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2004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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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2004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3.29
•【字号】辽政办发[2004]20号
•【施行日期】2004.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2004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2004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2004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为了调动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增加水稻有效供给,按照中央规定,对推广使用水稻良种的农户实行直接补贴政策。
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为落实好国家良种补贴政策,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第一批资金下拨。
中央安排我省第一批水稻良种补贴资金,按2003年
全省水稻良种实际推广面积和国家规定的每亩补贴15元标准,省、市财政抓紧下达资金,务于3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专户,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水稻良种种植计划审核后,经县农业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签字,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农经站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农业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专户,由乡镇农经站以村为单位按播种面积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户。
二、第二批资金申报与下拨。
各市财政局和农村经济发展局在水稻播种后20天内,将本地区水稻良种推广实际面积与已补贴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国家补贴标准计算所需补贴资金,联合申请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共同审核认定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省在收到中央第二批补贴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市;市财政在收到省下达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县“农业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专户,再按本文第一条规定拨付到农户。
三、资金管理。
水稻良种补贴资金运行管理实行省级列支、专户直拨、封闭运行。
水稻良种推广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四、资金使用。
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户公开的原则。
种植水稻的农户播种后向所在村申报当年良种水稻种植面积,乡镇政府对各村申报数审核并汇总后,要在各自然村按户张榜公示良种水稻种植面积和补贴金额。
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公示期间,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后再予张榜公布。
农户在领取补贴资金时,要通过登记身份证号码或按手印等方式并签名备查。
五、良种供应。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本省推广的水稻良种品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农民推荐并公布水稻良种的供种单位,由农民自愿选择购买。
为确保农民受益,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严格审定和控制种子价格,保证种子质量,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子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现象。
六、档案管理。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稻良种推广工作。
统一建立水稻良种补贴档案、分乡镇的补贴清册和发放到户的水稻良种补贴卡片。
七、严明纪律。
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抵扣、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否则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要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八、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下达补贴资金指标时,要抄送同级审计、监察和物价部门。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水稻良种补贴的专线举报电话,会同县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农民群众举报事项。
财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到农民手中。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