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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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类 回收 和餐 厨 生 活 垃 圾 单独 收集 处 理 ,加 强 可 降 解 有机 垃圾 资源化 利用 和无 害化 处理 。 1 . 通 过 改变 城 市燃 料 结构 ,提 高燃 气 普 .5 2 及率 和集 中供热 率 ,减少 煤灰 垃圾产 生 量 。 1 . 根据 当地 的生活垃圾处 理技术路线 , .6 2 制 定适 合 本 地 区 的 生活 垃 圾 分 类 收集 模 式 。生 活 垃 圾 分类 收 集 应 该遵 循 有 利 资 源 再 生 、有 利 防 止
委 、 环 境 保 护 部 共 同组 织 编 写 了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现 印 发给 你 们 ,请 结 合 本地 区 实际 情
况 参 照执 行 。
生 活垃圾 处理技 术指 南 生 活垃 圾 处理 是 城 市 管理 和 公共 服 务 的重 要 组 成部 分 ,是建 设 资源节 约 型和环 境 友好 型社 会 , 实 施 治 污减 排 ,确 保 城 市 公 共 卫 生安 全 ,提 高 人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采 取 有 利 于环 境 保 护 和 综 合利 用 的经 济 、技 术 政 策 和 措 施 ,促 进 生 活 垃圾 处理 的
产 业化 发展 。 1 生 活垃 圾分类 与减 量 . 2 1 . 应 通 过 加 大 宣 传 ,提 高 公 众 的认 识 水 .1 2 平 和 参 与积 极 性 , 扩大 生活 垃 圾 分 类 工 作 的 范 围
1 . 应 保障生 活垃圾处 理设施运行 水平, .4 4 确 保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运 行 单 位 应 编 制 生产 作 业 规程 及 运 行 管 理 手 册 并 严 格执 行 ,按 要 求进 行 环 境监 测 ,做好 安全 生产 工作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2.24•【文号】建城[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建城[2009]2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市政管委(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附件: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实施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是指设市城市(含区)、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处理厂及其他处理方式的处理(场)(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厂”)及生活垃圾中转站。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信息分析、总体评估和通报工作,对各地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专项督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以及上报信息汇总分析和用户服务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信息报告的督促、核查工作,并利用信息系统对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
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12.17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80号
•【施行日期】2015.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该篇法规中第3.0.4、3.0.5、7.5.5条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废止,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8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52-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4、3.0.5、7.5.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1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教育部,商务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26•【文号】建城〔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教育厅、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商务委、教委、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商务局、教育局、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在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46个重点城市(以下简称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基础上,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以社区为着力点,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快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第48卷第11期
2021年6月
建筑资讯
Building Information
建筑技术开发
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
管理团队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是对这些想法进行技术评判和 积极回应,从而引导工程技术人员的技能发展。这就要求项 目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知识和良好的技术素养,对各种技术具 备甄别能力,能发现有助于项目实施和科技进步的方法,及 时肯定和鼓励,并为实现想法分配适当资源。项目管理团队 的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技术人员努力的方向。缺乏 这种能力,工程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难以发挥,制约技术进步。 而创新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也是技术创新的根本动 力。由此可见,技术创新的动力是项目管理团队技术敏感性 要求的潜在动因。
类别 设计 施工 采购
业主意见 508 58 326
报批文件 / 份 6 000 960 12 000
占比 /% 8.47 6.04 2.72
技术敏感性用业主在设计、施工和采购阶段的强制性意 见所占比例来计算。项目成功度以工期延长 3 个月,利润减少 2% 计算,则项目成功度和项目管理团队的技术敏感性的量化 指标分别为 :SD=95.88%,TS=94.26%。
表1 业主强制性意见及报批文件统计
总体关系一致。
5 提高技术敏感性的途径 技术敏感性是各种专业知识和经验长期积累的结果。提
高技术敏感性鲜有捷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知识体系, 拓宽专业领域,并持之以恒。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 3 个方面。 5.1 营造学习环境
学习环境是促进项目管理者主动建构知识体系和促进能 力生成的外部条件。复杂的国际工程项目必然会碰到各种各 样的难题和挑战,需要通过建立学习型项目管理机构来营造 学习环境,捕捉技术指标和参数变化的情形,组织技术成本 和技术风险分析,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环境造就人才,发 挥环境的激励作用,感受到集体给学习带来的动力,可以更 好地提高学习效率。 5.2 稳固学习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 •【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建城〔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1月2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社会文明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
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5.06
•【文号】发改环资〔2021〕642号
•【施行日期】2021.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1〕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市容园林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重庆市市政委,计划单列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城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统筹推进“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5月6日附件:《“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规定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15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前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19号)的要求,在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的基础上,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备国产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的要求,对近几年我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编制组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与设备、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15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前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19号)的要求,在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的基础上,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备国产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的要求,对近几年我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编制组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与设备、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二 。一 。年 三月 九 I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建城[0 11 2 1 6 号 0
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 、计 划单 列市住 房 和城 乡建 同组织 编写 了 生活 垃圾 处理 技 术指南 现 印: , 给 你们 ,请结 合 本地 区实 际 情况 参照 执 行 。
设 厅 ( 委 、 设局 ) 建 建 、发展 改革委 、环境保 护 厅 ( ) 局 ,
数 量 ,大 力推 广生 活垃圾 源头 分 类。
组成 部分 , 是建设 资源 节约型和 环境友 好型社 会 , 实施 治污减 排 ,确保城 市公共 卫 生安全 ,提高 人 居环 境质量 和 生态文 明水平 ,实现 城市 科学 发展
的一 项重 要工 作 。
12 2 将废纸 、废金 属 、废玻璃 、废塑料 的 回收 .. 利 用纳入 生活垃圾 分类 收集范 畴 , 建立 具有我 国特色 的 生 活垃圾 资源再 生模式 , 有效推 进生 活垃圾资 源再生 和
适 合本地 区 的生活垃圾 分类 收集模 式 。 活垃圾分 类收 生
集应该遵 循有 利资 源再生 、 利 防止 二次 污染和 有利生 有
活 垃圾 处理 技术 实施 的原 则 。 1 3 生 活垃圾 收 集与运输 .
13 1 加快 建设 与生活 垃圾源 头分 类和后续 处理 ..
和人 体健 康 、防止环 境污 染为 宗 旨 ,遵循 “ 减量 化 、资 源化 、无 害化 ”原则 。
北 京市 市政 市容 委 , 海市 绿化 和市 容管理 局 , 上 天津 市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住房 和城 乡建设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国家 发展 和 改革委 员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
二 。 一。年 四 月二十 二

“双碳”背景下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减碳”思考

“双碳”背景下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减碳”思考

“双碳”背景下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减碳”思考作者:杨毅孟哲刁冰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23年第04期“十三五”期间,全国共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厂254座,累计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厂超过500座,焚烧设施处理能力达58万t/d。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约为45%,初步形成了新增处理能力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发展格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t/d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

1.行业不断收购整合,龙头企业市场占有率持续提升近年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大部分产能已集中在专业运营商企业,随着市场进一步呈现集约化趋势,专业运营商的竞争优势越发凸显,地方产能将逐渐被行业龙头企业整合。

同时,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内的企业也不断进行产业链横向和纵向延伸,通过规模化和精细化经营不断提升在行业中的竞争力。

2.大力推进产业园区建设自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以来,各地积极开展静脉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静脉特色小镇等建设,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形成一体化项目群,从而降低选址难度和减少建设投入。

循环产业园区建设可以优化配置焚烧、填埋、生物处理等不同种类处理工艺,整合渗沥液等污染物处理环节,实现各种垃圾在园区内有效治理,从而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3.垃圾焚烧发电市场逐步向西部转移我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区域分布不均匀问题突出。

目前垃圾焚烧发电厂主要集中在中东部。

从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看,东部地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少。

东部地区,尤其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聚集度高。

西部垃圾焚烧处理能力低,但未来发展潜力可期。

4.老旧设施技改不断增多“双碳”背景下,老旧焚烧设施的节能技改和环保技改市场将不断扩大。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指南规范》.doc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指南规范》.doc

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共同组织编写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治污减排,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已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国际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方向,在其指导下,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处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同处理能力不足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活垃圾处理与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为保障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南。

1. 总则1.1 基本要求1.1.1 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1.1.2 应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尽可能分类回收,实现源头减量。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2010年发布)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2010年发布)

【法规标题】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2010年发布)【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发文字号】建城[2010]6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时间】2010-04-22【生效时间】2010-04-22【关键词】生活垃圾【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建城[201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共同组织编写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治污减排,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已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国际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方向,在其指导下,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处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同处理能力不足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活垃圾处理与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为保障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8•【文号】国办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3.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3月18日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4-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4-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15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前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19号)的要求,在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的基础上,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备国产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的要求,对近几年我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编制组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15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与设备、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自建设应严格执行。

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参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研究所青岛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北京高能垫衬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环境集团宁波市鄞州区绿州能源有限公司主要参编人员:徐文龙王敬民陈海滨杨宏毅刘涛吴文伟徐海云林泉邵军翟力新夏小洪姚兆祥甄胜利康振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同志就《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同志就《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同志就《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答记者问作者: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7年第12期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同志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目前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生活垃圾分类,请简要介绍一下《方案》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制定垃圾分类制度列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完成。

去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强调“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提出“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减轻清运压力和终端处理压力,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对于培养全社会资源环境意识,不断提升中华民族整体文明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方案》编制工作,委托中咨公司、中国城建院、住建部环卫中心、杭州环境集团等单位开展专题调研和国内外资料收集,研究起草了《方案》初稿。

在此基础上,多次征求专家学者、行业协会意见,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同时也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经国务院审改后最终形成《方案》发布稿。

问:请您介绍一下《方案》的总体思路。

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收到了社会各界提出的很多不同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商务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11.03•【文号】建村[2015]170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面治理农村垃圾是改善农村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我国农村国土面积大、人口多,垃圾消纳处理问题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农村垃圾专项治理。

为全面治理农村垃圾,解决好当前农村垃圾乱扔乱放、治理滞后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统筹城乡发展、造福农民群众为出发点,以实现农村垃圾的全面长效治理为目标,加大投入、健全机制、发动群众、科学施策,形成改善人居环境与提升乡风文明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建设清洁卫生的宜居环境和农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依靠群众。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农村垃圾治理的职责,做好规划编制、资金投入、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

发挥群众主动性,尊重群众意愿,明确村民责任和义务,共同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美好家园。

因地制宜,科学治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科学确定不同地区农村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防止简单照搬城市模式或治理标准“一刀切”。

全面治理,注重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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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建城[201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共同组织编写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治污减排,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已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国际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方向,在其指导下,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处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同处理能力不足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活垃圾处理与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为保障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南。

1.总则1.1基本要求1.1.1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1.1.2应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尽可能分类回收,实现源头减量。

分类回收的垃圾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资源化处理。

通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和处置。

1.1.3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转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点环节,落实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1.1.4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1.2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1.2.1应通过加大宣传,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积极性,扩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范围和城市数量,大力推广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1.2.2将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畴,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生活垃圾资源再生模式,有效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再生和源头减量。

1.2.3鼓励商品生产厂家按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设计、制造产品包装物,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限制过度包装,合理构建产品包装物回收体系,减少一次性消费产生的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1.2.4鼓励净菜上市、家庭厨余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餐厨生活垃圾单独收集处理,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1.2.5通过改变城市燃料结构,提高燃气普及率和集中供热率,减少煤灰垃圾产生量。

1.2.6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模式。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该遵循有利资源再生、有利防止二次污染和有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实施的原则。

1.3生活垃圾收集与运输1.3.1加快建设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后续处理相配套的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的数字化管理工作。

1.3.2应实现密闭化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防止生活垃圾暴露和散落,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淘汰敞开式收集方式。

1.3.3应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机械化收运水平,鼓励采用压缩式方式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

1.3.4应加强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重点是区域性大中型转运站建设。

1.3.5拓展生活垃圾收运服务范围,加强县城和村镇生活垃圾的收集。

1.4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1.4.1应结合当地的人口聚集程度、土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质等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并应满足选址合理、规模适度、技术可行、设备可靠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1.4.2应在保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具备条件的城市可采用对多种处理技术集成进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实现各种处理技术优势互补。

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是节约土地资源、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控制、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1.4.3应依法对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和处置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

1.4.4应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运行单位应编制生产作业规程及运行管理手册并严格执行,按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4.5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技术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运行过程监管和污染排放监管相结合。

2.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适用性2.1卫生填埋2.1.1卫生填理技术成熟,作业相对简单,对处理对象的要求较低,在不考虑土地成本和后期维护的前提下,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相对较低。

2.1.2卫生填埋占用土地较多,臭气不容易控制,渗滤液处理难度较高,生活垃圾稳定化周期较长,生活垃圾处理可持续性较差,环境风险影响时间长。

卫生填埋场填满封场后需进行长期维护,以及重新选址和占用新的土地。

2.1.3对于拥有相应土地资源且具有较好的污染控制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2.1.4采用卫生填埋技术,应通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资源化处理、焚烧减量等多种手段,逐步减少进入卫生填埋场的生活垃圾量,特别是有机物数量。

2.2焚烧处理2.2.1焚烧处理设施占地较省,稳定化迅速,减量效果明显,生活垃圾臭味控制相对容易,焚烧余热可以利用。

2.2.2焚烧处理技术较复杂,对运行操作人员素质和运行监管水平要求较高,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较高。

2.2.3对于土地资源紧张、生活垃圾热值满足要求的地区,可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2.2.4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处理焚烧烟气,并妥善处置焚烧炉渣和飞灰。

2.3其他技术2.3.1其他技术主要包括生物处理、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技术。

2.3.2生物处理适用于处理可降解有机垃圾,如分类收集的家庭厨余垃圾、单独收集的餐厨垃圾、单独收集的园林垃圾等。

对于进行分类回收可降解有机垃圾的地区,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

对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应审慎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2.3.3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严格控制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并妥善处置生物处理产生的污水和残渣。

2.3.4经过分类的生活垃圾,可作为替代燃料进入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理。

2.3.5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并按照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3.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要求3.1卫生填埋场3.1.1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1.2卫生填埋场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3.1.3卫生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

3.1.4卫生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同时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

鼓励采用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主防渗材料。

3.1.5填埋区防渗层应铺设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

卫生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调节池和污水处理装置,渗滤液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到环境中。

调节池宜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污染大气。

3.1.6垃圾渗滤液处理宜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和后处理”的组合工艺。

在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充分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论证后也可采用其他工艺。

3.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

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3.1.8卫生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卫生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导出进行集中燃烧处理。

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卫生填埋场应完善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3.1.9应确保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质量。

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和质量保证的施工材料,制定合理可靠的施工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防渗系统的破损和失效。

填埋场施工结束后,应在验收时对防渗系统进行完整检测,以发现破损并及时进行修补。

3.2焚烧厂3.2.1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2.2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相关标准以及各地地方标准的要求。

3.2.3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工作日应为365日,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小时以上。

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3.2.4生活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5-7天额定生活垃圾焚烧量确定。

生活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滤液收集设施。

生活垃圾池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负荷、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3.2.5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

3.2.6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去除焚烧烟气中的粉尘污染物。

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应选用干法、半干法、湿法或其组合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除。

应优先考虑通过生活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并宜设置脱氮氧化物系统或预留该系统安装位置。

3.2.7生活垃圾焚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的排放,具体措施包括: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设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剂喷入装置,去除烟气中的二噁英和重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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