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文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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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
第一条二级维护以上作业的车辆维修作业均须签订本合同,其他作业由承、托修方双方自行约定。

第二条承、托修双方的义务
(一)托修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接收竣工车辆;
2、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
3、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二)承修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
2、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安徽省交
通厅监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3、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
项;
4、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全省统一式样的结算清单。

第三条维修项目和费用结算
(一)在签订本合同时,承修方应告知托修方此次维修作业的维修项目和预计材料费(含管理费)、预计工时费、预计修理费总计。

(二)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应告知托修方需增材料费(含管理费)、需增工时费、需增修理费总计,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承修。

(三)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承修方应向托修方提供全省统一式样的结算清单,若承修方不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结算清单,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四)工时费用的计算按下面第________种方式计算:
1、1、以安徽省物价局、交通厅发布的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为准;
2、2、以承修方报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为准;
3、3、以承修车型的生产厂家公布的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为准(本条的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应报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注:承修方应向社会公布以上三种计算方式中的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托修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明确了解。

若托修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选择工时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
则工批时费用以第1种计算方式为准。

1、材料费用的计算以承修方公示的价格为准,在签订本合同前,托修方应明确了解承
修方公示的材料收费标准(含管理费);托修方可自带材料,但因自带材料而产生的质量问题,承修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费用结算按第________款的约定执行:1、接车时现金支付;2、银行转帐;3、其他___________
第四条本次维修作业的质量保证期按下面第________款的规定为准:
1、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为准;
2、以承修方向社会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为准(承诺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
管理规定》中的规定);
注:若托修方选择第2款,则承修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后,且有托修方的签字认可;若托修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选择质量保证期的具体条款,则以第2款为本次维修作业的质量保证期,但承修方没有向社会承诺质量保证期的,以第1款为本次维修作业的质量保证期。

第五条对二级维护以上作业的,承修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维修车辆竣工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单。

对竣工检测合格的车辆,承修方必须向托修方提供由质量总检验员签字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中的质量保证期应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一致。

为保护托修方的权益,鼓励托修方要求承修方在所有的维修作业结束后都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六条托修方若对本次维修作业的质量有疑问,在接车前可要求与承修方一同将车辆送往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检测合检测费用由托修方承担;若检测不合格,有关检测费用由承修方承担,且承修方还应承担返修后的检测费用。

第七条汽车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维修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托修方按本合同规定对竣工车辆进行验收签字后,方能接收车辆。

承修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承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竣工车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托修方不按本合同规定交付维修费,从应付费次日起,每日按不超过维修费的0.1%向承修方交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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