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废物处理原则及监管建议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废物处理原则及监管建议
帅震清
【摘要】介绍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放射性豁免管理或清洁解控
水平,伴生放射性矿废物的处置原则以及伴生矿废物分类管理,提出了伴生矿废物分
类处理原则及监督管理建议.
【期刊名称】《有色冶金节能》
【年(卷),期】2017(033)006
【总页数】3页(P49-51)
【关键词】伴生放射性矿废物;分类管理;处理原则
【作者】帅震清
【作者单位】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的处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减量化——清洁生产。

通过改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计,以及加强管理,来降低原料、能源的消耗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

资源化——综合利用。

将固体废物视为“放错了地方的资源”,或“尚未找到利
用技术的新材料”,通过综合利用,使有价值的固体废物变废为宝,实现资源的再循环利用。

如富铈渣等可作为稀土硅镁合金的原料再利用、铁钍渣可回收放射性钍、
铅钡渣可回收铅钡金属。

无害化——安全处置。

对无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焚烧和填埋),应在严格的环境管理控制下,按照特定要求进行,实现无害于环境的安全处置。

安全填埋方法——安全填埋。

是一种把伴生放射性矿废物放置或贮存在环境中,
使其与环境隔绝的处置方法,也是对其在经过各种方式的处理之后所采取的最终处置措施。

其目的是隔断废物和环境的联系,使其不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废渣是指采选工艺、冶炼分离工艺和金属冶炼工艺产生的含放射性废渣,主要包括尾矿砂、酸浸渣(富铈渣)、铁钍渣、铅钡渣、中和渣、污泥渣和熔炼渣等伴生矿废物(简称NORM废渣)。

对NORM TENORM照射的情况,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导则规定1 mSv/a
和0.3 mSv/a分别为职业照射有效剂量和公众有效剂量豁免标准。

特殊情况也可
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制定出一系列具体的豁免管理值(或一事一议的原则)。

例如可以不加管理地排入环境的低水平废物活度浓度或总量的豁免值;核设施退役后放射性水平的豁免管理值的公众附加剂量为240 μSv/a,铀冶炼厂尾矿控制的豁免管理值
处理尾矿的剂量为140 μSv/a[1],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豁免值[2]等。

欧盟出台了几个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其中,“辐射防护122”第2部分提出了天然源豁免和清洁解
控的导则,尤其适用于天然核素含量需引起关注的采矿或矿石处理工业中材料的豁
免和清洁解控,该导则建议以年有效剂量增量0.3 mSv作为行业活动豁免或清洁
解控的导则[3];美国核管会的标准为0.25 mSv/a[4]。

近年来,国际社会在此方面
正逐步取得共识, 即NORM TENORM 照射不宜采用10 μSv/a作为豁免标准,部分国家已采用1 mSv/a作为豁免标准, 并采用IAEA 推荐的U 、Th 系核素以1 Bq g 作为豁免水平, 认为这样更有利于审管资源的优化利用。

欧盟拟在修改“ EC-BSS”中采用职业照射1 mSv/a 、公众照射0 .3 mSv/a作为NORM TENORM照射的
豁免标准[5] 。

根据NORM TENORM照射控制的政策,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是一种计划照射,伴生放射性矿废渣的处置应根据放射性活度浓度及废物的体积,采用分级方法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废物处置类型。

由于伴生矿的放射性活度浓度与地域、地球化学特性、放射性物质的结构有关,废渣的处置应在充分研究废渣的危害性、放射性平衡、典型照射情景、污染物进入环境的方式的基础上进行,如钒钛矿、锆英砂、稀土矿行业废渣的放射性豁免水平的制定只适用于某一特定的范围, 锆英砂和部分氟碳铈稀土矿废渣的豁免水平不一定适用于南方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南方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废渣以1 Bq g 作为U、Th 系核素的豁免水平;根据可免于辐射防护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GB27742—2011)中6.3.2规定,“根据剂量评价结果所表明的照射大小,决定对它提出与其危险水平相适应的辐射防护管理要求,当评价结果表明,虽然其活度浓度值超过豁管浓度的10倍,但对它免于辐射防护管理恰是优化方案时,审管部门仍然可以免于管理”[6]。

可免于辐射防护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GB27742—2011)表B1中规定的Th-232、U-天然的豁免活度浓度1 Bq/g(即103 Bq/kg),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表
A1中规定的ThO2豁免活度浓度为10 Bq/g,锆英砂、部分氟碳铈稀土矿湿法分离产生的固体废物是经过酸分离之后废渣中Th-232以ThO2形态存在。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2004提出导出解控水平时以选定一套对各种物料的典型照射情景的评价为基础[7]。

1 Bq/g的天然钍经过模拟试验和土壤- 食物链的模型估算所致公众剂量小于0.3 mSv/a,锆英砂、部分氟碳铈稀土矿废渣所致公众剂量还要小。

将伴生矿废渣活度浓度大于1×103 Bq/kg且小于4×104 Bq/kg纳入环境管理控制,如采取防渗和辐射防护措施回填矿山采空区,将活度浓度大于4×104 Bq/kg 的伴生矿废渣,按照国家放射性废物处理要求管理,比较符合我国伴生矿废渣的实际情况。

按照伴生矿废物中放射性钍、铀活度浓度进行分类管理。

分为以下四类:
(1)伴生矿废渣(如南方离子吸附型稀土矿渣)以1 Bq/g 作为U、Th系核素的豁免水平;废渣中Th-232以ThO2形态存在的锆英砂、部分氟碳铈稀土矿渣可以适当放宽。

(2)锆英砂、部分氟碳铈稀土矿废渣活度浓度大于豁免水平小于1×104 Bq/kg,并满足按照HJ/T300—2006制备的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推荐标准值,按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管理。

(3)伴生矿废渣中放射性钍、铀活度浓度大于豁免水平,且小于4×104 Bq/kg,并满足按照HJ/T300—2006制备的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限值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推荐标准值按危险废物分类管理。

可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2001)进行填埋。

(4)伴生放射性矿废渣的Th-232、U-238的放射性活度浓度大于4×104 Bq/kg,按照放射性废物分类管理。

(1)填埋处置的伴生放射性矿废物的Th-232、U-238的放射性活度浓度大于豁免水平,且不得大于4×104 Bq/kg;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299—200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进行毒性试验;毒性浸出液测定结果各项指标均没有超过GB 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值》规定的浓度限值,直接填埋;毒性浸出液测定结果各项指标均超过GB 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值》规定的浓度限值,填埋前,应进行预处理。

(2)填埋场的选址、建设和运行应满足《铀矿地质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15848)、《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规定》(GB14585)、《危险废物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和国家相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要求。

(3)封场后继续进行维护管理,封场后的监护期为30年;填埋场的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填埋处置对公众所致剂量小于0.3 mSv/a。

(4)贮存场所的选址、建设和运行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国家相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要求,贮存不限时间。

(5)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填埋或贮存单位应建立接收的放射性废渣的比活度的监测制度并记录存档,并建立废渣管理台账和环境监测制度,并于每年年底最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填埋或贮存场所的年度辐射安全评估报告(含废渣管理台账和环境监测报告)。

(6)伴生放射性矿废渣的Th-232、U-238的放射性活度浓度大于4×104 Bq/kg,按照放射性废物的要求处理。

【相关文献】
[1] 夏益华. 辐射防护的豁免值问题[J]. 辐射防护,1985(6):69-74.
[2]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0 第31号。

[3] European Commission. Practical Use of the Concepts of Clearance and Exemption-Part Ⅱ Application of the Conceptsof Exemption and Clearance to Natural RadiationSources.Radiation Protection 122, 2001.
[4] 潘自强.人为活动引起的天然辐射职业性照射的控制—我国国民所受的最大和最高职业照射[J].中国辐射卫生, 2002, 11(3):129.
[5] Naturally Occerring Radioactive Material (NORM V) —Proceedings of an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Seville .IAEA,2008.
[6] 可免于辐射防护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27742—2011)
[7]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Application of the Concepts of Exclusion, Exemption and Clearance, IAEA Safety Standards Series No.RS-G-1.7, IAEA, Vlenna200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