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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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5.15
•【字号】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
•【施行日期】200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
办法的通知
(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完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体系,加强管理和指导,在总结第一批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专家和部分企业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共同对《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建设行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建设行业企业技术进步水平,建立和规范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技术进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从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的重要内容。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
省有关部门予以省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省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建设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条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管理是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一项内容。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建设行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的组织和日常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要职能
第四条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结合建设行业发展的基本需求,重点从事工法创新和新材料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
开展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和主导产品。
第五条技术的决策咨询。
使企业对建设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产学研联合创新和对外合作交流。
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
能力。
负责企业与国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不断提高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
充分利用企业外的研究开发力量和成熟的技术成果,使企业用最少的投入、最短的周期和最便捷的办法获取新技术和新产品,形成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
第七条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
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训和造就适合企业发展的科技人才队伍。
第八条技术和产品服务。
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技术应用、生产和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第九条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服务。
分析市场需求,跟踪和研究行业和企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十条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
第十一条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0.3%。
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建筑与房地产企业当年结算收入不低于15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当年结算收入不低于1亿元。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五条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总数的30%以上;建筑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房地产、勘察、设计等企业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50个。
第十六条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
第十七条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行为。
第十八条企业上年度没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含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章认定
第十九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条申请企业按注册所在地向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附件一《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三《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表》)和附件五《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评价需提供的附件》,由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市经贸主管部门。
经济强县(市、区)申请材料初审后须经各市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报送省经贸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企业报送材料及审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贸委。
第二十二条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标准》(见附件四)委托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
果提交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杭州海关组成的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机构确认、公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申报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所属子公司不得同时申报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五条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评价
第二十六条依据评价标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七条初审。
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年度5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附件二《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总结》、附件三《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表》)和附件五《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评价需提供的附件》报送当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与认定申请程序相同),由各地经贸主管部门汇总,于评价年度6月底前报送省经贸委和省建设厅。
第二十八条审查。
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等。
第二十九条数据分析与反馈。
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对评价材料提供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评价。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报送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评价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评价结果的确认。
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企业有偷漏税行为,或在评价前两年度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含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评价年度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应当撤消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企业报送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除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三十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七章鼓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开发并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级相关专项计划。
第三十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考核评价优秀的技术中心,省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省有关部门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三十九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1.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表
4.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标准
5.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评价需提供的附件
6.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标准指标解释
附件一: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产值与结算收入、利润、市场、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发展水平。
3.企业在行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原创性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内部及企业间技术合作、知识产权建设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附件二: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包括重点技术创新活动及取得的成效。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创新环境以及在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方面的工作及成效。
三、企业及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网络硬件建设、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在技术创新中的运用情况、数据共享度等。
四、企业在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建设方面的情况及成效,以及在技术创新人才的吸引、利用、激励、培养等方面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五、企业在核心能力建设、自主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情况。
六、企业在研究开发中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试验条件方面的情况。
七、企业在产学研合作、创新国际化以及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成效。
附件三: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二、企业及技术中心建设情况表
★31
项
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数
项
其中: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数
★32
项
当年企业获得省级科技奖励项目数
项★33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家、地方、行业标
准数
项
其中:主持制定的标准数
注:1. “当年”指标准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2. ★号项目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要求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合并装订。
企业法人(签字):
县级经贸主管部门
受理签章
附件四:
扣分
(33)企业经营亏损
(34)近两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两起以上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10 15
附件五: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申请评价需提供的附件
1.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附件六: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标准指标解释技术创新战略:指企业建立明确的技术发展战略和创新战略,包括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技术中心组织结构建设:指企业技术中心建立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产学研合作机制:指企业在技术中心的基础上建立的产学研合作架构、以及促进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合作。
科技活动经费投入预算制度:指企业在年度预算中,提取不低于上年度产值的0.3%作为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并实行专户管理的制度。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下列各项支出可以统计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及奖金、企业信息化支出额、企业培训费支出额
和科技奖励经费支出额、检测经费支出额。
工程技术人员:指总公司总师办、分公司总师办、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从事技术项目开发的技术人员。
正式员工收入:指正式员工的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工程技术人员国内外培训费:指当年工程技术人员在国内外受继续教育和培训费用的总和。
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国际技术交流人次:指当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国外技术创新研讨会和技术交流会议的人次。
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国内技术交流人次:指当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国内技术创新研讨会和技术交流会议的人次。
产学研项目经费:指当年企业用于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开发项目经费。
国际机构:指注册在非中国大陆地区的建筑企业或研究院所。
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指拥有一级注册建设执业师资格者,建设执业师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
高级职称人员:指全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企业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指企业是否进行了信息化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否综合集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功能齐全。
科技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期末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检测、试验等方面的仪器和仪表设备的原值。
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仅指国家相关部委办局以及各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立项的相关科研项目。
“钱江杯”或其它省同等级奖项:仅指浙江省“钱江杯”、浙江省安全文明施
工标化工地,其它各省如“泰山杯”、“白玉兰杯”等同级别质量奖,不包括其它类型的省级奖项。
同一工程获“钱江杯”和浙江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的,奖项不可累计。
国家认证的实验室:指国家认定相应管理机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
中国建筑工程詹天佑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仅指名称完全符合的奖项,不包括任何其它国家级奖项类型。
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金、银奖):指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主管的该奖项。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指建设部颁发的相应奖项。
绿色建筑二星以上,住宅性能2A以上:指与相应国家标准要求相符合,且经认定的项目。
全国建设科技示范工程:指建设部科学技术司主管的该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