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五章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
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 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 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 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 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 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 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 担保证责任。
四、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2.抵押物的范围
(1)从物
(2)孳息
(3)添附物
(4)代位物
3.对租赁权的效力
其一,若先设定租赁权再设定抵押权,则原
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其二,若先设定抵押权再设定租赁权,则租 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4.对抵押物转让的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 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 抵押权的除外。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
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六、最高额抵押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
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情形: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 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 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⑥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权利质押合同和质权生效规则
(三)权利质权转让和实现的规则
三、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 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 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节 对 外 担 保
一、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法律性质 (1)独立性 (2)单据性 (二)银行保函的种类 (1)根据保函付款条件不同,银行保函可以分成见索即付 保函、凭第三方单据付款的银行保函和凭仲裁裁决或法院判 决付款的银行保函 (2)根据保函运作机制的不同,银行保函可以分成直接保 函和间接保函 (3)根据保函在实践中的用途不同,银行保函可以分为履 约保函、投标保函、补偿贸易保函、预付款保函等
第三节 抵
押
一、抵押物的范围 不得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 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节 金融担保的概述
一、金融担保的特征
1.一般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
(2)或然性
(3)相对独立性
2.金融担保的独有特征
(1)金融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一般
是金融机构 (2)金融担保的方式中除了一般担保法律关 系中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之外,还包括保 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
二、抵押合同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
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 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三、抵押登记 (1)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 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办理抵押的,应当 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2)动产抵押权的生效采取意思主义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 具、正在建造的船舶或航空器等办理抵押的,抵押 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3)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减少时的相应担保
请求权 (4)转质权 (5)质权放弃权
2.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义务 (2)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3)及时履行质权的义务
(4)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二、权利质押 (一)可以出质的权利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同,即主合同和从合同分开签订; ②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
或者盖章; ③在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 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④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 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三、保证方式
(三)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1.委托人及其权责 2.担保人及其权责
3.受益人及其权责
(四)保函的内容及程序
二、备用信用证概述
1.备用信用证的特征 (1)不可撤销性
(2)独立性
(3)跟单性
(4)强制性
2.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2)开立方式不同
(3)兑付方式不同
(4)单据要求不同
3.备用信用证的运作程序
1.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四、共同保证
(1)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
额的,为按份共同保证 (2)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 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共同保证
五、保证期间 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言,保证合同有约
定保证期间的,依照约定计算保证期间; 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若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 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也是主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 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 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2)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未受清偿 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折价、拍卖、变卖 3.抵押权实现的期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若抵押权人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第四节 质
一、动产质押
押
(一)动产质押的设立及生效规则 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质权的设立,因
为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才能设立生 效,即动产质权的生效采取交付要件主义。 (二)动产质权的范围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权
(2)收取孳息权
二、金融担保的功能
(1)促进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 (2)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
三、金融担保的分类
1.信用担保和物权担保 2.原担保和反担保
第二节 保
一、保证人
证
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 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成 为保证人。
六、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当然,若 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 定
七、主债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主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
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主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 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 掌握金融担保的特征,了解金融担保的分类,了解金融担保的功能。 掌握保证方式、保证人的资格、保证期间,熟悉共同保证、主债变 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掌握抵押物范围、抵押登记、抵押权效力,熟悉抵押权的实现,了 解最高额抵押。 掌握质权的生效规则、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义务,熟悉物保与人保并 存的处理规则。 掌握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特征、种类及其当事人职权,了解银 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运作程序。