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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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求发现和整改重大隐患的单位或个人,在发现隐患后,需要进行两次报告。

这是为了强化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效果,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具体而言,“双报告”制度包括以下两个环节:
1. 隐患报告:工作单位或个人发现重大隐患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企事业单位报告,并将发现的隐患进行详细描述和整改措施。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隐患存在的原因、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限等。

2. 整改报告:单位或个人在完成隐患整改后,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企事业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应包括隐患整改的具体情况、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整改结果的评估和验收情况等。

通过“双报告”制度,可以强化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

同时,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来说,可以及时了解隐患排查工作的进展,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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