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孝伦理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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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王朝建立之初,刘邦及其大臣注意总结秦亡的教训,在“任刑”基础上,强调“任德”,使整个汉代以儒家为圭臬,以忠孝为根本,把孝作为治国的主要手段,由令而律,完全法律化。

汉代孝的法律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西汉建立到武帝以前为初始阶段,汉高祖始设三老,惠帝对老年实行恤刑和廪给法,开始对不孝进行处罚,以孝举官已初露端倪。

从汉武帝至西汉末为发展期,察举孝廉已成为一种新的选官制度,扩大对老年的恤刑范围,贯彻实施严格的王杖制度,以律令形式奖励孝子、惩罚不孝,首创首匿父母法。

东汉时期为完备期,进一步放宽老年的恤刑范围,加重对不孝罪的惩罚,更加频繁地赏赐老年和孝子,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孝经》,选官上更加注重孝行,放宽对为父母复仇者的处罚。

汉代孝与法律相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实施,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以孝治天下”成为汉代治国的一大特色。

根据现代法学的分类,汉代孝伦理的法律化主要体现在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几个部门法中。

行政法中孝伦理的法律化
在汉代,涉及孝的行政法主要包括官吏管理、文化教育、颁布养老令和孝子令等几个方面。

!"以孝选拔、考核和奖惩官吏
在汉代,与孝有关的官吏选拔制度主要有:
(!)设立专职,加强督导。

吕后称制元年二月:“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

”此时,县乡的孝弟力田官尚未设置。

文帝十二年下诏:“以户口率置三老孝弟力田常员。

”[!]文帝纪至此,孝弟力田官构成了郡、县、乡三级官制,其中三老职责是“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

”[#]百官志代还设有司徒一职,“司徒,公一人”注曰:“掌人民事,凡教民孝悌、逊顺、谦俭、养生送死之事,则议其制,建其度。

”[#]百官志
(#)举孝入仕。

将孝纳入选举官员制滥觞于文帝。

文帝十二年诏书举孝入仕只是临时性措施,并非常制,汉武帝时才纳入常轨。

汉武帝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

”此后,以孝、廉为本的察举制遂成法定制度,并不断完善,孝廉成为一项范围极广的察举科目,以后诸帝不断颁布举孝诏令,见于史籍记载的主要有八次。

所举孝子多数被任为郎官,侍卫皇帝,由此获得进一步升迁。

如果选举得人,被举者可以升迁,而举主也要受到嘉奖。

汉代察举官员的四项标准为“四科取士”,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为“孝”和“廉”。

自武帝察举孝廉成为法定制度后,以“孝廉”入仕就成为汉代官吏进入仕途的重要途径。

据黄留珠统计,西汉自元光元年以后(包括新莽),共举孝廉约$"#万人,东
汉代孝伦理的法律化
李文玲
(临沂师范学院政法与经济系)
摘要:儒家孝伦理创立之初,其治世功用并未受到统治阶层的重视,直到汉代,儒家思想成为治国的主导思想,孝伦理才逐渐法律化,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实施,在行政法、民法、刑法及诉讼法中规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使“以孝治天下”成为汉代治国的一大特色。

关键词:孝伦理;汉代;法律化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江淮论坛》!""#年第$期
汉约%&!万人,总计约’&%万人[#]第("$页。

不过迄今为止可以考见者仅三百余人,见于史籍者只有!)人。

汉律规定不孝者不准入仕为官。

文帝时规定“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贡禹传“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

”[!]刘般传要想符合四科取士的标准之孝,就必须为亲服丧三年,否则不得被推举为吏。

汉代法律还将推行孝行和察举孝廉作为考核地方官员的重要内容。

武帝元光元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各郡国对察举孝廉并不积极,“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武帝纪,汉武帝又在元朔元年下了一道严格地方官举孝廉的诏书:“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武帝纪对在职官吏施行教化、推行孝行、成绩显著者予以赏赐,较为典型的便是颍川太守黄霸因推行教化受到宣帝的褒扬。

在宣帝大力倡导下,在职官吏更是把风行教化、宣扬孝悌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如教化孝子的典型仇览,初到亭时,陈元之母告陈元不孝,仇览认为是“教化未及至耳”,并未立即按其不孝罪处以极刑,而是亲自到陈元家,“因为陈人伦孝行”并与之一卷《孝经》,使陈元成为有名的孝子。

[!]循吏传
汉代法律还对在职官吏不供养父母者进行处罚,如哀帝时的薛宣有不养母之名,不供养,不行丧服,被免去丞相之职。

[(]薛宣传何武后母在郡,遣吏迎母,因成帝崩,后母留止,未到府邸,终因事亲不笃被免去大司空之职。

[(]何武传平帝时的孙宝,在遣吏迎母时,其母途中生病,留弟家供养,结果也以不供养之名,坐免大司农之职。

[(]贯将隆传!&教育上援孝入律。

首先,在全国范围内逐渐确立了《孝经》的经学地位。

汉武帝时在中央设立“五经”博士,东汉时逐渐加《论语》为“六经”,再加《孝经》为“七经”,谢承《后汉书》载赵典,曾说他“学孔子《七经》”[!]赵典传注引《谢承书》说明东汉时,《孝经》已确立了它的经学地位。

其次,推行《孝经》教育,使之成为全国性的孝教教材。

汉代统治者尤重视《孝经》,是统治者的必读书。

始元五年六月,昭帝诏曰:“朕……通《保傅传》,《孝经》《论语》《尚书》尚未有明,其令三辅、太常举贤良各二人,郡国文学高第各一人。

”[(]昭帝纪
用诏令的形式举能授《孝经》的郡国文学高第。

为使太子继承帝位后能更好地用孝治理国家,从其幼年起,便对其传授《孝经》。

宣帝即是以通《孝经》、操行节俭而得以继承帝位。

“年十八,师受《诗》《论语》《孝经》,操行节俭,慈仁爱人,可以嗣孝昭皇帝后。

”[(]宣帝纪宣帝“在位五年,皇太子年十二,通《论语》《孝经》”[(]疏广传。

汉代统治者还将《孝经》作为学校教育的重点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

在京师学校,平帝时“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造诣京师。

”[(]平帝纪令地方官专门为传授《孝经》者置办车马,送至京师。

在郡国学校,平帝时,安国公奏立学官,“庠序置《孝经》师一人”。

[(]平帝纪民间私学也主讲《孝经》,东汉邴原入私学,“一冬之间,诵《孝经》《论语》”[!]邴原传,使《孝经》成为普及民间的启蒙读物。

汉代不仅儒士文人及普通民众学习《孝经》,武人也学习《孝经》,明帝永平时诏曰:“自期门、羽林之士,悉令通《孝经》章句”。

同时匈奴亦遣子入学,接受教育[!]儒林传。

内地学校传授《孝经》,僻远地区亦学《孝经》,宋枭为凉州刺史,曾谓盖!曰:“凉州寡于学术,故屡致反暴,今欲多写《孝经》,令家家习之,庶或使人知义”[!]盖!传可以说,汉代上自京师,下至地方及僻远地区,都在学习《孝经》,普及孝教。

#&用诏令形式优抚老年
(()颁布养老令。

敬老养老是孝的必然要求,高祖二年二月“令全国上下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乡一人。

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

以十月赐酒肉。

”[(]高帝纪这只是举民年五十以上为三老,免除徭役,赐酒肉的诏策,并不针对所有的老人,但却开了优遇老人之先河。

汉代真正颁行养老法令的当在文帝时,文帝元年诏:“老者非帛不",非肉不饱。

……今闻吏禀当以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

”[(]文帝纪这种由政府定期供给老人一定数量的米肉,使其晚年生活不乏的法令又称“廪给法”或“廪鬻法”。

文帝前元元年诏:“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疋,絮三斤”[(]文帝纪。

汉代肉类食品虽较以前增多,但仍十分昂贵,“一豕之肉,得中年之收”[%]散不足,一般平民百
)%
姓是吃不上肉食的。

为了减少谷物的耗费,汉代对酒控制很严,屡下禁酒令,不准百姓擅自饮酒。

每月赐给老年的肉二十斤、酒五斗是很破格的优待。

武帝建元元年夏四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

”[!]武帝纪但整个西汉,受鬻法或廪鬻法只是皇帝针对时政而实行的施政诏令。

到了东汉,此种养老令已上升到“律”的地位。

建武六年春正月诏:“其命郡国有谷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如《律》。

”["]光武帝纪使汉代养老制度更为规范。

汉代不仅有了严格的养老制度,而且在全社会得以贯彻实施。

整个汉代以法令形式颁布的养老令极为频繁,为中国历史上所罕见,这是“汉代以孝治天下”的显著特点。

(")高年赐王杖制度。

西汉时在仲秋之月对老年授以几杖,甘肃省武威地区相继出土的鸠杖及诏书律令简册,为高年赐王杖制度提供了珍贵的资料。

根据出土的《王杖十简》可知高年赐王杖至迟始于宣帝本始二年。

宣帝本始二年诏云:“……媵(朕)甚哀(怜)老小。

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

”[#]王杖十简东汉章帝元年秋,“令是月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

”["]肃宗孝章帝纪汉代见于史书记载的受王杖者共有!$人,多是汉王朝对国三老、太师、大鸿胪、太中大夫等朝中老臣授赐王杖的记录。

对于民间老年赐王杖几乎未有记载。

甘肃武威出土的的《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册》中共计!%人受过王杖,都未注明受王杖者的特殊身份,当是一般平民无疑。

根据受王杖者的居住地,可知高年受王杖制度曾在全国范围内认真执行过,且在考古发掘中出土了实物。

如!&#&年甘肃武威磨咀子!’号墓出土了两枚鸠杖,!&(!年武威汉滩坡东汉砖室墓中又出土了木鸠杖一根和大批医药简牍。

[%]第)!’页
根据史书记载和出土简牍,高年受王杖者可享受以下特权:
可以自由出入官府,行驰于驰道旁道。

汉时,一般平民非有诉讼案件及特殊关系不得随意出入官府,也无权在驰道旁道行走。

享受比六百石礼遇。

这种礼遇仅次于中等郡郡守,比当时的一些县级长令还高。

贾市买卖自由,蠲免租税。

《王杖诏书令册》中规定%$岁以上的鳏寡老年“贾市毋租,比山东复”,免其市场租税。

对于夫妻俱无子男的合独老年亦实行“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沽酒醪列肆。

”[#]王杖诏书令册在汉代,官府垄断酿酒卖酒,平民犯禁者要受到干涉。

允许独寡老人市中卖酒可见是一种特殊优遇。

吏民不得随便殴辱。

《王杖诏书令册》中明文规定:“吏民有敢骂殴詈辱者,逆不道。

”违者将处以弃市之刑。

)*奖励孝子令
对于孝子的奖励,汉代也有了规范的法律制度,主要以诏令形式复除孝子租役、赐予孝子钱帛爵位及针对某一孝子发布的褒奖赐爵令。

(!)复除孝子租役。

租役是编户齐民的一项沉重负担,除了交纳田租!!!#或!!+$外,还有算赋、更赋及各种徭役,因此汉代皇帝将复除孝子租役作为养老的优惠条件。

惠帝四年开始以复其身为诱饵,激励百姓孝事父老,以后此类法令不断增多,文帝时“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贾山传武帝继位后再次以诏令形式重申免除孝子租役制,此后还将免除租役者范围放宽到养其他老人。

宣帝本始二年“制诏丞相御史……高年受王杖……有旁人养谨者常相扶持,复除之,明在兰台石室之中。

”[#]王杖诏书令册
(")赏赐孝子钱帛爵等。

据两汉书中的帝王纪记载,自西汉惠帝至东汉顺帝,全国性对孝悌褒奖赐爵达+"次。

[(]西汉时东汉时以诏令形式赏赐孝者已较少见,赏赐次数也明显少于西汉,且多是赏赐有名无实的爵。

盖与当时孝行已成风气、孝子较多有关。

除了全国性褒奖孝悌外,地方上的褒奖更多。

(+)褒奖著名孝子。

汉代皇帝常把著名的孝子作为弘扬孝道的榜样,精心扶植,在全国宣传,如章帝时江革被赐“巨孝”。

["]江革传
民法中极力维护父家长的权利
汉代民法很不发达,凡涉及到民事行为的,常常与行政法纠合在一起,因此涉及孝的法律仅有维护父家长的权利一个方面。

首先,父母对子女拥有人身支配权,这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汉代孝伦理的法律化&#
《江淮论坛》!""#年第$期(%)父母依法享有卖子权。

汉代法律允许父
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卖子。

“……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食货志,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父家长的卖子权。

汉代每遇灾荒“鬻爵卖子”现象时有发生。

(!)父母依法享有殴打子女权。

在汉代人看来,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是天经地义之事,西汉大臣匡衡在告谢毁庙时曾说:“孝莫大于严父,故父之所尊子不敢不承,父之所异子不敢同。

”[%]韦贤传管教子女是父之权,殴打子女也是父权。

只要不致惨死,法律一般不予追究。

(#)父母依法享有子女婚姻的支配权。

最能反映因父母意愿而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莫过于汉代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与刘兰芝,焦母强迫焦仲卿休妻,刘兰芝又因母兄之命必须改嫁他人,导致恩爱夫妻双双绝命。

(&)父亲在特殊条件下拥有杀子权。

汉代法律一般是禁止父母直接杀死子女,但可因特殊原因杀死成年子女,如汉武帝时,金日蝉身为朝廷重臣,又是出名的孝子,因厌恶其子行为不轨,竟亲手将其杀死。

[%]金日蝉传哀帝时王莽也因各种原因连杀嫡妻所生的三个儿子。

[%]王莽传・颜师古注从史书记载看,这些杀子之人并未受到法律的制裁。

(’)父母享有送惩子女权。

汉代法律除允许父母根据家法自行惩罚不服管教、违法犯罪的子女外,还赋予父母以送惩权。

父母以任意罪名上告子女,官府都会受理,予以查办。

如永元中某女“告假子不孝”[%]王尊传,东汉仇览初到亭时陈元母告元不孝等。

其次,父母享有家庭财产处理权和督责子女生产权。

在子女未成年与未分家时,父亲拥有家庭财产所有权,可任意处理,子女不得过问,未经家长同意,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动用家财或将其借出、赠予他人。

汉代父家长还有权安排并督责家庭成员勤力耕作。

西汉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公事不毕则身不得饮酒食肉”。

[(]货殖列传
汉代虽以法令形式选孝入仕、优抚老年、褒奖孝子,但这种以德为主的倡孝方式仍无法避免不孝行为的发生,殴辱老年、不孝父母之事屡屡发生,因之汉代统治者在刑法中规定了对老年的恤刑和对不孝者严惩的政策。

刑法中的老年恤刑和严惩不孝罪
%)对老年的恤刑
汉代对老年的恤刑当始于汉惠帝时。

惠帝即位伊始就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者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惠帝纪景帝后元三年下诏:“高年长久,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

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鞠系者,颂系之。

”[%]刑法志元康四年春正月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无坐”[%]宣帝纪。

成帝时将恤刑年龄由("岁放宽到*"岁,汉平帝元始四年虽把恤刑年龄又恢复到("岁,但在量刑上又有了新的规定:“……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定著令。

”东汉光武帝建武三年秋诏重申此恤刑制。

汉代对老年的恤刑,其内容及宽减程度有时不同,但自始至终未曾中断,从总的趋势看,其宽减程度随时间推移而逐渐加强。

!)严惩不孝罪
严惩不孝是汉代刑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因“不孝”受到严惩的除在职官吏免职外见于史籍和简牍的主要案例有!&例。

对照儒家孝伦理,“不孝”行为主要有:
(%)不供养父母。

平民百姓不供养父母,一经查实,将处以弃市。

如“生父而弗食三日”,“吏县何以论子?”依照法律,应以“不孝”罪名处死示众。

[+]
(!)殴杀父母及侵辱王杖主。

汉律规定“殴父也,当枭首论”对殴辱王杖主者一律弃市,其实际案例便是《王杖诏书令册》中所记载的案例,其中有名姓者*人,无名姓者(人,都被处以弃市,无一例外。

[’]王杖诏令册对于杀死父母者的处罚比殴父母还要重,以“大逆”论处,其妻子同产要一同处死。

其典型案例便是景帝时陈防年杀继母一案。

(#)告发及诬告父母。

汉代规定,父母犯法,子女不能告发,否则便为不孝,要受到严惩。

武帝时衡山王太子爽因告王父不孝而弃市。

对诬告则以大逆无道罪论处。

(&)服丧期间娶妻生子行奸作乐。

其案例较多,处罚结果不一。

有因不孝被废帝位的昌立王。

+$
服丧行奸已达到诛死、被皇帝所废的常山宪王太子。

[!]常山宪王刘舜传
(")非议孝行。

案例便是孔融曾与他人云:“父之于子,当有何亲?论其本意,实为情欲发耳。

子之于母,亦复奚为?譬如寄物!中,出则离矣。

”被定为大逆不道罪,下狱弃市。

[#]孔融传
诉讼法中涉及孝的法律
汉代儒家孝伦理体现在诉讼程序法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亲亲得相首匿法
汉武帝时实行的仍是首匿相坐之法,父子、夫妇掩盖过错,都要连坐,但其时已有子告父以严惩的趋势。

宣帝地节四年正式颁布了亲亲得相首匿法,掩盖父母的过错原则上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宣帝纪此后这一首匿法成为汉代定制,终汉世未改。

%$子孙兄弟代刑制。

首开代刑制的是孝文帝时的缇萦代刑救父[&]孝文本纪此后作为先例在司法实践中屡屡被官员所遵循,至东汉终于以诏令的形式固定下来。

汉明帝时,诏死罪徙边者减罪一等,“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明帝纪。

安帝永初年间尚书陈忠上言母子兄弟愿代死,可以赦免所代者,安帝从之,事皆施行。

[%]陈忠传
’$在押囚犯无子可听妻入狱,父母亡可回家奔丧。

“无子听妻入狱”是儒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诉讼法中的体现。

其案例一:安丘男子毋丘长因母受辱,白日杀人,有妻未有子,令使其妻同宿狱中,妻遂怀孕。

[(]吴祐传鲍昱为"阳长,陈临为苍梧太守时均允许无子罪犯听妻入狱。

在汉代地方官员推行孝道过程中,还允许在押囚犯遇亲亡回家奔丧。

其案例便是堂邑县民人防广为父报仇,杀人入狱,关押期间遇母丧,县令钟离意释放防广归家置办丧事。

[%]钟离意传
)$宽宥复仇
汉初,民间复仇之事时有发生,然法律上仍禁止复仇。

如郭解所杀甚众,虽脱逃于一时,最终仍被武帝下令族诛。

汉武帝时儒家伦理已开始影响汉代法律,自此以后复仇渐趋盛行,以至元哀之时“轻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杀人者减人一等,自是以后,著为常准,故人轻犯法,吏易杀人。

”[%]梁济传在王莽摄政前,法律严禁复仇仍未改变,如原涉为季父报仇。

自绿林赤眉起义爆发后,法禁废弛,复仇之风进入高峰期。

由于孝伦理渗透到汉代法律中,以至在程序法的实际司法审判中大多对其宽宥处罚,礼居法上,甚至东汉章帝建初年间“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张敏传。

此后便作为司法断案可以比附的典型案例——
—决事比,直到汉和帝时被整理成“轻侮法”,对类似复仇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条款,在以后的复仇判决时,地方官吏往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减免其死刑。

总之,从汉初孝的逐渐法律化到东汉的完全法律化,不仅在当时影响深刻,整个社会行孝蔚然成风,厚葬久丧之风盛行,累世大家庭开始出现等,对于维护国家统一、稳定社会秩序、增强社会凝聚力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而且对以后历代的立法审判产生了深远影响,并被后世的法律文本尤其是《唐律》所继承。

参考文献:
[*]班固:《汉书》,中华书局*+,%年版。

[%]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年版。

[’]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
年版。

[)]马非百:《盐铁论简注》,中华书局,*+&)年版。

["]武威县博物馆:《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年版。

[,]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发现与研究》,文物出版社*+&)年版
[-]孙筱《孝观念与汉代新的社会统治秩序》,《中国史研究》*++.年第’期。

[&]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年版。

[+]《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文物》*++"年第’期。

(责任编辑张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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