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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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年度申报时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申报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
二、年度申报范围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进行预缴的纳税人(查账征收进行A类报表的申报,核定征收则进行B类报表的申报)。

但不包括外地企业在杭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即只在四个季度通过分配表进行预缴,但不需进行汇算清缴).
三、网上申报
纳税人登录浙江地税申报系统之后,选择左边纳税申报,然后进行需要申报报表的选择。

(一)、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申报第4张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申报第5张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四、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包括附表和主表各一张,按照序号顺序,先申报附表,再进行主表的申报(只有当附
表保存成功才能进行主表的申报,如果未申报附表就直接点击主表会提示错误)。

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
按目前税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暂无税收优惠项目可以享受。

税收优惠明细表允许纳税人填报“免税收入”部分,因为现有核定征收纳税人以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为主(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收入),反映到主表中“收入总额”应为“应税收入总额”,计算方法为:应税收入=总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所以在附表中可以填报免税收入部分.
(二)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包括19张表,其中附报资料7张、附表11张、主表1张(主表未保存之前,附报资料和附表可以重复申报进行修改,进入主表会自动进行取数,以最新申报的附表上的金额为准.如主表已经保存成功,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重新申报,则需要19张表依次再重新申报一次。


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申报:
附报资料:
1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明细表
3 资产评估增(减)值情况表
4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
5 持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特殊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分期确认明细表
6 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7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附表:
8 收入明细表(表1—1)9 成本费用明细表(表2—1)
1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表4)
11 税收优惠明细表(表5)
12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表6)
13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表7)
1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表8)
15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表9)
16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表10)
17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表11)
18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3)
主表:19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附报资料:纳税人发生特殊事项需要在年度申报时附报的材料,部分表单与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之间有关联(如需要填报税收优惠,则必须填报相应的附报资料)。

(1)、《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总机构(存在外地分支机构)需要填报,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最后一张分配表填报,但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需填报全年总预缴数(实际已预缴税额)的二分之一.表格中填报三项因素: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为上一年度年报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税款所属期间: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明细表》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明细表
所属年度: 年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注:如上表中所示,“第1列”到“第3列”填报基础信息,“第4列"到“第9列”是指某一年购置专用设备可抵免的投资额是如何被抵免掉的,即上表中2008年某企业专用设备投资额1000万,全年应纳税额50万元,08年可抵免投资额100万元,08年抵免50万,09年抵免10万,10年抵免40万,则分别在“第4行”中“第7列”至“第9列"填报50、10、40;若2010年全年应纳税额为30万元,不足抵免,如上表中()中填报数字,可结转
以后年度抵免的投资额为10万。

相关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第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
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资产评估增(减)值情况表》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纳税人申报中通过“增行”、“减行”来进行申报,当年有多项资产进行评估的,必须按资产名称分项填报本表。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20—10—5—4-3)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二)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五、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例如某企业取得一生产设备,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该生产设备原值30万,折旧年限10年,缩短折旧年限为6年。

下表中为该设备不同年度该表的填报.
“资产类别”列填报“①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②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③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④电子设备;⑤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软件。


“会计折旧方法"填报①年限平均法;②双倍余额递减法;③年数总和法;④工作量法.
“税收折旧方法”填报①缩短折旧年限法;②双倍余额递减法;③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
符合条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需要资料:
1、《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办法备案表》(1份)
2、加速折旧原因和方法说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应具体说明折旧年限数;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应说明采用的具体方法)(1份)
3、需要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情况,如名称、购买时间、预计使用时间等(1份);
4、《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2份)
备案时限:三月底前。

(5)《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特殊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分期确认明细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十月二十七日)
(6)《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
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

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行次项目金额
1 本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额
2 本年度新增允许抵扣的创业投资额(1×70%)
3 本年度创业投资抵扣前应纳税所得额
4 本年度新增创业投资抵扣额(2≤3,本行=2行;2>3,本行=3行)
5 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抵扣额(2-4)
6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抵扣额
7 减:本年抵扣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8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抵扣额(5+6—7)
(7)《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注:表中需要分项目填列相关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文中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列举形式,即如果企业发生相关研发费,但归集时发现无法在该表中填报,就说明该项费用不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

(二)附表:
(8)《收入明细表》(表1—1)
收入明细表
①“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会计上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即企业计算三项经费的基数为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
②“主营业务收入”: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视同主营业务收入。

③“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5%比例),以及将货物、财产等用于捐赠、赞助、样品、广告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企业处置资产时,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④“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原则是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所交换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企业应当按照患处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不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9)成本费用明细表(表2—1)
成本费用明细表
①成本相关明细科目的计量应当按照成本与收入相配比的原则进行确认。

②“期间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数额。

(1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表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表中所指盈利额或亏损额是根据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当年盈利或亏损额与主表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有勾稽关系。

若不存在弥补亏损的行为,本表中本年数也需要填写。

本表与附表资料中的《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明细表》填报逻辑相同,每一行的前四列为该年度基本情况,“第5列”到“第10列”为该年度亏损额的弥补情况。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如上表所示,第一行2005年发生亏损5000,通过计算,得知该年度亏损分别由2007年弥补3000、2009年弥补1000和2010年弥补1000,即分别在表中第6列、第8列和第10列填报3000、1000和1000。

而第二行2006年度亏损,当07、08和09年度时,2005年度的亏损尚未弥补完,所以先弥补2005年度的亏损,06年度亏损直到2010年才被弥补,所以填报“第10列”。

(11)《税收优惠明细表》(表5)
注:免税与应税项目要分别核算,还需建立相关备查账
1、《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每年10月份会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税[2009]123号),取得免税资格后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进行备案后,相应的免税收入才能进行填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备案需要资料:(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份)
(2)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3)《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2份)
报备实现:五月底前,一次性报备(有效期五年).
4、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表中填报的是10%部分,也就是直接纳税调整减少的部分.
如企业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销售收入是100万元,按照税法可以减按90%确认收入,即在表中填报10万。

备案需要资料:(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份)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3)《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2份)
备案时限:三月底前.
5、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表中填报的金额与附报资料表7第30行合计数之间有关联关系,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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