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08.27
•【字号】辽人社发[2013]34号
•【施行日期】2013.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
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3]34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确保省内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行为规范,内容科学,导向和示范作用突出,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劳赛组办发[2003]1号)和我省关于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按照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27日
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确保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行为规范,内容科学,导向和示范作用突出,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劳赛组办发[2003]1号)等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的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经营实际密切结合,以提高劳动者技能(业务)水平和推动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内省、市(含县区)级或相关部门(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及其管理。
第二章职业技能竞赛技术原则
第四条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质量控制原则。
举办竞赛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确保职业技能竞赛实施过程和竞赛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其成为培养和选拔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阵地。
第五条坚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和技能人才成长的行为导向原则。
在研究确定竞赛职业(工种)时,应统筹兼顾就业容量大,从业人员多,极具发展潜力,科技含量高等要素,务求有利于引导教育培训改革,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利于促进技能人才素质就业。
第六条坚持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的内容导向原则。
职业技能竞赛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适当参照世界技能大赛标准组织实施。
根据学生组和职工(教师)组不同组别,省级竞赛技术标准分别以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和二级(技师)以上内容要求为依据;市级竞赛技术标准分别以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和三级(高级工)以上内容要求为依据。
行业(企业)职工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以上内容要求实施。
第七条坚持国家题库统一命题原则。
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均应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命题。
市级或行业(企业)竞赛,未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而由竞赛组织委员会另行组织命题的,需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备案后使用。
第八条坚持裁判员持证执裁原则。
建立和完善竞赛裁判员管理制度,确保在经过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合格并持有裁判员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竞赛裁判员。
第三章竞赛组织机构
第九条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主办、承办部门(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五)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竞赛活动主办部门(单位)须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即竞赛组织委员会(或竞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竞赛办公室(秘书组)、技术组、赛务组、监督组。
第十一条竞赛组织委员会指导竞赛办公室(秘书组),负责竞赛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负责制订竞赛实施计划;负责与竞赛各相关单位日常沟通和协调;负责竞赛期间各项宣传工作;负责竞赛奖品等物品的设计、制作和管理;负责竞赛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举行竞赛开、闭幕式;负责获奖选手表彰等工作。
第十二条竞赛组织委员会指导技术组做好竞赛组织过程中各项技术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和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技术性文件;负责竞赛
复习大纲、辅导资料等的编制;负责竞赛裁判员和参赛选手的赛前培训;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的确认及检测;负责竞赛命题、评判、技术分析等工作;负责竞赛成绩的核实与发布等。
第十三条竞赛组织委员会指导赛务组完成竞赛场地内接待服务、赛事安排、后勤保障工作,主要包括:负责竞赛场地、设备、材料、工具、量具等的准备工作;按照组委会要求,配合各组做好大赛组织和宣传工作;为参赛人员交通、食宿等生活安排提供服务;负责竞赛期间赛场环境卫生、水电和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各组做好竞赛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竞赛组织委员会指导监督组对竞赛进行监督和仲裁,主要包括:依据大赛规则,对相关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履行职责和执行大赛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竞赛保密规定要求,负责试卷命制、转运、阅卷、试件检测及评审过程的监督;依据大赛规定,受理各代表队和选手的申诉;对竞赛中出现的泄密现象和有失公平、公正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竞赛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竞赛职业(工种)原则上必须具有国家职业标准,竞赛职业(工种)尚无国家职业标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相同职业(工种)在两年内不能重复举办同级同类竞赛。
第十六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组别的市级以上竞赛人数不得少于30人。
已经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人员,不能以选手身份报名参赛。
第十七条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发文组织实施;省级二类竞赛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或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
定中心与有关单位、行业(行业组织)等联合发文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各市及各行业有关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市、行业竞赛组织委员会,积极参与省级一、二类竞赛活动,并在省竞赛组织委员会统一指导下,具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选拔赛或省级决赛选手的推荐工作。
第十九条由相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牵头负责组织的省级二类竞赛,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参与并对其进行政策支持、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在具体组织竞赛活动过程中,竞赛组织委员会应主动与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竞赛管理机构沟通情况,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争取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举办省级或需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表彰的市级、行业(企业)竞赛活动,竞赛主办单位应首先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竞赛组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备案登记后立项实施。
竞赛备案立项程序由省级竞赛组织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竞赛主办单位拟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活动的,应事先向省级竞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竞赛活动备案立项后,主办部门或其所属的相关单位应主动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订《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管理责任书》(详见附件),按照技能竞赛技术原则申请竞赛试题和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三条竞赛活动备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如需变更名称和内容的,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相关的主办、协办和承办单位。
由于特殊原因取消竞赛活动的,应提出书面说明,征得竞赛组织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未办理竞赛备案手续和违背《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管理责任书》的,或是在组织竞赛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竞赛管理部门将取消其举办资格和竞赛成绩:
(一)未按竞赛规则、组织方案的规定,擅自变更竞赛内容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竞赛评判标准未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成绩失实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代表辽宁参加国家或国际技能竞赛,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竞赛规模、竞赛内容与形式、竞赛特点等设立团体奖项、个人奖项。
各奖项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第五章竞赛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竞赛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赛的资金使用原则,经费收支严格执行相应的资金管理规定。
(一)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组织竞赛,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各项经费预算指标,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因物料损耗确需向参赛单位或选手收取参赛费的,要参照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三)符合省级竞赛表彰规定,应予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免除证书制作等工本费用;符合市级或行业(企业)竞赛表彰规定,申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机构分成办法,由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缴纳试题审核、证书制作等成本费用。
(四)举办竞赛裁判员培训或其他与竞赛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如无组织经费来源,可按照成本补偿原则适当收取资料费、培训费。
(五)竞赛裁判员等工作人员津贴补助参照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津贴补助支付标准,由竞赛组织委员会统一支付。
第二十八条职业技能竞赛可适当引入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必要的商业赞助,并通过所签订的合作办赛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
商业赞助形式可以为资金或奖品赞助,也可以为竞赛设备、场地、技术力量支持。
竞赛主办单位可以为赞助单位提供竞赛冠名,也可以为赞助单位的新产品或新技术宣传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参加国家一、二类竞赛的全国决赛,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选拔赛,选拔优秀选手集训后参加全国决赛,其经费由主办部门筹集;参加省级一、二类竞赛的全省决赛,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选拔赛,选拔优秀选手集训后参加全省决赛,其经费由主办部门筹集。
第六章竞赛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竞赛实施方案和竞赛技术文件是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实施的依据,由竞赛组织委员会组织制定。
其内容包括:参赛对象与报名办法、竞赛内容与形式、竞赛成绩评判办法、奖励与表彰办法、竞赛工作规则、竞赛日程安排等工作内容。
第三十一条竞赛场地由竞赛技术组根据竞赛的职业(工种)要求选择确定。
其选择原则为:一是相对集中;二是赛场设备设施完备、先进、安全、具有代表性;三是赛场内处环境适宜;四是交通、食宿方便。
第三十二条竞赛使用材料及设备由技术组依据竞赛试题的需要确定,由竞赛组织委员会委托承办单位负责配备,其主要设备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赛场的设备装置。
选手日常使用的简单工具、设施可允许选手自行携带使用。
第三十三条技能竞赛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竞赛两部分,在竞赛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各自所占比例,一般情况下,实际操作成绩应占总成绩的70%以上。
竞赛原始成绩是决定竞赛名次的依据。
在申请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时,可以结合国家职业标准,采用一定的数学方法对竞赛原始分数进行推导,导出成绩可以在竞赛后的
职业技能鉴定中保留两年。
第三十四条参与竞赛命题人员由竞赛组委会技术组研究确定。
命题工作一般在决赛前一周内采取封闭管理方式进行,命题人员必须与技术组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三十五条技能竞赛实行裁判员持证执裁制度。
竞赛裁判员培训、考核、认证、年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
竞赛裁判员的基本要求是: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二)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得当。
(三)具有本职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裁判员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五)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六)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现场裁决能力。
(七)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并有相应的考评经历。
(八)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裁判员培训并通过其资格考试。
第三十六条竞赛裁判员一般从竞赛职业(工种)的主管行业中,自下而上选择推荐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院校教师或企业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等级的高技能人才担任。
对具有竞赛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应优先选用。
对已经建立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队伍的职业(工种),必须从获得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的人员中选用。
裁判长、副裁判长由竞赛组织委员会技术组任命。
裁判组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遵从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配比规定,也可根据竞赛规模、竞赛职业(工种)竞赛方式和特征等情况而定。
第三十七条在竞赛准备阶段,竞赛组织委员会应不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及时通报情况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检查和验收竞赛场地、设备、工量具、原材料准备及安全措施情况。
第三十八条竞赛安全包括现场操作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
竞赛承办单位必须在竞赛现场配备专职的安全保障人员和相关的安全设备,安排专人现场办公并及时处理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九条在竞赛现场,赛务组应在各工作区域设置清晰明显的指示牌,尤其要针对火灾、地震等灾情标明安全撤离路线图和安全避难场所。
第四十条竞赛指南是竞赛赛务组提供给参赛单位、参赛选手、新闻媒体和相关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必备资料,包括竞赛活动日程安排、竞赛须知、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参赛证和身份证是选手参加竞赛活动的有效证件,参赛证由竞赛组织委员会统一制作。
选手信息采集办法遵从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依托计算机等高新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统。
第七章竞赛组织程序
第四十二条竞赛活动一般应包括新闻发布会、竞赛开幕式、竞赛组织实施过程、技术观摩和点评、竞赛闭幕式和竞赛宣传等基本工作环节。
第四十三条开幕式的主要内容包括:选手入场式,领导致开幕词,来宾致词,裁判员宣誓,选手宣誓,宣布竞赛规则和要求,相关宣传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竞赛过程在裁判长的主持下,由全体裁判人员共同参与组织。
包括:确认选手身份,赛前教育(向选手说明竞赛技术要求等),对竞赛材料、设
备、工具的检验,赛场监考,对竞赛作品、试卷、工件的评分,竞赛成绩和名次的确认等。
第四十五条在竞赛组织过程中,应同时组织其他参赛选手、教练等入场观摩,也可以利用视频设备进行场外观摩。
技术点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赛题分析、评判分析、成绩分析、竞赛亮点、存在问题及问题解决思路、技术发展趋势分析等。
第四十六条竞赛结果由技术组、监督组共同组织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共同评阅,竞赛成绩一般在竞赛结束7日内以竞赛组织委员会文件公示。
公示期间,竞赛组织委员会如收到关于竞赛成绩的书面质疑,组委会必须责成监督组、技术组共同复查,并将复查过程和结果书面答复。
第四十七条竞赛评优活动由竞赛组织委员会组织。
团体奖项可进行团体成绩评比、分赛区竞赛组织管理评比、道德风尚评比、竞赛贡献评比等;个人奖项除按照成绩对参赛选手进行评比外,还要对参与竞赛命题的技术专家和竞赛裁判员等技术、管理、宣传队伍的工作情况进行评比。
第四十八条闭幕式主要内容包括:裁判长宣布竞赛成绩,宣读竞赛表彰决定,向获奖者颁奖,领导致闭幕词,来宾致辞和相关宣传活动等。
第八章竞赛宣传和信息交流
第四十九条宣传工作要与高技能人才培养、教育培训改革、就业等工作紧密结合,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竞赛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建立竞赛新闻发XXX简报制度,积极扩大宣传覆盖面。
宣传主要包括:赛事宣传、环境宣传、人物宣传和对相关政策、举办地、新产品、新技术、新理念等的其他宣传。
第五十条在同一竞赛项目中,各分赛区、赛场的宣传主题应力求一致。
主办单位应根据竞赛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工作实际,统一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口号等。
第五十一条建立竞赛活动信息交流制度。
竞赛组织委员会与各市、行业(企业)竞赛组织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交流竞赛活动信息,主要包括全省、各市、行业(企业)举办竞赛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职业(工种)、选拔赛时间、决赛时间、宣传方案、活动安排、工作总结、经验材料等。
第五十二条每年11月30日前,各市、各行业(企业)竞赛管理部门应将本年度内竞赛总结及获奖选手的基本情况报省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管理部门。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企业)技能竞赛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技术规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和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技术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附件:
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管理责任书
一、质量目标
(一)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核心,紧贴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需要,突出技能含量和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的新发展,积极为广大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技艺和职业风采的舞台,为社会和企业搭建发现和选拔人才的平台。
(二)以示范性、公益性为工作原则,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等职业技能竞赛规章制度,自觉与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内容相结合,组织科学规范,坚持竞赛结果公平公正,大力宣传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工作要求
(一)结合国家和省级竞赛安排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认真履行职业技能竞赛备案立项制度。
(二)成立竞赛组织机构且职责清晰,与有关部门、行业、企业、院校配合密
切,有效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蓬勃发展和各类竞赛活动顺利进行。
(三)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管理制度。
凡有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一律从国家题(卷)库中抽题组卷,并可根据竞赛内容与方式方法的需要,对国家题库中的试题内容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内容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对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应组织专家按命题技术要求命制试卷,并将所命试卷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备案。
(四)建立和完善竞赛裁判员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竞赛结果公平公正。
(五)按竞赛表彰奖励办法和规定程序申请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违规处理
(一)对不履行竞赛备案立项手续和违反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管理责任书要求的,竞赛组织管理部门将不予承认竞赛结果和相关成绩。
(二)对在竞赛组织过程中弄虚作假、程序混乱,导致竞赛结果有失公平公正,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认真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各竞赛主办单位签署。
竞赛主办单位申请办理竞赛备案立项手续时提交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双方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后各持一份,以备存查。
竞赛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竞赛主办单位(盖章)
年月日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人(签字):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