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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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必须以学院学科建设总体规划为指导,优先保证省、院级重点学科和学院新建学科的需要,同时兼顾其他学科。

第二条学院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政策倾斜,提供相对优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引进人才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全面考核,确保质量。

第二章引进对象
第四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旗帜型”学科带头人(指在学术界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和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二)近4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教授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三)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四)专业发展急需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五条凡符合以上条件者,经考查通过后,方可办理调动,享受引进人才待遇。

第三章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六条学院对引进的人才提供三室一厅以上标准住房一套,住房政策待遇与本院教职工相同。

第七条“旗帜型”学科带头人:
(一)提供住房补贴12万元;
(二)提供科研启动费6万元;
(三)一次性提供安家费3万元;
(四)提供办公室一间;
(五)配偶随调并根据情况安置工作。

第八条近4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教授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授:
(一)提供住房补贴7-10万元;
(二)提供科研启动费3-4万元;
(三)一次性提供安家费2-3万元;
(四)配偶随调并根据情况安置工作。

第九条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一)提供住房补贴6-8万元;
(二)提供科研启动费2-3万元(含工作2年后,经考核优秀省教育厅提供的1万元配套资金);
(三)一次性提供安家费2万元;
(四)凡符合《西安外国语学院教师职务特别评审办法》者,可先在院内低职高聘,享受院内相关待遇,直到本人按正常程序晋升为止;
(五)配偶随调并根据情况安置工作。

第十条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紧缺专业副教授:
(一)提供住房补贴2万元;
(二)提供科研启动费2万元;
(三)一次性提供安家费1万元;
(四)配偶随调并根据情况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本院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者的待遇:
(一)本院教职工年龄在50岁以下者(含50岁),考取博士研究生后须与学院签订工作服务协议书,取得博士学位后住房标准、科研启动费与引进人才相同,其他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在国外以自费形式攻读学位,且院内无住房者,按引进人才对待,院内有住房者,学院提供住房补贴7万元,安家费1万元;以国家公派、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形式在国外攻读学位,学习期间保留院内住房者,提供住房补贴5万元,安家费1万元。

2、在国内脱产攻读学位,学习期间停发工资且院内无住房者,按引进人才对待;学习期间停发工资但保留院内住房者学院资助学费6万元,安家费1万元;学习期间保留工资者,学院资助学费4万元,院内无住房者提供安家费2万元,院内保留住房者提供安家费1万元。

3、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学院资助学费3万元。

(二)由学院支付培养费者,住房标准、科研启动费与引进人才相同,其他待遇不予享受。

(三)所学专业与本人从事工作不符且院内无合适工作岗位者或年龄超过50岁取得博士学位者不享受引进人才待遇。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因院内无预留专用住房时,可在院外购买商品房,学院提供一定数额的购房补贴。

第十三条引进人才费具体发放标准见附件一,本院教职工获得博士学位后费用具体发放标准见附件二。

发放办法为:住房补贴或资助学费按服务年限分3次平均发放,科研启动费按学院有关科研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安家费从本人进校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对于引进或培养的留学回国博士,报销回国单程机票(人民币)和国内旅费,国内引进或培养的人才报销单程旅费和搬迁费。

引进或培养的人才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连续计算工龄,但不补发攻读学位期间的工资。

第四章引进程序
第十五条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本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制订相应的人才引进计划,人事处初审后报学院审批。

第十六条人事处、各用人单位通过校园网、报刊、参加招聘会等多种渠道及时向外界发布引进人才招聘信息。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应聘者的信息(包括年龄、学历、职称、获奖证书、资格等级证书、科研成果和配偶情况等)和学院引进人才的基本要求,对应聘者做出明确的结论性考察意见,同时提供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两名专家的推荐函报人事处。

第十八条候选人首先应通过人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考察,其次还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面试答辩。

面试答辩形式可分别采用课程试讲、学术报告、述职答辩等形式。

考察组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系(院、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候选人通过答辩后,人事处将相关材料汇总后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外地候选人在面试期间的食宿由学院统一安排,并报销往返火车硬卧旅费。

第十九条人事处负责办理引进人才的相关手续。

第五章聘约管理
第二十条学院与引进的人才签订协议书,其院内工作服务年限为6年。

第二十一条引进的人才在服务年限未满时如本人要求自费出国留学或调离学院,须退还学院引进时支付的安家费和住房补贴费用,并按协议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学院预留一定数量的专用住房,以保障人才引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专用住房由人事处提出
分配方案,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落实,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安置中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立引进人才专项经费,每学年不少于300万元。

本办法有明确标准的费用项目,由人事处与计划财务处按标准直接支付,特殊费用的支付按学院有关经费审批程序及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必须充分认识人才引进工作对学院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创造性地做好此项工作,为引进的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使人才引得进,留得住。

第二十五条学院每年对各教学科研单位人才引进工作进行总结,并纳入单位的考核评优。

对于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专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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