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2014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三章
自考《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3)
自考《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3)第三章财产保险1、根据保险价值的关系分类,物质财产的保险金额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2、构成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必须符合的条件?(简述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1)风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和意外的;2)风险的发生只能是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3)同类风险的大量与分散;4)风险的发生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5)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
3、财产保险的作用:1)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2)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3)有利于企业完善经济核算和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4、团体财产保险的基本风险主要包括火灾;爆炸;雷击风险5、在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上,团体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有1)财产保险基本险、2)财产保险综合险、3)机器损坏险、4)利润损失险及其他附加险等6、安居综合保险的特点是组合性。
7、安工险一般应包括试车考核期。
考核期的长短应根据工程合同上的规定来决定。
8.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通常有哪几种?1)物质财产2)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9.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如何确定?由于财产保险折标的种类繁多,因此,每类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1)物质财产:物质财产通常都有明确的价值,其保险价值一般按照重置价值,即按照估计在某一时间重新购置或建筑,安装同样的一个新标的所需的全部费用来确定;或按照财产的账面净值,即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来确定;或按市价,即按照用投保当时的市场价格所估计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予以确定。
2)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有的有明确价值,其确定的金额便是保险价值,保险双方可根据保险价值约定保险金额。
有的没有明确的价值,由保险双方约定保险金额。
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价值就是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金额。
这一金额很难预定,保险人一般通过规定最高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来限定保险责任。
2014年上《保险学原理》考试重点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1.风险:在特定的客观条件下,在特定的时期内,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风险的特征:客观性、不确定性(时间、空间、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损失性、可测性(奠定保险费率的基础)、发展性3.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指引发风险事故发生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引致损失增加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或间接原因。
⎪⎩⎪⎨⎧⎩⎨⎧-素。
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心理风险因素:与人的素;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道德风险因素:与人的人为风险因素功能的风险因素;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实质风险因素:有形的物质风险因素分类 (2)风险事故(风险事件):指风险由可能变成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事故是造成损失的外在或直接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3)损失: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价值的减少或灭失。
损失的两种形态:⎩⎨⎧损失。
损失、收入损失、责任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即实质损失。
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直接损失:由风险事故 4.风险的分类: ⎪⎪⎪⎪⎪⎪⎪⎪⎪⎩⎪⎪⎪⎪⎪⎪⎪⎪⎪⎨⎧⎪⎪⎩⎪⎪⎨⎧⎪⎪⎩⎪⎪⎨⎧⎩⎨⎧⎩⎨⎧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自然风险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人身风险信用风险责任风险财产风险按风险的对象分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按风险的性质分动态风险静态风险按风险的环境分 5.风险管理:指社会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目标的一个系统工程。
6.风险管理的基本环节: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7.风险处理方式:避免、预防、抑制、自留、转嫁8.可保风险(可保危险):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风险。
9.可保风险的要件:必须是可保风险;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事故必须是以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风险的可能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风险损失可以用货币衡量。
精品2014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一章第二节
2014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一章第二节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按照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一)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
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与统一性的特征,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强制保险。
[考试大编辑整理](二)自愿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2.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一)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再保险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三)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四)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保险学原理考试重点整理
上海海事大学保险学考试重点整理第一章——风险与保险1. 风险的概念——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2. 风险的种类——1)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保险经营业务划分的依据)①财产风险②责任风险③人身风险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确定承保风险的依据)①纯粹风险(是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知结果有损失和无损失两种)②投机风险(是指可能产生收益或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指结果有损失、无损失和盈利三种)3)按损失的原因分类(确定保险责任的依据)①自然风险②社会风险③经济风险4)按风险的影响程度分类(确定保险责任的依据)①基本风险(是指影响整个社会和主要生产部门的风险)②特定风险(是指影响个人或企业的某种风险)3. 风险处理方法1)避免风险2)预防风险3)抑制风险4)自留风险(适用于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小的企业)5)转移风险(是指将风险转移给别人处理。
主要有保险。
)4. 可保风险的条件1)纯粹风险2)偶然发生的风险3)大量同质的风险4)非人为的风险5)较大损失的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表现在:保险是风险管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风险管理又促进了保险的发展;保险经营过程蕴含着风险管理。
第二章——保险的职能和作用1. 保险的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 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摊风险的职能2)经济补偿(赔付)的职能①保险对风险的分摊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对个别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和必然性(对所有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这一矛盾对立统一基础上的。
②保险的实质就是将个别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分摊给所有投保人。
③这种风险的分摊是通过保险人的中介活动来完成的。
3. 保险的作用1)社会稳定器①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三章 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圣才出品】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一、保险公估人资格的监管(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1.从业资格管理(1)基本要求欲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参加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报名禁止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法律责任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书管理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被吊销的;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损毁影响使用的;遗失的。
2.执业管理《资格证书》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1)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2)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精品2014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管理
2014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管理第二节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管理从广义上讲,承保包括保险的全过程。
保险人承保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安全地分散保险风险,二是降低成本获得利益,三是保证所有的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公平。
一、承保的内容(一)审核投保申请1.审核投保人的资格。
投保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可保利益。
审核投保人的资格主要是审核后者,即了解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2.审核保险标的。
一方面对照投保单或其他资料核查保险标的使用性质、结构性能、所处环境、防灾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
另一方面,保险人通过选择保险标的,承保不同类型或不同地区的保险标的将风险分散。
3.审核保险费率。
例如,承保建筑物的财产保险,确定费率要考虑的因素有:①房屋的建筑类别,是砖结构还是木结构;②房屋的占用或使用性质,是商用还是民用;③周围房屋的状况;④房屋所在区域所能提供的火灾防护设施;⑤与房屋相关的任何安全保护设施,如是否安装自动洒水灭火装置或警报器等。
(二)控制保险责任1.控制逆选择。
所谓逆选择,就是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
或者说,最容易遭受损失的风险就是最可能投保的风险,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这就是逆选择。
保险人控制逆选择的方法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者不予承保,或者有条件地承保。
2.控制承保能力。
承保能力是指保险人能够承保业务的总量。
保险人承保能力通常用的度量方法是承保能力比率,即用承保保险费除以偿付能力额度。
保险人保证承保能力的主要途径有:一是保持风险分散。
二是用特殊的承保技术和经验满足某些险种的承保要求。
保险人需要与投保人充分协商保险条件、免赔额、责任免除和附加条款等内容后特约承保。
特约承保是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些特别约定,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并以加收保险费为条件适当扩展保险责任;或者是在基本条款上附加限制条款,限制保险责任。
保险学第三章知识点总结 人大版
保险学第三章知识点: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2、代位原则的含义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承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3、物上代位的含义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全额给付保险金赔偿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伍的所有权。
4、推定全损的含义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益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到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5、委付的含义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
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6、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1)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
(2)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额内的追偿权;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在委付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处置而取得的额外利益也由保险人获得,而不必返还给被保险人。
7、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8、告知强调最大诚信中的诚实,保证强调最大诚信中的守信(更为严格)9、投保人告知的内容(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的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
(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及时告知保险人。
(3)标的转移或变动合同相关事项,及时通知,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4)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5)重复保险通知10、投保人告知形式:(我国)询问回答告知,又叫主观告知。
11、保险人告知内容(1)告知免除责任(2)拒赔条件下,应发送拒赔通知书12、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默示保证无须合同中文字表述,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13、弃权与禁止反言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解除合同的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该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精品2014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二章第五节
2014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二章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
但是,保险合同较为特殊,通常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同时,还约定在合同成立后的一定条件下或某一时间开始才生效。
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了“零点起保”的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当然,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
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合同有效,只要所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1)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按照无效的程度,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如善意的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
按照无效的性质,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保险合同绝对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如行为人不合格,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合同等。
而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保险合同则是相对无效的保险合同,其特点在于:①须经利害关系人提出;②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③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
(2)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
(3)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
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有: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如实告知。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保险学原理》全面复习资料
《保险学原理》全面复习资料第一章风险管理及保险风险的属性:1、风险具有客观性和自然属性。
2、风险作用的主体是人类社会。
3、风险还具有经济属性。
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或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及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
主要有三种类型:1、实质风险因素。
2、道德风险因素。
3、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风险的可能成为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在保险行业又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承保风险造成的财产本身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由于直接损失而引起的损失,如利润损失。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则导致损失。
危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1、地段危险单位。
2、一个投保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
3、一个标的为一个危险单位。
风险的分类: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责任风险又分为过失责任风险和无过失责任风险。
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是仅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
其所致结果有两种:损失和无损失。
投机风险是指可能产生收益和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无损失、损失和获利。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可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
风险管理概述起源于美国。
风险管理产生有其深刻的背景和原因;1、由于社会化生产程度的提高,国内、国际市场的不断扩大,使得风险损害的范围扩大了。
2、利润是化冲动。
3、社会福利意识的增加。
风险管理的两种形式:1、保险型风险管理2、经营性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综合处置风险,以实现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的意义;1、实施风险管理有利于资源分配组合的实现。
2、风险管理有助于消除风险给整个经济社会带来的灾害损失及其他连锁反应,从而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
(完整版)《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练习题及答案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练习题及答案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练习题(单项选择题)1.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标志是()。
A.保险利益B.保险责任C.保险收益D.保险补偿2.通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合同除外。
A.信用保险B.财产保险C.人寿保险D.责任保险3.保险利益是可以用()估价,而且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
A.货币形式B.市场价格C.重置价格D.补偿价格4.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以()的保险利益为限。
A.估计损失B.实际损失C.补偿损失D.社会损失5.抵押权人与质权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均具有()。
A.保险损失B.保险关系C.保险利益D.保险补偿6.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存在具有精神和物质幸福,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会造成投保人痛苦和经济损失,即具有保险利益。
这种主张属于()A.血缘论B.承认论C.同意论D.利害关系论7.在信用保证保险中,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
A.合同关系B.利益关系C.业务关系D.朋友关系8.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存在()。
A.保险关系B.利害关系C.赔付关系D.保险利益9.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期限长并具有储蓄性,因而强调在()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A.终止合同B.订立合同C.索赔D.受损10.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A.仲裁机构B.监管机构C.法律上D.政府机关11.由于保险和赌博都具有(),因此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的投保行为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这就把保险与赌博进行了本质上的区分。
A.随机性B.可测性C.射幸性D.有偿性12.由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制约,投保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种经济保障,因此可以防止()的产生。
A.道德风险B.政治风险C.社会风险D.经济风险13.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不能超过()。
2014年保险经纪人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复习重点
第一章1、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害性、偶然性、可测性和发展性等特点。
2、风险一般由风险要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部分构成。
3、风险因素:实质性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4、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的判别: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1:某人违规横穿马路,不幸遭遇车祸身亡。
请说出这次事件中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是什么?2:A、B两栋房屋是在同一年建成的,A房屋是木质结构,B房屋是砖瓦结构。
在一场台风中,A房屋严重损毁,而B房屋因是砖瓦结构避免了坍塌。
但不幸的是,B房屋的屋主没有注意采取适当的防雨措施,导致房内存放的物品被台风之后的暴雨淋湿损毁。
试分析此次台风事件中A房屋和B房屋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构成这些风险的风险要素。
5、风险管理的含义: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6、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确定目标→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评价。
7、保险基本特点:a就分摊损失而言,保险具有互助性质。
b保险必须由双方签订合同,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C保险的目的是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这就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8、按保险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9、保险最早是做海上保险,产生于意大利10、按业务承担方式的形式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各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构成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
它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形成保险关系,即保险需求者将风险转嫁给了保险人,风险转嫁。
再保险: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原保险人对元承保业务风险的纵向转嫁,是第二次风险转嫁。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统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重点-
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重点1、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重点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2第一节风险3一、风险的含义3二、风险的构成要素4三、风险的分类4其次节风险管理5一、风险管理的概念5二、风险管理的目标6三、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6复习思考题:7其次章保险概述7第一节保险的内涵7一、可保风险与不保风险7二、保险的含义8三、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的比较8第三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9一、保险的职能9二、保险的作用10复习思考题:10第三章保险的起源与进展11第一节保险产生的基础11一、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11二、保险产生的经济基础11其次节世界保险的2、起源与进展11一、世界保险产生与进展的历史11二、世界保险业进展的现状与趋势12第三节我国保险的起源与进展12一、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13二、旧中国的保险业13三、新中国的保险业13复习思考题:14第四章保险的类别14第一节保险的一般分类14一、按保险的性质分类:社会保险14二、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保险15三、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15四、按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16其次节保险的主要险种17一、财产损失保险17二、责任保险18三、信誉保证保险18四、农业保险18五、人寿保险19六、人身意外损害保险13、9七、健康保险19第五章保险合同19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0一、保险合同的概念20二、保险合同的特征20其次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21一、保险合同的主体21二、保险合同的客体22三、保险合同的内容23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24一、保险合同的订立24二、保险合同的变更25三、保险合同的终止26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27一、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27二、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27复习思考题:28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8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28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产生缘由28二、最大4、诚信原则的内容29其次节保险利益原则30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30二、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的比较31第三节近因原则31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31二、近因原则的分析和应用31复习思考题:32第七章保险运行与保险市场32第一节保险经营32一、保险展业33二、承保33三、再保险34四、保险防灾防损34五、保险理赔34其次节保险基金与保险投资35一、保险基金35二、保险投资36第三节保险市场36一、保险市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36二、保险市场的供求及其影响因素36复习思考题:36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5、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风险其次节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本节有三部分内容:一、风险的含义二、风险的构成要素三、风险的分类一、风险的含义从一般的意义上讲,风险是指将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保险公估人《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复习纲要保险概述3
保险公估人《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复习纲要:保险概述3(三)保险的功能1.保险保障功能。
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1)财产保险的补偿。
保险的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交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后确定的。
因此,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年龄到达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2.资金融通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是指将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
保险资金的融通应以保证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同时也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3.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通过保险内在的特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保险的三项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
经济补偿是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根本的特征。
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保险金融属性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手段。
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在许多方面都离不开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的实现。
同时,随着保险社会管理功能逐步得到发挥,将为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的发挥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因此,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精品2014年保险公估人考试章节预习:第三章
2014年保险公估人考试章节预习:第三章第一节保险公估人资格的监管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一)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二)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条件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公估工作。
但是,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被金融监管部门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人者,禁人期限仍未届满。
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名;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违反考场纪律;有其他作弊行为。
凡是《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当地保监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保监局申请《资格证书》。
如果《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保监局依法吊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向保监局申请《资格证书》。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的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当地保监局申请换发。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前3年中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者前3年中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接受保险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0小时。
(四)换发《资格证书》的要求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换发资格证书申请表》。
2.前3年内从事保险相关业务或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保险学原理》串讲资料-第三章Word版
《保险学原理》串讲资料第三章保险合同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依法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它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合同有三个基本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2、根据协议,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和债务关系。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分为两大类: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4、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履行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4、保险合同是对人合同。
保险合同只对被保险人或合同受益人给予保障。
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6、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以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意思表达一致达成协议,合同成立,并不要求双方交换标的物。
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保险合同性质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额而支付赔款的合同。
给付性合同,又称定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2、补偿性合同按期确定补偿价值的方法,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实现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的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事先不确定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的合同。
其中,不足额保险按财产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比例赔偿,超额保险的超额部分为无效保额,按实际损失赔偿,足额保险按实际损失赔偿。
精品2014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二章第三节
2014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二章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内容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保险合同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主体部分。
2.权利义务部分。
3.客体部分。
4.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保险合同的内容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构成。
基本条款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由保险人拟定;特约条款是保险法所列举条款以外的条款,特约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可以按年、月、日计算,也可按一个运程期、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计算。
我国保险实务中以约定起保日的零点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24点为保险责任终止时间。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1)由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须再对保险标的估价,就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额计算损失。
(2)按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市场价格确定,即保险标的的价值额随市场价格变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3)依据法律具体规定确定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限额。
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可以按下述方法确定:(1)由投保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2)根据投保人投保时保险标的的账面价值确定。
无论在定值保险中还是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都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三)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1.附加条款。
保险公估人考试要点《公估原理》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公估人考试要点《公估原理》: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一)公众责任公众责任又称第三者责任、公共责任或综合责任,是指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因自身的疏忽或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构成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事法律和与民法有关的单行法规。
(二)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是指以损害公众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不仅可以是投保人,还可以是其他人。
1.被保险人死亡后,须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的个人代表。
2.经被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雇员或被保险人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均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3.工程的承包人和委托人(即业主)可以同时成为被保险人。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一)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1.保险责任。
2.除外责任。
由于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所以,很难制定出一张适合所有保险条款和保险市场的除外责任表,这里列举国际上常见的除外责任:(1)可以用其他专业保单承保的责任,如航空保险、海上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
(2)由于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爆炸引起的责任。
(3)战争、暴乱等后果责任。
(4)由被保险人照顾、监护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责任。
(5)包括在产品质量保证范围内的有缺陷产品的回收、修理或置换费用责任。
目前,我国的公众责任保险主要用于场所责任,保单的除外责任规定较多,主要包括:(1)被保险人的合同责任,除非该合同责任同时构成法律责任。
(2)被保险人的雇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理人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3)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经营活动一直使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的损失。
(4)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责任:保险单未列明的属于被保险人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机动车、火车、船只、飞机、电梯、自动电梯、起重机或其他升降装置;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不洁的食物或饮料;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保险原理 复习重点
第一节风险一.狭义风险的概念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损失:标的物因某种特定事件的发生导致经济单位或个人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损失频率亦称损失机会,是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目的危险单位中可能受到损失的次数或程度,通常以分数或百分率来表示。
即:损失频率=损失次数/危险单位数。
损失程度是标的物发生一次事故损失的额度。
损失程度=实际损失额/发生事故件数。
风险成本是指由于风险的存在和风险事故发生后人们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和预期经济利益的减少。
包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二、风险的特点1、客观性2、偶然性3、损害性4、不确定性5、相对性(或可变性)三、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Hazard) :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
(包括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后两者统称为认为人为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Peril) :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3、损失(Loss):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上述三者关系为: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
四、风险按照性质分类纯粹风险(Pure risk)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特点:结果只有两种可能损失vs 不损失;投机风险(Speculative risk)如市场波动;赌博--- 特点:结果有三个可能损失vs 不损失vs 盈利按照风险损害的对象(财产、人身、责任、信用)按照产生的原因(自然、社会、经济、政治)按照风险的可控性(可管理、不可管理)第二节风险管理与保险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一、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目标由两个部分组成: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1.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1)降低损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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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三
章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利益,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情况: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在借款人还款后,银行对抵押品的抵押权消失,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四种情况。
1.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是利害关系论。
如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企业对其职工具有保险利益。
二是同意或承认论。
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三种情况: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诸如饭店、商店、影剧院等,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设计师等,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
3.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
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
(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时效上
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一)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三)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