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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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
正文
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4年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方式
依据《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采取学校自查、实地检查、资料审查(包括网上审查)等方式,结合各区实际开展年检工作。
二、年检重点
在学校类别上,以简易幼儿园、培训机构、高中阶段学校为重点;在年检内容上,培训机构、高中阶段学历学校以规范办学为重点,简易幼儿园以办园条件为重点。
另外,所有民办教育机构的年度财务管理情况均为重点检查内容。
三、时间安排
从2015年1月初开始,到2015年5月底结束。
具体安排为:
1月1日至2月底,民办学校完成自查工作,在《民办学校网上查询系统》(:8080/jyj/schools.jsp)中全面更新数据、资料,并于3月1日前向各区教育局报送年检相关资料。
4月1日前,区教育局完成区审批民办学校年检、市审批民办学校初检和民办学校网上信息核对工作,并向我局报送年检总结、年检结论通报(包括市审批民办学校的初检结论)、统计汇总表等材料。
4月15日前,市教育局完成对市审批民办学校及各区年检情况抽查工作。
5月1日前,市教育局完成市审批民办学校年检基本工作,并于6月1日前公布年检结论。
四、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有序组织。
开展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是我市加强民办教育监管、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掌握分析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状况、引导民办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区要加强领导、落实专班、及时布置,高质量、高效率完成2014年民办学校的年检及统计工作任务。
2.严格标准,突出重点。
各区教育局要按照《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中关于年检对象、年检内容、年检程序、年检资料的规定开展年检工作。
其中:对于培训机构,要把落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部门审批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教规〔2014〕1号)情况作为重点;对于民办高中阶段学历学校,要继续试行量化评分办法,把规范招生、办学行为作为年检重点;对于民办简易幼儿园,要把是否达到逐年改善办园条件作为重点。
3.年度审计,注重质量。
按照《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民办学校所提供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明确:学校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等情况。
各区在部署年检工作时,应要求每一所民办学校督促中介机构出具符合上述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
4.属地管理,落实职责。
对于市审批的民办学校,各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年检初检工作,向我局上报明确的初检结论。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跨区
变更办学地址的,迁出区应继续作为属地管理区履行职责,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迁入区要积极协助迁出区做好相关工作。
5.明确结论,加强应用。
各区教育局要按照年检标准,明确每一所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结论,并做好相应的后续工作:一是要及时公告。
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区教育局在相关媒体上对所审批民办学校年检结论进行公告。
同时,各区要及时更新民办学校查询系统相关信息,确保政务公开信息准确有效;二是落实基本合格、不合格学校的整改等工作。
根据《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基本合格学校整改一年,限制招生规模。
对不合格学校暂停招生,整改一年。
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应引导学校终止办学或实施相应行政处罚;三是要与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挂钩。
各区要将年检情况作为对民办学校扶持奖励重要依据,凡申报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必须是前两年年检合格学校。
有关事宜,请与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联系。
联系人:许明清
电话:65608472 电子邮箱:****************
附件:
1.武汉市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信息汇总表
2.武汉市民办学校办学基本情况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