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汽车内广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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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广告合同书

甲方:

所在地址:

乙方:

所在地址:

鉴于乙方拥有大连市10路、31路、101路、705路、708路和534路公共汽车车内看板广告发布权,甲方欲发布车内看板广告,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广告目的:促销商品。

二、广告载体:广告载体为10路、31路、101路、705路、708路和534路公

共汽车车内看板。

三、广告形式:车内看板广告。

1、具体方式为:在公交车内设立看板,看板规格为:,材质为,看板上发布广告的方式为:;每辆公交车设立块看板,看板位置:。

2、广告发布线路及每条线路上广告看板数量为:

四、广告内容:促销商品广告。

五、广告发布期间

1、广告发布时间为5个月,初步定于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但以广告发布的实际起始日起5个月为准。

2、具体广告发布时间的实际起始日为乙方第一次按合同约定发布上述广告之日。

六、广告费用及支付时间

1、广告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每块看板每次更换广告内容的服务费为2元人民币,制作费为3元人民币,初步按每月更换6次广告内容计算,每块看板每月更换广告内容的服务费和制作费合计为30元人民币;每块看板每月广告发布费用为50元人民币。每块看板每月合计广告费用为80元。325块看板合计每月费用为26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圆整)。

2、上述关于每月更换广告内容次数及每月总费用的计算仅为预计,实际每月广告费用按每月实际更换广告内容的次数和发布时间、发布数量计算。

3、广告费用按月支付,每个月的广告费用于下一月的前三日内,在乙方已经提供相关发票后支付。

七、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及时确定广告内容,并将每次需要发布或者更换的广告内容不迟于广告发布日前二日内送达给乙方。

2、甲方应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按时支付广告费用。

八、乙方保证及义务

1、乙方保证有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载体上发布广告的权利,且在该载体上发布广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如因此给甲方或者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负责办理发布广告的审批手续并应于广告发布起始日向甲方提交有关广告审批主管部门对此的批准文件,并负责广告的发布、维护,以及其他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及车辆所有人的协调工作,并自行承担费用。

3、乙方负责广告制作,但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完成制作工作。

4、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更换广告内容,进行维护和检测。

5、甲方广告内容具有严格的时效性,乙方必须严格按期发布广告和更换广告内容,非因甲方原因造成广告未按期发布或者未按期更换的,甲方将不支付当期广告费。

九、广告的维护:

乙方负责广告维护、保持广告载体和广告画面清洁,防止载体和画面出现破损、污渍等影响广告外观效果的问题,并自行承担维护费用。

十、车辆停运

在广告发布期内,发布广告车辆停止运营且停运超过一日的,乙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在该车辆停运期间,甲方不支付车内看板广告的服务费、制作费和车辆停运期间的广告发布费用。

十一、合同解除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对方,此时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实际广告发布时间计算广告发布费用。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导致甲方受到政府部门处罚或者第三人索赔的,或给甲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广告发布期间内,乙方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均应对应履行本协议而知晓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十三、违约责任

1、因为广告审批手续的原因导致的广告停发或中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义务,应支付违约金元。

十四、争端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十五、双方的其他约定

十六、合同附件

1、广告车辆明细

2、车内看板样本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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