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归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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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成本核算工作,进一步加强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确认,及时准确核算项目成本,正确评价管理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成本开支范围
第二条项目实际成本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正确计算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正确计算归集各项成本,逐月进行成本核算。
工程成本核算内容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共五类。
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立了工程成本明细后,还应按成本项目分设,便于按类别归集总成本核算对象应负担的生产费用。
1. 直接材料:在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零配件、半成品。
以及虽不构成工程实体但有助于工程实体形成的其他材料,如周转材料等。
2. 直接人工:直接从事项目工程施工的工人和在施工现场为工程制作构件、运料、配料等工人的工资、奖金、补贴、工资附加费、福利费、劳动保护费、保险、公积金等。
3.机械使用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施工机械发生费。
包括使用自有机械的安拆费和运输费、大型设备基础费用、折旧费、中小型维修费和保养费及配件费、燃料动力费等,还包括外租设备的租赁费及不包含在租赁费中的安拆费等。
4.其他直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临建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垃圾清运费、工程测量费等其他直接计入劳务成本的有关费用。
5.间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间接计入劳务成本的有关费用,主要指公杂费、通讯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工农关系协调费、现场招待费、生活用水电费、房屋租赁费、污水处理、项目业务费等。
第三条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1. 资本性支出,即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2. 对外投资的支出。
3.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4.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产损失。
5.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6. 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7. 各种捐赠支出。
8. 各种赞助支出。
9. 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10. 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成本核算的工作要求、原则
第四条公司成本核算的工作要求是:
1. 认真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合理归集与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正确按项目计算生产成本,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需向集团财务部报送生产成本计算明细表,当月完工的项目需编制项目成本分析报告。
3. 监督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成本费用发生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4. 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耗费,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成本核算工作的原则
1.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竞争和内部管理需要的成本费用核
算体制。
2. 开展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加强对各生产经营单位成本核算的组织与管理。
3. 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必须在不断加强与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使成本费用的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4. 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期为上年12月26日到当年12月25日,每月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 日。
计入当月成本的费用要素消耗和产品产量的起止日期须与成本计算期保持一致,不得提前和延后。
5. 成本核算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成本水平的经营成果。
6. 成本核算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完工成本和在建工程成本的界限。
7. 根据计算期内完工验收工程完工的实际收入,计算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目标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8. 遵循谁受益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设置成本费用账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对成本项目在各成本核算与管理对象间进行分配,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9. 公司成本核算中的各项具体方法(包括材料计价、费用分配方法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成本费用归集与分配的原则
1. 按项目设置成本核算对象,对难以直接计入的间接费用要按合适的标准,在公司各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2. 凡能直接计入各项目的费用均应直接计入。
3. 凡不能直接计入各项目的费用,以实际发生的量为分配标准进行分配。
第七条购入材料的成本:
1. 生产劳务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材料的成本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保险费、大宗材料的市内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但不包括购进材料增值税和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 购进材料直接用于非应税产品的,应按包括进项增值税在内的全部支付价款全额计入材料成本。
3. 进口材料的采购成本应包括国外进价、进口税金。
第八条材料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 月终未到各生产经营单位财务部报账的材料,材料会计将按照采购部提供的合同价格办理暂估入库,待材料报账时再予以冲回。
2. 各生产项目统计员月末根据领料单,分项目编制耗用材料明细表,报财务部成本核算会计核算材料成本。
3. 成本核算会计根据统计员报送的上述资料,将直接归属于项目的材料,计入项目生产成本。
第九条工资及福利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各项工资,应按集团公司薪资制度列入工资总额。
成本核算会计根据各人力资源部工资核算员制作的工资表,对各项工资性支出进行核算和汇集。
2. 人力资源部工资核算员按照规定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以及项目提供的生产工时,正确计算工资表。
3. 成本核算会计对每月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项目进行汇集与分配,分别计入有关科目中。
第十条动力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 动力包括水、电、燃气等,根据使用量均作为各项目生产成本进行核算。
2. 动力费用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数量进行核算,没有计量仪表的,项目产品耗费的实际工时为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1.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根据确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按月提取,分类计入各有关科目。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应按集团公司的统一会计政策确定。
2. 公司购置或竣工验收交付试生产的固定资产,都要按经审计确认的资产原值(或估计原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对长期不用或不需用的资产要及时办理封存手续。
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要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据以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决算数调整原固定资产估价和已提折旧,以保证成本水平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其他支出
1. 其他支出按照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汇集。
2. 应由某一项目单独负担的劳务成本,应直接计入。
应由一个以上项目共同负担的劳务成本,则按各项目发生的实际工时为分配标准进行分配。
第五章成本核算方法
第十三条按照生产的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并按项目设置成本计算表汇集生产成本费用。
第十四条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1. 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费用,按项目分别进行归集,对直接构成项目产品成本的直接计入,间接费用以实际工时为分配标准在项目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2. 计算完工劳务成本和本月在用成本。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审核,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财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