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述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部门法。象其它许多部门法一样,行政法是按照它所调整社会关系,对规定在各类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划分的结果。工程建设法从性质上说,属于行政法领域中的单行行政法。因此,学习工程建设法,应当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原则, 这对于深入掌握工程建设法律知识具有积极意义。

1.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1.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法支配公共行政的范围,会因国家的历史时期的不同而变化,但一般都保持在公共行政框架内。我国行政法支配的公共行政,现在主要是国家行政。

所谓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活动。这种行政活动的主要特征是:第一, 具有国家职权性。可以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它的意志。国家机关以外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行政管理,在没有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不具有这种国家职权性质。第二, 具有执行性。即行政机关对于权力机关的从属性。我国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大会的执行机关。这一特征集中表现了我国国家行政的民主性质。第三, 具有公共性。国家设置和实施行政职权的目的, 是为了取得、发展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的行政职权不能抛弃和违法行使, 更不能服务于少数人和个人的私利。不过, 公共利益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的变化会引起国家行政职能的变化和调整。第四, 具有积极性、直接性。这是国家行政在行为方式上区别于其他国家职权如立法权、司法权的特征。所谓“积极”,是指行政职权的行使可以不以他人的请求为条件,主动地采取为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行政措施。所谓“直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具体地规定特定人的权利义务。比如,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措施。这一点与国家立法机关主要为不特定人制定行为规则的立法活动区别开来。

2 .行政法的概念

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意志、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秩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障社会福利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就是行政权力。由于行政权力执行性、积极性、扩张性、广泛性的特点,如果不加约束,在行使的过程中,就存在着被滥用甚至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危险。在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权力的创设、分工、行使等必须取得法律上的依据,也就是说行政权力需受到法律的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行政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 行政法是创设、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权力的法。行政法可以创设、规定行政机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的设立和机构设置、职权范围。同时,有一些单行行政法也为行政机关创设、规定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含义是,行政处罚权是一项对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人身及财产权利产生影响的行政权力,并非任何行政机关均可享有或行使,只有那些法律赋予此项权力的行政机关才能享有,而且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比如,对一家建筑企业偷逃税款案件的查处只能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而不能让建设行政机关去处理。

(2) 行政法是规范、监督行政权力的法。行政权力的行使必然改变或重新确立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然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就会损害社会公共福利,破坏国家的法律秩序和法律权威,违背公共权力行使的目的。所以,必须通过行政法的制定,确立一套行政权力取得、行使的规则,把行政权力的运行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些规则是行政法的主体部分。同时,由于法律的公开性、确定性, 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相对人、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3)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救济或补救的法。行政权力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相比,具有优先性、强制性。由于行政权这些特征的存在,必然要给服从公权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各种影响。如果行政机关违法、不当行使行政权力,那么必然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因此, 行政法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法,也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予以补救的法。一旦发生行政权力侵犯

或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形,就应当制止侵犯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救济的权利。

3.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方式和功能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由于行政职能的广泛性和实现方式的多样性, 除了维持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国防、警察职能和获得物质支持的税收职能等相对稳定外, 行政机关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经常变化。同时, 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发展也会影响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2) 行政法的调整方式, 就是赋予行政关系以法律权利、义务的性质, 使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 成为依据法律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过程, 这是行政法调整方式区别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的基本标志。

(3) 行政法的调整功能, 是指行政法的整体作用,行政法有赋予行政机关管理职权以保证行政效率、监督行政机关以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两方面的功能,即行政法的管理功能和监督功能。

1.2 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与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相比,有以下特征:

1. 行政法没有统一完备的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行政生活领域十分广泛, 内容纷繁复杂, 技术性、专业性强, 而且规范的变动性也很强, 无法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实体行政法律规范分散在不同行政领域和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中。

2. 行政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在行政法上表现为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都有依法履行的必要,行政机关在取得行政职权后,不能像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那样进行处分, 否则会构成渎职、失职或者不作为违法。例如,根据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城市规划行政机关享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权,在具备领证条件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 它就应当向该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不得无理拒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