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2013年度未任职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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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2013年度未任职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3.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2013年度未任职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的公告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就上海辖区取得期货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人员进行2013年度资格年检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检人员范围
取得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期货公司实际任职,且住所地在上海的人员。

二、相关要求
(一)参检人员按要求填写《未任职期货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登记表》(以下简称“《年检登记表》”):
1.参检人员从上海证监局网站和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网站下载并填写《年检登记表》,签署年检承诺。

2.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对《年检登记表》进行审查时,应当对《年检登记表》是否存在虚假、瞒报、漏报等问题进行确认。

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发现《年
检登记表》存在严重虚假或瞒报、遗漏重大事项的,应要求参检人员更正。

参检人员拒不更正的,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应当拒绝签署年检意见。

3.年检意见应当包括参检人员在上一年度工作职责变化情况、履职情况、遵纪守法、职业道德、诚信表现以及推荐人或单位负责人对《年检登记表》是否存在虚假、瞒报、漏报等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等,明确表示是否同意通过本次年检。

4. 参检人员应当提供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准文件。

5.本次年检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 31日,逾期报送的,我局将不予接受。

(二)参检人员务必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参加2013年度资格年检。

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附件:《未任职期货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登记表》
联系人:孙婧电话:************
沈长征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上海证监局期货处
邮编:200135
上海证监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附件:
未任职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登记表重要提示:参检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本表,推荐人负有对本表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如出现虚假记载、隐瞒、漏报等问题,参检人员及其推荐人负有相应的法律责
任。

参检人员
资格类型*
申请日期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制
2014年2月制
*资格类型包括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取得经理层任职资格但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位的人员。

二、本表要求参加年检人员本人填写;所填内容可用电脑打印,但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电脑打印签名或由他人代签。

三、对于表格中明确要求填写的栏目,参加年检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如不存在所列事项,必须注明“无”,不得留有空白。

表内空白不够,可另附A4纸说明。

四、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五、照片用近期一寸彩色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六、户籍所在地填写户籍所在派出所地址,办有暂住证的同时写明办理暂住证所在地址及派出所。

七、本年度业务培训情况是指符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

八、工作履历要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顺序填写,起止时间须具体到月。

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必须连续,如有特殊情况而发生不连续的情形,应注明原因和事项。

专业性质应注明“期货”、“证券”、“其他金融”、“法律”、“会计”、“其他经济管理”、“其他”等。

九、本人年度工作总结是指参检人员在期货公司或其他单位对工作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十、参检人员的推荐人为参检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的两名推荐人,对2007年7月以前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其推荐人应为现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推荐人发生变化的,需对变更原因作说明;如参检人员年检时在期货公司从业,可由期货公司负责人填写年检意见。

十一、推荐人或单位负责人对《年检登记表》进行审查,应当对《年检登记表》是否存在虚假、隐瞒、漏报等问题进行确认,推荐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现《年检登记表》存在严重虚假或隐瞒、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要求参检人员更正,参检人员拒不更正的,推荐人应当拒绝签署年检意见。

十二、年检意见应当包括参检人员在上一年度工作职责变化情况、履职情况、遵纪守法、职业道德、诚信表现以及推荐人或单位负责人对《年检登记表》是否存在虚假、隐瞒、漏报等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等,明确表示是否同意通过本次年检。

十三、参检人员应提供高管任职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作为《年检登记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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