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纺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7月) 2010-07-29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1.范围与宗旨本规则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责、召开形式与决策程序,旨在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进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本规则适用于股份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3.股东大会议事原则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大会应本着平等、合法、诚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职责。
4股东的权利与义务4.1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与法人。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种类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种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4.2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4.2.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与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4.2.2 参加或者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4.2.3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4.2.4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者质询;4.2.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4.2.6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含:4.2.6.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4.2.6.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与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财务报告与年度财务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4.2.7公司终止或者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4.2.8法律、行政规则及公司章程所给予的其他权利。
4.3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4.4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与侵害行为的诉讼。
4.5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4.5.1 遵守公司章程;4.5.2 依照其所认购的股份与入股方式缴纳股金;4.5.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5.4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野纺织: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7-29
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新野纺织 公告编号:2010--034号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7月18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上午11:00点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玉怀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出席监事5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1、通过了《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监事会成员对 2010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通过了《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通过了《公司201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10年6月30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86,450,636.60 元,资本公积金为772,780,519.27 元。
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37125.6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分配。
若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的总股本将增至51975.84万股,注册资本将增至51975.84万元。
联发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7月) 2010-07-03
第十四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被继任董事填补后方能生效。
接受董事书面辞职后,董事会应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以填补因董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及余任董事 的职权应受到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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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发展 规划草案,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发展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增资扩股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发行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制定公司收购、合并、分立、解散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下列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风险投资、非风险投资、债务重组或抵销、资产购买或出售、出租置换、融资租 赁、抵债及其他担保事项; (八)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事项: 1、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不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2、决定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决定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决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不满5000万元人民币; 5、决定交易产生的利润不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不满500万元人民币; 6、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拟定公司董事报酬; (十四)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新野纺织: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XXXX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保荐意见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作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纺织”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就新野纺织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一)内部环境1、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这些制度明确了各治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
凡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均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具体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拟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为有效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公司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门工作:(1)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战略性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审计委员会:负责与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进行沟通,并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政策;(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5、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8、公司终止后,依法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剩余财产;9、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公司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2、依其所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3、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九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合法,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权限第五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上市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十二)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公司一年内单次投资不超过7000万元且累计投资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50%的;(二)公司一年内单次购买或出售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且累计购买或出售资产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50%的;(三)公司一年内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50%的。
新野纺织: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0-09-21
股票代码:002087 股票简称:新野纺织 公告编号:2010-040号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10年10月7日上午9:00在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股东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二)会议时间:2010年10月7日上午9:00;(三)股权登记日:2010年9月27日;(四)会议地点:公司第二会议室;(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六)会议出席对象1、凡2010年9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4、其他相关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1、审议《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议案详细内容见同日刊登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三、登记办法:(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0年10月6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登记时间:2010年10月6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六、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七、其他事项:(一)公司地址: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书院路15号(二)联系电话;(0377)66215788(三)公司传真:(0377)66265092(四)邮政编码:473500(五)联 系 人:姚晓颖(六)参会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加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各类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具有最终决策效力。
第四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每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一票。
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应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赞同通过。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按照事先确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进行,凡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提前30天以上通知全体股东。
第八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应以公司公告方式发布,向全体股东发送通知函,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应包含的内容:召开时间、地点、议程、股东出席方式、投票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音响设备和投影设备,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参会权和发言权。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专门人员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并留存公司档案。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议程和决策程序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确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决策。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程一般包括:主席报告、财务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提名产生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重大决策等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决策一般采取股东表决方式,每股持有人有一票,多数表决通过即为决策有效。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主席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将在股东大会闭幕后及时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公司官方网站公示。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会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股东大会旳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旳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可以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及本规则旳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企业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准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旳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旳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企业章程规定旳职权。
第四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旳状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旳部分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旳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旳处分。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旳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行使委托载明旳权利。
第三章股东大会旳召集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股东大会旳提案和告知第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旳规定;(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策事项;(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九条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旳主体包括:(一)企业董事会;(二)执行监事;(三)单独或合并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告知,公告临时提案旳内容。
除前款规定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告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告知中已列明旳提案或增长新旳提案。
新野纺织: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2
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新野纺织 公告编号:2010--014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4月11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0年4月21日下午14:00点以通讯和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学柱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出席董事9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通过了《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通过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3、通过了《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2日。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力。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单笔额度相当于公司净资产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他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对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审议关于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关于受益人利益实现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________公司股东大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过第一条为规范股东会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股东为股东会的成员。
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他人。
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董事长出席;董事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分为年会与临时会议两种。
每年1月中旬,召开公司股东年会,审议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________人)或独立董事少于________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六条董事长或者全体股东推选的股东代表为会议主席,负责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
第七条会议主席的职责包括负责协调股东关系、把握会议进程和组织起草会议决议草案。
第八条股东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各项材料,并于开会前10日发给股东代表。
同时要督促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汇报与各自相关议题的有关情况,接受股东的质询。
新野纺织: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2010-07-01
股票代码:002087 股票简称:新野纺织 公告编号:2010-029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收到董事会秘书兼
总经理助理田胜先生的辞职报告,田胜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上述辞职报告自2010年6月30日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在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许勤芝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对田胜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给予高度的评价,并表示由衷的感谢!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议的组织与活动,明确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决策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议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参与权。
第四条股东会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并依法组织、决策、实施。
第五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力适用“一人一票”原则,每个股东拥有等同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议应当公布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相关材料,给予股东充分的准备时间,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组织会议。
第七条股东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保管至少10年以上。
第二章召开程序第八条股东会议的召开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所有股东,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第九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明确会议的目的、议程、时间和地点,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十条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在召开日期前不少于15个自然日送达给股东,如果有紧急情况,可以缩短通知时间,但不得少于3个自然日。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可以采取实体会议和远程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用现场与线上的参会方式。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须事先明确会议的参会方式和提交提问或发言的方式,以确保股东的权益。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的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议程,依次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秩序。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十四条股东会议决议应当根据议程依次进行,确保股东充分了解并参与决策。
第十五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以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计算,超过半数的股东表决赞成即可生效。
第十六条股东会议决议应当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由与会股东签字确认,形成决议文件。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股东,并公告于公司官方网站。
第四章会议资料第十八条股东会议应当提供充分的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决策议案等。
第十九条股东会议的相关材料应当提前到达股东手中,以便股东充分了解相关事项。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为了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会者的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董事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股东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的章程;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并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会计事务所。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1、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4、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5、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1、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定期股东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一)公司出现严重亏损;二)董事有严重违法行为;三)董事长期不履行职责;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信托企业管理方法》、《信托企业治理引导》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例、企业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履行权益。
企业董事会应该确实执行职责,仔细、准时组织股东大会。
企业全体董事应该勤恳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该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暂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该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暂时股东大会不按期召开,出现企业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该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时,暂时股东大会应该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构成,为企业的权益机构,依据法律、法例和企业章程履行权益。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单笔额度相当于企业净财产 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余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受权企业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改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改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赞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赞同企业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赞同企业的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七)对企业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企业刊行债券作出决策;(九)对企业归并、分立、解散和清理等事项作出决策;(十)对企业股东转让其拥有的企业股份事宜作出决策;(十一)改正企业章程;(十二)审议对于看管部门对企业的看管建议及企业执行整顿状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对于得益人利益实现状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招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招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别原由不可以执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事制度为了充分发挥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利机构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计划、中长期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第二条、选举和改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第三条、选举和改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条、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五条、审议批准监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第七条、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八条、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九条、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条、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对公司归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按期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会会议之间距离不得超过十五个月,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方。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一、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五分之三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三分之二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确认时。
第十五条、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由公司派专人递送或传真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址及会议所议主要事项等内容。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各股东方式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时应出具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股东会表决方式为举腕表决,由各股东方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定,应充分征求各方股东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代表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股东方各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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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强化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程序,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充分维护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长远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本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本公司所有股东。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东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具有法定资质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定股份保管协议,依据其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权出让)情况,及时掌握公司股权结构。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五)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九)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十)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十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董事、监事、总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的义务。
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结束时于托管机构登记在册股东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享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亲笔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法人印章。
第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理人应当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二)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时,应当出示法人股东资质证明、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理人应当出示法人股东资质证明、有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条 上述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一条 征集来的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也应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二条 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出席当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一)相关人员身份证存在伪造、涂改、过期、编号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二)相关人员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署和盖章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四)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但授权委托书签章样本明显不一致的;(五)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不得出席当次股东大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对本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二)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的提案;(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以下的对外担保行为: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十八)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之一的交易行为: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二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