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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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12.10
•【字号】浙水汛〔2014〕22号
•【施行日期】2015.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水汛〔2014〕22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0日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建设质量,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水汛(2014)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行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省有关政策。
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相关部门的保密规定。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依据《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结合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情况,组织省级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报水利部合规性审核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根据水利部合规性审核意见和省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省水利厅、市水利局组织县级实施方案审查,以优化技术方案,细化各项任务,落实保障措施。
审查通过后,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后统一批复。
第七条省、市级水利部门根据省级2013年度实施方案和《省、地市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结合山洪灾害防治的实际需求,组织制定并实施省、市级监测预警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
第八条有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任务的县(市、区)根据《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建设指导意见》和国家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任务及工作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并向省水利厅提出年度计划立项申请。
根据各项目轻重缓急及前期准备、资金筹措、政策处理等条件,省水利厅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后确定年度项目计划,经商省财政厅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山洪沟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利厅、市水利局组织审查,审查修改完善后,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水利厅审批。
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要与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相结合,形成山洪沟所在小流域相对完善的防御体系。
第十条各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应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确保前期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水利、财政两部门应密切沟通,并与有关乡镇街道充分协商,完善实施方案和有关设计报告,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决策科学、政策处理及时和资金筹措到位。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省水利厅成立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我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组,在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组指导下,具体负责我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和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各市水利部门负责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成果的市级审核汇集和市级监测预警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的建设,并对辖区内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四条各市、县(市、区)要加强项目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按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的公司、厂家、单位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调查评价和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所需的基础数据准备、工具软件系统由水利部统一组织采购;调查评价现场数据采集终端、审核汇集软件定制服务由省级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省、市级监测预警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要与已建系统兼容,并满足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共享的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的自动雨量、水位站采集的水雨情数据要实现与水文部门的一致和共享,统一接入省水利防汛通信平台,并通过省级水文部门的共享测试。
第十八条项目的监测预警平台软件须获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用于项目且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水文自动监测设备或产品,须获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符合《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的要求。
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专用产品,须通过国家级防洪减灾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的测评。
第二十条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应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安全管理监督体系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实施,不得擅自减少和调整建设任务。
项目建设任务确需部分调整或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市级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在确保完成批准任务前提下,如有资金结余,按照《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农〔(2014)73号〕)执行。
结余资金用于后续建设的,项目方案应报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如超出原批复概算的,超出部分由当地自筹落实。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半月报制度,县(市、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分别于每月15日、30日前向省项目组和市级水利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及动态。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共同抓好制度建设、招标采购、项目进度、建设质量、资金筹措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对整改不力、影响建设任务执行或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山洪灾害调查评价、非工措施补充完善项目验收分为专项自验(或综合自验)、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专项自验(或综合自验)由县(市、区)水利局自行组织,完成后申请市级水利局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汛前投入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的申请省级竣工验收。
(一)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有关报告材料:
1.批准的各项建设任务已经完成,经测试分析,建设目标预定可达成;
2.县级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有关调整内容的核准文件;
3.项目分项或综合的实施工作报告(各参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县(市、区)水利局提供]、有关测试报告;
4.市级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成果审核汇集完成;
5.自验收报告及遗留问题解决报告;
6.其他有关验收材料。
(二)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会同市水利局组织,此前由项目组进行技术预验收。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有关报告材料:
1.系统各部分能正常运行,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试运行报告,技术预验收报告;
2.初步验收意见以及遗留问题处理完毕的报告;
3.资金使用符合国家、省和市县有关规定。
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
4.建立了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了人员经费;
5.符合归档要求的一系列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验收分完工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在各项建设任务(包括结合非工措施内容)全部完成并且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县(市、区)水利局应督促、协助并参与项目法人(业主)组织进行的完工验收,完工验收通过后投入运用。
经过一年或一个汛期试运用合格后,县(市、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申请省级竣工验收。
(一)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有关报告材料:
1.试运用合格,达到设计要求;
2.已进行审价审计,资金使用符合国家、省和县市规定,提供相关审价审计报告;
3.设计、施工、监理三方工作报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4.完工验收报告及遗留问题处理结果;
5.有关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和概算调整的申请及核准意见;
6.其他。
(二)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会同市级水利局组织。
竣工验收条件除初步验收的外,还应具备:
1.初步验收报告,相应的补充完善内容完成;
2.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3.建立了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了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省、市级监测预警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由省、市水利部门按招标合同组织验收。
省级验收须有部分市级部门参加;市级验收须有省级部门参加。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建立相关规章制度,落实运行维护主体和责任,运行维护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经费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制定。
项目建设的水文监测设施由水文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一个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