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范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举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本办法的修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委员指委员和候补委员。
第二章业主的认定和投票权的计算
第五条业主的认定:
1.业主即依法取得本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即在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署名人);
2.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可以认定为业主;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发生效力,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而取得物权的人;
4.因依法继承或者受遗赠发生效力取得物权的人。
第六条业主人数和投票权数的认定:
1.业主人数及投票权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和一票计算投票权。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一票计算;总人数和总投票权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2.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3.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4.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委托书由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业主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以上证件电子件。
第七条在发放选票(或征求意见表)和业主投票时均须进行业主产权核对以确认业主身份。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
第九条本次选举共设业委会委员候选人11名,候补委员候选人10名,应选业委会委员5~11名,应选候补委员5~10名。
候选人必须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举行,选票(或征求意见书)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由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选派专人送达给业主在本小区的物业所在地并详细登记形成业主选票清
册。
业主本人投票的,须凭物业产权证明资料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军官证、警官证、驾驶证等)进行投票,或以上相关证件的电子版文件。
受业主委托参加投票的,凭委托书原件和委托方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军官证、警官证、驾驶证等)复印件、受托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或以上相关证件的电子版文件,接收选票;无法送达的,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同时在各楼栋各单元前厅公告。
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设总监票人 1 名,总计票人 2 名,每个片区需1名唱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由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指定人员担任;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必要时也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律师或其他公信力高的人士参与和监督。
第十二条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业主总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候选人如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须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记名投票、网上实名认证投票,业主投票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业主身份证明资料和对应本人物业编号的选票,经核对业主选票清册后方可投票。
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已投票情况。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投票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和微信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投票时间不超过30天,具体时间和投票地点由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决定并通知。
投票箱应设在公开、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
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十六条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
第十七条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在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有效。
第十八条如遇特殊情况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
当业委会委员当选人不足5人时,可以组织补选。
第十九条票数清点完毕,由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公开进行计票。
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
若同一选票上有针对不同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
第二十条计票完成后,由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公开对计票结果签名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将选举结果报送街道、社区审核后,选举结果在各楼栋予以公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选票、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由新当选的业委会保留备查。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接受全体业主、业主代表、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由20%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委会委员或10名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可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罢免;罢免本片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可由本片区5名以上业主代表或本片区20%以上业主提议,提交业主代表大会,由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表决同意通过后即可罢免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四条监委会委员产生及替补方式同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及流程一致。
可与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同步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并组织开
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递补完毕后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选举办法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选举办法如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冲突的,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