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都工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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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成都工业学院招生章程
成都工业学院(原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工业学院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以教育部相关规定为指导,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考试院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深入推进招生“阳光工程”,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学校全称:成都工业学院,英文译名:(Chengdu Industrial University)。

第四条学校地址:
郫县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中信大道二段1号。

花牌坊校区:四川省成都市花牌坊街2号。

第五条办学类型: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部分专科。

第七条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批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详见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八条毕业证书:学院实行学分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三年至六年内修完规定的课程,专科专业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二年至五年内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成都工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学院成立由主要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和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成都工业学院纪委和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反映情况或投诉。

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就业处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高考招生体检、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成都工业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对于进档考生,按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根据考生德、智、体、美综合情况决定录取。

第十四条成都工业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对艺体获奖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我校本科计划在四川省外只录取第一志愿报考者。

第十六条对非外语类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七条美术类艺术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文化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对江苏省的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选测科目和等级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在招生计划中的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专科中的中加(加拿大王子岛荷兰学院)联办专业为中外联合办学项目,学费较高(对成绩合格者,颁发双文凭),考生根据经济条件填报。

第二十一条根据行业要求,色盲、色弱者建议慎报工科及艺术类专业。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各专业预收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三条学校和加拿大荷兰学院联办专业(专科)经四川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12000元/学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郫县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中信大道二段1号。

邮编:611730
花牌坊校区:四川省成都市花牌坊街2号。

邮编:610031 招办电话:028-87992366 87992268
招生电子邮箱:************************************
第二十五条奖学金和助学措施: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了完善的奖、贷、勤等助学体系。

设有陈毅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乐山-菲尼克斯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学金。

助学措施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四特助困优秀奖学金、广州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缓办法。

有绿色通道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

第二十六条我校学生享受成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七条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

对假冒成都工业学院或原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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