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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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
及评定办法(修订版)
一、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 (2)
二、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 (8)
三、浙江省景区城评定管理办法 (13)
四、浙江省景区城评定申报表 (27)
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浙江省景区城(以下简称“景区城”)的环境与景观、设施与服务、产品与业态、管理与保障以及等级划分。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内县(市、区)为单位的景区城建设。

2 景区城定义
以县(市、区)建成区为景区城范围,文化底蕴深厚、人居环境优美和谐、休闲业态丰富多元、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综合管理保障有力的宜居、宜业、宜游的区域。

3 等级划分
景区城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AAA级、AAAA 级和AAAAA级。

4 环境与景观
4.1 生态环境良好。

洁化、绿化、美化,自然景观与城区建设协调美观。

4.2 城市公园或公共绿地数量充足、设施完善、满足需求、免费开放,体现主客共享。

4.3 公共区域视线可及范围内建筑物整体景观融合,风格统一,新旧建筑风貌协调;天际轮廓线美观;有地标式建筑。

4.4 主要道路和街巷两侧建筑立面美观,有地域特色,整体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4.5 开展美丽单位、美丽河湖、美丽庭院、美丽社区、美丽街区、美丽阳(露)台等“美丽工程”建设,全面提升城区“颜值”,实现景在城中,人在景中。

4.6 城市传统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改造有机更新,城市历史文化记忆保存完好。

4.7 艺术景观、公共休息设施、观景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家具布局合理、满足需求、管理到位,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

4.8 街道和背街小巷设置雕塑、艺术小品等艺术景观设施,布局面广,展现地域风貌。

5 设施与服务
5.1 交通
5.1.1 停车场地管理有效,秩序良好;有节假日停车保障措施。

5.1.2 有覆盖城区文化、旅游和体育等主要场所的交通体系。

5.1.3 有包含绿道、骑行道、游步道、水上交通等形式多样化的慢行系统。

5.1.4 有共享单车、分时租赁汽车、游船等多样性的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的服务,倡导绿色出行和智慧出行。

5.1.5 推出合理顺畅的游览(参观)线路,与周边景区(点)公共交通有机衔接。

5.1.6 机场、高铁站、客运中心、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兼具旅游集散功能,接驳设置人性化,咨询服务等功能完善。

5.2 标识
5.2.1 有城市门户形象,辨识度高,彰显文化、主题鲜明。

5.2.2 旅游交通指引牌布局合理、清晰、规范。

5.2.3 文化场馆、公园、主要旅游区(点)、厕所、购物、酒店餐饮、公共交通等场所设有清晰规范的公共标识标牌。

5.2.4 公共标牌标有清晰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5.2.5 游客集散场所、主要休闲场所、商贸综合体和主要街区的交叉路口、主要公交站台设有城区导览图。

5.2.6 主要历史建筑、文物、景点或相关展示有内容介绍说明牌。

5.2.7 标识标牌设计美观、雅致、醒目,具有地域文化特色,设置符合使用需求,分布合理。

5.2.8 夜间游览区域指示牌应有夜间识认效果,满足夜间游览需要。

5.2.9 引导标识、景区城导览与历史建筑物、文物、景点、景观等介绍牌应有中英文两种以上文字对照。

5.2.10 所有标识系统维护良好。

5.3 厕所
5.3.1 厕所分布合理,数量充足,满足需要。

5.3.2 所有公共厕所应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点)内厕所应达到旅游厕所标准;文化场馆、大型购物场所内厕所应参照旅游厕所设计建设。

厕所管理完善,维护到位。

5.3.3 沿街单位、社区的厕所免费对外开放。

5.4 咨询服务
5.4.1 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健全,形成集散中心-咨询点-服务台三级体系。

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点)公布咨询、投诉受理方式,信息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更新。

5.4.2 景区(点)、文化场所实现语音导览或电子导览功能。

5.4.3 主要街区设置自助式咨询功能设施。

5.4.4 酒店、餐厅等场所能提供本地旅游信息宣传等资料,可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

5.4.5 有面向公众的旅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信息准确、全面,更新及时,公布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

倡导公共信息大数据平台在旅游信息服务方面的应用。

5.4.6 公共服务场所服务人员能用普通话接待,主要旅游接待场所(星级酒店、景点)能用英语提供基本服务。

5.5 无障碍设施
5.5.1 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景区(点)等公共场所有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有效,展现城市人文关怀。

6 产品与业态
6.1 文化休闲业态
6.1.1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非遗馆、美术馆、科技馆、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等文教场所实现常态化开放,免费开放,服务功能完善。

利用以上资源开发旅游产品,打造地域文化地标,实现主客共享。

6.1.2 有形成品牌文化、旅游、体育、地方风俗等节(赛)事和会展活动。

6.1.3 有常态性的文化演出,鼓励演艺演出与其他业态融合。

6.1.4 利用老厂房、老码头、老车站、老剧场等老建筑和设施改造为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和旅游新业态。

6.1.5 有一定数量的夜游产品,促进夜间经济发展。

6.1.6 有工业旅游、体育旅游、养生旅游、研学旅行、商务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业态和产品,促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6.2.美食
6.2.1 有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美食街区,餐饮场所内外环境良好、特色鲜明。

6.2.2 有地方品牌、地方风味的美食,有“百县千碗”体验点和浙菜品牌创建活动。

6.2.3 餐饮种类多元化,满足大众和特色需求。

6.3美宿
6.3.1 有一定数量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

6.3.2 有特色鲜明的小型精品酒店、文化主题酒店和民宿。

6.3.3 有一定数量的酒店式公寓或短租公寓。

6.4 美购
6.4.1有城市休闲商业综合体、地方特色的主题式购物中心(城、市场)和展现区域文化特色的高品质步行街。

6.4.2 购物商场、超市、旅游集散地设立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专柜或专卖店。

6.4.3 有区域特色的文创商品。

7 管理与保障
7.1 有明确的景区城日常管理主体和一体化的工作推进协调机制。

7.2 有关部门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健全,且有效运行。

7.3 景区城建设纳入政府经费预算。

7.4 相关部门城市建设和管理有对外包容开放性的举措,体现城市管理的文明风范。

7.5 有促进现代特色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举措。

7.6 有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必要的安全提示标识和防护措施。

有避灾场所。

7.7 有城市旅游志愿者服务。

7.8 景区城建设对景区镇(乡、街道)、景区村庄建设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7.9 有城市整体形象定位,有统一的视觉识别系统和LOGO,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有效提升城市影响力。

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
说明:
1.根据《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细则共计500分,共分为四大项,各大项分值为:环境与景观120分,设施与服务165分,产品与业态160分,管理与保障55分。

3.AAAAA级景区城需达到480分,AAAA级景区城需达到420分,AAA级景区城需达到360分。

细则计分总表
浙江省景区城细则评分表
浙江省景区城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以下的“浙江省景区城”简称为“景区城”)及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区城是以县(市、区)建成区为建设范围,文化禀赋底蕴深厚、人居环境优美和谐、休闲业态丰富多元、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综合管理保障有力的宜居、宜业、宜游的区域。

第三条景区城的发展遵循以人为本、特色彰显、治理有效、主客共享和久久为功的高质量发展理念。

第四条景区城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景区城的等级评定,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浙江省内的县(市、区),均可申请景区城等级评定。

景区城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3个等级:AAA级、AAAA级和AAAAA级。

第七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和实施细则的编制工作,以及全省景区城等级评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第八条AAA级景区城的评定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AAAA级、AAAAA级景区城的评定由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定。

第十条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定机构未严格按要求开展评定工作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可以撤销其评定权限。

第十一条景区城等级标牌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设计。

各等级景区城由相应评定单位制作和颁发。

景区城等级标牌须置于景区城的显著位置,可在相关宣传资料中标明等级。

第三章申报与评定
第十二条景区城的评定,严格按照“自检—申报—评定—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景区城的等级评定,由景区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的相应标准自检自评后,向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评或评定的申请。

第十四条景区城等级评定应严格对照标准及细则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根据评分细则评定景区城等级。

第十五条景区城范围内的街道自动认定为同等级景区街道。

第十六条AAAAA级景区城应在评定为AAAA级景区城基础上申报。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AAA级景区城评定后应在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公示、公告,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AAAA级、AAAAA级景区城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上公示。

无重大且属实的投诉和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告。

第十八条景区城应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的要求,按时报送景区城数据和信息。

第十九条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景区城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可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景区城每三年复核一次。

AAA级景区城由设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AAAA级和AAAAA级景区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第十九条对发生以下情形的景区城,经调查属实,予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环境严重污染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予以取消等级处理;
(二)对游客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社会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
(三) 复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处理;
(四)被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
(五)被取消等级的景区城,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对已评定景区城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一)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本区域内AAA级景区城作出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处理结果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对区域内AAAA级、AAAAA级景区城可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处理建议。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对达不到标准的各等级景区城可直接作出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可撤销评定工作不力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权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景区城评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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