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精密: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2011-01-19
昆明某公司资料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一、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一)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图(二)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1、公司前身昆山新莱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新莱)的设立本公司前身昆山新莱由中国台湾省李水波先生独资设立,注册资本为90万美元。
2000年7月10日,昆山新莱取得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昆经开资(2000)字第313号文《关于同意举办外资企业<昆山新莱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的批复》,公司形式为外商独资企业。
2000年7月11日,昆山新莱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外经贸苏府资字[2000]33936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0年7月12日,昆山新莱取得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企独苏苏总字第00904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围为:生产各类低功率气动控制阀、流体设备、医疗设备容器及相关零配件、精密模具,销售自产产品。
股东李水波先生分五次向公司投入资本共计90万美元。
其中2000年10月19日实物出资196,139.14美元和2001年4月18日实物出资215,035美元未进行资产评估,以海关进口报关单价格作为基础验资。
2001年11月27日出资536,365.52美元,其中97,539.33美元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出资。
以上五次出资均在出资期限之内,并分别经昆山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确认,具体明细如下:单位:美元上述出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2、2001年股权转让和第一次增资2001年6月28日,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同意股东李水波先生将其持有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其全资所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ONLINE MATCH TECHNOLOGY INC.;因公司投资资金不足,同意增加注册资本11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由90万元变更为200万美元。
同日,李水波先生与英属维尔京群岛ONLINE MATCH TECHNOLOGY INC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按照原始出资1:1定价,以90万美元的价格将所持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英属维尔京群岛ONLINE MATCH TECHNOLOGY INC.,转让价款以现金支付。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
确认截至 2011 年 1 月 10 日,安硕有限已收到上述 7 位自然人缴纳的注册资本合
4-5-4
计人民币 4,790,718 元。
2011 年 1 月 13 日,安硕有限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办理了变更 登记手续。此次增资后,安硕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合
100.00%
(四)2011 年 1 月 24 日,第二次增资扩股
2011 年 1 月 17 日,经安硕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所有股东一致同意谢俊元
等 36 位自然人向安硕有限增资,安硕有限原股东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本次增资方合计认购安硕有限 99.8944 万元的出资额,本次增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 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购价款(万元)
4-5-5
序号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合
姓名 丁国栋 吴芳明
沈炯 王业罡 林朝琳
倪炜 田继阳 胡震宇
曹丰 施宏斌 汤惠芬
白杰 王晓晖 高晓辉
李聪 连枫 秦向军 邓宁 赵飞燃 周震生 计
认缴出资额(万元) 1.3239 1.3239 1.3239 1.3239 1.3239 1.3239 1.3239 1.3239 1.3239 1.0591 0.6619 0.6619 0.6619 0.5295 0.5295 0.5295 0.5295 0.5295 0.5295 0.5295
同上
第四次增资扩股 2011 年 3 姚奕等 16 名员工对公司增 月 28 日 资;
注册资本:6,000 万元
安硕发展 50.07% 祝若川 3.49%
首发上市债转股问题的解决方法相关案例解析
首发上市债转股问题的解决方法相关案例解析【案例情况】一、鸿特精密(一)两次增资基本情况1、第一次增资经 2004年10月18日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合资经营企业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肇外经贸资进字【2004】94号)批准,肇庆鸿特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250万元港币增至港币4,0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
经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11月7日、12月16日、12月22日、2005年8月1日、2006年7月31日出具的正验字(2004)第1300号、正验字(2004)第1332号、正验字(2005)第1003号、正验字H(2005)第1096号、正验字SD(2006)第01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7月17日止,肇庆鸿特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2、第二次增资经2005年7月11日肇庆市鼎湖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肇鼎外经贸批【2005】17号)批准,肇庆鸿特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港币6,0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
经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12月8日、2006年4月18日、2006年7月31日出具的正验字H(2005)第1105号、正验字SD(2006)第004号、正验字SD(2006)第01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7月17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全部缴足。
(二)两次增资债转股情况1、第一次增资的债转股情况第一次增资中万和集团共认缴出资港币1,100万元,其中以对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064万元,折港币1,000万元作为出资。
南方电缆共认缴出资港币137.5万元,以对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46.3元,折港币137.5万元出资。
肇庆鸿特成立初期,由于资金缺乏,向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借取了资金用以购置土地、固定资产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次债转股验资报告出具日2004年11月7日,借款具体情况如下:2006年4月22日,肇庆鸿特当时的股东宇丰喷涂、万和集团、金岸公司、南方电缆与肇庆鸿特共同签署《确认函》,一致确认万和集团以对肇庆鸿特的债权人民币1,064万元折港币1,000万元用于增资;确认南方电缆以对肇庆鸿特的债权人民币146.3万元折港币137.5万元用于增资。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一、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1、透景有限设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透景有限”)系由浙江凌飞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飞实业”)、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科投”)、杭州富春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印务”)及姚见儿、周爱国、王毅和张祎等四位自然人股东于2003年11月6日共同出资设立。
设立时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50-08室,法定代表人为俞张富,注册资本为1,2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物、医药技术的研究、开发,医药中间体的销售,及以上相关领域的‘四技’服务”。
透景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2003年8月20日,姚见儿、周爱国、王毅、张祎签订《无形资产协议》,约定姚见儿、周爱国、王毅及张祎拟将共有的乙肝病毒专有技术作价250万元出资投入公司,其中:姚见儿拥有169.50万元份额、周爱国拥有57.50万元份额、王毅拥有11.50万元份额、张祎拥有11.50万元份额;在该无形资产投入到公司后,姚见儿、周爱国、王毅及张祎需要在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连续全职工作三年后正式取得无形资产出资对应的股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股权”)。
若姚见儿、周爱国、王毅及张祎未能在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服务三年,则其无形资产股权必须无偿转让给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其他经营团队人员。
若因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辞退等原因而使其服务时间不足3年的(因违反国家刑法、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等原因辞退的除外),其享有的无形资产股权应以净资产或面值孰低为价,向管理团队其他人员出让。
上海新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姚见儿、周爱国、王毅、张祎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和耐药基因YMDD突变液态芯片检测试剂”进行了评估,并于2003年9月30日出具了上新评[2003]第178号《姚见儿、周爱国、王毅、张祎先生部分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2003年9月30日,乙肝病毒专有技术评估价值为267.00万元。
鸿特精密:被总经理“绑架”的企业
在1月28日万和电气(002543)登陆中小板后,卢础其、卢楚隆、卢楚鹏兄弟又在2月15日迎来了万和集团旗下另一企业“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特精密,代码300176)的上市,由此,“万和系”初具雏形。
鸿特精密主营业务为汽车精密压铸件,包括发动机前盖总成、发动机下缸体等。
而与众多中小板或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同的是,鸿特精密在招股书中提示了“总经理一旦离职”可能出现的风险。
鸿特精密称,总经理张剑雄自2004年以来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并通过曜丰经贸间接持有鸿特精密11.82%的股权,一旦离职会对经营稳定造成风险。
但鸿特精密同时又强调,公司已跨越了“个人决定企业兴衰”的初级发展阶段,个人无法决定企业兴衰。
这一前后略显矛盾的表述透露出些许并不和谐的信号:倘若鸿特精密如其所说已经不再受个人决定企业兴衰,那么在招股书中特别提示总经理一旦离职的风险就显得毫无必要;而如果个人离职能够给企业造成较大风险,那么仍谈不上跨越了“个人决定企业兴衰”的阶段。
鸿特精密在招股书中欲言又止的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故事?本刊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鸿特精密在发展过程中确实受益于总经理张剑雄的推动,但却又在某种程度上被作为企业发展核心人物的张剑雄所制约,最后呈现出独特的总经理“绑架”企业格局。
具体表现之一则是张剑雄获取鸿特精密股权的方式极为不规范,一直为外界所诟病,但万和集团作为股东方和实际控制人则采取了默认态度。
鸿特精密“独特”的公司治理结构值得投资者警惕。
不掏钱的增资要理解鸿特精密呈现“被绑架”格局的特殊性,要从2006年的一次增资说起。
鸿特精密前身为“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下称:肇庆鸿特),在2006年5月,肇庆鸿特与当时的股东宇丰喷涂签订借款合同,向宇丰喷涂提供无息借款784.26万元,该笔借款当时折合港币737.08万元用于对肇庆鸿特的增资,占当时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的12.28%。
至2008年11月,宇丰喷涂将其持有的肇庆鸿特股权转让给曜丰经贸,同时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曜丰经贸。
发行人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请输入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9]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对本公司设立以来的股本演变情况进行说明。
以下说明经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阅读,并确认所作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的全部过程。
本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的全部过程说明如下:一、本公司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更简图二、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1、[日期]年[日期]月,有限设立[内容]2、[日期]年[日期]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内容]3、[日期]年[日期]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内容]4、[日期]年[日期]月,第一次实收资本变更[内容]5、[日期]年[日期]月,第三次股权转让[内容]6、[日期]年[日期]月,第四次股权转让[内容]7、[日期]年[日期]月,第一次增资[内容]8、[日期]年[日期]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内容]9、[日期]年[日期]月,股本复核情况[内容]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上述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的说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请输入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之签字盖章页)全体董事签字:[姓名][姓名][姓名]全体监事签字:[姓名][姓名][姓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姓名][姓名][姓名][请输入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及相关人员持股变动明细
董监高及相关人员持股变动明细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如下:本文主要关注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公司的持股变动情况。
这些人员作为公司的决策者与管理者,其持股变动对于公司的股东以及市场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持股变动是指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在公司股票中所持有的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况。
这种变动可能是由于个人投资需要、公司内部股权激励政策或者其他因素所导致。
了解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对于股东而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持股变动可以反映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自身公司前景的看法以及个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如果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大量增持公司股票,表明他们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信心;相反,如果他们纷纷抛售公司股票,可能会引发市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担忧。
同时,持股变动也可能受到公司内部股权激励政策的影响。
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往往会对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持股情况进行规定,通过股权激励来激励管理人员积极为公司创造价值。
因此,通过持股变动的观察,我们可以了解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并评估其是否有效。
本文将详细介绍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并从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投资态度和风险意识,同时也能够揭示公司内部股权关系的一些重要信息。
接下来的章节将分别介绍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背后的原因以及市场对这些变动的反应。
通过全面、客观的分析,我们希望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参考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发展趋势。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整体概述和安排进行说明,旨在引导读者理解文章的框架和逻辑顺序。
本文的结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简要介绍文章的章节组成和内容安排,以便读者了解整篇文章的结构。
其次,对于每个章节的主旨和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概述,以便读者能够在阅读之前对整个文章的内容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鸿特精密: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鸿特精密公告编号:2013-022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报告中部分披露内容不完整,现对《2012 年年度报告》中的“第五节重要事项”之“五、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之“1、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第37-38 页)部分补充如下内容:
补充前:
补充后
本次补充更正不会对公司2012 年度业绩造成影响,公司对因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加强年报编制过程中的审核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补充后的《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16日。
佳讯飞鸿: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2011-04-15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一、公司股本的形成过程及其变动情况(一)公司设立前的历史沿革1、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前身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或“公司”),于1995年1月26日,由林青(后改名为林菁,并于1999年9月26日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下同)等七人以货币形式出资5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青。
1995年1月5日,北京同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说明书》,认定林青等7人所出资的50万元已到位。
有限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情况具体如下:1995年1月2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2461187。
2、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增资2000年2月23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以下转让,转让价格参考1999年12月31日的每1元出资所对应净资产值1.93元(未经审计),当时有限公司规模较小,注册资本为50万元,净资产仅为96.35万元,考虑到当时有限公司发展前景不明确,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原始出资价格1元,相关各方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
此次股权转让中受让方资金均系自有资金。
此次受让出资股东均为当时对有限公司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或中层管理人员。
此次股东会全体股东还一致同意有限公司股东和核心人员采用仪器设备等实物对公司增资。
由于1998至1999年期间公司业务增长较快,发展前景看好,但资金短缺与设备需求不断提高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包括公司股东和核心人员在内的创业者们商定,先由个人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以自有资金购买急需的设备并投入公司使用,待适当的时候统一办理增资手续。
按照上述约定,公司相关股东及核心人员于1998年1月至2000年1月间陆续购买了话务系统、交换机柜、显示器、兼容机、笔记本等仪器设备用于公司的研发、生产,且均于购买时开具股东个人抬头的发票,产权归股东个人所有。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在本说明中,以下机构采用了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指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欣旺达欣旺达有限、本公司前指深圳市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身邦普科技 指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源源化工 指东莞市源源化工有限公司欣明达投资指深圳市欣明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首创指深圳首创成长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欣旺达指香港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欣旺达数码 指深圳市欣旺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汇创达 指深圳市汇创达科技有限公司旺博科技 指深圳市旺博科技有限公司欣威电子 指深圳市欣威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发行人的前身欣旺达有限成立于1997年12月9日,由自然人王明旺、王威共同出资组建。
2008年8月24日,欣旺达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决议,2008年10月15日,股份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440306102879581。
现将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变化情况说明如下:一、本公司前身的设立及其股本的演变情况(一)欣旺达有限设立公司前身为深圳市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由王明旺和王威二人出资设立。
1997年11月17日,深圳市宝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宝会内验字(1997)第118号《验资报告》验证各股东出资到位。
欣旺达有限于1997年12月9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领取了27944685-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明旺。
欣旺达有限成立时,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王明旺 78.00 货币资金 78.00王威 22.00 货币资金 22.00合计 100.00 100.00(二)欣旺达有限第一次增资2000年1月3日,根据股东会决议,欣旺达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00万元(由王明旺现金增资78万元、王威现金增资22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
鸿特精密:重大事项风险提示公告 2011-04-01
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鸿特精密公告编号:2011-012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风险提示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件的基本情况福特汽车公司(FORD MOTOR COMPANY,以下简称“福特公司”)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客户之一,公司长期向福特公司出口供应汽车零部件产品。
2011年3月初,公司向福特公司出口6个集装箱的汽车零部件在美国西雅图港入境,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在进行检验时,以发现所用的实木托盘上存在虫体为理由,拒绝该批产品入境,并要求退回原发货地。
2011年3月29日,接到福特公司及其物流公司通知,另有9个集装箱出口福特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在加拿大温哥华港口入境时,亦因上述同样的理由被加拿大海关限制入境,要求退回原发货地。
经公司负责出口业务的工作人员确认,公司同期发出的另有5个集装箱的产品正准备在美国或加拿大入境,目前是否会因相同问题而被拒绝入境尚不明朗。
经核实,公司发往福特公司的汽车零部件所用的实木托盘系由肇庆市某木器厂(以下简称“木器厂”)提供,该企业持有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发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公司采购的前述实木托盘均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贴有IPPC标记。
IPPC标记系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发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之规定(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已进行过除害处理的专用标识。
聚光科技: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2011-03-25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成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作如下说明(以下简称“本说明”;本说明中的其他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2月释义一、公司股本演变情况概览二、公司股权演变过程(一)FPI(US)为控股股东阶段1、2002年1月——有限公司设立聚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系经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杭高新【2001】636号文件批复同意设立并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外经贸资浙府字【2001】121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由FPI(US)出资在杭州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2002年1月4日,聚光有限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注册号为企独浙杭总字第004060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聚光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40万美元,分三期缴纳:第一期截至2002年1月16日,聚光有限以货币资金缴纳资本金149,990美元;第二期截至2002年4月16日,聚光有限以货币资金缴纳资本金149,990美元;第三期截至2002年4月25日,聚光有限以货币资金缴纳资本金99,990美元。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浙天验(2002)026号《验资报告》、浙天验(2002)184号《验资报告》以及浙天验(2002)225号《验资报告》, 审验确认以上三期注册资本金已缴纳。
聚光有限注册资本缴纳完毕后股权结构如下:FPI(US)系由聚光科技实际控制人王健、姚纳新在美国留学期间与自然人朱敏、YUEN KONG在美国共同设立的公司。
FPI(US)设立以来股权变化如下:2001年10月19日FPI(US)成立时,以0.001美元/股发行7,500,000股,股权结构如下:2002年3月30日,FPI(US)向自然人朱敏、YUEN KONG、王健、姚纳新以0.2美元/股发行3,000,000新股,发行完成后,股权结构如下:2004年10月30日,王健将其475,000股转让给姚纳新,转让完成后股权结构如下:之后,FPI(US)股权结构再未发生过变动。
安控科技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的说明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安控科技”)拟公开发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成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作如下说明及确认。
一、股份公司前身的设立及股权变化情况安控科技的前身为北京安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有限”)。
(一)1998年9月设立安控有限系由自然人王会堂、俞凌、罗军、董爱民及广州市奥迈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奥迈电子”)以现金出资,于1998 年9 月17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1998 年9 月2 日,北京中之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编号为(98)京之总字第01408号验字第0343号的《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对安控有限全部出资进行了验证,各股东出资合计200万元均已到位,全部为货币出资。
1998年9月17日,安控有限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1151403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安控有限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如下: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油田自动化建设开始起步,各大油田相继启动了油田信息化建设工作。
罗军与俞凌基于自身专业背景及市场眼光,认为油田信息化必将提高油田的生产及管理效率,是油田发展的必由之路,决定成立一家公司从事油田自动控制装备的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
王会堂、董爱民均系罗军、俞凌的朋友,对油田业务也较为了解。
奥迈电子系一家销售公司,具有一定的采购渠道,其股东廖祝明(持有奥迈电子30%的股权)、陆远东(持有奥迈电子67%的股权)与俞凌是朋友关系,俞凌的母亲凌芝香持有奥迈电子3%的股权。
因此,俞凌、罗军拟与王会堂、董爱民及奥迈电子共同设立该公司,从事油田自动控制装备的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
王会堂、董爱民及奥迈电子股东也认为该公司可能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但由于当时流动资金不足并未能及时筹措到出资资金,因此王会堂、董爱民及奥迈电子的出资款系由俞凌、罗军代垫。
鸿特精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 2011-03-1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特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规定,对鸿特精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和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鸿特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9号”文《关于核准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40万股,发行价格为16.28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364,672,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1,105,2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3,566,800.00元。
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2月1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2011)羊验字第20506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根据已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鸿特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鸿特精密本次发行超募资金金额为107,566,800元。
二、鸿特精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根据鸿特精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截止2011年2月25日,鸿特精密累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汽车精密压铸加工件扩产建设项目”的金额为14,778.98万元。
鸿特精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011-03-24
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鸿特精密公告编号:2011-007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3月22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于2011年3月11日以直接送达等方式向全体董事进行了通知,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董事卢础其先生因其他工作原因,委托卢楚隆先生代为出席,会议由董事长卢楚隆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的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一、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二、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详见《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熊锐先生、李进华先生、黄培伦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0 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将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不予分配的预案》经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10年度实现净利润42,549,381.13元。
鸿特精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011-02-14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了《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本所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本次发行”和“本次上市”以下合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成立于2000年9月5日,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三层,业务范围为:诉讼代理、公司非诉业务代理、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代书、见证、涉外法律业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已书面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批准文件、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批准文件、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而出具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深鸿基代持股另有隐情套现收入或至个人账户
Industry ·Company:蔡晓铭特别报道中国宝安在下一盘很大的棋。
苦心布局三载,中国宝安最终“吃”下了深鸿基。
只是从深鸿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财务报表“非标”、到停牌核查、高管相继辞职、再到公司代持股惹质疑……棋局扑朔迷离,不仅让观棋者迷了眼,恐怕下棋人自身也有点焦头烂额。
记者最新获悉,中国宝安之所以能得偿所愿,可能是与二股东东鸿信达成了某种协议,后者以让出控制权为代价,换取对股份代持事件的低调处理。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深鸿基通过出售代持股得到的近五千万元的真金白银,或已通过“过桥公司”流入到个人账户。
改旗易帜描绘新版图6月20日,深鸿基(000040)发布公告称,公司证券简称自即日起由“深鸿基”变更为“宝安地产”。
不久前的5月21日,深鸿基表示,由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为更充分体现公司房地产业务发展的战略目标,经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由“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举意味着,中国宝安已正式将深鸿基收入囊中。
经此之前,深鸿基的高层出现了地震。
5月17日,深鸿基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局收到庄伟鑫关于辞任董事局董事职务的申请。
资料显示,庄伟鑫为深鸿基董事,同时还是深鸿基第二大股东东鸿信总经理。
庄伟鑫在提出离职时,在深鸿基的任职还未满。
6月9日,深鸿基发布公告称,总裁高文清因“身体原因”请求辞去职务。
与庄伟鑫一样,高文清也在东鸿信公司担任董事兼副总裁职位,而且在深鸿基同样任期未满。
有市场人士表示,从近期的深鸿基名称变更以及庄伟鑫、高文清高管离任来看,都说明中国宝安在成功入主深鸿基后,已完全获得了实际控制权,并且开始重组管理层架构,由中国宝安的高管开始逐步接手深鸿基。
“深鸿基两位高管的离职,可能只是个开始,后续应该还会有一系列的内部调整。
”此前,深鸿基曾表示,公司将在2010年度加大力度进行运输板块、物流板块、酒店板块等三大传统产业的资产剥离工作,拟在今年6月前完成持续近两年的传统产业剥离工作,将专注于房地产开发。
关于董监高变更对公司股权转让所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
关于董监高变更对公司股权转让所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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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特精密: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0362018年04月第一节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张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牟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适用□不适用单位:元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重大风险提示1、行业监管和产业政策风险公司汽车铝合金压铸业务的发展除了受宏观经济影响外,与之相关的政策影响也相当重要。
由于国内汽车销量增长较快,给大中型城市的交通及环保带来巨大压力,部分城市对汽车消费出台了限制措施,并积极推广新能源和节能型汽车的应用。
虽然从长期来看,新能源及节能型汽车的推广有利于公司铝合金压铸业务的发展,但是如果未来国家和地方继续出台更多的限制汽车消费的措施,短期内仍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金融科技行业属于新兴行业,行业监管政策尚未全面完善,发展面临着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
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确立了网络借贷行业的合法地位,相关监管办法及细则相继推出。
未来,监管政策的悉数落地、调整和完善将对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及竞争格局产生影响,从而可能对公司金融科技信息服务业务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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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广东鸿特”)是由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鸿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经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目前注册资本6,700万元。
本公司前身肇庆鸿特成立于2003年7月22日,现将本公司及前身设立以来的股本演变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7月,佛山市顺德区南方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缆”)、肇庆宇丰金属喷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喷涂”)和金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岸公司”)以现金出资,共同设立肇庆鸿特,注册资本1,250万港元,住所为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北十区。
根据肇庆天元信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肇天所验【2003】230号和肇天所验【2004】009号验资报告,截至2004年1月16日,有限公司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250万港元。
2003年7月21日,肇庆鸿特取得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商外资粤肇合资证字【2003】0005号批准证书,并于2003年7月22日取得由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合粤肇总字第00271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肇庆鸿特成立时各股东出资数额及比例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数额(万港元) 股权比例(%)1 南方电缆 500 40.002 宇丰喷涂 437.5 35.003 金岸公司 312.5 25.00合计 1,250 100.00二、第一次股权转让根据2004年8月9日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合资经营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肇外经贸资进字【2004】80号)和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宇丰喷涂将其对有限公司的出资62.5万港元(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5%)转让给佛山市顺德区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将其对有限公司的出资437.5万港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转让给万和集团,转让价格为按出资额转让。
金岸公司放弃了前述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于2004年9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改由卢楚隆担任。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各股东出资数额及比例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数额(万港元) 股权比例(%)1 万和集团 500 40.002 宇丰喷涂 375 30.003 金岸公司 312.5 25.004 南方电缆 62.5 5.00合计 1,250 100.00三、股份公司成立前的两次增资1、增资至4,000万港元经2004年10月18日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合资经营企业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肇外经贸资进字【2004】94号)批准,肇庆鸿特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港币4,0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
2004年10月22日,有限公司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11月7日、12月16日、12月22日、2005年8月1日、2006年7月31日出具的正验字(2004)第1300号、正验字(2004)第1332号、正验字(2005)第1003号、正验字H(2005)第1096号、正验字SD(2006)第01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7月17日止,肇庆鸿特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出资数额及比例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数额(万港元) 股权比例(%)1 万和集团 1,600 40.002 宇丰喷涂 1,200 30.003 金岸公司 1,000 25.004 南方电缆 200 5.00合计 4,000 100.002、增资至6,000万港元经2005年7月11日肇庆市鼎湖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肇鼎外经贸批【2005】17号)批准,肇庆鸿特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港币6,0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
2005年7月22日,有限公司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12月8日、2006年4月18日、2006年7月31日出具的正验字H(2005)第1105号、正验字SD(2006)第004号、正验字SD(2006)第01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7月17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全部缴足。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出资数额及比例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数额(万港元) 股权比例(%)1 万和集团 2,400 40.002 宇丰喷涂 1,800 30.003 金岸公司 1,500 25.004 南方电缆 300 5.00合计 6,000 100.003、以上两次增资中存在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权用于认缴公司增资的情况(1)第一次增资的债转股情况第一次增资中万和集团共认缴出资港币1,100万元,其中以对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064万元,折港币1,000万元作为出资。
南方电缆共认缴出资港币137.5万元,以对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46.3元,折港币137.5万元出资。
肇庆鸿特成立初期,由于资金缺乏,向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借取了资金用以购置土地、固定资产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次债转股验资报告出具日2004年11月7日,借款具体情况如下:向万和集团借款 备 注发生时间 金额(万元) —2003-12-11 212.80 —2003-12-31 200.00 —2004-1-19 71.20 —2004-2-11 180.00 —2004-3-5 100.00 —2004-3-16 100.00 —2004-3-30 100.00 —2004-4-13 100.00合计 1,064.00 万和集团以该1,064万元折港币1,000万元用于增资向南方电缆借款 备 注 发生时间 金额(万元) —2003-10-23 390.50 —2003-7-8 60.00见注12003-7-10 17.002004-4-26 96.50 —2004-5-14 500.00 —合计 1,064.00 南方电缆以其中的146.3万元折港币137.5万元用于增资,其余仍作为借款注1:南方电缆控股股东林景恩代肇庆鸿特向鼎湖区城区土地开发中心支付土地款合计77万元。
经南方电缆、肇庆鸿特、林景恩三方一致同意,该77万元转为南方电缆对肇庆鸿特的借款。
2006年4月22日,肇庆鸿特当时的股东宇丰喷涂、万和集团、金岸公司、南方电缆与肇庆鸿特共同签署《确认函》,一致确认万和集团以对肇庆鸿特的债权人民币1,064万元折港币1,000万元用于增资;确认南方电缆以对肇庆鸿特的债权人民币146.3万元折港币137.5万元用于增资。
(2)第二次增资的债转股情况第二次增资中万和集团以对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851.2万元,折港币800万元作为出资。
肇庆鸿特于2005年10月11日向万和集团借款851.2万元用于购买设备和兴建厂房,形成上述债权。
2006年4月22日,肇庆鸿特当时的股东宇丰喷涂、万和集团、金岸公司、南方电缆与肇庆鸿特共同签署《确认函》,一致确认万和集团以其对肇庆鸿特的债权人民币851.2万元,折港币800万元用于增资。
以上用于出资的债权均为股东为支持公司发展而提供的借款形成、真实有效;有限公司与万和集团、南方电缆签订了增资合同书,经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在2004年11月7日和2006年4月18日出具了正验字(2004)第1300号验资报告和正验字SD(2006)第004号验资报告,报告中明确该部分出资形式是债权;以上两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3)以上两次债转股的公允性发行人于2005年就2003年至2004年向万和集团、南方电缆的借款各1,064万元(万和集团以1,064万元债权转资本,南方电缆以其中的146.3万元债权转资本)向资金提供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费率为4.6%至4.8%之间。
其中,发行人于2005年7月向南方电缆支付2003年至2004年的资金占用费31.18万元,于2005年12月向万和集团支付2003年至2004年的资金占用费32.35万元。
上述资金占用费率低于当时的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02年2月至2004年10月为5.31%,2004年10月之后为5.58%),有关债务转为股权后停止计息。
第二次债转股所涉的债务851.2万元,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该笔借款不收取资金占用费。
万和集团确认:“自2005年10月11日起,至该笔借款转为本公司的出资之日,本公司不收取该笔借款的资金占用费。
”1)债转股前资金借出方的资金占用费收取情况不影响债转股的公允性第一次债转股前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发行人收取了资金占用费,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行为是符合经济规律的,且资金占用费费率略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未显失公允;第二次债转股所涉债务,发行人未向资金借出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由于该笔债务存续时间较短,双方同意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万和集团对此予以了确认。
因此,未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债务存续时间短,影响金额较小。
综上,债转股前资金占用费收取情况不影响债转股的公允性。
2)债权转为股权的比价是公允的发行人增资至港币4,000万元和6,000万元的两次增资中,除债转股部分外,其余出资形式均为现金,每1元现金认购1元注册资本。
万和集团及南方电缆分别以其对发行人的部分债权用于出资,亦是按照1元债权认购1元注册资本。
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对发行人的债权属于发行人的货币性负债,对发行人而言,其价值等于其账面价值。
由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以港币计量,而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对发行人的债权是按照人民币计量,因此需要将人民币债权折算为港币,该等债转股债权与其它以人民币现金缴纳的注册资本均按照相同的汇率折算为港币。
截至2004年10月30日,增资至港币4,000万元各股东缴纳出资的情况如下:股东名称 缴纳人民币 人民币债转股 折合港币 折算汇率 宇丰喷涂 3,300,000.00-3,101,503.76 1.064南方电缆 -1,463,000.001,375,000.00 1.064金岸公司 --- -万和集团 1,064,000.0010,640,000.0011,000,000.00 1.064截至2006年7月17日,增资至港币6,000万元各股东缴纳出资的情况如下:股东名称 缴纳人民币 人民币债转股 折合港币 折算汇率 宇丰喷涂 7,842,583.007,370,848.33 1.064南方电缆 1,064,000.001,000,000.00 1.064金岸公司 5,000,000.00 -万和集团 8,512,000.008,000,000.00 1.064注:金岸公司缴纳的现金为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