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市人力资源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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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市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市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实施


郑世 海
市 住 建委 市 交 通委
市 农 业局
要求 经市政 府 同 意


决 定 成 立 宁 波 市 国 家 保 险 劳 可 军

创 新 综 合试验 区 实 施 领 导 小 组

现 将 领 导 小 组 组 李

成 人 员 名 单 通 知 如 下 陈 秀 忠 组
市 商 务委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人 力 社保 局


林雅 莲



李 关 定 兼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周 永 全兼 任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副 主任


霓 市 政 府
林 雅莲市 人 力 社 保 局



周 永 全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赵 奚


宁 波 保 监 局 叶继 松
东 钱 湖 旅游 度 假 区 管 委
余 姚 市 政 府会
慈 溪 市 政 府 何 国 强

施惠芳
高浩孟 杨

梅 山 保 税港 区 管 委会

奉化 市 政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宁 海 县 政 府 办

办 公 室 设 在市 金 融

姚蓓 军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赵 巍 兼任 办 公 室

黄焕 利
陈国 军
象 山 县 政 府 常 务 副 主 任
王 勉任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同 时 分别 设

鄞 州 区 政府 立 综合协 调 组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甬人[2021]37号〕各县〔市〕区D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21〕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有关咨询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21〕37号〕和?关于〈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的批复?〔浙人社函〔2021〕122号〕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碰到的咨询题和建议,请及时反响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依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方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方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21〕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有关咨询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21〕37号〕和?关于〈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的批复?〔浙人社函〔2021〕122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进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治理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治理,且依据国家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均纳进岗位设置治理实施范围。

拟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在尚未获得批准前原那么上应实施岗位设置治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配套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配套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
配套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2.26
•【字号】甬政办发〔2016〕180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配套政
策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6〕18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划调整后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6〕6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交通运输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
一步加强市对相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统筹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民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与相关区公安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对相关区财政体制的实施意见》等十个配套政策一并印发,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1•【字号】甬政办发[2003]27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12月11日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市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网)的管理,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

宁波市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网)(以下简称市评标专家库)由市招投标中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中心工作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即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指导监督。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三条市评标专家库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中心工作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全市和省内外征聘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

入选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评标专家资格经市招标办初审后,报市招投标领导小组认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由市招标办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四条中心工作机构负责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记录评标专家业绩、信誉等相关信息。

分专业建立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号)、《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促进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聚焦重点产业、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四条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国有投资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并进行专业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架构包括市政府常务会议、市级相关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基金法人公司、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负责审议批准产业基金的设立、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规模调整、投资项目、投资退出、基金终止等事项。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产业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组织产业基金运作绩效考评。

具体负责组织金融领域产业基金投资方案评审,开展金融领域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协调金融领域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产业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负责制定工信、海洋、电商、旅游、文化、人力资源等领域产业基金具体操作办法,组织上述领域产业基金投资方案评审,监管上述领域产业基金运作,实施上述领域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协调上述领域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会同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投资方案评审及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绩效考评。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
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5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报送备案的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予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细内容可进入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点击《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经依法审查,予以备案。

附件:予以备案的2014年1月至3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附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甬政办发[2010]196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建设宁波杭州湾新区的决定》(甬党〔2009〕18号)文件决定,设立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保留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牌子。

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所辖区域范围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县级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新区的贯彻实施,拟订、发布新区的有关管理规定,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建设发展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新区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专业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及批后监督工作。

(四)负责编制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依法管理新区土地储备、整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招商引资工作,按权限审批、审核投资项目;负责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及企业进出区货物、物品的审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根据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精神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确保人民群众最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基本责任。

《办法》作为我国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将事关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首次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以法治方式编织了一张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利。

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完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规范乡镇(街道)低保申请受理审核、村(社区)协助办理工作程序,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机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1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增加负责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监督管理的职责。

2.增加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

3.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4.增加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职责。

5.增加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职责。

6.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管理的职责。

3.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职责。

4.加强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工作。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中共宁波市委•【公布日期】2002.05.09•【字号】甬党办[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党办[2002]33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5月9日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实施“一号工程”,全面推进人才和智力集聚战略,加快构建区域性人才高地,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市委[1999]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和对象第一条引进人才是指在宁波市外工作、学习,不管原籍是否在宁波,经办理有关手续来宁波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引进的范围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引进一些特殊专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对象为: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3、5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4、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5、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6、国外具有以上1-5款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的人员;7、3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携带高科技科研项目来甬实现产业化的专业人员;8、高级技工等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以及企业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王光旭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王光旭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统 筹发展 办 公室副 主任 职务 ;
鲍正 操任 宁 波 市 发展 和 改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免 去其宁波 市发展和 改革委 员 会副巡视员 职务 ;
叶瞥青任 宁波市公 安局副局长 ;
吕 剑平任 宁 波市 黄湖 监狱监狱 长 ;
张学军任 宁 波保税 区 管理委员 会副主任 、
施德坚任 宁 波市住房 和城 乡 建 设局副 巡视员 ;
吕 坚任 宁波 市农业农 村局 副巡 视员 ;
陈 长 新 任 宁波 市 商 务 局 副 巡 视 员 ;
? 1 1 .
部 门 文件
宁 波 市人 民政府公报
总 第 期 (
39 2

刘 伟 国 任 宁 波 市 文 化 广 电 旅 游 局 副 巡 视 员 ; 胡 农 任 宁 波 市 卫 生 健康 委 员 会 副 巡 视 员 ; 余春萍任 宁 波 市 市 场监 督 管 理局 副 巡 视员 ; 王 行 宇 任 宁 波 市 统 计 局 副 巡 视 员 ; 陈 幼 辉任 宁 波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副 巡 视 员 ; 余斌 任 宁 波保税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巡 视 员 , 免 去 其 宁 波 保税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宁 波 航天 智 慧 科 技城 管理办 公室专 职副主任职 务
戴涛任 宁 波 石化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 管理委 员 会 副 主任
试 年 (
用期 一


免去 其 宁 波 石 化 经济技 术开 发 区
管理 委员 会 副 巡视 员职 务 ;
金伟 平任 宁波 市 人 民政 府办公 厅巡视 员 ;
张 力 鸣 任宁 波 市 教育 局 巡 视 员 ;
赵 永 山 、 施大 年任 宁波 市公 安 局 巡视 员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分工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王仁洲秘书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处理介于分管副秘书长之间综合性的经济、社会事务和重要活动。

协助处理市长直管的工作。

叶双猛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协助分管市长处理机关事务、应急管理、电子政务等相关工作。

协助联系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驻甬部队。

协助分管机关事务局。

分管应急办。

陆勇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长处理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分管教育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地方志办公室。

协助联系文联、档案局、红十字会、在甬高校。

分管教卫文体处。

李亚珍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长处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制等方面工作。

协助分管国资委、法制办。

配合分管综合二处。

陈炳荣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长处理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智慧城市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分管经信委、科技局、安监局、质监局、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协助联系科协、宁波电业局、中国电信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中国联通宁波分公司。

分管工业科技处。

叶文群副秘书长协调处理内外宾接待等方面工作,主持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工作。

徐高春副秘书长(兼)主持市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工作。

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

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

#) 甬人专"#--%&)1 号
关于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市人防工程标识标牌的通知
#, 甬劳社险"#--%&’0, 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 甬劳社险"#--%&#-0 号 关于 !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的补充通知
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 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 下列县 !市"+ 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 直属 单 位 于 *++- 年 ’+ 月 ’ 日 至 *++- 年 ’* 月 .’ 日 报 送 备 案 的规范性文件 !附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依法审查! 合法+ 适当! 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
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 日内按规定报 送市政府备案0 备案后经审查不合法+ 不适当的! 不得作为 行政管理的依据0 未按规定报送备案! 造成行政管理侵权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年 ’ 月 *. 日
关于印发 !宁波市民间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的通知
0
甬民计"#--%&’, 号 甬财政社"#--%&,0/ 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1 甬发改投资"#--%&(,- 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7
【摘要】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01-2018-0019甬政办发(2018)10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11-14)
【作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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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甬人社发〔2018〕67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67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现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18年5月28日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养适应宁波产业转型升级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促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引进、评价、激励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等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统筹平衡、确保重点、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经费1.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经费。

对纳入市“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的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建设补助。

2.技能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经费。

对围绕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主线而创建的技能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技能创业小镇等技能创业孵化平台的建设补助。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市事业单位改革
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8
•【字号】甬政办发[2012]259号
•【施行日期】2012.11.2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
组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2〕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部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宁波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陈奕君市政府
副组长:张霓市政府
金俊杰市人力社保局
成员:朱斌荣市编办
任建成市发改委
徐文姬市教育局
苏丹旦市财政局
周永全市人力社保局
李承戍市国土资源局
韩小寅市文广新闻出版局
金黎萍市卫生局
胡望真市国资委
朱德人市工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周永全兼任办公室主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8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18年12月1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贯彻“减证便民”原则,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顺应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宁波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一、对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删去《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二、将《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江东”修改为“鄞州”。

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营业税”修改为“增值税”。

第十一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三、将《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修改为:“市场监管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旅游、口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客观、准确、全面的记录,并对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宁波市各级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宁波市各级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布部门】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4.17【实施日期】2014.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办法的通知为切实做好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确保面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各级机关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面试组织本次面试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分别在市本级设置主考场、各县(市)区设置分考场(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集中在同一面试场地,简称五区分考场)。

市级机关各招录单位、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镇、全市公安和司法系统面向公安和司法警察类院校毕业生、全市各级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等招录职位的面试安排在市主考场;各县(市)区机关、乡镇机关及其他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招录职位的面试,按属地原则安排在各地分考场。

二、面试组设置与考官组成(一)全市各面试考场根据考生人数分别设置若干个面试组,每个面试组统一由7名考官组成。

其中,主考1人,考官6人。

主考和考官均于面试前通过分类抽签确定分组。

面试组不设用人单位考官。

(二)各地分考场每个面试组由市统一选派4名考官,市派考官均在市级面试考官库中抽签确定;主考由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选派,并在面试当天差额抽签产生;其余2名考官由其他县(市)区异地派遣或市统一选派。

(三)每个面试组配监督员、计分员、复核员各1人,联络员2人。

监督员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同志担任。

三、面试对象的确定按照本次招考公告规定的比例和办法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对象放弃面试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均不递补。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11.22施行日期1999.11.22文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2日)为认真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构建宁波21世纪人才资源优势,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明确目标,把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作为宁波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1、高度重视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培养。

21世纪是创新的世纪,技术创新越来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关键在人才。

宁波人才资源基础薄弱,尤其是高素质人才紧缺,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观念,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把加快高素质人才引进培养,构建人才资源优势,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2、高素质人才的基本含义。

高素质人才是指具有优秀思想品质,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富有开拓创新能力,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并能以其创造性劳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人才。

它包括学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包括善于经营管理的人才和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包括生产经营第一线的科技工作者,也包括学术领域中的研究人员和社会事业方面的专家学者;包括高学历人才,也包括高级技工等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3、人才开发的总体目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甬政办发[2007]283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实施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各项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有关制度。

现将有关制度通知如下:一、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联席会议制度(一)会议时间: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二)会议内容:总结交流工作情况,认真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

(三)会议对象: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四)会议组织:具体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召集人:杨胜隽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韩耀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跃明市综治办主任詹荣胜市发改委总经济师应柏平市建委副主任李谦市公安局副局长宋济青市财政局副局长史跃萍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陈文辉市教育局副局长许义平市民政局副局长黄学云市司法局局长干爱玲市卫生局副局长谢志初市统计局副局长舒月明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宝麟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朱志成市安监局副局长杜永华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劳建兰市总工会副主席杨勇团市委副书记方燕市妇联副主席薛晓伟市外来务工办副主任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甬党办发〔2007〕157号)精神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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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如 下 下 设 办 公室 主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人 力 社保 局


林雅 莲



李 关 定 兼任 办 公 室 主 任周 永 全兼 任 办 公来自室 副 主 任副 主任


霓 市 政 府
林 雅莲市 人 力 社 保 局



周 永 全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集中办

魏祖 民

镇海 区 政府 公 北 仑区 政府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管 委会

推 动 保 险 创 新 综合 试 验 区 建 设 各 项 工 作
奎 雷

张极星 陈 召华
宁 波 保税 区 管 委会 宁 波 市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大榭 开 发 区 管委 会 20
宁 海 县 政 府 办

办 公 室 设 在市 金 融

姚蓓 军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赵 巍 兼任 办 公 室

黄焕 利
陈国 军
象 山 县 政 府 常 务 副 主 任
王 勉任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同 时 分别 设

鄞 州 区 政府 立 综合协 调 组
政策 保障 组
人 事 与 机 构 宁 波 市 人
民政 府 公报

总 第 32 7 期

赵 奚


宁 波 保 监 局 叶继 松
东 钱 湖 旅游 度 假 区 管 委
余 姚 市 政 府会
慈 溪 市 政 府 何 国 强

施惠芳
高浩孟 杨

梅 山 保 税港 区 管 委会

奉化 市 政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宣传教育组



吴 胜武
海 曙 区 政府 推 进组 和 国 际 合 作 组 等 5 个 专 项 工 作 组
江 东 区 政府 人 员 以 市 金 融 办 为 主

办公室

孙黎 明
丁晓 芳
由 宁 波保 监 局 确 定 2 名

江 北 区 政府 再 从 市 级 保 险 机 构 抽 调 若干 名 业 务 骨 干
华 弼天 市 发 改 委 2 0


年8月 2 4 曰

2 7

宁 波 国 家 髙 新 区 管委 会


年8月 2 0 日
张南芬
宁_ 人 民政府祕 厅关 于成立
人 力 资源产业发展基金销a委 员 会 的通知
甬 政办 发

201 6

1 36 号
各县




区人 民政府

市 直 及 部 省 属 驻 甬 各 单 张
颖 市 财 政 局
位 姚 亮 岳 市 审 计 局
为 加 快 推 进 宁 波 市 人 力 资 源 产 业 发 展 基 金 周
凯 市 金融 办
运作

经 市 政府 同 意

决 定 成 立 宁 波 市 人 力 资 源 史庭 军市 国 资 委

产业 发 展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现 将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通 宁 波 市 人 力 资 源 产 业 发 展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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