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用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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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适用国内信用证吗?
不符点审核
• 单据审核原则 • 由独立抽象性原则,到单据审核表面相符原则
– Article 14(a):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 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所交单据, 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 单据本身的“表面审核”:不管单据以外(横向关系), 也不管单据背后(纵向关系)。 – 一种说法:非实质性不符点?ICC在R213回答:单据 不符没有“限度”。单据不是相符就是不符。
• 从单据的陈述内容来看,即单据陈述称其为正 本单据,则均视为正本,除非该陈述看似不适 用于提交的单据。
几种单据正本陈述
• 常见的单据上盖“original‖印戳 • 单据以印就水印等方式显示“duplicate original‖ • 单据功能性陈述 “if required by the Carrier one (1)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duly endorsed in exchange for the Goods dilivery order.‖
• 可能是正本,也可能是副本:
• 既不是正本,也不是副本:
– 草本draft/范本specimen
国际货运单的copy of shipper是副本吗? • 问题:信用证要求“国际货运单 International Consignment Note – Copy for shipper‖, 提交的国际货运单需 要如此注明吗? • UCP600第24条b(i):公路运输单据必须看 似为开给发货人或托运人的正本(the original for consignor/shipper)或没有任 何标记表明单据开给何人。
• 结论:基于单据没有表明其是供托运人以外的一方使 用或者类似功能,该单据没有注明“Copy for shipper‖来表示,不构成不符点。
点评 • Copy for shipper,在这里还是正本,从 而适用UCP600第24条b(i) 。所以,正确 应译为“托运人联”,而不是“托运人副 本”。
• 根据法律,止付令的强制性。
– 正如ICC 官方意见第R519号中所述,通常的原则是: 当地的法律高于交易。 – 显然,开证行不能忽视法院的止付令,他们不进行偿 付的抗辩正是基于该止付令。
分析与结论 • 该信用证适用于UCP600,而且UCP600第12条 b款显然没有被排除。基于UCP600第12条b款 和UCP600第7条c款的内容,为了维护信用证和 UCP的信誉,开证行应——
– ICC曾经说:“由于进口商自己不慎选择了骗 子进行交易,诈骗的后果应该自负,不能由不 知情的善意第三方承担”。 – 信用证下的按指定行事的善意指定银行。 Article 7/8(c): 开证行/保兑行偿付指定银行 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 信用下的汇票的善意持票人。
止付令vs. 偿付指定银行
– 寻求抗辩止付令, – 向法院解释以取消该止付令。 – 告知申请人UCP600第12条b款的内容以及该条款对 于此次以及将来交易的影响,使其明白有责任自行解 决单据中提到产品的质量问题,而不是通过损害指定 银行在相符交单下索偿权利来寻求补救。
UCPvs. 法律
– UCP:是银行间信用证产品运作的国际惯例。 • 法律:当地法律和国际公约。
– 与此相似的,信用证要求租船合同提单下, 还要求提交了“单独”的租船合同。TA683.
– 银行不负责单据上详细的数学计算,只负责 核对总量。 – 未规定单据,银行不负责审核。TA644rev. – 一旦审核,便越过了UCP框架,不能单纯在 UCP框架内寻求解决。
―欺诈”与欺诈例外原则
• 欺诈例外下的“抗辩”vs. 拒付
两个问题?
• 单据为什么需要正本? • 单据为什么需要签署?
单据正本
• 单据正本的作用:直接证据效力 • 单据正副本的判断原则:
– 以表面上确定出单人的意图而定。
单据正副本的判断方法
• 标准方法:出单人证实 • 从单据的制作方法来看,即单据看似由出单人 手写、打字、穿孔或盖章,均视为正本。 • 从单据的使用纸张来看,即单据看似使用出单 人的原始信纸出具,均视为正本。
第四章 国际结算基本方式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业务处理三原则
• ―诚信”为前提下,独立抽象性原则 • “欺诈”为前提下,欺诈例外原则 • “善意”为前提下,欺诈例外的“例外” 原则
―诚信”与独立抽象性原则 • UCP框架内的两大基石 • 独立性: • 抽象性:
– 横向关系,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等 – 纵向关系,银行处理的单据,不处理与单据有 关的货物、服务、履约行为等 – 提单印就 “运费预付”有关内容是否矛盾?
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判决
• 法院判决莱芜中行败诉,认为:
– 《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 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 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 《办法》是双方处理信用证纠纷的约定条款,应优 先适用。只有在《办法》对相关问题未作出规定的 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规定》。
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点评
• 《规定》第七条与《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自相 矛盾:
– 《规定》第七条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
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 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 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 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TA670:分析及结论
• 是的。由提单上的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 签署提单的代理出具的船舶证明是符合要 求的。
TA670:点评
• 受益人证明签署人身份是否必须显示为受 益人呢? • 信用证要求制造商证明。提交的发票上已 经显示具名制造商。提交的制造商证明上, 还需显示制造商身份吗?
单据如何签署
• 两个基本要素:
• 经保兑的延期付款信用证下:
– 受益人相符交单 – 保兑行无追索权的付款。 – 开证行来电确认接受单据并且将在到期日付款。 – 到期日前一天,开证行再次来电告知保兑行: 根据法院止付令,原计划的付款被中止。
分析与结论 • 根据UCP,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性。
– 指定银行的善意付款行为应该得到保护。签发止付令 的依据似乎只是和货物的质量有关。这不应该影响到 指定银行从开证行处得到偿付。此类问题应该参考 UCP600第4条和第5条。
– 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
• 广义的法律:UCP被法律吸收后,实际上,成 为了法律的一部分。在此意义上,法律包括 UCP。 • 狭义的法律:UCP与法律各有分工,各司其职。
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
• 案情:
– 2007年6月4日,莱芜中行开立不可撤销国内信用 证,90天延期付款,购买棉纱,人民币100万元, 要求货物收据,适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 受益人于6月25日交单,莱芜中行于7月3日以“缺 少货物收据”拒付。申请人于7月5日出具《同意 信用证付款的函》,请求莱芜中行付款,但莱芜中 行一直未付款。当年底,申请人破产。
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中行意见
• 莱芜中行认为,应适用《规定》:
– 第七条 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 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 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 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 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 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 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 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析及结论
• 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标注(marked)“运费预 付”的提单。该提单已经按照此要求做了标注, 但是又包括了预先印就的关于“运费预付”批注 的字样。 • 应该注意的是银行没有必要通过审核提单表面上 的条款和条件确定相符(第20条a款v项)。 • 该提单没有不符点。
点评
• 问:提单上的承运条款,银行无须审核。 如果审核了呢?
2.2 单据签署
• 签署的实质:对单据出具的证实作用
• 以签署证实一份特定单据的内容,首先必须确 保签署在该份单据上。
– TA670:与提单一同提交的船公司证明如何显示 签署人身份?
TA670:船公司证明如何显示签署人身份?
• 背景:一份适用于UCP600的信用证要求提 交“由运输公司或其代理出具的船舶证明”。 • 问题: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出 具的“船舶证明”可以接受吗?即由(同一 次交单中的)提交的出具人出具了船舶证明, 但是没有特别“表明”是“运输公司”或者 “运输公司的代理”,可以接受吗?
– 法律框架内的“抗辩”,包括向法院申请止付令。 – UCP框架内的“抗辩”,实务中称为拒付。 – 法律框架内的“抗辩”,包括UCP框架内的“抗 辩” – 相符交单下,开证行不得在UCP框架内“抗辩”, 即拒付,但可以法律框架内“抗辩”,包括申请 止付令
信用证欺诈的实质 • 信用证:特指货物交易下的商业信用证 • “欺诈”的实质性:
单据副本等
• 几种副本:
– 复写本carbon copy/传真副本fax copy/复印件 photocopy/不可转让副本non-negotiable copy/ 载有副本陈述的单据为副本 – 客户联customer’s copy或托运人联shipper’s copy/第二联duplicate – 国际货运单的copy of shipper是副本吗?
第四章国际结算基本方式信用证letterofcreditletterofcreditletterofcredit第四章第四章国际结算基本方式国际结算基本方式信用证信用证信用证业务处理三原则?诚信为前提下独立抽象性原则?欺诈为前提下欺诈例外原则?善意为前提下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诚信与独立抽象性原则?ucp框架内的两大基石?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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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 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 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 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联合国的法律委员会,最近背书了UCP600。
UCPvs. 法律(续)
• UCP的作用:它是嫁接各国法律的一个桥梁。
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焦点
• 焦点:
– 申请人同意付款下,开证行是否必须对外付款。 –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信用 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矛盾。 – 如何适用?
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受益人意见
• 受益人认为,应适用《办法》:
– 第二十八条 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应在收 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将全部不符点用电讯 方式通知交单人。该通知必须说明单据已代为保管 听候处理。同时商洽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同意 付款的,开证行应即办理付款,开证申请人不同意 付款的,开证行应将单据退交议付行或将信用证正 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单据退交受益人。
– 签字signature – 签署人signer
分析及结论
• 分析:信用证要求提供国际货运单Copy for shipper, 这种需求预先假定了单据是以开给托运人Copy for shipper的一种复写形式的格式出具。当单据没有以这 种形式出具时,也就不需要使用印有“Copy for shipper‖的格式或者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这种方 式做出注释。
– 《美国统一商法典》code 5:信用证要求发 货1000件,实际只装2件。这是欺诈;如果实 际装了998件,这是一般商业纠纷。
Baidu Nhomakorabea
• 欺诈的实质,在于破坏了信用证的运作规则
– 从“单货对应”到“单货未必对应” – 从“款单对流”到“款单未必对流”
―善意”与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
• 欺诈下的善意第三方,受保护:
• 独立抽象性原则的相对性
提单印就 “运费预付”有关内容是否矛盾?
• 信用证要求提交标注“运费预付”的提单。提交 的提单标记了“运费预付”的批注,同时在提单 表面上印有标准的条款和条件:“对于运费预付 的提单,只有支票变现才可交付货物。” • 开证行拒付。
• 议付行认为,什么是在提单上关于运费支付的批 注,而且不需要确认实际的支付是否已经发生或 者是否变现。其次,即使用来支付运费的支票被 退票,也是托运人和船公司之间的事情,超出了 UCP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