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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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加强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重大专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根据《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旨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及新兴产业发展,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核心、关键、共性技术及公益技术,通过资源整合,集成攻关而设立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条重大专项按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统筹资源,创新机制;明确权责,规范管理;以人为本,注重成效”的原则和“系统规划,分批滚动,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高标准高起点,成熟一项,启动一项,优先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面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四条重大专项一般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多部门多单位协同攻关的形式组织实施,并按照项目的技术路线要求,科学设计,对创新链上所需的技术平台、基地建设、人才团队、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等要素进行统筹部署。

第五条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产业部门及项目单位共同进行技术问题凝炼、实施方案制订、咨询论证立项、综合协调管理、实施绩效评价与考核、成果推广应用;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计划与重大专项相互衔接,形成联动,共同推进技术与产业承接,促进产业链延伸及产业群聚集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主要组织形式:

1、省科技厅协调组织重大项目或(和)组织招标;

2、产业部门和(或)市州地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3、产学研联合自行组织申报等。

第七条牵头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稳定、高素质的研究和管理团队;

2、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基础和设备条件;

3、有配套资金保障和良好信誉;

4、为境内注册独立法人。

第八条立项基本条件:

1、具有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基础,辐射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2、技术先进,创新性强,技术路线清晰;

3、技术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任务目标明确,考核指标具体;

4、具有结构合理的科技人才队伍和较强科研、管理能力的首席专家;

5、产学研结合关联度高,组织结构合理,措施保障有力;

6、经费预算合理,配套经费落实,配套额度一般为资助经费的1.5倍以上。

第九条设置及实施期:

1、围绕总体目标整体策划,分年度分任务安排,滚动实施动态调整;

2、分为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专项由1个或若干个课题组成;课题服务项目目标,相互衔接,相对集中,彼此关联,共同推进总体任务的完成;

3、项目设置首席专家制,项目由首席专家负责,课题由责任专家负责;

4、重大专项的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

第三章立项

第十条备选项目牵头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建议书》;

2、《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概算申报书》

3、《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

5、有关附件,如技术情况、专利证明及《科技查新报告》等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组织论证与审查:

1、可行性研究论证。在充分凝炼的基础上,组织7-9名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涉及产品开发和产业化的重大专项,来自企业的专家应不少于1/3;

2、经费预算审查。由3-5名财务、技术或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项目经费结构及预算的合理性,项目单位的经济状况,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评估;

3、专家组根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查情况,分别提出是否立项和经费配置的建议意见;

4、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对申报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批准立项:

1、对技术路线、实施方案和组织结构等进行审查;

2、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定量核定。包括预期突破的重大关键技术及其具体技术指标、预期取得的专利(类型、数量)、技术标准以及人才培养、以新产品开发为基础的产业化规模以及经济效益等;

3、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在向社会公示7天后,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下达重大专项计划,签订《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后,正式启动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资助经费分年度拨付,首次拨付不低于70%。

第四章实施

第十五条按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共同推进”的要求开展工作。

1、省科技厅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执行情况追踪,绩效考评和信息发布;

2、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和课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和反映执行情况,确保任务按时足额完成;

3、项目及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照任务书规定和实施要求,建立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规定和规范,确保配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提供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支持,督促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

4、首席专家负责对整个项目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通过会议等方式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5、责任专家负责围绕服从和服务总体目标的实现,组织开展课题的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执行项目。省科技厅根据项目进展和需求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以强化项目执行中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在产业化过程中的承接,按项目组织与立项程序进行滚动支持。

第十七条对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因素,确需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项目申报渠道和方式报省科技厅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变动;擅自调整或变更的,按照合同条款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实施过程中申请任务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情形为:

1、市场及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

2、依托的重大建设或工程项目调整或下马;

3、技术引进及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

4、研发力量发生重大变动;

5、配套资金不能落实;

6、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十九条牵头单位和首席专家对批准执行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和购置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审批和核查备案。对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停止拨付款并追回所余经费,对所购置的设备仪器进行重新调配。

第五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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