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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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5.10
•【字号】恩施州政办发〔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易地
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恩施州政办发〔2019〕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质效,确保实现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脱贫”目标,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集中安置点管理水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新建安置点由所在村或社区统一管理。
集中安置点应由村(居)委会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服务,100户及以上集中安置点应设置工作服务站,落实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经费。
大型集中安置点,可按程序单独成立社区。
依法保
障易地扶贫搬迁户参与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民主权利,充分尊重搬迁户个人意愿,可就近参加迁入地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也可回原籍地参加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提高安置点治理水平,积极引导村(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助互助。
集中安置点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村(居)规民约,民主推举中心户长,落实民防和保洁措施。
加强搬迁户教育引导,倡导文明新风,摈弃不良陋习,形成感党恩、知荣辱、崇勤俭的良好风气。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
二、加强搬迁户户口迁移服务
搬迁户可按照自愿原则,将户口从原户籍地迁移至新居住安置点,公安部门应积极办理相关手续。
户口迁移时,当事人需提交本人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在迁入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搬迁对象名册。
乡镇内搬迁的,由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跨乡镇搬迁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户口迁移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
三、加强搬迁对象后续动态管理
搬迁户建档立卡后续动态管理工作由迁入地乡镇统一组织实施。
全面准确掌握搬迁对象户口迁移、人员流动、人口自然增减等情况,及时在全国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内作出相应动态调整,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实际状况、纸质档案与信息系统相一致。
对跨村、跨乡镇易地搬迁对象,户口迁移后,迁出地乡镇应及时将其迁移情况报请县市扶贫办在系统内作相应调整,并将相关纸质档案移交迁入地乡镇统一管理。
搬迁户口迁移前,迁出地乡镇应与迁入地乡镇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落实搬迁对象相关扶贫政策,杜绝出现“两不管”或重复享受政策的现象,迁出地重点做好只能在户籍地享受的有关扶贫政策落实工作,迁入地重点做好不受户籍迁移影响的其他扶贫政策落实工作。
搬迁户口迁移后,迁出地乡镇应及时与迁入地乡镇对接其扶
贫政策享受情况,迁入地在审核甄别后,对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应确保其享受扶贫政策的延续性。
跨村、跨乡镇迁移的搬迁对象,在其纳入迁入地动态管理后,其结对帮扶干部原则上应持续稳定开展帮扶工作,确因工作原因不便开展的,由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对干部结对关系作出相应调整。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扶贫办)
四、强化搬迁项目质量安全监管
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过程监管工作。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由施工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后,由各县市组织乡镇、村(居)委会将安置房具体分配到户,乡镇应在安置房分配时与搬迁对象签订房屋移交书面协议及移交清单,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搬迁房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施工单位及相应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相关投诉,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县市住建部门)、信访投诉处理部门(县市信访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局、州信访局)
五、完善安置点基础设施和产业就业配套建设
着眼搬迁群众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齐水、电、路、通信网络短板,因地制宜配齐菜地、工具房和公共服务用房,有条件的地方配套猪牛栏圈。
进一步完善安置点产业就业配套建设,以易地搬迁结余资金为主,统筹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支持集中安置点发展特色产业,鼓励集中安置点建设“扶贫车间”,切实解决搬迁户就近就业困难。
对搬迁到城区、产业园区、乡镇集镇安置的,确保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家庭每户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
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开展精准扶贫就业创业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根据市场和企业需求,做好搬迁户劳务输出组织工作。
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点开发乡村环境卫生保洁员、通村公路养
护员、水利设施管护员等公益性岗位,择优安置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州农业农村局、州扶贫办、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水利和湖泊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经信局、国网恩施供电公司)
六、抓好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用地保障和安置点地灾综合防治及拆旧复垦工作
比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用地“绿色通道”政策,保障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用地。
建立健全安置点地灾应急管理机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地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全力抓好拆旧复垦工作。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是旧房及宅基地拆旧复垦责任主体,拆旧复垦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切实做好拆旧复垦工作业务指导,确保按计划完成任务。
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交易收益由县市统筹用于贫困人口后续发展。
对确有文物价值的搬迁户旧房,经县级及以上文物部门认定后,可收归集体资产。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发改委、州文化和旅游局)
七、做好新房不动产登记及复垦后耕地林地登记确权
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做好新房不动产登记和原宅基地注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搬迁户情况,分批次办理新房不动产权证书,搬迁安置房5年内不得交易。
搬迁户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完成后,由乡镇分批次报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宅基地土地证注销手续。
旧宅基地复垦后为耕地的由乡镇组织村委会报请农经部门确权并颁发承包经营权证,复垦后为林地的由乡镇组织村委会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经局)
八、保障搬迁对象集体经济权益
切实保障搬迁户集体经济权益,搬迁户继续享受原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各项惠农政策。
做好搬迁户耕地、林地流转指导服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引导鼓励搬迁户流转承包土地(山林)经营权,发展产业,增加收入。
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搬迁户承包地(耕地和林地)依法流转。
对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耕地,优先实施退耕还林项目,按政策给予补助。
依法保障搬迁户对原居住地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利。
若户籍发生变更并在迁入地重新承包耕地和林地的(在安置点配套的菜地不在此列),其在迁出地承包的耕地和林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归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并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搬迁户生态补偿政策继续按原渠道发放,新增生态护林员岗位按政策规定优先在搬迁户中选聘。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林业局、州农经局)
九、落实入学、就医配套服务
搬迁户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当地教育管理部门根据迁入地学校办学条件及办学规模,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结合搬迁户自愿选择,统筹划分接收学校,安排搬迁户子女入学。
搬迁户适龄子女到划定的接收学校报名入学,接收学校必须无条件接收,并按程序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按照就近提供医疗服务的原则,做好搬迁户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保搬迁群众享受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教育局、州卫健委)
十、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服务
各县市经办机构依据扶贫部门提供的名单信息,按照“照单全收、不落一人”的原则将搬迁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医疗和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提供便捷的参保登记服务。
对户籍已迁移的搬迁户,由迁入地村(居)委会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户籍未迁移但居住地变更的搬迁户,在完善贫困人口基础信息时,由县市扶贫部门衔接有关部门将居住地变更作为重要信息,及时在贫困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调整或备注,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更新后的名单信息将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作为居住地参保对象进行管理。
保障搬迁户便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优
惠政策,按照就医“一站式、一票制、一卡通”结算模式,搬迁户的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健康扶贫补充保险一个平台管理)一站式结算系统直接报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银联网”发放,已享受待遇人员的养老金通过社保卡(银行卡)发放,政策享受不受搬迁影响。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医疗保障局、州人社局、州扶贫办)
十一、强化搬迁户民政救助和兜底保障
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搬迁户,全部按程序纳入农村低保。
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后仍无法脱贫的贫困人口,由乡镇统筹,根据有关政策,区别情况纳入低保。
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但基本生活存在暂时困难,以及享受农村低保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搬迁户,由户籍所在乡镇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
对家庭困难的特殊搬迁对象,户籍在原居住地的,在原居住地申请享受民政救助和兜底保障;户籍发生变更的,在迁入地申请享受民政救助和兜底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十二、加强集中安置点党组织建设
对所在村(居)委会管理的安置点,应根据搬迁户党员情况成立党小组;对单独成立社区的安置点,应及时成立党支部。
搬迁户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入迁入地党组织。
强化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基本制度,开展好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保障搬迁户党员权利,引导搬迁户党员积极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搬迁户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委组织部)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