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4.11.18
•【字号】浙林资〔2014〕89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
通知
浙林资〔2014〕89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全力打造行政审批速度最快的省份,并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大土地、森林等生态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各类生态破坏行为。

林地是林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加强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和核心任务。

根据省委《关
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核审批(以下简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委托林地审批范围
建设项目长期使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除外),临时使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林业生产设施)占用国有林地的,省林业厅委托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以下简称农民建房)使用林地的,省林业厅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林业厅委托林地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同步委托执收。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项目林地审批要求
(一)农民建房和公益性公墓项目
农民建房和公益性公墓属基础设施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可作为农民建房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公益性公墓的批准文件可作为公益性公墓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

(二)城镇分批次建设项目
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用地方式报批建设用地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分批次建设项目说明(包括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以及附图),可作为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

(三)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
1、森林经营单位的认定。

以森林资源为生产资料,从事相关经营管理活动,有明确经营范围的单位,都可以认定为森林经营单位。

具体包括国有林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林地所有权单位以及通过承包或者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单位等。

2、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的认定。

林道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供各种林业运输工具使用和生产作业的交通运输道路,包括运材道路、林产品运输道路、营造林道路、护林防火道路等。

林业生产用房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用于培育林木种子、苗木的繁育室,贮存林木种子、苗木、木材、林产品、肥料、农药、农具、护林防火工具的库房,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管理用房等。

3、标准和规模。

林道的建设标准按省林业厅2011年发布的《浙江省林区道路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最大路基宽度不超过4.5米,用地规模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确定。

林业生产用房及相关附属设施控制标准和规模为:经营林地连片面积50-100亩的,使用林地不超过120平方米;100-200亩的,使用林地
不超过160平方米;200亩以上的,使用林地不超过其经营林地面积的1.5‰。

对流转林地200亩以上实施林业规模经营的,总量不超过3‰。

以上林业生产用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6米。

4、项目立项。

根据森林经营单位的申请,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详见附件1)。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林地审批材料
(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1、分类。

按审批层级不同分为两类: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应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报告》);其他情况,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2、编写单位资质要求。

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调查单位)编写;报省林业厅审批的,由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调查单位编写;使用林地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有丁级以上资质的调查单位编写;其他情况,可由两名具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的林业调查人员编写。

同一个项目只提供一个《可行性报告》或《调查报告》,不得多头编写。

3、报告内容。

《可行性报告》的内容要求按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执行。

《调查报告》的内容由7个部分组成(详见附件2)。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对报告内容针对性不强、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指出并督促修改;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采取不予受理、通报批评、建议撤销资质等处理措施。

(二)林地、林木补偿材料
使用国有林地的,应提供与国有林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使用村集体(或村民小组)所有林地的,应提供与村集体(或村民小组)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其中涉及自留山和责任山的,还应提供关于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的村民(或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出具补偿方案(或承诺)的,提供该补偿方案(或承诺)即可。

(三)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按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不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派两名林业工作人员或组织有丁级以上资质的调查单位查验。

一个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和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不能由同一单位(人员)承担。

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查验报告内容由六部分组成;不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查验报告内容由四部分组成,取消林地面积、地类、权属、林种、林木蓄积等内容
要求(详见附件3)。

四、进一步强化林地监管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监管职责。

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调整工作重心,加大林地监管力度,促进林地的严格保护和规范使用。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源头监管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充实林地管理力量,健全林地监督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林地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各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1、认真履行对申请使用林地的核查职责。

对受理的使用林地申请,要认真组织对拟使用林地的现场查验工作,严格履行对相关内容的核查职责。

2、加强对使用林地的事后监督检查。

对已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事后监督检查,检查其是否按照原审批的期限、面积、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其中,临时使用林地的,重点检查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重点检查是否改变原审批用途,是否超过原审批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等。

3、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要责令改正;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未批先用等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非法占用林地依法处罚后,确需使用林地并符合条件的,可依法补办审批手续。

发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而违规审批建设用地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4、加强垦造耕地涉及林地监管。

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和省林业厅、省国土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浙林资〔2013〕84号)等规定,严禁将坡度25度以上林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以及山林权属纠纷林地、“四边区域”林地、高山顶部的林地、沿山脊线及其两侧的林地列入垦造耕地范围。

要加强与国土部门沟通协调,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垦造耕地项目的监督检查。

凡不符合上述垦造耕地选址规定的,要坚决制止,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责任;发生毁林开垦行为的,要做到发现一起,依法严肃查处一起。

同时,不得将低产林改造和垦造耕地项目捆绑同时立项,垦造耕地验收后要督促及时种植林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变更林权证。

(二)省市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指导督查力度
省市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查使用林地申请材料时,对涉及林地信访、生态敏感区域或发现有可疑情况的,要重点核查。

完善林地监管制度建设,积极组织开展林地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林地监督检查,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地审批办理情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已审批林地实际使用情况等。

不断加大对非法占用
林地案件的督办力度,加强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林地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发现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违规审批等情况的,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本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省林业厅浙林资〔2002〕164号和浙林资〔2003〕118号文件中提出的具体贯彻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
1、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立项要求
2、《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内容
3、《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内容
浙江省林业厅
2014年11月1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