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20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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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13•【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为进一步做好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安全顺利举行,现就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具体名单见附件)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

二、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重点危险化学品的销量、储存量和流向;采取可靠的保安措施,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

重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严禁倒买倒卖。

三、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

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要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其中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经办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22•【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和《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7号)(以下简称三个《通知》)要求,有力推进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和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三个专项治理),决定组织开展省际互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查的主要内容1.各地区按照三个《通知》要求,部署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包括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以及取得的实际治理效果。

2.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治理情况,主要包括:一是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的年产2万吨以下的干法加工小企业,以及年产1万吨以下的湿法加工小企业的关闭情况。

二是干法加工企业和湿法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情况,以及对不符合要求企业的关闭情况。

3.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喷漆、涂胶和晾漆三个主要生产环节的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及防护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停产整顿和关闭情况。

4.石棉粉尘危害治理情况,主要包括采矿、破碎、选矿等环节粉尘危害治理及防护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停产整顿和关闭情况。

5.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重点科技项目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重点科技项目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重点科技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2•【文号】安监总科技[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重点科技项目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依靠科技进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重点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经评审,编制了《2010年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重点科技项目》(安全技术研发与推广示范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六月二日2010年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重点科技项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六月2010年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重点科技项目编制说明(安全技术研发与推广示范类)一、编制原则1.符合国家科技研究开发政策;2.对于解决防治和遏制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重要意义;3.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危害等行业(领域)为主;4.突出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工艺和材料;5.研发单位自筹研究所需经费;6.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

二、项目基本情况2010年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重点科技项目按安全应用基础研究和安全技术研发与推广示范类别分类。

此次下达168项安全技术研发与推广示范类科技项目。

按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验收工作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重点科技项目原则上由各主管单位(或项目推荐单位)进行管理和验收。

目录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煤矿井下高效降尘技术研究与应用2. 手持式钢筋速断器3. 液压金刚石链条锯4. 空气中总烃氢火焰连续检测仪及监测系统的研制5. 危险气体及LNG爆炸精确模拟及后果分析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1. 煤矿重大突水隐患井下物探探测技术2. 煤矿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应急系统三、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尾矿沉降、固化安全技术研究与应用2. 太钢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四、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1. 矿用本安型开盖传感器2. 沙曲矿瓦斯地质灾害预警系统研究3. 煤矿数据保护器研发4. YKWCB系列预防和控制煤矿采掘工作面煤尘瓦斯爆炸技术装备研究5. HYZ4智能化正压氧气呼吸器6. 煤矿救援和监测系统五、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古山煤矿三井深部区大倾角特厚煤层综放开采技术2. 平能西露天矿到界边坡控制技术研究3. 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及预警系统集成一体化软件六、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1. 新近系含水层下白垩系特厚煤层分层综放安全采煤技术七、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核电站光纤安防技术应用研究2. 矿用危险性较大设备监管信息系统3. 基于CBR的建筑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辨识系统研究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评价监控系统5. 井下矿综合安全监控管理系统6. 通风系统可靠关键技术-智能通风系统自动评价技术研究7. 基于无线传感器网络的瓦斯监测系统的研究8. 基于ZigBee技术的矿井人员无线定位安全系统开发9. 沈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平台10. 呼吸器声光报警呼救仪11. 成套防爆抑爆安全泄放技术开发研究八、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1. 安全报警压力表九、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基于光纤光栅传感器的寒地建筑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研究十、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1. 事故灾情及救援监控技术十一、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民用燃油锅炉供油系统安全防火装置2. 矿用隔爆型高压真空配电柜及高压综合保护装置十二、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1. 煤矿救生舱关键应用技术研究2. 瓦斯预警与人员控制管理系统3. 煤矿安全综合监控网络管理系统研究4. 矿井重大动态隐患应急处置控制技术及应用5. 鸡西市新曙光煤电厂煤矿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十三、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易燃易爆流态危化品生产、运输、存储安全防护技术十四、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企业安全生产在线可编程式监测监控系统研发2. 矿用移动式救援侦察基站十五、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高性能大流量抗冲击安全阀装置研制2.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在线检测技术研究十六、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高压水射流自动爬壁清洗高层建筑成套设备2. 底板突水微震监测技术研究与应用3. 天然焦爆破采掘工艺研究4. 构造复杂条件下巷道快速掘进高精度超前探测技术研究与实践5. 矿井围岩治理技术研究6. 煤矿及工业油库储运安全监控预警及事故应急决策支持系统7. 重大危险源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技术规范8. 气态危险品运输罐体泄漏监控系统十七、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1. 矿井移动目标安全监控与信息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开发2. 煤矿高温热害个人防护降温服研发十八、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露天矿边坡与排土场失稳机理、预测预报及监测技术研究2. 焰火产品含铝烟火药钝感技术研究十九、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生物质电厂在线监测消防炮系统2. 煤矿顶板安全监测预警系统3. 高吸水性高分子材料在煤矿防灭火中的应用4. 全光纤煤矿采空区火灾监测预警系统5. 基于光纤传感技术的瓦斯抽采发电安全监测系统研究6. 矿用低压电网隔爆型集中选漏保护装置7. 矿山防跑车用限速车轮技术及产品研发8. 安全等级4级智能化安全光幕9. 救援机器人地图创建技术研究10. 小口径竖井落井救援机器人二十、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1. 原生矸石浆泵送采空区防灭火技术研究2. 矿井皮带巷自动反控风防灭火技术研究及应用3. 大倾角综放面防灭火技术集成开发与综合运用4. 绕线电机转子压/频同步跟踪调速控制系统5. 矿山应急救援专用快速封闭防爆门二十一、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采深千米煤矿抢险救灾排水技术系统关键技术研究2. 液化烃管道泄漏定位实时监测系统研究3. 干燥气候条件下新型花炮专用固引剂研发4. 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静电监控与防治关键技术研发二十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1. 煤矿安全高可靠性监控系统关键技术研究2. “三软”煤层旋切钻进技术研究与应用3. 控制预裂爆破技术在大采深严重突出煤层煤巷掘进中的应用研究4. 巷道中瓦斯爆炸冲击作用规律和防护关键技术研究5. 综掘工作面集尘除尘技术的研究6. 低浓度瓦斯输送管道内抑燃抑爆关键技术研究7. 水力疏松消突措施后瓦斯解吸指标合理效检时间研究8. 高突低渗煤层强化抽采瓦斯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二十三、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锰矿浮选废水有毒重金属无害化处理二十四、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1. 纳米复合乳液瓦斯抑爆剂开发与应用2. 基于混沌模糊神经网络的超声波煤矿瓦斯突出预测技术3. 井下通信、监控及救灾定位系统二十五、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安全数字化远程监管与生产一体化自动控制设备产业化2. 基于3G视频传输的危运车辆监控及应急联动平台二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雷电场预警及雷击监测网站系统二十七、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1. 煤与瓦斯突出实时预警通用装备研制二十八、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1. 四川地震灾后尾矿库溃坝风险评判、危害等级划分2. 水压预裂区域防突技术研究3. 极薄煤层综合机械化开采技术研究4. 深部矿井切顶卸压沿空自成巷技术研究5. 矿井巷道顶板离层安全监测系统技术研究6. 震后工程建设安全控制综合研究7. 天眼探测技术研究8. 煤岩动力灾害预警预报高精度微地震技术研究二十九、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尾矿库溃坝事故伤害后果分析系统研究2. 水电站设备状态在线检测及远程诊断技术应用研究3.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通信系统研究4. 煤矿职工遭遇灾害时最优撤离路径选择5. 高原地区重气泄漏过程风洞和数值模拟研究三十、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1. 粉尘浓度激光测试仪研制2. 烧结式PDC钻头模具成型工艺研究3. 煤矿井巷软弱带管棚支护技术研究4. 跨皮带钻进瓦斯抽采中深孔履带钻机及配套工艺研究5. 含高压有害气体破碎带巷道掘进支护技术研究6. 高压水射流瓦斯增透防突技术7. 巷道快速封堵气囊8. 带有生命特征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9. 井下移动式逃生氧舱三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石嘴山市电石炉防喷炉技术研究三十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1. 非煤地下矿山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及应急逃生引导系统2. e安通智能移动监管终端3. 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安全仪表系统应用研究4. 煤矿生产与安全综合管理系统5. 基于无线传感器网络的安全监测信息的实时服务质量与内容可信保障技术6. 重大工业事故灾难应急准备技术方法与试点7. 城市典型密闭空间气体安全监控预警系统8. 矿山救护训练演习动态智能化监控系统9. 液态CO2在煤矿防灭火工艺、设备及应用研究10. 矿用两栖呼吸自救器11. 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方法对事故预防的激励作用研究三十三、煤炭科学研究总院1. 煤矿井下难燃润滑介质研究与应用2. 矿井通风安全智能控制系统研究3. 无电源式瓦斯煤尘爆炸自动隔断技术研发与应用4. 普采及高档普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性能监控技术5. 煤矿井下瓦斯爆炸事故实时预警系统三十四、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基于综合探测手段掘进面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关键技术2. 浅埋煤层安全高效科学开采关键技术研究3. 掘进工作面围岩稳定性及安全控制技术4. 矿山巷道塌方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三十五、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1. 垃圾填埋场运营安全保障的关键技术研究三十六、北京科技大学1. 煤矿井下硫化氢的释放机制及控制技术研究三十七、北京理工大学1. 矿井瓦斯爆炸成因、预报、危险等级评估及救援预案系统2. 矿井瓦斯爆炸智能防治系统研制与开发3. 基于无损检测多信息的承压设备状态评估与预测4. 烟花炮竹监测预警与数据采集系统三十八、中国矿业大学(北京)1. 煤矿瓦斯传感器无盲区布置与断电控制研究2. 高压脉动注水提高煤层瓦斯抽放效果技术研究3. 坚硬煤体水射流辅助钻进技术及装备研究4. 大型煤炭基地液压支架设备安全用水关键技术研究5. 局部通风机应急电源装置研究与开发三十九、中国矿业大学1. 爆炸性环境下灾区快速安全封闭集成技术研究2. 采掘面前方隐伏导水构造矿井瞬变电磁法超前探查技术研究3. 多规则决策信息融合方法在矿井瓦斯突出预警系统中应用研究4. 基于WiFi的煤层气遥控压裂系统关键技术研究5. 极细雾粒降尘特性及其相变降温性能研究6. 深部矿山岩体冲击性动力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7. 基于WMSN的井下救灾应急音视频通信系统研究四十、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 大屯矿区深部开采局部降温系统研究与应用2. 井下封闭危险区域多参数无线监测及安全决策系统研究与应用3. 新矿区建设期间复杂地质条件下井筒揭煤突出危险性快速预测及消突技术研究四十一、中国化工集团公司1. TDI等化学中毒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四十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1. 钨矿山采区地压控制及地压监测设备研究2. 钢丝绳在线无损检测技术研究与应用3. 铁合金电炉安全生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四十三、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1. 中燃安全教育系统2. 船舶监控与安全信息系统四十四、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1. 发射药干燥工艺静电消除技术2. 火炸药安全造粒技术四十五、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1. 矿山重大岩体失稳灾害事故监测预警技术开发研究2. 工业企业煤气柜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四十六、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 隧道工程坍塌事故防控与应急救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禁止与淘汰机电设备第一、二、三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禁止与淘汰机电设备第一、二、三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附件2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煤矿设备和工艺目录(第一批)的说明表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06年06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06月20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

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19.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20.仓储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21.巷道式采煤 (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

非煤矿山六大系统讲义

非煤矿山六大系统讲义
2011年10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郝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死亡 3人。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是,2名工人在 未进行有效局部通风的情况下,违章进入放炮后 的掘进工作面查看爆破效果,造成1人中毒窒息 死亡,事故发生后盲目组织施救,又造成2人死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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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背景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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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测监控系统
解决方案 ➢监控系统生产厂家众多,采用技术各不相同,典型 系统如: KJ90N系列 KJ101N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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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测监控系统
解决方案
KJ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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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测监控系统
解决方案
KJ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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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AQ 2032-2011要求 ➢安装条件 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 人的金属非金 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 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 人的金属非金属 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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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测监控系统
AQ 2031-2011要求
➢有毒气体检测 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每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进、回风巷靠近采场位置应设 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 ✓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回风出口5~ 10m回风流中设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抽出式 和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出风口后10~ 15m处设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 处应设置一氧化碳和 烟雾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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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度要求
➢ 压风自救系统: 地下矿山应于2011年底前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 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的地点在灾变期间能 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年10月9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一、总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标准及要求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标准及要求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标准及要求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标准及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根据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文要求,地下矿山应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标准及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监控装置、通风系统动态监测装置、地压监测监控装置、作业人员出入视频监控装置。

本石场不属于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不属于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不属于开采与煤共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

按照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要求,本石场需要安装一氧化碳浓度监控装置、通风系统动态监测装置及作业人员出入视频监控装置。

监测监控系统在井口值班房设置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的监控终端,所有监测监控装置通过信号电缆连接至监控终端,所有监测监控结果及数据均能及时反馈至监控终端。

一氧化碳浓度监控装置本石场开采矿体为中厚层状生物碎屑白云质灰岩,围岩为灰岩或石英砂岩、粉砂岩,矿岩岩性稳定,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不会造成影响。

但开采过程中,由于需要进行爆破作业,并采用内燃设备装运矿石,火药燃烧后产生的炮烟及内燃设备排出的尾气含有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物质,当其大量积聚于采场、运输巷道等作业场所而不能及时排出地表,超过一定浓度时,容易造成人员中毒事故。

为实现对井下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动态监控,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设计选用GTH1000型一氧化碳传感器按要求安装于井下各部位。

GTH1000型一氧化碳传感器是新一代智能型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标准信号输出,可与各种监控系统配套使用,连续监测工作环境中的一氧化碳浓度。

具有通讯距离远、接点输出功率大、就地显示、声光报警、红外遥控调校、安装使用方便等特点。

探矿安全专篇-新提纲

探矿安全专篇-新提纲

××××××××××××××××××××××详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号:××××(××版)××××××××××××××二〇××年×月×××××××××××××××××××××详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工程编号:HJTZ-007(备案版)经理:×××总工:×××项目负责人:×××××××××××××××××二〇一二年一月×××××××××××××××××××××详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设计人员目录第一章设计依据 (1)1.1 地质勘探项目批准、批复文件及相关合法性证明 (1)1.2 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 (1)1.3 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3)1.4 其他设计依据 (4)第二章工程概述 (6)2.1 工程基本概况 (6)2.2 探矿区范围 (6)2.3 交通位置及自然地理 (7)2.4 以往地质工作概况 (8)2.5. 区域地质 (9)2.6 矿区地质 (10)2.7 矿体地质 (12)2.8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12)2.9 详查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13)2.10 矿区现状 (16)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 (18)3.1 设计范围 (18)3.2 探矿工程 (18)3.3 运输 (21)3.4 通风与防尘 (21)3.5 供防排水 (22)3.6 压气 (23)3.7 供电与通讯 (23)3.8 总平布置 (24)3.9 爆破器材管理 (26)3.10 探矿工程量及进度计划 (27)3.11 劳动定员 (28)3.12 主要设备 (28)3.13 安全设施投资估算 (29)第四章影响探矿工程安全的主要因素及防范措施 (31)4.1 影响探矿工程安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31)4.2 防范措施 (39)4.3 坑探工程安全状况及周边安全环境的影响的总体评价 (46)第五章地质安全影响因素 (48)5.1 发生地面塌陷、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分析 (48)5.2 地表水系和地下水对坑探工程的影响 (48)5.3 矿区老硐、采空区、塌陷区等对坑探工程的影响 (48)5.4 自然灾害对坑探工程安全的影响 (49)5.5 高硫矿床和其它有自燃、自爆倾向的矿床对矿山安全的影响 (49)第六章坑探工程安全评述 (51)6.1 坑探巷道安全可靠性分析 (51)6.2 防尘措施安全可靠性分析 (51)6.3 爆破器材的选用,爆破作业安全,爆破警戒等安全可靠性分析 (51)6.4 通风措施可靠性分析 (53)6.5 灾变设施安全可靠性分析 (54)6.6 供防排水措施等安全可靠性分析 (54)第七章总平面布置 (56)7.1 工业场地布置的合理性分析 (56)7.2 废石场安全状况分析 (56)7.3 坑口及坑口设施安全状况评述 (56)7.4 建筑物之间间距可靠性分析 (57)第八章机电和其它 (58)8.1 风机可靠性分析 (58)8.2 压气设备可靠性分析 (61)8.3 通讯与调度系统等安全可靠性分析 (62)8.4 供配电安全可靠性分析 (63)8.5 工业与民用建筑可靠性分析 (65)8.6 坑口安全保健辅助设施 (65)第九章安全机构及设施 (67)9.1 安全管理机构 (67)9.2 配备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67)9.3 协作单位的合法资质 (67)9.4 安全管理制度 (68)9.5 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8)9.6 矿山消防 (68)9.7 探矿应急救援 (70)第十章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72)10.1 职业危害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防范措施 (72)10.2 个人防护 (74)10.3 医疗救护 (74)第十一章存在问题及建议 (75)附件与附图 (76)第一章设计依据1.1 地质勘探项目批准、批复文件及相关合法性证明(1)营业执照【证号:411224000003785】;(2)探矿权证【证号:×××××××××】;(3)详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表【编号:10-159】。

安监总局2010年186号文件

安监总局2010年186号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金矿施工组织设计

金矿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第一章编制依据、原则和范围 (4)一、编制依据 (4)二、编制原则 (6)三、编制范围 (6)第二章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量 (7)一、工程概况 (7)二、交通运输条件 (7)三、自然地理与经济条件 (8)四、地质 (9)1 概述 (9)五、企业简介 (17)1 矿区范围 (18)六、地质概况 (19)1 工程地质 (19)第三章施工准备 (21)一、四通一平 (21)1、交通运输 (21)2、供水 (22)3、供电 (22)4、通讯 (22)5、工业广场的平整 (22)二、小、大临工程及凿井措施工程 (22)三、施工总平面布置 (23)四、技术准备 (24)第四章施工方法 (25)一、竖井 (25)1、施工方案 (25)2、井筒装备 (25)3、井筒掘进 (26)4、与井筒相联部分的施工方法 (27)5、井筒涌水的处理 (27)6、劳动组织 (27)二、斜井 (28)1、支护设计 (28)1.1巷道施工要求 (28)2、支护形式 (28)3 支护工艺 (30)4 施工工艺 (32)4.2 凿岩方式 (32)4.4 爆破作业 (33)4.5 爆破网络 (34)5、装载与运输 (35)6、管线敷设 (35)7、劳动组织和循环作业图表 (36)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8)9、生产系统 (38)9.4、防尘系统 (43)9.5、排水系统 (44)9.6、通讯系统 (44)9.7、压风系统 (44)10、防治水措施 (47)11、风钻打眼、炮后防尘措施 (48)12、斜井、斜坡道、平巷掘进措施 (49)13、机电 (51)14、过地质破碎带措施 (52)15、其它 (52)第五章现场施工组织机构 (53)第六章施工顺序、进度安排及施工工期 (55)1、施工顺序 (55)第七章保证工期的主要措施 (56)第八章冬雨季施工措施 (58)第九章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59)一、质量标准及目标 (59)二、质量保证体系 (59)三、主要质量保证措施 (60)第二节安全保证措施 (63)第十章辅助系统 (65)一、提升 (65)二、排水 (65)三、通风 (65)四、压风 (65)五、供电 (66)六、供水 (66)七、排矸与运输 (66)八、封口盘、吊盘 (66)九、砼制作及输送 (66)十、矿山现状 (67)第十一章文明施工及环保 (68)第一章编制依据、原则和范围一、编制依据1、托里县萨尔托海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萨尔托海金矿地下开采扩建工程初步设计(代可研)及配套施工图纸。

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

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生产行为,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遏制建设项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督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有效遏制了建设项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但是,部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地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对建设项目缺乏有效安全监管;二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单位以包代管,未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三是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边建设边生产;四是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施工;五是擅自变更设计或者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六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项目安全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__六大系统[1]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__六大系统[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十月九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一、总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30•【文号】安监总厅管一[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做好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考评工作,推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安全总管一字[2005]27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及标准》)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和《考评办法及标准》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请各单位于10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二、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一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核准工作。

自评结果为一级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须批请省级安全监管局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经审核符合上报条件的,由省级安全监管局将企业的申请材料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三、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的材料包括:(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企业自评报告(一式四份);(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安全监管总局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安科院)负责申请一级企业的评审工作。

安监总管一〔2015〕68号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

安监总管一〔2015〕68号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1. 设计依据1.1 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合法证明文件列出采矿许可证。

1.2 设计依据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列出设计依据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分层次列出,并标注其文号及施行日期,每个层次内按发布时间顺序列出;依据的文件应为现行有效。

1.3 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列出设计采用的技术性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层次列出,标注标准代号;每个层次内按照标准发布时间顺序排列;采用的标准应为现行有效。

1.4 其他设计依据列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报告(包括专项工程和水文地质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相关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试验报告、研究成果及安全论证报告等,并标注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时间。

2. 工程概述2.1 矿山概况⑴简要说明建设单位简介、隶属关系、历史沿革等。

⑵简述矿区自然概况(包括矿区的气候特征、地形条件、区域经济地理概况、地震资料、历史最高洪水位等),矿山交通位置(给出交通位置图),周边环境,采矿权位置坐标、面积、开采标高、开采矿种等。

2.2 矿床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2.2.1 矿区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⑴说明矿床在区域地质单元中的构造位置,矿区主要地层、构造、岩浆岩体、影响开采技术条件的风化、蚀变特征,矿床成因类型。

⑵简述矿体形态、规模、埋藏条件、矿石性质、矿体围岩。

⑶简要说明本项目的水文地质,包括气候、地形、地表水的汇水面积、水位、流量,含水层、隔水层、导水构造的性质、分布、埋藏条件及与矿体的空间关系,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地下水和地表水系的相互联系,完成的水文地质工作及其成果或结论。

⑷简要说明本项目的工程地质,包括工程地质岩组划分,岩体质量评价指标,主要不良地质体描述,主要物理力学参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1•【文号】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2.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制度:危险因素辨识、危险源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审批及确认、各工种工序操作规程、防护用品、安全资金提取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应急救援与演练、事故报告及处理等,并建立台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实际作业中。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

解读:安全出口是指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和各生产水平(包括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1.1.3条和6.1.1.4条对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规定:“(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2)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3)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对各生产水平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规定:“每个生产水平,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与上述规定不符,或者与设计不符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解读:地下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发布两批,分别是《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解读: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一是增加各矿山入井人员管理的难度;二是会造成各矿山通风系统紊乱;三是导致炮烟无序扩散引发中毒窒息事故;四是在一个矿山发生灾害时也容易造成事故的扩大,如火灾时导致火灾烟气蔓延至其他矿山,水灾时可能造成水淹没其他矿山。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是指一个矿山的井巷与其他矿山的井巷直接贯通或采用临时设施隔断贯通井巷的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17•【文号】安监总管一〔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后的审查工作,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变更,且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应当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2月17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一、地下矿山(一)开采范围或设计规模。

设计开采范围或规模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1.提升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2.运输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3.通风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二)采矿方法。

1.崩落法、空场法、充填法三大类采矿方法之间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1)矿体回采顺序发生改变;(2)开拓系统发生改变;(3)地表环境发生改变。

2.上行开采、下行开采两类开采顺序之间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1)运输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2)通风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3)排水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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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
(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

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②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③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④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0.0024%。

⑤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2)风速传感器设置。

①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②矿井主通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对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

2.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3.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

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4.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测监控。

5.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

6.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的功能。

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七)紧急避险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2.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

避灾硐室应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要的饮水、食品,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

(八)压风自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的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

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的空气压缩机,并建立压风供气系统。

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气压缩机。

3.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

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九)供水施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2.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供水。

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十)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2.地面调度室至主提升机房、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主通风机房、避灾硐室(场所)、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

3.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4.采用无线通讯系统的地下矿山企业,通讯信号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采掘工作面。

三、使用管理
(十一)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

要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十二)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通风工、区队长、班组长、当班安全员等应携带便携式检测仪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随机检测,对风速、风质等进行定期测定,发现和监测监控系统显示数值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校。

(十三)地下矿山企业应加强培训,确保入井人员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十四)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十五)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四、监督检查
(十六)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十七)地下矿山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十八)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应包括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无本规定要求内容的,负责组织安全专篇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批复。

(十九)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自规定要求期限开始,没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建设的,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通过验收和批复。

五、附则
(二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二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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