明责
狭义上 的刑 事诉 讼证 明是指 国 家公诉机 关 和诉 讼 当事人 在 任 比 由控 诉方 承担证 明责 任更 公平 。 第三 , 对犯罪 构成 要件 之外 法庭 审理中依据 法律规 定的程序 和要 求向审判 机关提 出证据 , 运 的 事实 和一些 程序事 实 , 如果 对被 告人有 利 , 以 由被 告人 承担 可 用证 据阐 述事 实论证 诉讼 主张 成立 的活动 。证 明责 任是 指人 民 证 明责任 。 检察 院或某 些 当事人 应 当收集提 供 证据 证明应 与认 定 的案件 事 被 告人提供 证据责任 的特点有 : 其一 , 在时 间上, 只有控 诉方 实或 有利于 自己∞ 主 张的责任 , 否则将 承担其主 张不 能成立 的危 对 其控 诉主张 承担 举证责 任或 法 定责 任之 后才产 生被 告人 的举 被 险 。 在 案件诉讼 程序用 尽 、 实真 伪不 明时 , 就 是法 院在 刑 证 责任 。 告人 的证 明责任 一般 在时 间上居 后于控 诉方 。其二 , 事 也 控 事诉讼 过程 中对控辩 双方提 出的事实 主张无法 查 明, 所有 能够查 在 证明标 准上 , 诉方 所承担 的证 明责任 标准 是排 除合理 怀疑 , 其三 , 一 在 明案 件事实 的手段 都已用尽 仍无法 查明, 由控 诉方或 被告方承 担 而 被告人 所提 供 的证据只 需达 到存在 合理 疑 点 可 。
必须 符合下 列条件 : …… ( 有 明确 的被 告人 、 体的诉 讼请求 四) 具
2 对 于独 矢的事 实, 告人应 承担 证 明责任 。 . ¨ 被 被告 具有 独知 的事 实的证据 信息优 势 , 由被 告承担 证明这 些事实 的证 明责 任比 由控 诉方 承担证 明责 任更 公平 。
和能够 证 明被告人 犯罪 事实 的证 据 。 公 诉案件 中 的公诉 人和 自 ” 诉案件 中 的 自诉人 承担证 明责任 。根 据 “ 否认 者不 负证 明责任 ” 的古 老 法则 和现代 无罪 推定原 则的 要求 , 罪嫌疑 人 、 告人 不 犯 被 负证 明 自己无罪 的责任 。 事诉讼 的证 明责任 主要 属于 控诉 方, 刑 除刑事 处 罚是其权 利而 非证 明责任 。 有些 案件犯 罪嫌 疑人 和被 告人也 负有 证 明责 任。如 巨额 财
如 如 解案情 的公民 , 客观地提 供证据 的条件 , 有 除特 殊情 况外 , 并且可 的一方 当事 人的证 明责任 , 巨额财 产来源 不明罪 , 果被 告人 则推 定为有罪 。 以吸收他 们协助调 查 。第 16 ” 8 条规 定“ 民法 院受 理的 自诉案件 无法证 明超过 合法收入 的财产和支 出的合 法来源 , 人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S ce S t
2 1 1 口年 1 3 己月 ( ) 下
{. I} ;I I 缸金 j
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刘 鹏
摘 要 本文 通过 介绍我 国刑 事证 明 责任分 配 , 分析被 告人承 担刑 事证 明责任 的必要 性和 特点 , 系统 总结 了构建 我 国被 告 人刑事证明责任制度。 关键词 证 明责任 刑 事证 明 责任 法律推 定
三、 被告 人应 承担 的刑事 证明 责任 的情形
1存在一 个可反 驳的推 定时 , 告人应 承担证 明责 任。推 定 . 被
除非被追 诉 法 定程序 , 收集能够 证实犯 罪嫌 疑 人、 被告 人有罪或 者无罪 、 犯罪 是指 以已经被证 实的事 实直接认 定另 一事实 的存在 ,
情 节轻重 的各种 证据 。严禁 刑讯 逼供 和 以威 胁 、 诱 、 引 欺骗 以及 者提 出反 正加 以推翻 。可 反驳 的推 定在存 在其 他 证据与 被推 定 其他 非法 的 方法 收集 的证据 。必 须保证 一切 与案 件有 关或 者 了 的事 实相 矛盾 时可 以被推 翻 推定 有利 于减轻 了主 张推 定事 实
3主 张精神 不 正常的事 实 , 告人 应承 担证 明责 任。 个人 . 被 每
都被 推定 为神智健 全且对 自己的 犯碍行 为都有足够 的推 理能力 ,
由控诉方 证 明有 罪 ,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提 出无 罪 、 罪轻 或要求 免 如 果要 以精神 不正常 为 由辩护 必须用 证据 清楚地 证 明。 4 被告 人对某 些积 极抗辩 事 由应当 承当 证明责 任 。被 告人 .
证 明不能 的风险 。
般 情况下 被告 的抗辩只需 达到存 在合理 疑点 , 对一些特 殊事项 但
根据“ 主张谁 举证” 谁 的古老法 则, 证明责 任的承 担主 体首先 要 求被 告必须 清楚 的证 明 。 是控 诉机 关和 负有证 明责 任的 当事人 , 《 如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刑事 诉讼 法》 4 第 3条规 定 :审判 人员 、 察人 员 、 查人 员必须 依照 “ 检 侦
以犯罪 中止 、 从犯 、 自首 、 积极退 赃 等为理 由进 行无 罪、 轻 、 罪 减
产来源 不明罪 是被告人 承担举 证责任 的典型 , 由控诉方 证 明国家 轻 、 除刑事 处罚 辩护 的应提 供相应 的证 据 。 诉方 的证 明责任 免 控 控 其证 明 工作 人员 的财 产或者 支 出明 显超过合 法 收入 并差 额 巨大事 实的 不 能是 无限 的 。 诉方 完成 对犯罪 构成 要件 的证 明责任 , 存在 , 由被 告方 说明 明 超过 合法 收入 的那 部分 财产 的来源 。 由 责任基 本完成 , 续的证 明根 据“ 后 谁主 张谁 举证 ” 则进 行。 原 5 被告人 主张其 不在犯罪现 场 、 . 不可抗 力、 意外事件 的 , 当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