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添加剂报关资质要求及清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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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添加剂
(一)资质要求
出口食品添加剂应当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获得生产许可。

(二)申报要求
1.基本申报要求
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食品加工用)声明;
(2)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检验合格证明中应列明检验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2.录入要求
(1)应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在“货物用途”字段勾选对应的选项:用于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应选择“21-食品添加剂”;用于动物饲料加工的,应选择“18-饲用”;仅用于工业用途的,应选择“26-仅工业用途”。

(2)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应同时满足危险化学品的申报和录入要求。

(三)产品相关要求
1.基本要求
出口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及其包装应符合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对应的要求。

出口食品添加剂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用于食品加工);商品编码涉及食品添加剂但不作为人类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产品外包装上须印明具体产品用途(用于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所印内容应与申报的用途一致。

2.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食品添加剂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
技术法规、标准及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添加剂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3.标签和说明书
出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标签、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一个整体,不得分离。

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

标签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出口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
(1)名称(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号)和保质期;
(3)成分(表)或配料(表);
(4)产品标准代号;
(5)贮存条件;
(6)“食品添加剂”字样;
(7)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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