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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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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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
(2005年8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行为,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提供报价、交易、行情和信息服务。
第三条同业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准文件办理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的具体手续。
第四条经批准交易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受托机构应及时向同业中心提交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公告。
第五条同业中心收到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公告后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布以下信息:
(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的文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公告。
第六条同业中心在收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传送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办理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并通过中国货币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
第七条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第八条资产支持证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和点击成交的报价交易方式。
第九条资产支持证券按每百元面额对应的本金进行报价。
第十条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数额最小为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面额1万元。
第十一条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达成后,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通知单及交易双方订立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是确认交易成立的合同文件。
资产支持证券成交通知单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姓名、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方向、证券代码、每百元本金额、净价、应计利息、全价、成交金额、结算金额、应计利息总额、结算日、结算方式、交易双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证券托管账号、手续费等。
第十二条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截止交易流通日。
第十三条受托机构应按《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向同业中心提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一)发行说明书;
(二)评级报告;
(三)承销团成员名单;
(四)发行结果公告;
(五)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六)受托机构报告;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四条受托机构应在本息兑付日前的第五个工作日向同业中心提供受托机构报告,同业中心于本息兑付日前的第四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布,并于本息兑付日开市前完成对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要素的调整。
第十五条本规则第五、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文件均应以电子版形式提交,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格式为PDF,签章为JPG图片格式;
(二)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包含受托机构全称。
第十六条受托机构应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同业中心发送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文件,并电话确认文件发送情况。
电子邮件地址:*******************.cn
第十七条同业中心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八条同业中心负责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的日常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并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九条受托机构未按《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同业中心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算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00]25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急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00]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同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