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北京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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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8.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财政部驻北京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
为做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工作,我办制定了《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
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申报表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附件1:
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征缴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
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一部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对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代征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实行就地征收。
北京专员办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征收工作应遵循依法征收、规范程序、提高质效、强化服务的原则,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征收范围
第四条纳入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范围的电量包括:
(一)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含各级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三)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北京市和河北张家口、承德、廊坊、秦皇岛、唐山地区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三、日常征收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如有调整,按照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征收实行申报审核制。
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每月10日前向北京专员办报送以下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
2.月度电量销售情况明细表;
3.北京专员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北京专员办受理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申报资料时,应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材料报送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要求补报,并于当月12日前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北京专员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开展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基础数据是否准确。
审核电网企业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是否准确,免征电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申报资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北京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根据审核结果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
对于不能准确计量的,按照最大发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计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
第十条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应于每月15日之前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足额上缴入库。
第十一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缴库:
(一)支票缴库方式
1. 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根据北京专员办审核确认的金额,将支票直接交付给北京专员办办理缴库手续;
2.北京专员办收到支票后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4联收据加盖收款专用章后交缴款单位,将第1-3联交代办国库银行(中信银行)。
(二)汇款缴库方式或网银缴库方式
1.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每月15日前通过汇款方式将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直接缴入北京专员办在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收款人全称: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账号:7111010189800001441;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2.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收到资金当天应将“收账通知书”交北京专员办。
3.北京专员办根据“收账通知书”,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1-3联交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将第4联收据加盖收款专用章后交缴款单位。
四、年终清算
第十二条北京专员办根据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全年实际销售电量以及各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可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第十三条北京专员办年终清算工作采取非现场清算与现场清算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清算资料报送北京专员办,主要包括:
(一)年度代收费用表;
(二)年度政府性基金执行情况表;
(三)“其它应缴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账簿;
(四)年度电力销售情况明细表;
(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坏账以及电力部门垫缴情况;
(六)当地发改委和物价部门批复的电价执行标准;
(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北京专员办完成现场清算工作后,向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出具清算结论。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北京专员办依法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以及各企业自备电厂及代理银行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
第十七条北京专员办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确保资金及时、准确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一)对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
(二)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务进行核对。
(三)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票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核对。
第十八条北京专员办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台账,登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入库、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等情况,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及时反映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将代征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与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
第二十条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北京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
对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以及各企业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缴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调研。
第二十一条北京专员办在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以及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得拖延缴纳。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批准,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截留、挤占、挪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行为,北京专员办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北京专员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申报表
(201 年_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