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内部举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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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内部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奖
励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内部举报制度的目的:鼓励企业内部人员积极发现和举报食品安
全违法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食品安全内部举报制度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二章举报范围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举报范围: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食品添加剂的非法使用;
(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卫生问题;
(四)食品包装、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其他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一级举报: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为罚没款金额的8%~12%;
(二)二级举报: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为罚没款金额的4%~8%;
(三)三级举报: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为罚没款金额的2%~4%。
第七条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涉及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最高奖励金额可达到100
万元。
第三章举报渠道与程序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一)向所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二)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三)向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举报程序:
(一)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提供书面举报材料,包括举报人的基本信息、举报内容、相关证据等;
(二)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保护举报人权益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举报人要求匿名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尊重,并在奖励发放时采取
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举报人提供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举
报人提供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有关部门认为有奖励必要的,可以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人提供虚假材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举报
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