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行为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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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行为的博弈分析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我国转型过程中的腐败问题日益成为学术界关心和重视的研究主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要求巡视制度全覆盖,探索实行官邸制等。

反腐倡廉:“打老虎”力度或将升级,制度反腐呼声更高。

然而近年来腐败问题却有日益恶化的趋势。

本文以博弈论为主要框架分析和探讨影响个体行为选择的文化要素提出制度和文化良性互动的反腐策略。

关键词:腐败行为;博弈论;基础秩序;反腐败
一.腐败的定义
博弈需要考量博弈参与人的得益和成本,进而在权衡利弊后作出策略选择。

从这个层面上讲,反腐倡廉的策略确定需要博弈参与人在知晓对方策略后做出最佳策略组合。

“这种策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优策略组成,也就是说给定别人策略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单个参与人有积极性选择其他策略,从而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打破这种均衡。

”[1]它实际上指的是这样一种纳什均衡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没有一个参与人能够在给定其他参与人不改变行为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使得自己的处境更好。

“给定你的策略,我的策略是我最好的策略;给定我的策略,你的策略也是我最好的策略。

”[2]
腐败则是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要求巡视制度全覆盖,探索实行官邸制等。

三中全会后,官方又接连释放出试点新提任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定“裸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分解一把手权力、制定干部待遇标准等反腐新政信号。

新年开启,这些制度反腐的“硬骨头”如何啃,备受关注。

二、腐败的特征
当前中国的腐败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由收钱收物的“硬腐败”发展为接受各种服务、旅游出国等“好处”的“软腐败”;由个人捞钱的“小腐败”上升为集体福利、挥霍公款的“大腐败”;由内资企业的“内资腐败”发展为外资企业
参与商业贿赂的“外资腐败”;由一人出事的“单案”扩大为一揪一串的“窝案”这样一些列的新的特征。

[3]
三、运用博弈论分析腐败行为的原因
首先,博弈论可以使我们从互动博弈的角度来分析腐败与反腐败。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腐败就是代理人在现有的约束条件下追求最大化利益的一种策略行为。

其次,博弈论有助于我们探明腐败方的博弈策略。

在腐败博弈,腐败同样是有成本与收益的,理性的政府官员会有意或无意地进行成本一收益计算。

只有当腐败行为的收益超过其成本时,他才会选择腐败活动。

再次,博弈论有助于我们优化反腐败方的博弈策略。

反腐败方的博弈策略有:强化意识形态教育,增加腐败的心理成本;提高官员的合法收人,以薪养廉,增加腐败的机会成本;严刑峻法,加大惩罚力度和破案概率,增加腐败的受惩罚成本。

同时,修补制度漏洞,减少政府的不当干预,规范政府行为,推行政务公开,降低腐败的顶期收益。

最后,博弈论推演出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均衡点,从而有助于我们合理确定反腐败的经济界限。

四、运用博弈论具体分析腐败行为
1.寻租型腐败中的三方博弈
寻租理论从经济学角度为解释腐败提供了一种理论选择,把研究范围扩大到了寻租者,但在现代社会中,更为常见且影响更广的腐败现象就是那种涉及到权钱交易的活动,政府官员通过敲诈勒索、索贿受贿,通过第三方收受贿赂从而利用权力间接换取私利,即寻租型腐败或称之为贿赂型腐败。

要以寻租者为主体,腐败只是一种“管理资源制度”的伴生物,腐败的。

主角”——资源权力作用者没有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公共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委托人或人民)与公共权力的需求者(寻租者)之间的关系研究的也很少,下面将主要从公共权力的委托人、代理人和寻租者三者关系的角度来研究寻租型腐败的产生。

寻租活动涉及到的主体有委托人——公共权力的最终拥有人,由于人民选举产生政治家,政治家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客观上也实现了公众的利益,因此在这里可以看成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家;
代理人——公共权力的使用者,主要是指政府官员,他们受人民委托拥有公共权力的使用权或处置权;寻租者——通过不法方式获取公共权力所限制的资源的需求者。

代理人与寻租者之间表现为设租人与寻租人之间的合作博弈关系,先设租后寻租或是先寻租后设租依具体情况而定。

设租——寻租双方的合作剩余等于委托人的净损失,委托人为了自身身利益最大化,会对寻租行为进行监管,并且对寻租活动的参与方进行惩罚。

下面对出租车牌照问题的进一步分析及三方模型:行贿与受贿这种典型的腐败问题就可以表示由寻租理论所涉及的主体问题。

我们对此问题的进一步分析表明,该问题的构成可分解为如下几点:
(1)出租车牌照的有限性(资源稀缺条件);
(2)牌照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发放的(主体之一);
(3)人民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人和监督者(主体之二);
(4)以不法方式获得牌照的公共资源需求者(主体之三)。

从以上构成中可以看出,出租车牌照问题涉及三个主体,这三个主体实际上代表了二个利益方面。

其一是公共权力(稀缺性公共资源处置权) 的最终拥有者在我国这种权力拥有者就是人民,人民并不直接行使这些公共权力,而是把这些权力委托给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因此称人民为委托人;其二是公共权力的使用者。

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受人民的委托拥有公共权力的使用权或处置权,在正常情况下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所以是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其三是对公共权力所限制的资源以不法方式获取的需求者。

如果在出租车牌照问题中出现寻租活动、滥用公共权力,就有可能导致腐败产生。

无论腐败是如何产生的其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有三个,其权力转移过程如图1所示,此图称之为三方模型。

2.“囚徒困境”分析腐败行为
博弈论中有一个著名的分析模型就是,囚徒困境以这个模型为基础。

假定有两个潜在的腐败寻利人,他们作为理性经济人都试图选择使自己效用利益最大化的行动,他们根据可能成功机会的多少来确定他们可能的行为选择,即行贿或者不行贿由此而形成了一个策略组合。

如下图所示:
图中ABCD代表潜在腐败寻利人甲和乙可能做出的策略组,括号内的数字前项表示甲做出行为选择后可能达到自己目的的几率,后项表示乙做出行为选择后可能达到自己目的的几率。

如果甲和乙都不选择行贿,那么他们都有50%的机会达成自身的目的;同样,如果甲和乙都选择行贿,那么他们也都有50%的机会成功;一旦甲选择行贿而乙却不选择行贿,那么甲就有100%实现自己的目的;反过来,乙选择行贿而甲不选择行贿,那么乙就有100%实现自身目的。

从静态角度考察,如果不考虑乙的选择,对于甲来说B显然是最好的选择,因为他肯定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次要选择就是D,因为他可以在没有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同乙进行公平竞争;最差的选择是C因为他将没有机会达到自己的目的。

因此,对于甲来说,他的选择次序是D→B→A→C以此类推,对于乙来说,他的选择次序是C→D→A→B。

从动态角度来考察在既定背景下理性的甲和乙最可能采取怎样的行为选择。

第一,策略组A中,甲和乙都选择行贿,结果是两人都损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却无法完全保证自己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

如果甲认为乙一定会选择行贿,那么他没有丝毫的动力去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因为一旦他选择不行贿而乙选择行贿,他将没有任何机会达到自己的目的。

反过来,如果乙假定甲一定会行贿,那么,乙同样也会选择行贿,因为如果他不采取这样的行为选择就会导致他没有任何机会去达到自己的目的。

从动态的角度来看,甲和乙都选择行贿(即策略组A)是最稳定的,甲和乙都没有动力选择其他的行为方式。

第二,策略组B对于甲来说是最好的选择,所以他没有动力改变自身的行为选择;但对于乙来说,这样的选择是最坏的结果因为他将没有机会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乙很有动力去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从而导致A。

第三,策略C对于乙来说是最好的选择,同样的道理,在此策略组中甲非常有动力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从而也导致A。

第四,策略组D是最不稳定的,甲乙双方都有动力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因
为如果自己不改变而对方改变,那么自己将失去机会。

五、结论
1.刑罚惩罚之机会成本的影响
反腐倡廉之博弈均衡不仅涉及清廉价值的赋值,还与刑罚惩罚的机会成本有关。

如果个人出现腐败而鲜有追究时,那么腐败的刑罚惩罚的必要性程度则较低,个人可肆意滥用公权,谋取私利,且少有定罪量刑之顾虑。

此种策略下个人的行为较少受到约束和监督,且权力过大,容易滋生腐败的土壤。

只有将个人的行为置于透明的监督体制中,形成相互制约之势,才能实现有腐必究,违腐必罚的实效,降低个人侥幸开脱刑罚惩罚的机会成本,从而通过增加个人的腐败成本,减少腐败得益,促使个人选择不腐败的博弈均衡。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宽容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心悸。

”[4]
2.腐败之物质成本和精神成本的影响
腐败的物质成本和精神成本对个人不腐败策略的选择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所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在对反腐倡廉投入力度较大,监督体制较为健全的情况下,腐败无从生根。

3.反腐倡廉之博弈偏好的影响
我国数千年的文化传承和社会发展,形成了较为严重的官本位思想,认为为人做官者是光宗耀祖的一种表现,权力使用的天平倾斜于私情,而少有对公利的兼顾。

加之,中国以人情大国自居,面对反腐倡廉的策略,也往往会选择顾及私情而少有对博弈得益的考量。

这些博弈偏好在反腐倡廉中具有一定的影响性,需要在准确考量的基础上予以合理引导,以减少权力的滥用,重塑廉洁之风。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谢识予.纳什君衡[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1997.
[3]李秋芳.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4][意]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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