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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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为了确保其实施的公正、合法和符合程序,特制定本,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实施步骤。

二、立案阶段1. 接收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初步核实;2. 如初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制作立案报告;3. 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立案报告;4. 发出立案通知书并建立案卷。

三、调查阶段1. 开展调查活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 面对面询问当事人或相关证人,记录询问情况;3.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4. 对违法行为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5. 取证材料进行封存,并制作封存笔录。

四、听证阶段1. 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是否进行听证;2. 发出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地点和时间;3. 听证组成员到场,主持听证会议;4.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口头陈述和答辩;5. 相关证人提供证言;6. 撰写听证笔录。

五、审理阶段1. 根据调查和听证结果,进行案件审理;2. 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初步意见;3. 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初步意见;4. 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六、执行阶段1. 当事人按照决定书要求执行;2. 对于不能履行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 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4. 对执行结果进行备案。

七、文件整理与归档1. 完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2. 归档有关案卷和资料;3. 完成结案报告。

附件:1. 立案通知书模板2. 听证通知书模板3.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指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行为。

2. 立案条件: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3. 证据材料:指能够证明或推定案件事实的材料。

4. 现场检查:指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对相关场所或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活动。

5. 封存笔录:指证据材料封存时记录的过程和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对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前,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一种程序。

听证作为一种行政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明确列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后,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

听证通知应当包含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听证的目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听证。

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开场白、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结尾等环节。

1. 开场白:听证开始前,主持听证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常会介绍听证的目的和程序,并提醒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发言和答辩。

2. 陈述: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对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陈述。

陈述应当客观、真实,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作为支撑。

3. 举证: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陈述,或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

证据应当合法、真实,并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联。

4. 质证:当事人可以对对方陈述、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应当有针对性、合理,并遵守听证程序的规定。

5. 辩论:当事人之间或者与工作人员之间可以进行辩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结果等进行争辩。

辩论应当理性、克制,不得使用辱骂、讽刺等不合适的言辞。

6. 结尾:听证结束时,主持人会让当事人和代理人就听证过程进行总结,并有机会补充陈述、证据和申辩。

四、听证决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程序和证据,结合法律法规,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听证决定。

听证决定应当明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对听证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

行政处罚听证操作规程

行政处罚听证操作规程

行政处罚听证操作规程听证记录员查点听证参与人1、查明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是否到场;2、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入席;3、向听证主持人报告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到场情况。

一、宣布听证事由、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1、根据当事人天津达雅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就天津达雅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重新注册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牙胶尖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

我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本次听证活动由肖志勇担任主持人,×××担任听证员,李晓担任记录员。

二、下面宣布听证纪律:(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中途退场;(四)不得使用污辱性、威胁性、要挟性语言和其他不文明语言;(五)不得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参加听证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依法申请回避;(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四)知晓拟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五)陈述、申辩和质证;(六)审核听证笔录,补正自己的陈述记录,获得听证笔录的副本;(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当事人参加听证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二)按时参加听证;(三)如实陈述、举证、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四)遵守听证秩序;(五)保守听证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3、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是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三)与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四)与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听证的公正性。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 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者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实行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即将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据此作出处罚决定的一种程序。

2.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基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法律程序,以确保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能够公正、合法、合理地执行。

3.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流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流程:3.1 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并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事项。

3.2 听证会的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由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除外。

听证会一般由一名行政机关的办案人员担任主持人,负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相关证据。

3.3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并且当事人有权获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辩护。

3.4 证据的调查和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就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及其证据进行调查和审查,并且在听证会上将相关证据予以公示,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异议和质疑。

3.5 决定的作出在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和调查审查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明确表明当事人可以如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意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4.1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确保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使得当事人可以在处罚前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护,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我国法律制度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它是一种公正、公开的行政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程序。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主动启动,二是当事人申请启动。

在第一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举行听证的决定。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参加人员听证程序参加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其中,听证主持人应具有公正、中立的立场,不得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包括:1.听证准备阶段:行政机关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尽快组织听证,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听证前,应做好听证场所、听证设备等准备工作。

2.听证开始阶段: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人员和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

随后,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陈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规依据。

3.举证和质证阶段:当事人、行政机关及相关证人分别出示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双方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进行辩论。

4.辩论和提问阶段:当事人、行政机关就听证过程中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

当事人、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可以提问,听证主持人应对问题进行解答。

5.听证结束阶段: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当事人、行政机关等签字确认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真实反映听证过程和各方意见。

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效力听证程序结束后,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情况和相关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前,依法组织听证的程序。

其目的是保障行政机关对涉案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通知和公告:行政机关在决定进行听证前,应向涉案主体发出听证通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证据、保留权利等内容,并在相关媒体或官方网站上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2. 审核申请:涉案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行政机关申请听证,申请应包括听证的理由、证据和请求。

3. 召开听证:行政机关根据听证通知书和听证申请的内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听证会议。

听证会议一般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听证组或听证委员会主持,听证组或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独立性。

4. 证据交换:在听证会议前,行政机关和涉案主体可以互相交换证据,涉案主体有权提出质证和辩论。

听证会议期间,涉案主体可以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质证和辩驳。

5. 出具听证意见:在听证会议结束后,听证组或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的过程和结果撰写听证意见,明确涉案主体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听证结论等。

6.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据听证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经过合法程序和权力辩证,综合各方面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涉案主体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权力,保障涉案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程序。

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机构为行政机关下设的听证机构。

第五条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包括申请听证、受理申请、组织听证、作出听证结论、公告结果等环节。

第二章申请听证第六条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听证。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性别、年龄、职业等;(二)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包括住址、方式号码、电子邮箱等;(三)申请事项的具体描述和认为需要听证的理由;(四)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听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受理意见。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组织听证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确定听证机构,并通知当事人听证机构的名称、地点、时间等具体信息。

第十条听证机构由听证员组成,听证员由行政机关确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法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二)具备听证技能,具有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和态度;(三)未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十一条听证机构应当邀请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听证机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进行听证,并对听证过程进行记录。

第四章作出听证结论第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听证结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听证结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听证机构的基本信息;(二)听证的具体过程和结果;(三)听证结论的理由和依据;(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听证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公告结果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结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听证结论的基本内容;(三)公告的方式和时间。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处罚权限、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行政处罚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听证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听证:1.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 被行政机关听证调查的事实、证据存在争议;3. 与行政机关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之一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直系亲属有利益相关;4. 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二节申请程序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应当书面提交听证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三节受理决定行政机关受理听证申请的,应当发出受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并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一节组织形式听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 口头听证:依法组织当事人到场,进行口头陈述、辩论和质证;2. 书面听证:给予当事人一定时间,书面陈述、辩论和质证。

第二节相关事项1.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并提前通知当事人;2.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听证现场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维护听证秩序;3.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三节证据规则1.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可以申请调取其他证据;2. 听证机关可以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章结果处理第一节审议与裁决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审议,并依法裁决。

裁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裁决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生效与执行裁决书自发出之日生效。

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听证程序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行政机关还应当定期评估听证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完善。

以上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基本内容,相关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相关规定,确保听证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公正裁决。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申辩权,保证听证及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合用于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因诉讼案件涉及而包括其中的有关方面。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不得替代司法程序。

第五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经过合法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也可以自行参加。

第二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第六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发出听证通知书,说明事实、理由、依据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提供证据、质证他人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参加听证的书面申请。

未申请参加听证,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席并发表意见的,视为对听证程序的允许。

(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听证程序由一人或者多人组成听证组进行,听证组组长应当是熟悉当事人所属领域、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在听证中,当事人应当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法律合用等问题向听证组进行答辩说明,进行互相质证、反驳。

(四)听证组可以利用现场调查、公告、传票等方式采集现场证据,并将所得证据当场予以质证,听证组也可以自行调取相关资料。

(五)听证组应当针对涉及重要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让当事人作出合理的阐述和互相质证,听证组应当主持听证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六)当事人有权就听证程序及听证结果提出书面意见和陈述,书面意见和陈述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给行政机关,并留有副本,同时应当抄送其他厉害关系人。

第三章行政处罚听证组的组成第七条听证组由行政机关确定,应当由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组成,包括至少一位主持人和一位记录员。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山东行政程序规定是指山东省对行政程序的操纵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行政行为和决策程序。

一、依法行政原则:山东行政程序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权限,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许可:根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违法设定不合理条件、滥用职权或以其他手段拒绝或限制行政许可。

三、听证程序:依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行为,要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实施公开公正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规定明确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复议申请,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诉讼:在山东行政程序规定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并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六、行政纠纷解决:山东行政程序规定规定了对于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行政协商、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旨在通过和解或裁决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行政问责:根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对于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之,山东行政程序规定是一套行政程序的制度体系,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这些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有效地推动了行政许可和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流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流程一、申请听证1.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后,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听证。

2.申请听证应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听证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材料。

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召开听证会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会,并通知当事人参加。

2.听证会可以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电.化、视频等方式进行。

3.听证会应当在听证通知中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当事人携带的相关材料。

三、听证程序1.听证会由行政复议机关主持,并指定听证员负责主持听证程序。

2.听证员在听证会开始前说明听证程序和规则,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回避听证员或者在必要时提出证人出席等请求。

4.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辩论,并可以提供证据和证人证明其意见的正确性。

四、听证记录1.听证会应当进行录音或者录相,并做好听证记录。

2.听证记录应当包括听证会基本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证据的呈批、证人的证言等内容。

五、听证意见2.听证意见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证据的呈批、证人的证言等内容,以及听证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评价和结论。

六、行政复议决定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意见书后,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2.复议决定应当明确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予以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并说明理由。

七、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行政处罚决定书2. 听证申请书3. 听证通知书4. 听证记录5. 听证意见书6. 复议决定书7. 相关证据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决策而做出的处罚决定的书面文件。

2.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议的机关。

3. 听证申请:当事人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申请,要求进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对涉嫌违法情况进行调查之后,主管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邀请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就有关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或陈述申辩的一种程序性行为。

行政处罚听证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发送听证通知书:主管行政机关应该根据调查结果,在符合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处罚当事人发送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等。

2. 召开听证会: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处罚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和确认。

3. 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主管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当事人和听证员签字确认。

听证笔录应当记录有关事实、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内容。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总之,行政处罚听证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一项重要程序。

在听证流程中,主管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依法作出决定,并确保听证笔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年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作出的罚款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罚款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听证参与人的资格;(二)主持听证会;(三)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四)决定中止听证,宣布终止听证;(五)审阅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一篇: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公共法律知识题库一、判断题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公众不可以查阅听证笔录。

答案:错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听证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听证程序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答案:正确3、行政许可听证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答案:错误4、(难题)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听证。

答案:错误5、(难题)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的听证,可以由下级机关在审查时一并组织听证。

答案:错误6、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答案:正确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调整听证时间,并通知当事人说明缺席原因。

答案:错误8、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并组织有关人员和新闻媒体,举行听证会。

答案:错误9、行政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实施本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

答案:正确10、利害关系人无法直接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听证告知书并确定。

答案:正确11、申请举行听证的一方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行政机关书面记载,行政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

答案:正确12、听证当事人、听证专业人员违反听证纪律,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并提出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答案:正确13、所有与申请该行政许可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当场质证。

答案:正确1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答案:正确15、听证组织机关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经调查认为听证异议成立的,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重新组织听证,并另行确定听证主持人。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16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规定

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规定

⾏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规定⾏政处罚中听证程序规定,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政机关告知后3⽇内提出,⾏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前,通知当事⼈举⾏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外,听证公开举⾏。

关于⾏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规定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政机关告知后3⽇内提出。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政机关通知当事⼈到场,告知当事⼈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政处罚等事项。

当事⼈对⾏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政机关的认定不能⼀致,亦即有重⼤分歧的,当事⼈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政机关告知后的3⽇内向⾏政机关提出。

2.⾏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前,通知当事⼈举⾏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保证当事⼈有⾜够的时间准备听证,⾏政机关举⾏听证的,必须在7⽇前将举⾏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外,听证公开举⾏。

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外,必须公开举⾏,是为了遵循⾏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证由⾏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员主持。

当事⼈认为主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

⾏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政⼈员作为听证主持⼈,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员作为主持⼈。

当事⼈认为⾏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回避。

⾏政机关对于当事⼈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指定听证主持⼈。

5.当事⼈可以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代理。

这是对听证参加⼈的规定。

听证是给当事⼈⼀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可以⾃⼰参加听证,为⾃⼰申辩;也可以委托1⼈或者2⼈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作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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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权利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什么时候会使用到听证权利,对于行使权力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下面小编就给您科普一下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
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记
录在案,行政机关即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载入听证笔录。

▲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听证中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
事实、证据、理由及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有权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在听证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
(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

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情节严重妨害听证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
论。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对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应限期由调查人员进行复核,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
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
(二)应当组织听证,没有组织听证的;
(三)违反听证程序的。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整个听证过程会严格按照▲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进行,以公平、公正、公开地确保当事双方的利益。

各省一般会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在当事人需要听证时可以详细阅读或者咨询“”,小编可以为您具体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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